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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22:47:52  浏览:82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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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宁德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及《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指定公物拍卖企业有关事项的函》(闽政办函〔2010〕9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10〕20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物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它物品;以及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第三条 凡是列入公开拍卖范围内的公物,都必须委托公物拍卖企业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拍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拍卖或内部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宁德市人民政府依法指定可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公物拍卖的企业(以下简称“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的资格审查。拍卖机构在取得公物拍卖资格后方可从事公物拍卖业务。
第五条 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管理规定、具体办法和公物拍卖企业名单,应按有关规定对外公布。
第六条 指定公物拍卖企业,不对指定企业数量设限,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的拍卖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
第七条 公物拍卖企业每两年指定一次,指定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应当在指定年份(单数年份)的10月11日-30日按申报程序重新进行申请。
第八条 现有已被市人民政府指定为公物拍卖的企业,其公物拍卖有效期按指定的有效期执行。若有效期在2011年12月31日前的,可延长至2011年6月30日。
第九条 申请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拍卖企业依法成立并开展拍卖业务3年以上(含3年),工商年检和拍卖主管部门组织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合格的法人企业;
(二)注册资本、所有者权益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连续两年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
(三)有2名以上(含2名)国家注册拍卖师;
(四)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拍卖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经营规范,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指定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受理:申请全省性公物拍卖企业的,按《福建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申请宁德市全市性公物拍卖的企业应向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和公示:经现场踏勘、材料核实和审查,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的,由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在12月20日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网址:http://xzfw.ningde.gov.cn)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指定并公布企业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宁德市人民政府在12月31日前作出指定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的决定,并同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布企业名单及有效期。
第十一条 申请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宁德市公物拍卖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最近两年年度审计报告(含拍卖成交额审计);
(四)拍卖企业2名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前款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将原件提交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经办人员核对,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章确认。
第十二条 公物拍卖企业应当加强对公物拍卖工作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第十三条 经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指定:
  (一)被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取消拍卖经营资格,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公告作废的;
  (二)违反《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未按要求参加年度核查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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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修订的《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关于发布修订的《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0)华夏奖字第0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华夏奖奖励工作,保证华夏奖评审质量,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修订的《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版)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表彰和鼓励为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设立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华夏奖)。

  第二条 为保证华夏奖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创新特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条 华夏奖奖励原则是,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提升技术水平、培养科技人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华夏奖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发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具体承办。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华夏奖的管理,设立华夏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华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

  第六条 华夏奖奖励采取单位推荐、专业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和公示授予制度。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由设奖者、奖励资金捐赠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和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等组成。奖励委员会9~13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秘书长1人,专家、学者占60%以上。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华夏奖励办)负责研究制定和修改华夏奖量化的评价指标体系报奖励委员会批准执行,并负责日常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建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华夏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为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机构的业内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25~30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

  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参加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年按20%的比例轮换,并从住房城乡建设部专家委员会中随机选定。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推荐项目的评审;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建筑工程、城市建设、城乡规划、标准规范、建设机械、智能信息、软科学等专业评审组。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组员多人,组长原则上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组员由华夏奖励办根据当年华夏奖推荐项目的具体情况,从部专家委员会随机选择具备条件的专家,报奖励委员会批准,且每年按30%的比例轮换。

  第十二条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华夏奖推荐项目的初评;

  二、按评审标准和获奖名额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获奖项目;

  三、对华夏奖初评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对一些学科性强的项目,采取特邀专家的方式组织评审。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十三条 华夏奖奖励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行业。

  第十四条 华夏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智能化管理、计算机软件等科技成果;

  二、引进、消化、吸收后进一步开发应用的国外先进技术和工艺;

  三、为行业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性研究成果;

  四、为支撑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服务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五、有组织有措施进行大规模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

  六、采用技术创新成果完成的重大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华夏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技术(或方法)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并经过2年以上(含2年)较大规模的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效益。

  三、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对提高行业或技术领域的技术含量,推动行业或技术领域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第十六条 申报华夏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重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关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三、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过程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交通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直属单位及所属学、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大专院校可作为申报华夏奖项目的推荐单位。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应对推荐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填写由奖励委员会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推荐书附件)应当完整、真实、可靠,并说明推荐项目的主要创新点、社会与经济效益分析、第三方评价意见、学术及专利技术等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数额,按照相应的奖励等级推荐。

  第二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共同向推荐单位申报。

  第二十二条 推荐项目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有争议的项目需于推荐前得到妥善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推荐项目不予受理:

  一、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

  二、同时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奖的(应择一推荐);

  三、不符合华夏奖奖励范围和条件的;

  四、项目未通过验收(评估)或验收(评估)不满一年(软件类六个月)的;

  五、推荐书及其附件材料不齐全或未按要求填写的。

  

第五章 评审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华夏奖每年评审一次,设立四个奖励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高,取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重大推动作用的,可评为特等奖。

  二、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较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较大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三、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四、在关键技术上有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的;通过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五条 获得二等奖以上的项目,可作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备选项目,由其推荐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六条 华夏奖励办负责推荐项目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提交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初评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网络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记名、限额投票产生评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通过初评的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采取网络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记名投票产生评审结果。二等奖以上项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评委表决通过,三等奖项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到会评委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且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的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推荐授奖项目,通过有关网站和刊物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三十一条 对于缓评项目,华夏奖励办及时将缓评理由书面通知推荐单位,经充分补充完善材料后,可在两年内向奖励办申请复评。

  第三十二条 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委不参与该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六章 异议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华夏奖励办提出异议,说明原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原件。

  第三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内容不实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三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华夏奖励办负责协调解决,必要时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第三十七条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媒体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取消其一定时期内单位和个人申报获奖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批准和授予

  

  第三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对公示期结束后没有异议的推荐获奖项目批准并公告。

  第三十九条 获奖项目奖励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名额为:特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2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2个;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授奖单位不超过8个;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四十条 奖励委员会向授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八章 监督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华夏奖接受国家科技部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管理和考核,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向其报告申报项目、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华夏奖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和异议处理中存在的问题,都可向奖励委员会或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四十三条 华夏奖实行评审信誉制度,信誉记录作为选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参与奖励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由奖励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实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 市文化局


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市公安局 市文化局



一、为保障影剧院、礼堂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影剧院、礼堂(包括排演场、俱乐部、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下同),均适用本规定。
影剧院、礼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影剧院、礼堂的经营单位负责。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
三、影剧院、礼堂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下列要求:
1、观众厅应按设计设置固定座椅。不得随意增设座位。
2、疏散观众的楼梯、通道、场门应安装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其事故照明供电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照度不低于一勒克斯。
3、观众厅二百个以上座位的,其周围一百米内应不少于三座消火栓;不足二百个座位的,不少于二座消火栓;一千五百个座位以上和重点影剧院、礼堂,应设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备,舞台台口应设水幕或防火幕,并有备用电源。
4、舞台幕布、银幕、窗帘宜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
5、茶炉、取暖火炉及其烟囱,不得靠近可燃结构,烟囱穿过屋顶的,其周围五十厘米内不得有可燃物。
四、影剧院、礼堂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当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1、通风管道应为非燃体,保温材料应为非燃或难燃材料。
2、风机进出口处应安装阻火闸门。舞台、观众厅、休息厅等处的通风管道应分别设置。分设有困难、必须连通的,应在相连处安装阻火闸门。
3、通风管道穿过舞台台口上部防火隔墙的部位,应安装阻火闸门,隔墙两侧一米以内的风道保温材料应为非燃材料。
五、影剧院、礼堂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正式电工操作和管理,定期维修检查。
2、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保护;不得采用塑料线。舞台、观众厅和其他场所的配电线路,必须分路控制,禁止使用铝线。
3、禁止拉设临时线路。凡移动的电气设备,其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电缆。
4、吸顶灯须采用瓷灯口,并有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灯头线须采用耐高温线或套瓷管保护,配线接点均应设金属接线盒。面光、耳光灯泡表面与可燃结构(或材料)的距离不得小于五十厘米。
5、工作灯的功率不得超过六十瓦。
六、在影剧院、礼堂进行放映、演出活云,须遵守下列规定
1、放映电影,须由取得放映许可证的放映人员操作,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影放映机要采用安全光源,其散热管穿过屋顶时,距可燃结构不得小于五十厘米。倒片机须有导除静电装置,接片用的易燃物品须放置在密闭的金属容器内。放映硝酸纤维片,须事先经影剧院、礼堂消
防安全负责人批准。
2、演出文艺节目需用烟火效果时,须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必须在影剧院、礼堂电工配合下按规程进行。
3、放映、演出时,必须保持舞台通道、场门畅通。严禁闩锁场门。舞台侧台不得堆放与演出无关的物品。
4、各放映、演出场次之间,须有二十分钟以上的间隔时间。
5、放映、演出时,场务人员应佩带明显标志、坚守岗位,值班室须设值班电工。放映、演出结束后,须有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发生火情时,要及时报警和组织观众疏散。
6、除指定地点或演出需要外,禁止吸烟。
七、影剧院、礼堂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须符合下列要求:
1、舞台、观众厅、放映室、休息完、灯光操作室、配电室、空调室等,均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并便于用。
2、舞台、观众厅及其相连接的房间内,禁止使用炉火或液化石油气。因特殊需要使用明火时,必须经上级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3、楼梯、通道等处铺设地毯,须紧固在地板上。
4、除值班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留宿。舞台、放映室等工作间不准会客,不准堆放杂物,不准挪作他用。
5、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实行防火责任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定期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有效。
八、现有影剧院、礼堂,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四项规定的,须制定计划,改建、扩建时予以改进。改进计划须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新建影剧院、礼堂,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九、违反本规定,拒绝执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改进意见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责令停止其影剧院、礼堂的使用。发生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注: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6)厅秘字第51号文批准)



198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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