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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莆田市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与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8:16:26  浏览:88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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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莆田市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与考核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政综〔2008〕47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莆田市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与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2008年度莆田市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2008年度莆田市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

2008年全市安排重点建设项目225个,总投资2558亿元,其中,在建重点项目130个,总投资736亿元,年度投资计划139.8亿元;预备重点项目64个,总投资667亿元,年度计划投资31.4亿元;重点前期项目31个,总投资1155亿元。为加强重点项目管理,确保完成重点建设任务,根据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单位及挂钩领导的通知》精神,研究制定了2008年度莆田市重点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
一、分类管理。对2008年度莆田市重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为考核类和跟踪服务类。
(一)考核类项目:国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项目以及民营、外资类项目中的特许经营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要对这些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做好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推进等工作,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目标任务。年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对项目业主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表彰通报。
(二)跟踪服务类项目:除考核类外的其他市重点项目。这类项目不对项目业主进行评比和考核,但列入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经济工作综合考评和绩效考评指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这类项目要依法管理,主动服务,加强质量、安全进度的检查和协调;跟踪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二、分级管理。为进一步落实市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职责,充分发挥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市重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市级为主管理(以下简称市级项目)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为主管理(以下简称县区级项目)。市属及跨县区的重大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为主负责监管和服务,其它项目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主负责监管和服务。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制订下达市重点项目年度目标任务。
2、负责组织检查、督促、指导、协调等工作,协调解决跨县区、跨部门的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督促各级各部门推进重点建设项目进度;牵头组织对重点建设进展以及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3、每月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完成投资、资金到位、形象进度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全市重点建设运行情况,并向市政府及项目挂钩领导报送分析材料。
4、对考核类项目完成年度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评比、表彰;对跟踪服务类项目完成年度目标情况进行统计、核实,并列入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经济工作综合考评和绩效考评指标。
(二)市直单位主要职责:
1、对主管的市级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管,协调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并分行业对市重点项目进行指导、督促。
2、及时向市挂钩领导报告主管市级项目的建设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按职责分工,组织或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市级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4、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市级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各县(区、管委会)主要职责
1、对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全面监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做好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各项服务、协调工作,本级职能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和项目挂钩领导报告。
2、各县(区)发改局和重点办作为政府管理重点项目的工作机构,负责跟踪了解、监督检查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每月对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投资完成、资金到位、形象进度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运行情况,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分析材料。
3、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开展重点项目协调和检查工作。
(四)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1、各类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体系,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安全监督制、各类验收制度以及廉政责任制。
2、切实加强和落实工程建设中的投资控制、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措施,排查整改各种质量和安全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认真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加强和落实工程建设职工的劳动保护和卫生防护措施。
3、精心组织,科学安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4、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建设情况、存在问题和需要解决的事项。
5、指定专人每月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信息报送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制定。
三、加强沟通协调。市重点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重点建设任务。各级各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圆满完成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
附件:市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名单

附件:

市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考核名单

一、考核类:共136个,其中,在建68个,预备37个,前期31个。
(一)市级为主管理的市重点项目(49个,其中:在建30个,预备14个,前期5个)
1、市铁路办
在建项目:
(1)福厦铁路莆田段
(2)向莆铁路莆田段
(3)湄洲湾港口铁路支线
(4)莆田铁路枢纽站配套项目
预备项目
(1)罗屿大桥(公铁两用桥)
2、石门澳路堤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建项目:
(1)石门澳路堤工程
3、市交通局
在建项目:
(1)福泉高速公路莆田至秀屿支线
(2)省道201线(滨海大道)莆田段
(3)莆田客运枢纽中心
预备项目
(1)福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莆田段
前期项目
(1)莆田市绕城高速公路
(2)莆田(湄洲岛)至永定高速公路莆田段(不含莆秀支线)
4、市港务局:
在建项目:
(1)湄洲湾罗屿15万吨级散货码头工程
(2)东吴港区3-5#泊位
预备项目
(1)莆田港秀屿港区秀屿作业区2#、3#泊位
(2)湄洲湾公用航道东吴支航道等二期工程
(3)东吴港区1、2、6、7、8#泊位
5、市经贸委:
在建项目:
(1)莆田220KV主干电网建设工程
(2)莆田35KV及以上输变电建设与改造工程
(3)莆田电力调度大楼
(4)电信小灵通网优、数据宽带、固定电话及农村信息化建设工程
(5)联通CDMA、GSM网络扩容工程
(6)莆田网通传输网和接入网建设工程
(7)莆田移动GSM扩容工程
5、市建设局
在建项目:
(1)莆田管道燃气工程
(2)莆田市荔港大道
6、市水利局:
在建项目:
(1)金莆供水工程
(2)北洋水系(城区)整治工程
(3)木兰溪霞林段防洪工程
预备项目
(1)木兰溪三期工程
(2)木兰溪四期防洪工程
前期项目
(1)木兰溪宁海挡潮闸工程
(2)南北洋防洪排涝工程
7、市国土资源局
在建项目:
(1)阔口二期拆迁改造项目
(2)莆田市城港大道
(3)护城河五期片区改造
8、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在建项目:
(1)莆仙大剧院
预备项目
(1)莆田市博物馆(妈祖)
(2)市图书馆建设项目
9、莆田学院
在建项目:
(1)莆田学院扩建工程
(2)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新区工程
10、市体育局
在建项目:
(1)十四届省运会比赛场馆建设项目
11、市教育局
在建项目:
(1)莆田一中妈祖城校区
12、市发改委
预备项目
(1)湄洲湾火电厂二期工程
前期项目
(1)莆田机场建设
(2)莆田核电站
(3)生物柴油
13、市林浆办
预备项目:
(1)金鹰国际集团林浆纸一体化项目
(2)差别化化学纤维生产项目
(3)高档纸生产项目
14、市科协
预备项目:
(1)莆田市科技中心
(二)县(区、管委会)为主管理的市重点项目(88个,其中:在建39个,预备23个,前期26个)
1、仙游县政府
在建项目:
(1)仙港大道
(2)福建省仙游抽水蓄能电站
(3)金钟水利枢纽工程
(4)台湾农民创业园
(5)福厦铁路枫亭安置区
(6)仙游城区污水处理厂
(7)鲤南安置房
(8)鲤城安置房
(9)仙游商业步行街(一期)
(10)仙游鲤北城区路网工程(一期)
(11)仙游县体育中心
预备项目:
(1)木兰溪南岸防洪堤工程(仙游县鲤南段)
(2)湄洲湾石化基地枫亭片区项目
(3)坝下古典工艺家具生产集中区
(4)宝泉古典工艺产业集中区(一期)
(5)仙游县塑料再生利用示范区
(6)鲤南商贸物流配送中心
(7)仙游县枫亭现代物流中心
前期项目:
(1)社硎风力发电场
(2)福建省再生金属产业园
(3)厦化仙游生产基地
(4)仙游县生态旅游规划
(5)海峡(赖店)古玩市场
2、荔城区政府
在建项目:
(1)澄峰围垦工程
(2)福厦铁路荔城段黄石安置区建设项目
(3)西庚安置房
(4)南郊安置房
(5)城港大道(荔城段)安置房
(6)荔港安置房
(7)黄北大道(省道201线荔城段)
预备项目:
(1)院前片区改造
(2)荔城经济开发区生活配套小区
(3)荔城物流大道
(4)护城河三期片区改造
(5)黄石旧街改造
前期项目:
(1)北高风力发电
(2)北高造船厂
(3)南少林景区规划
3、城厢区政府
在建项目:
(1)樟林大桥
(2)省道201线(滨海通道)城厢段
前期项目:
(1)福建海西国际水产研发中心
(2)莆田市太湖开发规划
(3)华林经济开发区木兰溪南岸樟林片区一期路网工程
(4)城厢区生态旅游规划
4、涵江区政府
在建项目:
(1)三江化工集中区
(2)福厦铁路涵江段安置区建设项目
(3)涵港大道及配套路网工程
(4)莆田高新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建设
(5)塘北片区建设工程(合成氨厂片区和黄安小区)
预备项目:
(1)涵江区物流商贸中心建设工程
(2)涵江区白塘风景区建设工程
前期项目:
(1)亿发纸品生产项目
5、秀屿区政府
在建项目:
(1)福建LNG站线
(2)莆田燃气电厂
(3)福建LNG冷能空分项目前期项目
(4)莆田石城-石井风电场
(5)莆田平海湾跨海供水工程二期工程
(6)秀屿国家级木材贸易加工示范区
(7)福厦铁路秀屿安置区建设
(8)LNG二期移民安置项目
(9)秀屿区市政道路
(10)秀屿区商品房开发
(11)环城北路及后井路安置区
预备项目:
(1)秀屿疏港公路(沁峤路)二期工程
(2)南日岛三期风电场工程
(3)莆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4)前海路堤工程
(5)埭头百强商业城
前期项目:
(1)东峤风电场
(2)鞍钢冷轧
(3)标准化厂房建设(天津东兴木业公司)
(4)手机生产(台湾卓立集团)
(5)众和多纤维面料织造
(6)海洋食品加工区
(7)标准木业新能源项目(金子博)
6、北岸开发区
在建项目
(1)妈祖文化城项目
(2)北岸供水项目
(3)东吴疏港公路(福建滨海通道北岸段)
预备项目
(1)平海湾路堤工程(福建滨海通道)
(2)妈祖城学村
前期项目
(1)忠门北江风力发电场
7、湄洲岛管委会
预备项目
(1)湄洲岛国际海岛生态植物示范园
(2)纯金妈祖神像
前期项目:
(1)湄洲岛跨海通道
(2)湄洲岛风力发电场
(3)中国•湄洲妈祖生态论坛会址
二、跟踪、服务类项目:共89个,其中,在建62个,预备27个。
(一)仙游县
1、在建项目
(1)智胜特种陶瓷生产项目(二期)
(2)海安工程轮胎生产项目
(3)益阳织造生产项目
(4)新万鑫金属制品生产项目
(5)禾欣皮革生产项目
(6)日晶玻璃生产项目(三期)
(7)通用电梯生产项目
(8)新宏荣鞋业运动鞋生产项目
(9)新东亚汽车活塞环生产项目
(10)康辉食品生产项目
(11)新龙泰古典家具生产项目
(12)华腾成品鞋生产项目
(13)联聚包装生产项目
(14)天峰食品生产项目
(15)蓝海化工生产项目
(16)力天红木艺雕生产项目
(17)温泉大酒店
2、预备项目
(1)枫亭粮食物流配送中心
(2)仙游县节能建材物流中心
(二)荔城区
1、在建项目
(1)卡朱米服装箱包生产项目
(2)三棵树涂料生产项目
(3)光纤陶瓷插芯生产项目
(4)才子服装生产项目
(5)键水鑫休闲艇生产项目
(6)七彩梦高级床上用品生产项目
(7)新日恒生保健品生产项目
(8)智诚高级面料生产项目
(9)锦田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10)正荣•时代广场
(11)三信•金鼎广场
(12)天通泰•现代广场
(13)东城1号
(14)鞋材市场
2、预备项目
(1)梭尼亚彩色液晶显示器生产项目
(2)荔城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3)汉庭花园(C区)
(4)文献路东扩片区改造
(5)双赢仓储项目
(三)城厢区
1、在建项目
(1)天怡放心肉及肉制品项目
(2)宝创液晶显示器厂房及配套设施
(3)天喔(福建)食品生产项目
(4)城厢区龙升生物技术生产项目
(5)福建鸿圣纸业生产项目
(6)莆田市万邦电子生产项目
(7)世全兴安名城(世全片区改造)
(8)马巷小区旧城改造
(9)万辉•世纪城
(10)欧氏领秀
(11)龙山街危房改造
(12)延寿宾馆二期
(13)延寿山庄续建工程
2、预备项目
(1)华润汽车部件生产项目
(2)天龙世纪广场
(3)旧体育场改造项目
(四)涵江区
1、在建项目
(1)福建新威电子工业(增资)生产项目
(2)台通(福建)可视电话生产项目
(3)寰亚科技电子生产项目
(4)恒信塑胶生产项目
(5)佩吉服饰生产项目
(6)鑫荣制动设备生产项目
(7)佳加食品生产项目
(8)莆田启诚轻工制品生产项目
(9)河滨路滨水景观带建设工程
(10)飞旋新天地建设工程
2、预备项目
(1)云顶光电伏特生产项目
(2)新世纪电子材料生产项目二期工程
(3)紫金银坑铅锌采选增资项目
(4)白塘湖四星级酒店建设项目
(五)秀屿区
1、在建项目
(1)上塘金银珠宝首饰加工城
(2)华兴玻璃制品生产项目
(3)福建省港城投资标准化厂房
(4)空分液体产品储运项目
(5)中闽物流公司LNG运输项目
2、预备项目:
(1)LNG冷能低温橡胶粉碎
(2)秀屿区医药器械生产集中区
(3)众和股份高档纺织品染色后整理生产线扩建项目
(4)20万吨无缝钢管加工项目
(5)笏石顶社、北埔、后井三个片区改造及安置区建设
(六)北岸开发区
1、在建项目
(1)联发船舶修造项目
2、预备项目
(1)莆田市天成现代生态农业科技园
(2)福建国航湄洲湾造修船基地
(3)福建港湾预制场
(4)动漫影视城
(5)新安国际医院
(6)海西渡假村
(七)湄洲岛
1、在建项目
(1)湄洲岛国际大酒店
(2)湄洲岛海景大酒店
2、预备项目
(1)天乐休闲中心
(2)南部四星级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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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建设[2008]203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工程设计单位:

现将《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联系,联系电话:65390669。



海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管理,保障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得到认定的、能够对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测评机构认定管理。
第四条 测评机构按其承接业务范围,分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见证取样检测,其基本条件如下: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省级测评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效测评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所规定的要求。
(五)测评机构应具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的能力,测评机构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测评任务相适应;
测评机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7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
(六)应具有近两年来的建筑节能相关检测业绩;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八)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检测评估管理经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五条 申报测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资金方面的能力),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表明其对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技术要求的全面理解;
2.表明其能够承担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能力;
3.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全面的知识。

(三)省级计量认证证书及附件;省级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授权的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及附件;
(四)测评机构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
(五)提供近两年来的测评合同书、测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六)提供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证书和成果材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条件的测评机构进行材料及实地勘察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七条 评审主要依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并进行实地调查。

主要评审内容如下:
(一)测评技术的先进性、仪器设备和主要实验室的配置;
(二)技术人员的配备、测评能力的认可;
(三)建筑节能工程测评业绩;
(四)建筑能效测评技术的研发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

第八条 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组成
(一)评审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人员应当包含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建筑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测评机构评审组专家不少于7人;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三)评审专家如与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 对评审合格的测评机构进行网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颁发《民用建筑测评机构认定书》,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接受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

第十一条 建筑测评机构主要承担下列业务:
(一)一般民用建筑工程的能效测评;
(二)星级绿色建筑的能效测评;
(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能效测评。

第十二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出具统一格式的能效测评报告。
第十三条 测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于委托方进行,不得与测评项目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测评结果因素的影响。
第十四条 测评机构要加强测评质量管理,注重检测设备仪器的维护、保养及标定工作;加强技术人员的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对省级测评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监督考核不合格的,测评机构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相应的考核部门。
第十六条 省建设行者主管部门每3年组织对测评机构资格进行重新认定。认定内容包括:资金的投入、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配置水平、技术人员的构成与业务水平、近3年来测评项目及评价等。认定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满经审定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能效测评资格,并将结果及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七条 能效测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撤销其认定资格:
(一)出具虚假能效测评报告的;
(二)越级进行测评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的;
(四)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测评人员的;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测评数据无法追溯的;
(六)使用未经比对的能效测评软件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认定资格的测评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测评机构认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注:《省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建筑能效检测机构认定评分表》可以从www.hncic.net下载。



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正)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正)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5年12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和渔港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是指从事渔业生产或者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专用船和渔政船等。
本办法所称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船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码头或者自然港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水域内航行、作业和停泊的渔船以及渔港的安全监督管理或者与渔船渔港安全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主管渔业工作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渔船渔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渔船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渔船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防止和减少渔船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建造或者改造渔船的,应当在建造或者改造前将渔船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报送当地渔船检验机构审批。
第七条 承担渔船修造的厂家,应当按照渔船检验机构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按照规定向渔船检验机构申报建造检验,并在交船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
承担渔船修造的厂家,应当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的检验机构认可。
第八条 机动渔船和载重量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
第九条 渔船所有人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登记,领取《渔业船舶证书》和牌照。
载重量不足1吨的非机动渔船以及养殖场内专门从事养殖的舢板、排筏,免于登记。
渔船买卖、报废或者改变用途,渔船所有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条 省外渔船进入我省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到当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签证手续,并服从当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 渔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船员。驾驶员、轮机员、驾长等职务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内陆水域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方可操作。无职务船员证书的不得从事职务船员工作。
第十二条 渔船应当配备保障渔船、船员安全的信号、救生、消防设备等,并在船上明显位置固定牌照。
第十三条 渔船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渔船、船员的安全负责,并做到:
(一)加强渔船的安全技术管理,保持渔船的良好技术状况和适航状态;
(二)加强船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违章指挥;
(三)根据渔船的技术性能、船员条件、限定航区以及水文气象条件,合理使用、调度渔船;
(四)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渔船在航道上航行、作业和停泊,还必须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受交通部门港航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渔船进入血吸虫病疫区水域航行、作业和停泊的,还应当遵守《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船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不准违章作业;
(二)航行操作中不准饮酒;
(三)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忽视了望;
(四)在恶劣气候下航行、作业,必须穿着救生衣;
(五)职务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
第十五条 在习惯航道内,禁止从事养殖生产或者设置固定网具、拦河捕捞网具。
第十六条 渔船从事对拖、单拖、流网捕捞生产或者夜间从事渔业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灯光信号标志或者其他明显标志。
第十七条 渔船用火,应当防止火灾事故,不得在木质船上使用明火。
第十八条 禁止渔船从事营运性载客。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渔船不得从事非渔业性运输。
严禁渔船超载。
第十九条 在渔船相对集中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渔船停泊的历史习惯,在不妨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划定渔船停泊区域,并设立明显标志。
确需建立人工渔港的,由当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凡划定了渔船停泊区域或者建立了人工渔港的,渔船应当到指定的区域或者渔港停泊,遵守有关管理规则,并服从管理人员的调度和指挥。
第二十一条 渔船进入交通港口停泊的,必须遵守交通港口的管理规定,服从其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二十二条 发生渔船事故,当事人应当采取一切措施组织自救、互救,并及时向当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过往船舶和事故发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遇险渔船以及收到求救信号,应当及时救援。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
第二十三条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
碰撞事故当事渔船,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第二十四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发生的渔船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确定当事人责任后进行处理。
渔船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供情况。
第二十五条 渔船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等事故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协助港航监督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港航监督机构调解,不申请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对遵守本办法规定,维护渔船渔港安全、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渔船事故中救助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渔业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或者禁止离港:
(一)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二)发生事故后手续未清的;
(三)未交付应当承担的事故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四)其他可能发生妨碍航行交通和生产安全情况的。
第二十九条 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渔船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接受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从事渔业活动的,责令停止作业,补办检验手续,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渔业船舶证书》和牌照航行作业的,责令停止航行、作业,补办有关手续,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配齐合格的信号、消防、救生设备或者其他有关航行安全设备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载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肇事渔船,逃离事故现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职务船员无船员证书、持无效船员证书或者持不相应船员证书操作的,责令停止操作,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造、改造的渔船检验不合格或者不申报检验擅自出厂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补办检验手续或者返修,对渔船修造厂家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港航监督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一)从事营运性载客的,对违章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所有人、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习惯航道设置固定网具、拦河捕捞网具或者从事养殖生产的,对违章人员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所有人、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人员在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最后一句“情节严重的,没收渔船。”
三、第三十条修改为“建造、改造的渔船检验不合格或者不申报检验擅自出厂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补办检验手续或者返修,对渔船修造厂家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199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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