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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30:20  浏览:92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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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08]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企业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我们研究提出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方案》,并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近期,我委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选择确定了一批整车(机)生产企业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现将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名单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必要性
再制造是把废旧产品恢复到像原产品一样的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的生产工艺流程,即主要以机电产品(装备)等废旧工业制成品为原料,在基本不改变产品结构和材质的情况下,运用高科技的清洗工艺、修复技术或利用新材料、新技术,进行专业化、批量化修复和改造,使得该产品在主要技术性能和安全质量等方面能够达到与同类原产品相同的标准要求。
再制造是实现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三原则中再利用原则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废旧机电产品循环利用的关键措施。对废旧机电产品进行再制造,能够有效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减少废弃物排放,有利于转变传统的“开采-冶炼-制造-废弃”的传统线性增长方式,形成“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是汽车行业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措施。
发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对旧汽车产品进行再制造,是我国汽车工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积极为WTO 关于再制造汽车产品市场准入谈判准备应对措施,有利于解决国内就业问题,还有利于充分利用旧产品中蕴含的再生资源,更为有效地发挥我国的制造业优势。
目前,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还面临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思想观念等诸多方面的制约。组织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为全面积极推进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提供实践机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
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2-3年试点,探索推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政策、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开展国内旧汽车零部件交易和再制造产品销售等方面相关经验及应对措施研究,为相关管理政策和法规的调整提供依据,为建立再制造相关技术标准、市场准入条件、流通监管体系等积累经验。
三、试点工作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开展再制造试点的汽车零部件产品范围暂定为:发动机、变速箱、发电机、起动机、转向器五类产品。
试点工作拟在汽车制造行业选择有代表性的整车(机)生产企业和具备再制造基础的零部件生产企业开展,探索旧零部件回收、再制造生产以及再制造零部件产品流通等方面的相关经验及监管措施。
四、试点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按照《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见附件二)确定的有关原则和程序开展
(一)暂不允许再制造企业从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收购“五大总成”进行再制造,其他零部件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再制造产品原则上不得低于同类原产品新件的质量保修期。
(三)零部件再制造企业不得回收或再制造未获得授权的其它企业产品。
(四)再制造产品应进入汽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系统进行流通,不得直接向社会零售市场销售。
(五)再制造企业应获得可再制造旧件的原生产企业的商标使用权。
五、试点工作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各试点企业要成立再制造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试点任务落实到具体实施单位,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于2008年4月底前通过地方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报我委(环资司)。我委将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工作方案逾期不报不予受理,审查论证未通过,视情况取消其试点资格。地方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做好试点工作方案编制的组织协调和上报工作。
(二)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要抓紧进行技术改造,抓好技术攻关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加大投资力度,提升再制造所需要的拆解、清洗、加工、装配、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装备水平;制定再制造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尽快形成产业规模。再制造试点企业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要通过第三方的质量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审核。
(三)加强监督检查。在试点工作启动后,试点企业应于每年度1月底和7月底分别将上年度和上半年再制造产品生产和销售种类、数量经过地方发改委、经贸委(经委)报我委(环资司)。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对试点工作进展组织阶段性评估和监督检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和指导,加强对可再制造旧件回收的监管,健全再制造产品信息管理制度。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政策问题,要在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加大支持力度。对再制造试点企业提出的再制造相关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将予以适当支持。对试点工作方案论证审查中确定的重点支持项目,试点企业要加快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积极做好资金、用地、环评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加强项目论证和组织申报工作,加强对再制造试点工作的支持。
六、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试点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成立试点工作专家组,对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研究起草再制造企业资质要求和再制造产品市场准入条件等有关规定。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为试点工作创造条件,抓紧研究制定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出台法规和标准,支持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示范,建立技术咨询和产业服务体系,优先安排相关重点项目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要积极做好技术咨询服务。
我委在试点工作实施中将组织专家对试点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进行评估和总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试点工作抓紧研究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加快研究建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完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的资质管理,尽快建立再制造产品认证、标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再制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再制造产品流通。


附件:一、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名单
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日
附件一: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名单
一、汽车整车生产企业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
二、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
上海大众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授权)
潍柴动力(潍坊)再制造有限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授权)
武汉东风鸿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公司授权) 广州市花都全球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等授权)
济南复强动力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授权)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
柏科(常熟)电机有限公司
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万里扬变速器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六四五六工厂
附件二: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与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相衔接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制度,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管理,规范旧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为和市场秩序,有效利用旧汽车零部件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是指把旧汽车零部件通过拆解、清洗、检测分类、再制造加工或升级改造、装配、再检测等工序后恢复到像原产品一样的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的批量化制造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批准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相关行为和再制造产品的管理。
第四条 国家和地方鼓励消费者和公共机构优先使用再制造产品,加强宣传,逐步提高消费者对再制造产品的认识,扩大再制造产品的市场规模并积极推动再制造汽车零部件产品国际贸易。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要支持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通过售后服务体系回收旧汽车零部件用于再制造;加快制定鼓励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调整有关产业政策;支
持和引导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良性发展。
第二章 再制造试点企业的管理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的整车(机)企业和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程序确定。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拆解、清洗、制造、装配、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
(二)具备产品再制造的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
(三)具备检测鉴定旧汽车零部件主要性能指标的技术手段和能力;
(四)具有污染防治设施和能力,并满足相关废物处理等环保要求;
(五)通过第三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再制造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须取得原生产企业的授权。
第八条 列入试点的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应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业务范围后,方可从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业务。
第三章 可再制造旧件的管理
第九条 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通过其自身或授权企业原产品的销售或售后服务网络回收旧汽车零部件进行再制造。
第十条 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从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收购旧汽车零部件用于再制造,应当符合《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利用国际贸易进口国外旧汽车零部件进行再制造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进口废物环保控制及海关、质检等相关规定,防止汽车有毒有害废物进口。
第四章 再制造产品及市场流通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试点期间进行再制造的汽车零部件产品范围暂定为发动机、变速器、发电机、转向器和起动机五类产品。
第十三条 再制造产品不得用于新车生产。
第十四条 再制造产品的技术性能和安全质量应当符合原产品相关标准的要求。再制造产品的保修标准和责任应当达到原产品同样的要求。
第十五条 再制造企业和授权企业对再制造产品的质量共同负责,承担相应保修责任和售后服务。
第十六条 再制造产品除保留授权企业商标外,应加注再制造企业商标。
第十七条 再制造产品包装上应有明确的“再制造产品”说明。再制造产品应在外部醒目位置标明“再制造”标志并
能永久保留。在国家建立统一的标志制度后,再制造产品应按照标志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十八条 对发动机进行再制造时,原产品编号作废。发动机再制造企业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再制造发动机重新编号,并做好编号更换记录。
第十九条 更换使用再制造发动机应当严格执行发动机更换有关规定。用户持再制造发动机销售发票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车辆注册信息。
第二十条 再制造产品销售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在销售、使用再制造产品时有责任主动向消费者说明产品为再制造产品,并提供再制造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和售后质量保修证明。
第二十一条 通过试点逐步建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信息管理制度。再制造试点企业应建立再制造产品信息系统,为政府和行业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质检等有关部门建立再制造企业及产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检查不合格企业应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检查或抽查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二十三条 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对未取得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
业资质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生产活动的应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生产活动进行监管,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第二十五条 再制造企业有违规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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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

商务部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附件4

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

一、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制定本附件。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对香港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实施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体承诺。表1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有关通信服务中的增值电信服务的承诺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三、对于本附件未涉及的服务贸易部门、分部门或有关措施,内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执行。

四、对于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体承诺的实施,除执行本附件的规定外,还应适用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五、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本附件涵盖的服务领域,香港对内地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不增加任何限制性措施。

六、双方将通过磋商,拟订和实施香港对内地进一步开放服务业的内容。有关具体承诺将列入表2。表2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

七、双方将通过磋商,拟订和实施香港对内地人员取得香港专业资格的具体承诺。

八、当因执行本附件对任何一方的贸易和相关产业造成重大影响时,应一方要求,双方应对本附件的有关条款进行磋商。

九、本附件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附件于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表1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1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A. 专业服务

a. 法律服务(CPC861)
具体承诺
1.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行)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联营组织不得以合伙形式运作,联营组织的香港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2.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2,被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的香港法律执业者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3.允许已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15名香港律师在内地实习并执业,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4.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
5.允许第4条所列人员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6. 对香港律师事务所(行)在深圳、广州设立的代表处的代表无最少居留时间要求。香港律师事务所(行)在除深圳、广州以外的内地代表处的代表每年在内地的最少居留时间为2个月。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A. 专业服务

b. 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具体承诺
1.对已持有内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在内地执业的香港会计师(包括合伙人)每年在内地的工作时间要求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实行。
2. 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申请的《临时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A. 专业服务

   d. 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e. 工程服务(CPC8672)
f. 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g. 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CPC8674)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1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A. 专业服务

h. 医疗及牙医服务(CPC9312)
具体承诺
1.香港与内地合资合作设立的医院或诊所聘用的医务人员可大多数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2.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权的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最长时间为3年。短期执业期满需要延期的,可重新办理短期执业。
3.允许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的医学(西医)专业毕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4.允许香港大学的口腔(牙医)专业毕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一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5.允许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医学(西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通过执业资格试后,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6.允许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通过许可试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7.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医学(西医)专业及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以分别按上述第5、6条规定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内地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8.允许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的中医专业毕业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已经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9.允许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通过中医执业资格试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内地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10.香港永久性居民可申请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D. 房地产服务

a. 涉及自有或租赁资产的房地产服务(CPC821)
b. 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CPC822) 
具体承诺
1.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服务1。
2.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a. 广告服务(CPC871)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1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c. 管理咨询服务(CPC86501,86502,86503,86504,
86505,86506,86509)
具体承诺
1.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包括一般管理咨询服务、财务管理咨询服务(营业税除外)、营销管理咨询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生产管理咨询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和其他管理咨询服务。
2. 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办理。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1。




部门或
分部门
2. 通信服务

C. 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具体承诺
1. 自2003年10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五项增值电信服务1:
(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2)存储转发类业务;
(3)呼叫中心业务;
(4)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5)信息服务业务。
2.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合资经营第1条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中拥有股权不得超过50%。
3. 对香港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资经营第1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无地域限制。




部门或
分部门
2. 通信服务

D. 视听服务

录像分销服务(CPC83202),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电影院服务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具体承诺
录像、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1.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的分销服务。1
2.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70%。

电影院服务
1.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75%。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1. 香港拍摄的华语影片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不受进口配额限制在内地发行。
2. 香港拍摄的华语影片是指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条例设立或建立的制片单位所拍摄的,拥有75%以上的影片著作权的华语影片。该影片主要工作人员组别1中香港居民应占该组别整体员工数目的50%以上。
3. 香港与内地合拍的影片视为国产影片在内地发行。该影片以普通话为标准译制的其他中国民族语言及方言的版本可在内地发行。
4. 香港与内地合拍的影片,港方主创人员2所占比例不受限制,但内地主要演员的比例不得少于影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对故事发生地无限制,但故事情节或主要人物应与内地有关。





部门或
分部门
3.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CPC511,512,5131,514,515,516,517,5182
具体承诺
1.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2.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业企业。
3.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4.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业企业申办资质证应按内地有关法规统一办理,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部门或
分部门
4. 分销服务

A. 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B. 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具体承诺
1.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以及设立独资外贸公司。1
2. 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批发商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前一年的资产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2设立批发商业企业,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3. 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外贸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香港服务提供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贸公司,香港服务提供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4. 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经营佣金代理和批发业务无地域限制。


部门或
分部门
4. 分销服务

C. 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具体承诺
1.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1
2.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零售商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零售商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3.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4.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零售企业经营汽车销售。2
5.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广东省境内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其营业范围为商业零售,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部门或
分部门
4. 分销服务

D. 特许经营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从事特许经营。 1



部门或
分部门
7. 金融服务

A. 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

a. 寿险、健康险和养老金/年金险
b. 非寿险
c. 再保险
d. 保险附属服务
具体承诺
1. 允许香港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按照内地市场准入的条件(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在30年以上,且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进入内地保险市场。
2. 香港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不超过24.9%。
3. 允许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取得内地精算师资格后,无需获得预先批准,可在内地执业。
4. 允许香港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并受聘于内地的保险营业机构后,从事相关的保险业务。



部门或
分部门
7. 金融服务

B. 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a. 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 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 金融租赁
d. 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
e. 担保和承诺
f. 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具体承诺
1. 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亿美元;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亿美元。
2. 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财务公司无需先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
3. 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时,应:
(1)在内地开业2年以上;
(2)主管部门在审查有关盈利性资格时,改内地单家分行考核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



部门或
分部门
7. 金融服务

B. 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证券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在北京设立办事处。
2. 简化香港专业人员1在内地申请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相关程序。香港专业人员申请获得内地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只需通过内地法律法规的培训与考试,无需通过专业知识考试。



部门或
分部门
9. 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A. 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B. 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其他
具体承诺
1.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公寓楼和餐馆设施。
2. 香港旅行社与内地合资设立的由内地拥有多数股权的合资旅行社无地域限制。
3. 允许北京市、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佛山市、惠州市的居民个人赴港旅游,并不迟于2004年7月1日在广东省全省范围实施。



部门或
分部门
11. 运输服务

A. 海运服务
H. 辅助服务

国际运输(货运和客运)(CPC7211,7212,不包
括沿海和内水运输服务)
集装箱堆场服务
其他
具体承诺
1.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1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以及无船承运人业务。
2.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
3.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利用干线班轮船舶在内地港口自由调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装箱,但应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部门
11. 运输服务

F. 公路运输服务

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CPC7123)
公路客运(CPC7121,7122)
具体承诺
1.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业务。
2.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经营香港至内地各省、市及自治区之间的货运"直通车"业务。1
3.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的西部地区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



部门与
分部门
11. 运输服务

H. 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

仓储服务(CPC742)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仓储服务。
2.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仓储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部门与
分部门
11. 运输服务

H. 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

货代服务(CPC748,749,不包括货检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1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货代服务。
2.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货代企业(国际货代)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部门与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 (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物流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相关的货运分拨和物流服务,包括道路普通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及相关信息处理服务和有关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业务,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和运作物流业务。


表2
香港向内地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1

1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 (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2 在本附件中,香港法律执业者是指香港大律师和律师。
1 香港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设立独资顾问工程公司提供以上服务。

1 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是指单位建设成本高于同一城市平均单位建设成本2倍的房地产项目。
1 在本部门中,香港服务提供者应为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
1 不含出国、出境展览。
1 根据内地《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执行。
1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音像制品的分销服务内容,应符合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查制度的规定。
1 主要工作人员组别包括导演、编剧、男主角、女主角、男配角、女配角、监制、摄影师、剪接师、美术指导、服装设计、动作/武术指导、以及原创音乐。
2 主创人员是指导演、编剧、摄影和主要演员,主要演员是指主角和主要配角。
1 包括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疏浚服务。
2 涵盖范围仅限于为外国建筑企业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拥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员的建筑和拆除机器的租赁服务。
1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原油批发和佣金代理业务,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2 在本附件中,中西部地区包括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内蒙古、广西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湖南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恩施苗族自治州、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部地区是指黑龙江、吉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等8省。
1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成品油零售业务,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2 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1 有关法规将另行颁布。
1 在本部门中,专业人员是指持有香港证监会牌照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1 在本部门中,香港服务提供者应为企业法人。
1 “直通车”业务是指内地与香港间的直达道路运输。在本部门中,提供“直通车”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应为企业法人。
1 在本部门中,香港服务提供者应为企业法人。
1 双方将通过磋商,拟订和实施香港对内地进一步开放服务业的内容。有关具体承诺将列入本表。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粮食安全应急处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府办发〔2006〕10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粮食安全应急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粮食安全生产应急处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凉山州粮食安全应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时的粮食(含食油,下同)有效供给,维护全省粮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六种情况:
  (一)粮权属于本州各级政府的粮食储备库存和全州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粮食周转库存,以及按统计口径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其他经济成分粮食企业的粮食周转库存,其总量降至年度粮食消费总量的35%左右,全州超过一半的县(市)级以上粮食市场供应较为紧张,粮食价格一月内持续上涨30%左右,局部地方群众抢购粮食。
  (二)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种情况统计的粮食周转库存,其总量降至年度粮食消费总量的25%以下,粮食价格一月内持续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情绪恐慌。
  (三)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四)由于灾难性事故、疫病、动乱或谣传、误导、公众非理性情绪等社会诱因引发突发事件,造成粮价突然上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五)由于战争、国际封锁、特大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粮食市场剧烈动荡。
  (六)州人民政府认为需要采取粮食安全应急措施的其他突发性事态。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成立凉山州粮食安全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全省粮食安全应急处理。
  (一)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人员组成
  凉山州粮食安全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由州人民政府州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州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州发改委、州粮食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监察局、州审计局、州农业局、州公安局、州交通局、州卫生局、州物价局、州工商局、州质量监督局、州食品药品监督局、州新闻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凉山州分行。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即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粮食局。
  (二)指挥部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供求状态,提请州政府决定实施或终止应急处理行动。
  2、指挥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处理工作。
  3、向州委、州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4、经州政府授权,向当地驻军请求支援。
  (三)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掌握全州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理意见。
  2、按照指挥部指示,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公告或文件。
  4、核定应急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5、提出对实施应急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粮食部门会同发改委、物价等部门负责对粮情进行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州及省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向州政府和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
  2、民政部门负责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灾物资发放工作。
  3、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4、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粮食安全应急措施所需资金方案,并根据指挥部决定组织实施。
  5、交通部门负责做好运力调度,优先保证粮食调运需要。
  6、物价部门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8、质量监督、卫生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9、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
  10、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11、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12、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粮食应急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粮食应急办法的行政机关和个人。
  13、新闻办按指挥部要求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条 县(市)政府根据本办法规定设立粮食安全应急处理指挥部,按照州上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安全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 应 急 准 备

  第五条 建立州、县(市)二级粮食安全预警系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为预警责任部门,负责做好州内外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及时向同级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发出预警信号。
  第六条 应急情况下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粮源为州、县(市)政府的储备粮食。
  第七条 建立政府粮食安全应急保障系统。
  (一)州、县(市)应确定应急预案粮食加工企业,各县定点加工和供应企业报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政府粮食储备、定点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的布局,并整合社会资源,按合理流向规划确定应急粮源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确保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存放和运输。

第四章 应 急 措 施

  第八条 当出现本办法第二条第一种情况时,应急指挥部启动工作,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预测市场走向,部署各项应急措施,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相关粮食供求信息。
  第九条 当出现本办法第二条第二种情况时,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各地政府定点的粮食应急加工、供应系统,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二)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三)动用政府粮食储备供应市场。政府粮食储备按逐级动用原则执行。州在应急状态下动用州、县(市)储备后,州、县(市)政府储备和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以及采购粮食不足本州15日需求时,州级政府可按照《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向省应急指挥部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动用州、县(市)级储备的程序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出现本办法第二条第三至第六种情况时,应急指挥部除采取前述两条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城镇低保居民凭证供应平价粮油。票证发放条件和范围,票证的印制由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保居民凭证到定点供应点购买。
  (二)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州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对零售价格实行利润率、进销差率、最高限价管理。
  (三)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定点的粮食供应企业按规定限价购买。
  (四)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州农业部门会同国土、水利、财政、物价等部门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第五章 应 急 响 应


  第十一条 州粮食安全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县(市)粮食安全预警情况报告后,立即调查掌握情况,提出应急处理意见,24小时内向总指挥报告。
  (二)出现本办法第二条第三至六种情况时,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组织人员深入有关县(市)粮食市场调查情况,制订应急对策。
  (三)应急指挥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制订的应对措施部署应急行动。
  (四)出现本办法第二条第三至六种情况时,应急指挥部应向州委、州政府汇报每天的情况动态和应对措施,并按照州委、州政府部署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同时及时向州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政府通报情况。
  (五)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十二条 州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立即按照本部门职责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有关县(市)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按照州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安排进入粮食安全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州粮食安全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四)迅速执行州粮食安全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六章 事 后 处 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实施粮食安全应急处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政府储备粮。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粮食安全应急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第十八条 对定点粮食加工、供应、储运企业组织加工、供应、运输粮食,所取得的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额,低于合理利润率部分,由州、县(市)政府按事权责任负责补偿。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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