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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07:28  浏览:94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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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9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贵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做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它社会救助工作中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核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核定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贵阳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因征地、移民等原因农转非家庭除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际人均月收入等于或低于贵阳市各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四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

(二)及时、公开、公平、公正;

(三)属地管理。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的具体工作;社区居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六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房管、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工作机构、人员队伍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八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评价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

(一)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二)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中拥有的现金、存款、房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

第九条家庭收入认定范围主要包括: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各种收入;

(三)接受继承、赠与的银行存款本息收入、有价证券的分红或交易收入、彩票中奖收入等;

(四)离退休费、养老保险保障、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含退养、协保人员领取的生活费)和遗属抚恤(救济费);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六)各种安置费(包括破产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费)等;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认定范围:

(一)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获得的抚恤金、补助金、伤残抚恤(保健)金及护理费,城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区(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给予的一次性奖励和荣誉津贴等;

(三)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四)一次性慈善救助费和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因公死亡补助金;

(六)职工患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八)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

(九)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程序:

(一)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并同时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户口簿、身份证、单位收入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填写《贵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核同意的名单再次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贵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四)区(市、县)民政部门对上报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进行讨论审批。审批时限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签发《贵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

第十二条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和发证。

第十三条因无固定住所造成人户分离的家庭,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临时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有义务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固定居住地而造成人户分离的家庭原则上向居住地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有义务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户主每年主动到社区居委会参加年度审核。年度审核初审情况由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统一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市、县)民政部门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年度审核时间由各区(市、县)自行确定。超过一年未进行年审的《贵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自动作废。

第十五条区(市、县)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取证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时,各区(市、县)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收入)、房管(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区(市、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委会应当按户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档案,将核定的低收入家庭人员、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以及获得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和其它社会救助情况及时登记归档;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户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三级数据库,保持数据一致。

第十八条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取消已出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证明,并记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个人诚信记录体系。

第十九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居委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市、县)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对无法认定家庭收入状况的,不得推定为低收入家庭和给予低收入家庭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区(市、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在核定城市低收入家庭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区(市、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工作举报箱或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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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中城市工商分局能否以分局名义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进行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中城市工商分局能否以分局名义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进行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大中城市工商分局能否以分局名义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进行行政处罚的请示》(成工商发〔1998〕108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5〕59号),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
局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委托,可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义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998年11月19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电话工作考核评议 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电话工作考核评议 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5〕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长专线电话各网络单位:
《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电话工作考核评议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长专线电话开通以来,在为群众排忧解难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受到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和广泛好评。当前,全市上下正在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市委市政府提出“创业实干打硬仗”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已经开始实施,各单位要围绕全市中心工作,认真抓好市长专线电话工作考核评议办法的落实,强化群众反映问题的办理落实效果,推动市长专线电话工作的开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电话工作考核评议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了促进市长专线电话工作,更好地发挥市长专线电话的作用,决定对各网络单位开展市长专线电话工作的实际情况实施考核评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议工作坚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考核评议对象为市长专线各网络单位,即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承担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的相关部门。
第四条 考核评议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牵头,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评议时根据需要可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记者参加,组成市长专线电话工作考核评议小组,实施对各网络单位专线电话工作的考核评议。
第六条 考核小组的主要任务是:拟定具体考核方案;实施考核工作;审定考核档次;受理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的申诉;研究和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考核分为月考核和年度考核。
月考核由市长专线办根据当月反馈和工作检查、抽查情况进行,每次考核要做好记录。年度考核以月考核为基础,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当年的11月份集中一段时间进行,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考核评议内容包括领导重视程度、公开电话值守情况、办理工作情况、反馈情况(含信息报送)、市民满意程度等五个方面。
(一)领导重视程度。主要指单位领导是否重视市民投诉办理工作,是否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重大事项是否亲自批办并督促落实。
(二)公开电话值守情况。主要指公开电话是否确保畅通和有人值守,接听市民来电是否热情、耐心、尽责,对市长专线办公室的指令和交办事项是否按要求认真落实。
(三)办理工作情况。主要指对市长专线办转办的事项能否认真办理,及时答复;对市长专线办电话直接交办的紧急事项能否及时办理,及时反馈;有无拖延、推诿和搪塞应付等现象。
(四)反馈情况(含信息报送)。主要指对市长专线办转办的事项能否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复,反馈单填写是否规范、详实、无漏项;月转办件5件以上的单位是否向市长专线办报送办理情况信息资料。
(五)市民满意程度。主要指投诉者对办理结果的满意程度,由市长专线办抽查或回访市民衡量。
第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考核标准以百分计,每个档次的分值范围是:
优秀:各项工作好于规定标准,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
良好:各项工作达到规定标准,综合得分在80-89分;
一般:各项工作基本达到规定标准,综合得分在60-79分;
较差:工作未达到规定标准,综合得分在59分以下。
第十条 五项考核内容各占分值为:领导重视10分,公开电话值守10分,办理工作50分,反馈情况(含信息报送)10分,市民满意程度20分。
月考核只考核后四项内容,领导重视一项在年度考核中统一衡量。
第十一条 考核时先给被考核单位一个满分,即100分,然后采取失误扣分法进行。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分。
(一)办结率达不到100%的,差多少个百分点扣多少分。
(二)办理结果不实的,每次扣2分。
(三)未向来电群众回复办理结果的,每次扣1分。
(四)反馈单填写不符合规范要求被退回的,每次扣0.5分。
(五)市民反映的问题应该办理而未办理引起群众反复投诉的,每次扣4分。
(六)公开电话无人值守的,每次扣2分。
(七)对市长专线办交办指令推诿应付拒不落实的,每次扣5分。
(八)未报送办理情况信息资料的,每次扣2分。
第十三条 在月考核中市长专线办按不少于月来电量20%的比例回访来电人,抽查了解办理实效。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市长专线办发出考核通知,向被考核单位讲明考核工作有关事项。
(二)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要求写出工作总结,同时填写《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电话工作年度考核登记表》,在要求时间内报送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
(三)考核小组根据市长专线办每月考核记录,被考核单位上报的工作总结、考核登记表,以及随机进行的抽查、回访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评鉴意见和考核档次。
(四)年度考核计分方法:(月平均得分+领导重视得分)×95%+5%机动得分。
5%机动得分主要根据办理工作质量和信息报送采用情况确定。
(五)考核小组根据年度考核得分,将初评的档次、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五条 被考核单位如对考核初评的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十日内向考核小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由考核小组公布考核结果,总结考核工作。
年度考核情况由市长专线办向全市通报。
第十七条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由市长专线办提出意见,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平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市长专线办视情处置。
对办结、反馈、群众满意程度达不到要求标准的,对市长专线办调度指令不办理的,公开电话一月内出现3次无人值守等情况的,由市长专线办进行通报批评。也可通知该单位负责人到市长专线办谈话,将谈话记录在册,并向市政府汇报。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认定为较差的单位,要向市政府写出查找原因和改进工作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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