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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权益保障和限制的法律探析/张彦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32:05  浏览:99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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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国家在赋予公民举报权的同时,同样也要求公民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但是我们的司法实务中有很多举报人的权益等不到保障,同时又有很多举报人存在权利乱用的情况,所以举报人的权益保障和限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举报权、保障、限制


  清·黄六鸿《福惠全书·教养·礼耆德》:“择本乡年八十以上,素有德行,从公确实举报。”其举报本意就是检举、控告的意思。司法实务中所说的举报指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的行为,具体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举报权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一项民主权利,也是有效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和线索。因此,举报人的权益保护和限制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一、我国举报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宪法》第4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刑事诉讼法》第84 条第1 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宪法》作为基本法,对于举报权赋予了基本权利的地位,而《刑诉法》又扩充了举报权的规定。举报权还包括对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揭发,有的学者把它称为“推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有一项统计显示:2005年开始,全国每年发生的对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报复致残致死案由每年不到500件上升到每年1200多件。包括中国因言获罪第一人林国奋,举报福建省莆田有关领导而被指控“诽谤领导”,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来自江苏省徐州市的王培荣因举报而被袭击,被打得头破血流,更被降职、撤职......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案例层出不穷。根据纪委接待举报和核实情况数据情况我们发现,一年举报案件线索中,60%的举报人都是出于社会正义、社会公德或者确实有冤,但是也有40%左右的人却是出于内讧、嫉妒、故意的诬告陷害或者上访专业户,这就导致了很多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好人被冤枉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举报人权力的保障和限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举报人权益保障探析

  (一)、加强和完善举报人权益保障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

  公民的举报权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的具体体现。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加强和完善举报人权益保障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义务,不仅要保证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且还要保证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保护的范围也应扩大至举报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与举报密切相关的人员。只有从法律及制度层面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才会有更多的正义人士站出来,揭露犯罪行为。

  (二)、举报人权益保护机构职责不清、程序不明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其他的法律法规也有类似的规定,但这种立法规定并没有明确各机关的具体职责分工与程序规范,以及各机关和部门的内外部的责任机制的衔接,客观上容易导致各机关之间职责不清,相互推诿,举报人求助无门。机构职责不明确,按职能的分工,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检察司法机关都可以受理举报,群众也有了多头举报的途径。在多头举报中,通过转批文件,泄密的机率增加,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事件接踵而至。

  (三)举报运行机制存在缺失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举报受理机构不明确。我国没有设立统一的独立举报受理机构,而是规定相应的国家机关分别设立举报中心受理群众的检举、控告、申诉,分工较模糊,不明确。在实践中,往往因分工不明确,举报受理机构之间互相推诿, 使举报案件得不到依法查处。二是举报运行透明度较差,且缺乏监督。接受举报线索、开始案件侦查是刑事诉讼重要的启动程序。而目前的举报工作运行机制仍显示出浓厚行政化色彩,工作程序缺乏应有的公正和透明,其他主体很难介入了解,国家机关在处理举报过程中的工作失误和不作为情况,也难以得到有效地监督纠正。如对于长期举报却得不到及时查处和有效答复的情形,目前举报人就无任何救济手段。仅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道德自律和目前已有的比较模糊的责任规范,举报制度的公正运行是存在巨大风险的。

  三、举报人权益限制探析

  (一)、举报动机千差万别

  从调研的情况看,举报人的举报动机大概有这么几类: ( 1) 出于社会正义,看不惯违法乱纪之事而举报。( 2) 由于内讧。这常常是由于内部分赃不均而致,或者是领导之间互相揭发,或者是下属告上司。( 3) 由于嫉妒。他们受不了他人努力而取得的成绩而有意去挑刺。( 4) 故意的诬告陷害,出于打击和报复。( 5) 确有冤屈,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这实质上属于反映问题。( 6) 出于路见不平。一些人看到某些冤屈得不到伸张,因而主动出来举报。( 7) 有一些举报专业户,这些人或为了一己之私利而没事找事,或者是有其他原因,因而常常被视为有“精神病”。对于举报,从总体上来说,司法机关都是持高度赞赏和欢迎态度,称举报人和证人是他们一条战壕里的同志。然而,他们还是强调要提高举报人的社会正义感,强调举报的正义动机。但是我们的司法实务中像(2)(3)(4)(7)等举报人权利乱用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的甚至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举报人滥用权利

  举报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把握好界限,不能违法损害他人的权利,而成全自己的不正当的权利。往往有些举报人执意要举报而做出一些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比如为了个人利益,而诬告他人,即使没有诬告他人,因为害怕受到打击报复而冒用他人名称而进行举报。首先,冒用他人名称进行举报的原因有多种,其中一个也因为某些受理举报的机构,忽视匿名举报,但是对实名举报人的保护又不到位,导致出现冒用他人名称举报的案例经常出现,许多人平白无故做了“举报人”,但是因为对此完全没有警惕,导致打击报复的行为容易得逞,被冒用人被打击报复后却找不到途径来寻求救济,因为没有找到一个合适的身份,既是被打击报复人,却不是举报人,该如何来保护?归根到底,是要加强对举报人权利的保护,使得举报人自觉运用实名举报,或者其他一些方法,比如密码网络举报等等,使举报工作顺利开展。其次也有一些情况是,一些人为了达到排除异己,或者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陷被举报人。这类人有特定的目的,就会钻法律的空子,比如《刑法》中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承担责任。何谓“有意诬陷”,法律的规定比较模糊,在目前的举报工作实务中也往往是难以界定的。

  (三)举报人权益限制之必要性考究

  一些人掌握他人并不违法的所谓犯罪证据,因为希望排除对手(在国有公司企业高管中占的比重大些),长期向多个部门进行举报,鼓动同僚集体上访,在网上发布信息等等手段,对他人以致对重要领导人造成非常不良影响。甚至对经过检察机关审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达到职务犯罪立案标准的,采取无理取闹、上访等过激方式,而要求检察机关予以立案,或者要求检察机关出具不应当出具的法律文书。2012 年6 月,子长县玉家湾村的王某、魏某、路某等人联名举报张某贪污,检察机关按照照常程序结案后,由于没有达到上访人报私怨的目的,因此上访人尽然编造一些子乌虚有的事情来诬告检察院侦查人员,诬陷举报造成了极坏影响。像这样的诬告案的处理给我们以深刻启示。一是信访举报是公民的权利,每个公民都应当正确行使这种权利,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问题,绝不能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自食其果。二是纪检检察部门对诬告行为应当坚决查处,依法限制“举报人”权益,以保护被举报人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四、举报人权益的保障和限制辩证研究

  举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维护和促进公民举报权的行使是举报制度建设与完善的逻辑起点。举报制度完善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举报制度正当化的过程。从理论上讲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的过程中其权益的保护应该考究其合法性,如果其检举、控告、申诉出于社会正义、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或者路见不平而进行,那么我们就应该保护;如果是为了内讧、嫉妒、陷害、报仇、缠访等的话那么我们就应该限制其权益的行使。

  (一)完善举报人权益保障的相关制度

  1、 建立保密安全制度。为检举、控告、申诉人保密,是举报人权利保护的基础所在。针对我国泄密严重的现状,除了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外,重点还应当放在制度的完善上。一方面要严格限定举报传阅材料的知晓范围,另一方面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泄密责任究制度。2、 建立举报受理分类制度,防止检举、控告、申诉人多头举报。我国当前有权受理举报的单位有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党的纪检部门,但它们之间没有明确的分工,在举报实践中,许多人对一些违法违纪犯罪案件的性质很难确定,不知道该去哪里举报,造成群众对举报程序一头雾水,有的涉及本人利益的则导致过激的举报行为,出现多头举报,从而导致举报材料让更多的人经手,泄密的可能性更大。3、建立检举、控告、申诉人安全保障制度。举报人安全保障制度,要预防与打击并举,重点在预防性制度建设上下功夫。安全保障的范围除了举报人本人外,还应该包括其直系亲属、末婚亲友或其他足以影响举报人的关系密切者。

  (二)完善举报人权益保障和限制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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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税工作人员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财税工作人员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税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保持廉洁奉公、秉公执法的良好政风,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试行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税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第三条 财税工作人员触犯刑律,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应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四条 违反税收法规,超越管理权限,擅自为个体纳税户减税、免税三百元以上,或为国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减税、免税一万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五条 违反税收法规,任意提高税率,扩大征收范围,乱扣滥罚;或者工作中态度粗暴、作风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六条 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上级批准减税、免税,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按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为个体纳税户减税、免税二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或为国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减税、免税二千五百元以上,且减税、免税额占该单位同期该税种应纳税款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二)为个体纳税户减税、免税一千元以上不满三千元的,或为国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减税、免税五千元以上,且减税、免税额占该单位同期该税种应纳税款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三)为个体纳税户减税、免税三千元以上的,或为国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减税、免税七千五百元以上,且减税、免税额占该单位同期该税种应纳税款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七条 玩忽职守,有税不收,有错不纠,致使国家税款不能及时上缴入库的,按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致使个体纳税户偷税、漏税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五百元的,或致使国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偷税、漏税一万元以上,且偷税、漏税额占该单位同期应纳税款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二)致使个体纳税户偷税、漏税一千五百元以上不满四千元的,或致使国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偷税、漏税二万元以上,且偷税、漏税额占该单位同期应纳税款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三)致使个体纳税户偷税、漏税四千元以上的,或致使国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偷税、漏税三万元以上,且偷税、漏税额占该单位同期应纳税款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八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帮助纳税户偷税的,按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帮助个体纳税户偷税一百元以上不满五百元的,或帮助国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偷税二千元以上,且偷税额占该单位同期该税种应纳税款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二)帮助个体纳税户偷税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或帮助国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偷税四千元以上,且偷税额占该单位同期该税种应纳税款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三)帮助个体纳税户偷税一千元以上的,或帮助国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偷税六千元以上,且偷税额占该单位同期该税种应纳税款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以其他方法贪污税款、纳税保证金、票证工本费及其他公共财物的,除追缴全部非法所得外,按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贪污数额二百元以上不满五百元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二)贪污数额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三)贪污数额一千元以上,或数额虽不足一千元,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十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除追缴全部非法所得外,按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受贿数额一百元以上不满五百元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二)受贿数额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三)受贿数额一千元以上,或数额虽不足一千元,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税款、纳税保证金、票证工本费和其他公款归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的,按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挪用数额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二)挪用数额一千元以上不满二千元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
(三)挪用数额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给予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四)挪用数额五千元以上,或挪用数额虽不足五千元,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从事非法活动,或从事营利活动的,应按前款规定从严处理;挪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退还的,按本规定第九条以贪污论处。
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其挪用时间应从第一次挪用时起算,连续累计至挪用行为终止时止。挪用数额为最后未归还的实际挪用金额。
第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分管范围内,向个体纳税户借款一百元以上的,或向国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借款五百元以上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分管范围内,为个人、亲友压价购买物品,或以其他形式牟取利益、少付费用的,除应补交价格、费用的差额外,按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得利二百元以上不满五百元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得利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三)得利一千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分管范围内要吃要喝,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应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分管范围内,收受礼品、礼券等财物隐瞒不报的,除所收受财物应全部退出外,按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收受财物价值一百元以上不满五百元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收受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三)收受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
收受个体纳税户赠与财物的,按本规定第十条以受贿论处。
第十六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出差、开会等名义擅自外出的,或弄虚作假、骗取上级同意,随企事业单位出外旅游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有前款行为的,所支出的费用全部自理;占用工作时间的按旷职处理。
第十七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分管范围内,为家属、亲友包揽经商业务,借用银行帐户,或采购、推销商(产)品,使国家、集体利益遭受损失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有非法收入的应全部退出。
第十八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分管范围内,安插家属、亲友工作,并故意放松财税监督检查,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第十九条 在行政、事业拨款及其监督管理中,弄虚作假,骗取上级批准,或因严重不负责任,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比照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税部门负责人对下属工作人员的工作长期不督促、不检查,对违纪违法活动不制止,不纠正,以及因失职造成下属工作人员骗取批准,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行政处分条件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应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违法的财税工作人员,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处分或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8月6日

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综合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综合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6〕17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政府政务综合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政府政务综合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暂行办法

呼和浩特市政府政务综合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市政府网站)是呼和浩特市的对外官方网站。市政府网站建设是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公共服务、扩大政务公开、改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以及促进招商引资工作都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市政府网站也是展示我市各行各业发展成就的重要平台。门户网站建设的核心是内容。

为确保上网信息的权威性时效性、准确性和严肃性,更好地做好市政府网站的内容保障和向自治区门户网站提供各类信息,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建设目标
市政府综合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现代化和谐首府的目标,坚持为改革、发展

、稳定的大局服务,紧密联系部门实际,全面履行工作职能,致力于为社会公众

提供高效服务。要及时公布市委、政府重大决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促进

政务公开,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接受公众监督;充分发挥网站的功能和

作用,积极开展网上公共服务。
市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市政府网站内容由各旗县区、开发区、各部门

共同保障。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的积极性以及各级政府网站的作用,促进市

政府网站体系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
  (二)及时准确,公开透明。依法及时发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

和公共服务等信息,确保信息权威、准确、全面,充分发挥网上政务公开主渠道的

作用。
  (三)开发资源,服务于民。以市政府网站(呼和浩特市政府网)为统一平

台,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整合信息资源、开发便民服务项目,努力为

公众提供高效、快捷、方便的电子政务服务。
  市政府网站建设的总体目标是:
  将市政府网站建设成为统一的信息发布、集中的信息存储备份、专业的系统

管理维护和便捷的网上办事的市政府综合门户网站;形成以市政府网站为中心,

以各旗县区、开发区、政府部门网站为基础支撑的全市统一的互通共享的网站群

和资源库群;将市政府网站建成为政府部门信息发布的总平台、政府部门集中对

外提供服务的总窗口,实现网络融合,资源共享,建立“全面、权威、实用、互

动、安全”的门户网站体系。
  二、内容保障方式
  市政府网站内容保障需要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采取“三统

一”、“一统筹”与网上抓取、信息报送、栏目链接、栏目共建相结合的保障方

式。“三统一”即统一域名、统一线路、统一风格,“一个统筹”即统筹规划内

容。统一域名:我市各地区、各部门网站的域名统一按照

http://www.hhhtxxx.gov.cn申请注册,其中xxx为代表本地区、本部门名称或性

质的字母。各单位在注册通用网址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

转发中央编办〈关于规范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的通知〉的通知》(内

机编办发〔2006〕18号)要求,使用的单位名称必须与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

名称相一致。各地区各部门据此自行申请注册本单位网站的域名,已注册但不符

合上述规定的,要重新申请注册,并将注册后的域名报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备案


  统一线路:利用我市现有的100兆城域网作为市政府网站在互联网上的统一出

口,这样便于节省网络资源,节约行政成本,确保网站安全。凡未纳入城域网的

地区和部门(国家垂直管理部门除外)网站,要在现有的线路租用协议期满后,

尽快并入我市城域网。
  统一风格:呼和浩特市政府网要实行统一的网站开发平台格式;统一的页面

文本格式;统一的网站内容框架格式。在确保相应保障内容和栏目的基础上,鼓

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创建富有行业特色的、适合本系统业务工作的

栏目。
  统筹规划内容:呼和浩特市政府政务资源综合统筹,统筹设定统一的网站信

息内容规划,确定市政府网站的内容框架和各地区、各部门网站应提供的保障内

容(见附件1)。
  三、保障措施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网站建设,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

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网站建设与政务工作紧密结合,与推进政务公开、网上

审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共同搞好市政府网站建设。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网站提供有关信息,并负责对信息审

核把关。各地区、各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责任人,指定专人作为联系人(

请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包括姓名、职务、电话、邮箱地址报市政府信息管理

中心,电话:4964116、传真:4964116、邮箱:hhht_xxzx@163.com)。
  (三)各地区、各部门网站要按照市政府网站栏目内容保障方案的要求,充

实网站内容,确保相应保障内容到位;及时更新信息,不断提高信息和服务质量

,积极做好市政府网站和本部门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
  (四)为提高网上行政审批事项在线办理能力和网上服务效率,各地区、各

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所涉及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等相关信息

按指定格式在市政府网站和本地区、本部门网站同时发布,为企业与公众提供便

捷的服务。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安排本地区、本部门负责

人做好在线访谈和在线调查。市政府网在线访谈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安

排;市政府网在线调查也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负责确定调查选题和内容,

分析调查结果,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关注并准确把握网上舆情热点,针对公众存在

的疑问等各种问题,主动通过本地区、本部门网站做好解答,充分发挥政府网站

舆情引导、以正视听、解疑释惑的作用。
  (七)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制度,按照“谁

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管理,严格把关,确保网站信息真实、准确、安全

、完整和及时。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严格控制涉密和敏感信息上网。
  (八)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安全可靠运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要保证网站必要的人员配备和运行维护经费,遵循政府

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可靠的网站运行维护

机制。
  (十)各地区、各部门网站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增强信息的鉴别、采集、

发布和利用能力,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
  (十一)内容保障责任制:
 我市向自治区政务综合门户网站报送信息由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
责任人: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主任各地区、各部门通过呼和浩特市政府网上报送

系统或邮件系统向市政府网站报送信息。各旗县区、开发区、各委办局必须指定

一名领导负责报送工作。
  责任人:各单位被指定的领导。
  四、考核与奖惩
  (一)各地区、各部门向市政府网站报送信息,与市政府网及自治区政务综

合门户网站共建专题栏目列入全市党政部门目标实绩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厅和信

息办(信息管理中心)进行考核评分,考核评分结果提供给市考核办,计入考核总分


  (二)市政府办公厅按月对各地区、各部门网站进行督查与考核,并将结果

公布于呼和浩特市政府网上。
  (三)市政府办公厅每年组织一次网络评比,各地区、各部门向市政府网站

上报信息、共建栏目列入网络评比内容。
  (四)市政府办公厅每年对在政府网站信息报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对迟报、漏报、误报、虚报政务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以

及不能按保障内容要求及时报送信息的,市政府办公厅视情况对有关单位和责任

人进行通报。

  附件:
  1、呼和浩特市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方案
  2、呼和浩特市政府网站管理应急预案
  3、呼和浩特市政府网站评比标准

附件1

呼和浩特市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方案

一、呼和浩特市政府综合门户网站内容设置及报送单位
1呼市概况
1.1呼市概况:历史沿革、位置面积、地质地貌、气候、民族、人口、语言

等概况(政府办公厅提供资料)
1.2经济发展概况:发展速度、经济结构、开放程度、农村及城市、社会事

业等发展概况(统计局提供资料)
1.3投资环境:基础设施、交通、人才、资源、管理与配套服务等投资环境

概况(招商局提供资料)
1.4重点合作领域:工业方面乳业、电子信息业、电力、生物制药业、冶金

化工业五大产业集群,第三产业方面物流、旅游、房地产、金融、科技教育、社

区服务等行业展开经济技术合作(招商局提供资料)
1.5发展规划:呼和浩特市十一五规划纲要及政府工作报告(发改委提供资

料)
16行业及部门发展:卫生事业概况(卫生局提供资料)文化事业概况(文

化局提供资料)教育事业概况(教育局提供资料)体育事业概况(体育局提供资

料)广播电影电视概况(广电局提供资料)
2政务信息
2.1政务动态:政府重要活动、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重大事件(办公

厅及各委办局提供资料)
2.2领导讲话:领导重要讲话(办公厅提供资料)
2.3保持先进性教育:保先教育宣传(市委组织部提供资料)
2.4政务公开:人事信息、招标信息发布、采购结果公示(组织部、人事局

、采购中心提供资料)
2.5政府文件:可以对外发布的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政

府公报(办公厅提供资料)
2.6委、办、局动态:各委办局最新工作动态(各委办局提供资料)
2.7公告栏(各部门获取)
2.8市领导简介:市领导姓名、照片、简历、分管工作(办公厅各秘书处提

供资料)
2.9市长信箱:市长信箱来信及处理情况选登(市长热线办公室提供资料)
2.10执法监督:市民申诉及督查处理回复选登(法制办提供资料)
3企业频道
3.1经济快讯:呼和浩特最新经济资讯(各部门获取)
3.2服务指南
·企业设立
(1)企业开办设立、投资者设立企业所需要的条件及程序、企业名称核准、

企业记指南、登记公告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工

商局提供资料)
(2)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办服务型企业)认定批准等事项的相关信息

、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社保局提供资料)
(3)社会福利企业、民办非企业成立审批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

事指南、表格下载(民政局提供资料)
(4)涉外企业及项目的审批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

下载(商务局提供资料)
·企业变更
(1)企业变更登记、企业注销指南、注销登记申请表、注销登记公告等事项

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工商局提供资料)
  (2)社会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注销等事项的相关

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民政局提供资料)
  (3)涉外企业变更、注销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

载(商务局提供资料)
  ·财税事务
  (1)财政政策、会计制度、地方性法规(财政局提供资料)
  (2)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会计从业资格审批等事项的相关信息

、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财政局提供资料)
  (3)税务公报、退税率查询、税收资料调查等(国税局提供资料)
  (4)税务登记、变更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

国税局、地税局提供资料)
  (5)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欠税公告、年度纳税百强(国税局提供资料)
  (6)面向投资者的税收政策,最新法规、税收优惠(国税局提供资料)
  (7)税收政策法规、税务公报等(地税局提供资料)
  ·质量监督
  (1)发布质量检验报告(质监局提供资料)
  (2)标准化、计量、质量、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工作等事

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质监局提供资料)
  ·检验检疫
   定点屠宰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商务局提

供资料)
  ·绿化环保
  (1)环境保护现状、相关数据(环保局提供资料)
  (2)环保资质证书核发、取证备案、标准查询、有关政策法规、职业资格考

试成绩查询、全国自然保护区查询、机动车污染排放达标、行政处罚、行政复议

等网上申报及网上查询(环保局提供资料)
  (3)污染监理的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污染源限期治理和

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城区商业

网点和居民污染防治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环保

局提供资料)
  (4)开发保护的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同时”的验收

、建设项目监督、执法检查、重大环境问题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

复垦和生态破坏恢复整治、荒漠化防治、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牧区生态

环境保护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环保局提供资料


  (5)城市绿化现状、相关数据(建委提供资料)
  (6)园林绿化项目审批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

(建委提供资料)
  ·人力资源
  (1)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工资、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劳

动监察、劳动就业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社保局

提供资料)
  (2)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人才招聘的有关规定和服务信

息(人事局提供资料)
  (3)人才库、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人事局提供资料)
  ·公安消防
  (1)刻制公章备案(公安局提供资料)
  (2)消防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公安局提供

资料)
  (3)商务签注、出入境便利措施、优先政策,再入境签证、口岸签证、Z字

签证的办理条件、程序和相关规定,出入境管理规定(公安局提供资料)
  ·司法公证
   呼市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简介及联系方式(司法局提供资料)
  ·对外贸易
  (1)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及宏观运行状况(商务局提供资料


  (2)投资和出口贸易指南,农产品、工业品、纺织品等产品进出口专题信息

(商务局提供资料)
  (3)国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及国际货运代理资格申报、技术进出口及认证、

外商投资审批(备案、备案确认)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对外

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审核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和境外设立办事机构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商务

局提供资料)
  (4)进出口公平贸易、产业损害调查、产业损害预警系统建设、指导协调国

内外对本地区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等工作状况(商务局提供

资料)
  ·医疗卫生
  (1)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医

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审定等事项的相

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社保局提供资料)
  (2)医务、护理等人员的资格认定、考务工作和医疗机构从业许可证制度,

对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等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定

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

指南、表格下载(卫生局提供资料)
  ·城建规划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建筑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等申请表下载

等(建委提供资料)
  (2)城市规划(建委、规划局提供资料)
  (3)公路建设有关信息(交通局提供资料)
  (4)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和管理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

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规划局提供资料)
  ·土地房产
  (1)土地管理、矿产管理以及土地审批、地质勘查资质认定等事项的相关信

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国土局提供资料)
  (2)投资者在房屋租赁、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权属登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集体土地征用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国土局提

供资料)
  (3)有关房地产管理的各项政策、房地产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对全市房地产

行业管理、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和危险房屋鉴定工作的情况(房产局提供资料)
  (4)房地产市场、房地产中介市场和城镇、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等事项的

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房产局提供资料)
  (5)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供应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土地收储中心提供资料)
  ·交通车船
  (1)我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交通行

业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等情况(交通局提供资料)
  (2)公路建设市场、运输市场、客运出租汽车、收费站、汽车维修、汽车驾

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咨询;河道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

征的咨询;水上运输行业管理的咨询;实施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

理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交通局提供资料)
  (3)道路交通相关事项法律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公安局提供资料)
  ·食品药品监督
  (1)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蒙药师)资格认定、注册登记和发证等事项的相

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药监局提供资料)
  (2)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审批、一

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人员的登记、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中药材集贸市场监管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药监

局提供资料)
  (3)药品生产质量、医疗单位制剂管理规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监

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特种药械监管咨询;药品的

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及医药包装材料监管咨询;药品检验机构的工作等事项

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药监局提供资料)
  (4)药品质量及违法案件的举报和投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等情况的

通报公告(药监局提供资料)
  (5)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数据库查询(药监局提供资料)
  ·物价管理
  (1)物价工作情况通报(发改委提供资料)
  (2)重要商品价格与重要收费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

格下载(发改委提供资料)
  ·年审年检
  (1)企业年审年检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工

商局提供资料)
  (2)境外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年审、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和年审管理等

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商务局提供资料)
  (3)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

载(技术监督局提供资料)
  (4)测绘资格年检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规

划局提供资料)
  (5)矿产资源开采年检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

(国土局提供资料)
  (6)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及人员《上岗证》年度审验、城市公共

交通经营单位营运许可及年度审验、监理单位资质年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

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建委提供资料)
  (7)社会福利企业年检、经营性公墓年检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

事指南、表格下载(民政局提供资料)
  (8)《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

格下载(气象局提供资料)
  (9)《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证》年检、《印刷业经营许可证》年检、《营业

性演出许可证》年检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文化

局提供资料)
  ·文化体育
  (1)文化活动管理、文化设施建设、文化市场管理、文化市场稽查、社会文

化事业管理、图书馆事业管理、文物保护管理、文物考古、电影发行管理、职业

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审批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

南、表格下载(文化局提供资料)
  (2)组织、承办、参加全国、全区重大比赛,组办呼市综合性体育比赛,开

展对外体育合作交流,全市性体育社团等工作情况(体育局提供资料)
  (3)体育市场、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审批程序,全市竞赛工作和裁判员

队伍管理,体育外事活动管理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

载(体育局提供资料)
  ·人防建设
   已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情况;监督并指导城市建设和城

市开发利用地下室空间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人

防办提供资料)
  3.3办事指南行政服务中心的各委办局窗口办事指南(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

中心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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