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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CI — 谈公证机构的文化构建/冯兴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07:49  浏览:87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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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CI — 谈公证机构的文化构建
     冯兴吾 汪立新

  文化对公证机构的作用很大,但文化建设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项长期的战略工程,需要公证机构领导层拥有创业激情、远见卓识并言传身教、身体力行,需要公证机构全体成员的认同和共同努力。本文拟将已经成熟的CI理论移植到公证机构的运作模式中来,将公证机构独特的思维理念和服务行为,经由自我认同到产生较好的效果之后,以信息化的方式传递给社会公众,从而为公证机构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导入CI理论
  CI是英文Corporate Identity的缩写,意为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其基本定义是:将企业经营理念与精神文化,运用统一的整体传达系统,特别是视觉传达设计,传达到企业的周围(包括企业内部和社会大众),并使其对企业产生一致的认同感或价值感。在现代经济社会里,CI被用以表达一个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特点与差异,从而使社会公众对单个企业或特定整体形象能清晰完整准确地辨识与自别。一般意义上CI包括三个部分:理念识别(Mind Identity),即独具特色的企业精神;行为识别(Behavior Identity),即指在企业理念指导下全体员工自觉的工作方式和行为方式;视觉识别(Visual Identity),即企业独有的一套识别标志。
  CI的运用是一项有力的宣传工具,能够帮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有别于其他的公司,从而加强在经济上的竞争能力。公证机构导入CI,可以从以下方面循序渐进:①设计视觉识别,提升整体形象;②形成规范统一的服务模式和行为方式;③提炼总结公证机构群体价值观念和执业理念。
  二、公证机构形象文化建设
  公证机构的形象文化,是指公证机构整体向周围传达的外在视觉形象和内在的感知形象。公证机构的管理层应对公证机构向外界传达的形象定位,然后再进行设计与执行。
  1、公证机构的外在形象
  包括公证机构的象征图案、标准色、宣传标语口号的设计,以及办公场所的布置和排列,公证人员的衣着、制服的穿戴;公证机构的简介、宣传册的设计制作等。标识设计应突出公证机构的“亲民、爱民、为民”的服务主题特点,体现“客观性、真实性、可行性”的内涵;形式上要求创意新颖、简洁明确、庄严大方,富有时代感,以达到“见标识即知公证机构”的效果。此外,公证机构还应搞好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公条件,在硬件上做到规模上档次。
  2、公证机构的内在形象
  公证机构全体公证人员的言形举止体现了公证机构的整体素质和内在形象。公证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公证人员的形象应该是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加强修养、提高素质、清正廉洁、同业互助;公证机构的形象应该是团结向上,敬业奉献。这就需要全体公证人员从语言、仪表、行为诸方面加以规范,并通过教育、培训、交流等方式加以引导,使全体公证人员认同并遵守公证机构的形象文化规范。 
  三、公证机构行为文化建设
  公证机构的行为文化建设,是指公证机构在提供法律服务、参加社会活动以及学习娱乐等活动中产生和体现的文化,是公证机构整体事业理念、执业道德、精神面貌的动态表现。
  1、提升服务品质,创新服务模式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公证人员负有经济上、道德上的义务向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公证机构应建立一套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公证法律服务模式,一切以满足当事人的要求为工作的中心和出发点,提高对全体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教育,增强与当事人之间的有效沟通。另外,还可以适当向当事人提供一些增值服务,比如定期寄送刊物、《宣城市公证处办证指南》等给当事人,做到公证向后延伸。
  2、热心社会公益、追求社会效益
  帮困扶贫、伸张正义,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向公众宣传普及法律常识等公益性活动,都是公证机构积极倡导和实践的。如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认购公益性法律援助卡等。公证机构要培养高尚的精神情操,提升文化品质,以此激励、鼓舞全体公证人员增强团队自豪感和凝聚力。
  3、关心公证人员的成长
  公证机构要营造积极进取的学习氛围,经常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鼓励和支持公证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培养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懂科技的高级专业人才。同时,还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让每一位公证人员都有一种归属感、责任感和亲切感。
  四、公证机构的制度文化建设
  公证机构的制度文化,是指公证机构为实现自身目标,在组织管理中约束全体公证人员行为的规范性文化,是公证机构整体事业理念、执业道德、精神面貌的体现。
  要建立、健全公证机构的管理制度,使其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避免流于形式、形同虚设。公证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公证员执业制度、财务制度、奖惩制度、人事制度、培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当公证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由强制性转为自觉性时,公证机构制度文化也就确立了。
  五、公证机构精神文化建设
  公证机构精神文化,是指公证机构在组织管理过程中长期形成一种精神成果和文化观念,是公证机构形象文化、行为文化和制度文化的升华,是公证机构文化的本质。
  1、公证机构的价值观
  公证机构的价值是公证机构的发展观,它引导并且规范公证机构的行为及其最终发展。正确的价值观取决于公证机构全体人员自身对价值观的正确认识及反对自身文化修养的培养。公证人员的日常行为、举止无不体现公证机构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
  2、公证机构的精神
  公证机构的发展需要一种精神,这种精神在公证机构价值观念和管理目标上,要成为全体公证人员共同奋斗的支撑。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是公证机构为什么要存在;②是公证机构发展在时间空间上的定位;③是公证机构的运行态势。公证机构的精神是全体公证人员的灵魂,是公证机构各项措施的最高体现,是公证机构未来发展的旗帜和方向。


            安徽省宣城市公证处
           宣城丰谷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563-3021349
           电子信箱:notary1964@hotmail.com


主要参考书目: 
  1、翁树忠:《导入CI-创名牌律师事务所》、《中国司法》2001年第6期
  2、梁玲玲:《谈律师事务所文化的构建》、《律师与法制》200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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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007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7〕3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的监督管理,确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的监督管理,防止和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诉讼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应当严格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对不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不应准予免交、减交或者缓交。

第三条 诉讼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帐户收费,不得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诉讼费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在立案场所公示收费许可证,诉讼费用交纳范围、交纳项目、交纳标准,以及投诉部门和电话等。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得私自印制或者使用任何其他票据进行收费。

第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按照有关规定当场收取诉讼费用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并及时将收取的诉讼费用缴入指定代理银行。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不得违反规定预收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向当事人、辩护人以及代理人等收取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审判工作的声像档案和法律文书的工本费。实际成本按照人民法院所在地省级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诉讼费用结算完毕后,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规定应当退还当事人诉讼费用的,应当及时办理退还手续;案件经审理需移送、移交的,应当及时办理随案移交诉讼费用的手续,不得影响当事人诉讼;当事人需要补缴诉讼费用的,应当及时督促补缴。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向法院内部各部门下达收费任务和指标,不得以诉讼收费数额的多少作为对部门或个人奖惩的依据,不得将诉讼费用的收取与奖金、福利、津贴等挂钩。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本院收取诉讼费用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自查。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所辖法院收取诉讼费用的情况有计划地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诉讼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规定收取诉讼费用行为的举报,并查处违反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于违反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行为,应当认真进行调查。查证属实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于违反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

政府令第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业经一九九○年十月六日第五十三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胡树俭

一九九○年十月九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


为了加强市容卫生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纠正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等不文明、不卫生的陋习,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省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在本市城区(含上街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市场、商店、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机场、公园、游览区、街道、广场等一切公共场所,严禁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食品包装、烟头、纸屑和其它废弃物、严禁随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以下简称随地乱吐、乱扔、乱倒)。
二、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者,在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擦净痰迹、便迹或清除废弃物的同时,对乱吐乱扔者,处以二元罚款;对随地便溺者,处以五元罚款。对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加处一至二倍的罚款。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寻衅闹事、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清倒垃圾必须倒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垃圾点中,清运垃圾必须运往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凡违反规定者,除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清除并打扫干净外,每一簸箕罚款二元、每一架子车罚款二十元,拖拉机、汽车每车罚款五十至五百元,架子车、拖拉机和汽车并义务代运十车垃圾。
四、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切实加强对乱吐、乱扔、乱倒行为的管理。对管理不善,造成室内外脏、乱、差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给予黄牌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愈甚不改正者,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五、城管、环卫、市容卫生监督监察人员和佩戴统一标志的“门前三包”执勤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文明执法、秉公办事,所有罚款一律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告相抵触的,按本通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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