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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据的证明标准/杨亚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12:08  浏览:80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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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据的证明标准

杨亚新


  证明标准是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达到了证明标准,当事人便履行完了他的证明标准。
  英美法系不同的诉讼法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在英美刑事诉讼中适用的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我国适用一元制证明标准。统一性是我国证明标准制度的一大特点。我国三大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明标准是一致的,都强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可以说我国实行的是一元化的证明标准。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尚无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探索诉讼证明标准的高低,原则上取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权益影响的程度。
  法官在证据审查中需要具备的能力,主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行政证据规定》的具体运用能力。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杨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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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5〕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组织实施。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龙泉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改革规划工作,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规划体制,完善本市规划体系,规范规划编制活动,提高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促进规划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划,是指列入本市规划体系管理范围,须经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审核、审批的规划;及部分经市发展计划局审核、审批的规划。

第三条 规划编制应当遵循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经济规律,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四条 加强规划计划管理,应坚持有利于发挥规划谋划未来、引导方向、配置资源、全面协调的职能,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有利于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增强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有效性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建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规划管理工作。市发展计划局负责全市规划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体系

第六条 建立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规划体系。按照分级管理的行政体制和改革方向,本市实行二级、四类的规划体系。按行政层级,分为市级规划、乡镇规划二个层次,按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和重点项目规划等四种类型。

第七条 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规划期一般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及十年以上,以五年为期滚动编制。总体规划是纲领性规划,是编制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重点项目规划以及制定各项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

总体规划由市政府提出,市发展计划局组织编制。

第八条 综合性规划是指在总体规划指导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确定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是编制专项规划、项目规划和项目建设的依据。

综合性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 专项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建设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对象的特点和任务科学确定。

专项规划由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 重点项目规划是以特定重点项目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项目设计和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

重点项目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单位组织编制。

第三章 规划立项

第十一条 规划立项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请、行政审批、签订合同四个基本程序。采取自主编制、合作编制、委托编制和招标议标等形式。

第十二条 市发展计划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布本年度规划编制的申请指南,明确指导思想、重点领域、项目申请的方式和有关要求等。

第十三条 规划申请者(组织编制单位)根据申请指南提出规划编制申请,其编制目标应十分明确,有充分的编制依据和要求,前期工作扎实,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四条 规划申请应当填写年度规划编制申请表,内容包括:

(一)规划组织编制单位、编制承担单位、编制成员基本情况;

(二)规划名称、申请理由、规划对象及主要内容;

(三)规划编制进度计划和完成时限;

(四)规划听证、论证、审核、审批、发布等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规划申请应根据年度计划由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发展计划局申请。

第十六条 规划申请经市发展计划局总筛选和综合平衡,提出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建议,报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审定,审定后由市发展计划局下达年度规划编制计划文件。未经立项编制的规划,不予审核、批准和公布。

第十七条 委托编制和招标议标立项的规划,由组织编制单位与规划编制承担单位签订规划编制合同,按合同制进行管理,市发展计划局对合同进行签证。

第十八条 逐步推动规划编制队伍的专业化、社会化。鼓励开展多部门联合编制规划,并在立项上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九条 加强规划中介机构管理。逐步建立规划招标议标、评估机构资质认证制度,强化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规范规划中介机构行为。

第四章 规划编制

第二十条 规划编制包括提出方案、研究思路、起草、论证、修改、审核、审批等七个基本阶段。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完善民主化、规范化的规划编制程序。逐步建立规划专家咨询和听证会制度,要发扬民主,提高社会参与度和透明度。

第二十二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规划编制过程和了解规划编制内容的权利。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公告规划编制起止时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规划编制提出书面意见。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

第二十三条 各类规划应当在规划送审前进行论证,并由组织论证的单位提出论证报告。未经论证的规划,批准单位不予批准。

建立和完善规划咨询机制,组建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在送审规划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规划论证报告和规划编制说明。

规划编制说明除应当对有关内容做出说明外,还应当说明履行编制程序的情况,并对征求意见和论证情况做出专门说明,对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规划编制完成后,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必须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划编制完成后形成的纸质文稿及电子文稿;

(二)主要参考文献资料及相关数据;

(三)规划编制工作总结报告;

(四)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六条 建立规划的衔接审核、审批制度。未经衔接审核、审批的规划一律不得发布实施,不能作为政府投资、制定政策和调控管理的基本依据。规划衔接审核工作由市发展计划局具体负责。

总体规划由市委提出思路、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同时应当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预审,并听取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意见,经市委常委会审定后,提交市人大会议审批;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展计划局审核后报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由市政府批准;其他专项规划由市发展计划局会同专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重点项目规划经市发展计划局审核后由专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有关规划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审批办法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程序审查批准,但在报批前需要经市发展计划局衔接或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规划或涉及国家机密的规划外,原则上规划都应向社会公开或部分公开。规划批准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公布。

第二十八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含规划修订方案)公布后一个月内,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备案:

(一)下级规划向上级规划的主管部门备案;

(二)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和重点项目规划向市发展计划局和相关规划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规划实施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责任明确、有效实施的规划实施机制。按照规划的不同性质,应合理运用财税、投资、产业、价格等经济政策和法律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引导社会资源,有效配置公共资源,确保各类规划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条 对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规划,在其实施过程中,要具体分解到阶段计划和年度计划。

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的规划应当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依据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安排政府投资,并进行项目管理。没有规划或未按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逐步实现投资调控中由审批项目向审批规划转变。

第三十二条 逐步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和追究责任制度。对违反规划的投资、政策和管理工作,市发展计划局应责令其改正,或要求主管部门进行纠正;对违反规划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三十三条 开展规划的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工作。各类规划应在规划实施的中期和期末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按“谁编制、谁组织”的原则进行,评估工作可以委托有资质、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评估报告经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者其他有资质的单位组织论证后,由规划编制单位报规划批准机关。中期评估报告是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经评估需要修订的规划,由原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发布。总体规划对特定领域或者区域的发展方向等进行重大调整的,负责编制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的单位应当根据总体规划修订相关的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 规划论证、审核、评估单位或个人不实事求是地提出论证、审核和评估意见,或者在论证、审核、评估中弄虚作假的,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取消从业资格、禁止一定期限准入等处分。

第三十六条 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实施。综合性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由市政府及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监督实施。其他专项规划由市发展计划局监督实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未按规划实施的情况向规划监督实施机关举报。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中长期规划,市发展计划局应当认真测算所需经费,规划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可能和需要确定发展规划编制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的使用按照总量控制、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采取委托编制和招标编制的规划,规划经费分期拨付,具体支付办法应在规划编制合同中明确。

第三十九条 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划编制前期的调查研究、人员培训、宣传等费用;

(二)规划编制过程中的资料收集、论证、咨询等费用;

(三)规划编制后期的专家论证费用等;

(四)参与编制人员的适当劳动报酬;

(五)规划成果资料制作费用。

第四十条 在规划经费中切出一定的比例,用于规划成果考核奖励。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规划成果考核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局共同负责解释。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5]31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人事部《关于申报注册安全工程师等2个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国人部函[2004]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8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12元。
(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12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2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考试中心向报考人员收取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上述各项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同级部门预算核拨。
四、执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试行期满后,由人事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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