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34:45  浏览:99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郴政办发〔 2009〕 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抢抓发展机遇,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郴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承接沿海加工贸易产业梯度转移的意见》(郴发〔2008〕2号)和《郴州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实施细则》郴政办发〔2008〕9号 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从2009年开始,市政府单独设立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承接产业转移。

第三条 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连续安排2年。

第四条 资金用途:

(一)市属、县市区属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贷款的贴息;

(二)对标准厂房建设的奖励;

(三)经市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申请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标准厂房应当建设在承接产业转移的工业园区内;

(二)新建标准厂房符合转移企业生产经营条件且属非自建自用;

(三)有银行贷款或者民间资本参与建设(民间资本视同银行贷款)。

第六条 对象及额度:

(一)贴息对象。按照"谁贷款、谁投资、补贴谁"的原则确定标准厂房建设的贴息对象。

(二)贴息额度。2009年使用银行贷款或民间资本新建的标准厂房,市财政给予银行贷款或民间资本连续2年的贴息,贴息额度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

(三)在2009年10月31日以前完成建设的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对所在园区按照实际验收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奖励,用于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其他支出由市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 资金申报、审批、拨付程序:

(一)申报: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业主向属地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商务、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承接办")和市财政局,并提供以下资料:

1.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业主贷款贴息申请;

2.经属地商务、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的《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3.银行贷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

4.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以及工程预决算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批:市承接办、市财政局签署意见,按程序报市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拨付: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拨付规定程序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是政府用于支持产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的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使用,严禁挪作他用。市承接办、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跟踪管理,依法加强监督。

(二)享受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项目业主,应在每年度末按规定向市承接办、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建设情况汇报材料。

第九条 对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挪用、虚报、冒领、骗取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缴违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9月19日下发的《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义务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发〔2008〕30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义务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义务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青岛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义务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

  为充分发挥青岛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义务监督员的作用,保证义务监督员有效履行职责,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务服务公开电话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义务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向社会公布的全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承办政务服务公开电话办理工作的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义务监督员的任务
  (一)调查研究。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建议。
  (二)宣传引导。向群众宣传全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工作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提供信息。向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传递、反映社会各界对全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工作。参加聘任单位组织的接听人民群众来话活动,参与现场督办、跟踪督办、集中督办等工作。
  三、义务监督员的权利
  (一)监督、检查全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以及承办政务服务公开电话办理工作的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情况。
  (二)了解所提工作建议的落实情况及反映、转递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被监督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予以协助、配合以及答复质询。
  (四)责任单位对人民群众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不及时答复或不按期整改的,义务监督员有权向其上一级领导机关反映。
  四、义务监督员的工作制度
  (一)工作监督制度。义务监督员在聘任期间应主动履行职责,每月至少一次,通过电话抽查政务服务公开电话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情况;每季度收集一次社会各界对全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年撰写一篇有关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报告。
  (二)工作联系制度。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要主动加强同义务监督员的联系,每月报送一次市长公开电话工作情况专报,及时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材料。采取电话、信函、登门走访等形式建立与义务监督员的日常联络渠道,及时听取义务监督员的意见、建议。
  (三)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义务监督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同时邀请与会的义务监督员接听市长公开电话,现场参与对市长公开电话及网络单位工作的监督。每半年向义务监督员通报一次全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工作情况,以及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
  (四)工作反馈制度。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对义务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虚心听取,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因特殊原因暂时未落实的,要及时告知并作出解释。
  五、其他事项
  (一)义务监督员应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聘任部门的工作纪律。
  (二)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以及各网络办理单位,要主动为义务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各种方便条件。
  (三)对在聘任期间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监督员,由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单方经营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民用航空运输补偿费的规定

民航局


单方经营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民用航空运输补偿费的规定

1990年7月6日,民航局

第一条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民用航空不定期飞行的申请和批准程序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单方经营中国大陆与台湾间航空运输的台湾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交付单方经营补偿费,此种费用可用外汇人民币或自由货币交付。
第三条 经营取酬的包机飞行,最初二年,单方经营补偿费按其包机价格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第四条 经营定期航班,最初二年,单方经营补偿费按定期航班实际收入的百分之十五计算。
第五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的单方经营补偿费,二年以后,中国民用航空局有权根据情况随时重新核定。
第六条 单方经营补偿费的结算方式,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
第七条 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交付单方经营补偿的其它方式,需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审核,特别批准后,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八条 中国大陆与台湾间,双方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双向通航以后,中国民用航空局将视情终止或重新修订本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