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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起诉状样本/丛彦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46:14  浏览:8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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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起诉状样本
(本文作者:丛彦国)


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1、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2、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 ××元;
3、判令被告人××、××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告人××、××进行××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一案,已经××公安局侦查终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人民检察院×检刑诉字[20××]第××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 ××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1、证人××,住址××,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事实;?
2、证人××,住址××,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事实;
3、证据××,由××出具,×份,证明××事实;
4、证据××,由××出具,×份,证明××事实。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20××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注意]
1、此样本适用案件范围:
(1)公诉案件;
(2)共同犯罪案件;
(3)被害人是单位的案件。
2、非上述案件,可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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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松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松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松花湖风景区保护、开发、利用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松花湘风景名胜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松花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凡在风景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松花湖风景区管理局(以下简称风景局)是风景区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风景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组织实施风景区规划,并按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规,监督、管理驻风景区内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程建设。
(三)负责保护风景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负责保护、管理风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和风景旅游设施。
(五)监督、管理风景区内与旅游有关的经营活动。
(六)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风景区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计量、卫生、环保、环卫生部门应派出专门机构或人员驻风景区办公,按职责分工实施具体行政管理职能,配合风景局做好风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林业、松花湖保护、土地、城建、交通、旅游、文化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风景局做好风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风景区内的单位,居民和游人都有爱护、保护风景区资源与设施的义务和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区资源与设施的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资源保护与管理
第五条 风景区和保护地带森林、植被权属不变,已开发利用的风景区内的森林、植被,由风景局负责保护管理,尚未开发的仍按原管理权限保护管理。
第六条 风景区内森林的间伐和抚育更新,以及开发建设占用林地的,应府合风景区的总体规划,并须经风景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在风景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它林副产品的,必须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须按批准的品种、限额等在指定范围内采集。
第七条 在风景区内利用湖湾拉网养鱼的范围和位置,须经风景局审查同意后,报水利部门批准。
第八条 风景区内的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工作,按森林防火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由当地政府或有关单位负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风景区内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十条 在主要景区、景点内严禁开矿、采石、挖砂、取土、开荒种地。在其它区域内需开矿、采石、挖砂、取土等的,必须经风景局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风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为禁猎区严禁狩猎。
第十二条 风景局应按有关规定收取风景区门票费、风景资源使用管理费。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风景区的总体规划是风景区开发建设的依据,风景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说细规划和专业规划进行。
第十四条 驻风景区内的各单位均应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编制小区详细建设规划,经风景局审查同意后,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并报风景局备案。
第十五条 风景区和保护地带内沿湖村镇的建设,必须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委托规划部门编制详细规划,经风景局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市批手续后实施。
第十六条 在风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必须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养、疗养等设施。
第十七条 凡在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临时建筑或其它设施的,必须经风景局审查同意并征求松花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意见后,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须按批准的位置、面积、设计造型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 在风景区内建筑施工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污染或破坏景观、景物、植被、水体、地貌。工程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并按规划进行绿化和美化。
第四章 环境与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风景区内各单位应按规划搞好小区(单位)的绿化、美化工作。
第二十条 风景区内设置的广告牌、牌匾、宣传画廓、路标等要简明、整洁、美观、大方,与周围的景观景物相协调。
在风景区设立广告牌、牌匾、画廓等设施,须经风景局审查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驻风景区内的单位必须遵守风景区卫生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落实区域卫生责任制。
各单位自产的垃圾应设专用容器存放,并及时运送到垃圾处理场,不准向湖内倾倒。
第二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部门应游人集中的景区(点)设置卫生箱,并及时组织收运处理垃圾,旅游旺季(每年五月至九月)应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十三条 风景区内的游人、居民应讲究卫生,爱护风景区内的自然景物和公共设施,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向湖内或随地乱扔果皮核、食品包装物和其它杂物。
(二)不准随地便溺。
(三)不准攀折毁坏树木。
(四)不准在树木、建筑物和其它公共设施上乱刻、乱写、乱画。
(五)不准使用明火搞野炊。
第二十四条 饮食服务行业和食品摊点,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的各项法律、法规。
饮用水必须经过消毒净化处理,并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不得直接利用湖水作饮用水。
第二十五条 风景区内的疗养院(所),不准开办传染性疾病和污染环境的治疗项目。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区和保护地带内不准新建工矿企业和污染环境的设施。
第二十七条 驻风景区内各单位向湖内排放污水必须接规定进行净化处理,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严禁向湖内直接排放污水。
第二十八条 风景区内严格控制噪声污染,机动车辆、船只、游乐场所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扬声器。

第五章 工商、税务与物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先经风景局审核同意(经营食品、饮食服务业的还须向卫生部门申领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非商品经营活动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三十条 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风景区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方式、范围经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地点、改变经营性质,扩大经营范围。
第三十一条 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政策,不准抬高物价、掺杂使假、短尺少秤、以次充好。
第三十二条 风景区内不准乱设卡、滥收费、确需收费的,须经风景局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收费审批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六章 治安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门设在松花湖的分局负责风景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管理工作。
驻风景区各单位应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 到风景区休假、疗养、施工和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员,应按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手续。
第三十五条 在风景区内,严禁酗酒闹事、聚众斗殴、赌博、卖淫、嫖娼、吸毒、严禁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传播或观看淫秽物品。
第三十六条 凡进入风景区的各种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按规定路线和车速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七条 风景区内应控制新增机动船只,确需增加的,须经风景局风意,并按有关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各种旅游船只必须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停靠站点(含丰满港区)行驶或停靠,严禁超载。
洗刷船只必须在指定区域进行,并按规定缴纳船只卫生管理费。
客运船只必须设有果皮箱。
第三十九条 游泳人员应到指定区域游泳,严禁到码头和禁浴区游泳。
舢板船区和游泳区除救援艇外,禁止其他机动船只驶入和停靠。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对模范遵守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风景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风景局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破坏或随意改变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经济损失总额2倍以内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在风景区内擅自开矿、采石、挖砂、取土等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以100至1000元的罚款。毁坏林木的按有关规定补种或交纳造林费。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或不按批准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它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处以违章部分工程造价1至3倍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湖内倾倒垃圾的,责令其限期采取措施补救,并处以其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船只在游泳区和舢板船区行驶和停靠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其50元至2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正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应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
不执行的,由处罚机关或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风景区管理人员应认真执行本办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破坏规划和风景区资源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风景区的范围为:从丰满大坝向上主航线40公里以内,包括湖泊水体、周围山林。并包括丰满街以及郊区丰满乡、江南乡沿湖的部分地区。具体范围、界限可按国务院正式批准的规划划定。
本办法所称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范围为:郊区的江南、丰满、永吉的旺起,蛟河的松江、天南、青背、横道子、桦甸的常山、桦树林子、二道甸子、红石、大勃吉、金沙等乡部分地区。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风景局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1991年5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分子

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分子
最高法院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为谋取暴利,采取各种非法手段,猎杀大熊猫,倒卖大熊猫皮,并勾结境外犯罪分子进行走私,危害十分严重.为了保护大熊猫,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发出通知,要求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能
猫皮的犯罪分子.
通知对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分子如何应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对猎杀大熊猫并出卖大熊猫皮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项的规定,从重判处.
第二、走私大熊猫皮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项的规定,从重判处.
第三、大熊猫是十分珍贵稀少的野生动物.倒卖、走私一张大熊猫皮,即应视为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项的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指使他人猎杀大熊猫和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以教唆犯从重判处.



198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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