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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59:58  浏览:81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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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4号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二00二年七月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
          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截止2000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已清理完毕的第二批政府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所代替的15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1件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三、对已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的1件政府规章,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5件)
  附件二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11件)
  附件三 已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件)

附件一: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5件)




┌──┬───────────┬──────────┬───────────────────────┐│序号│  规章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说明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  │宁政发[1986]17号 │ 已被国务院令2001第321号           ││  │ 政府关于制定法规性  │1986年2月23日    │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22号      ││  │ 文件的若干规定    │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代替           │├──┼───────────┼──────────┼───────────────────────┤│ 2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良  │宁政发[1987]57号 │ 根据1997年12月29日宁政发[1997]129号    ││  │ 品种家畜家禽管理办  │1987年7月22日    │ 修正已被自治区政府令第38号《宁夏回族自    ││  │ 法          │          │ 治区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代替     │├──┼───────────┼──────────┼───────────────────────┤│ 3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  │宁政发[1988]60号 │ 已被宁政发[1995]115号《宁夏回族自治    ││  │ 政府关于尊重少数民  │1988年6月6日    │ 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代替         ││  │ 族风俗习惯的规定   │          │                       │├──┼───────────┼──────────┼───────────────────────┤│ 4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  │宁政发[1989]101号 │ 已被2001年11月8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  │ 设计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9月13日    │ 常务委员会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  ││  │           │          │ 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代替       │├──┼───────────┼──────────┼───────────────────────┤│ 5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  │宁政发[1991]89号 │ 已被1999年4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     ││  │ 负担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9月10日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    ││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代替  │├──┼───────────┼──────────┼───────────────────────┤│ 6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  │宁政发[1991]95号 │ 已被1987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  ││  │ 石开采保护办法    │1991年9月20日    │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 ││  │           │          │ 8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  │           │          │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 ││  │           │          │ 源管理条例》代替               │├──┼───────────┼──────────┼───────────────────────┤│ 7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  │宁政发[1991]110号 │ 已被2001年3月14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宁政办││  │ 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1991年11月29日   │ 发[2001]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管理办 ││  │           │          │ 法》代替                   │├──┼───────────┼──────────┼───────────────────────┤│ 8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货 │宁政发[1992]18号 │ 已被1997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  │物运输搬运装卸业管理 │1992年2月24日    │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 ││  │办法         │根据1997年12月29日 │ 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代替         ││  │           │宁政发[1997]129号 │                       ││  │           │修正        │                       │├──┼───────────┼──────────┼───────────────────────┤│ 9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 │宁政发[1992]59号 │ 已被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 ││  │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1992年6月17日    │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 ││  │           │根据1997年12月29日 │ 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代替           ││  │           │宁政发[1997]129号 │                       ││  │           │修正        │                       │├──┼───────────┼──────────┼───────────────────────┤│ 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92]104号 │ 已被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大力引进人才智力的 ││  │关于引进技术和引进人才│1992年10月24日   │ 若干规定》[宁党办[2001]20号]代替     ││  │的优惠办法      │          │                       │├──┼───────────┼──────────┼───────────────────────┤│ 1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92]104号 │ 已被1998年12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  │关于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工│1992年10月24日   │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 ││  │作的规定       │          │ 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代替         │├──┼───────────┼──────────┼───────────────────────┤│ 12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外派│宁政发[1992]121号 │ 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2002  ││  │持因私普通护照劳务人员│1992年12月16日   │ 年第2号令《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代替 ││  │出国审批的暂行办法  │          │                       │├──┼───────────┼──────────┼───────────────────────┤│ 13 │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宁政发[1994]97号 │根据1998年9月27日宁政发[1998]73号修正 已被19││  │ 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994年8月30日    │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 国家计划生││  │           │          │育委员会第1号令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 ││  │           │          │法》代替                   ││  │           │          │                       │├──┼───────────┼──────────┼───────────────────────┤│ 14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1994年12月23日   │ 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  ││  │ 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宁政发[1994]138号 │ 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   ││  │           │根据1997年12月29日 │[2001]1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  │           │宁政发[1997]129号 │ 相抵触                    ││  │           │修正        │                       │├──┼───────────┼──────────┼───────────────────────┤│ 15 │ 宁夏回族自治区良种鸡 │宁政发[1995]109号 │ 已被自治区政府令第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  │ 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20日   │ <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代替        │└──┴───────────┴──────────┴───────────────────────┘


附件二: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11件)




┌──┬───────────────────┬──────────┬───────────┐│序号│规章名称               │ 布机关及日期    │ 说明         │├──┼───────────────────┼──────────┼───────────┤│ 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区电镀、│宁政发[1983]110号 │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  │ 热处理、铸造、锻造等工艺专业化厂、点 │1983年9月7日    │自然失效       ││  │试行颁发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          │           ││  │                   │          │           │├──┼───────────────────┼──────────┼───────────┤│ 2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宁政办发[1988]69号│已有新的政府规则   ││  │                   │1988年6月3日    │           │├──┼───────────────────┼──────────┼───────────┤│ 3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   │宁政发[1988]95号 │行政主体已消失    ││  │ 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1988年8月23日    │           │├──┼───────────────────┼──────────┼───────────┤│ 4 │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专项控制商品附   │宁政发[1988]132号 │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  │ 加费的暂行规定            │1988年12月1日    │自然失效       │├──┼───────────────────┼──────────┼───────────┤│ 5 │ 宁夏回族自治区拍卖国有小企业实施办法 │宁政发[1989]41号 │行政主体已消失    ││  │                   │1989年3月29日    │           │├──┼───────────────────┼──────────┼───────────┤│ 6 │ 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土地有偿承包费   │宁政发[1990]33号 │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  │ 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1990年3月12日    │自然失效       │├──┼───────────────────┼──────────┼───────────┤│ 7 │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通信设备报废、  │宁政发[1990]99号 │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  │ 丢失的处理办法            │1990年10月19日   │自然失效       │├──┼───────────────────┼──────────┼───────────┤│ 8 │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宁政发[1991]113号 │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  │                   │1991年12月9日    │自然失效       │├──┼───────────────────┼──────────┼───────────┤│ 9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 │宁政发[1992]104号 │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  │ 科技人员政策的若干规定        │1992年10月24日   │自然失效       │├──┼───────────────────┼──────────┼───────────┤│ 10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宁政发[1994]83号 │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  │                   │1994年8月8日    │自然失效       │├──┼───────────────────┼──────────┼───────────┤│ 11 │ 宁夏回族自治区屠宰税征收办法     │宁政发[1998]48号 │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  │                   │1998年7月6日    │自然失效       │└──┴───────────────────┴──────────┴───────────┘


附件三:   已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件)



┌──┬────────────┬──────────┬──────────────────┐│序号│  规章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说明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鼓励 │宁 政发[1990]93号 │2001年3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  │ 外商投资的规定     │1990年9月17日    │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规定》││  │            │          │ (宁政发[2001]30号)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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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

  为加强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科学划分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等级,我局依据《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对国海发[2008]7号文件发布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是国家海洋局进行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等级。

  二、标准

  (一)通用标准

  1.主体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2.人员状况

  (1)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海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能正确运用海域使用管理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2)计入本标准的各类(级)专业技术人员,均需取得海域使用论证岗位证书。

  (3)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

  (4)兼职人员、临时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本单位退休返聘人员不得超过本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20%。

  3.仪器状况

  按各资质等级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时,非本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或者租借的仪器设备不能列入。所有设备应当具备本单位固定资产评估报告,需要检定的仪器设备应当具备有效检定证书。

  (二)分级标准

  1.资历

  1-1 甲级资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5年以上的机构;

  (2)参加过2项以上国家或地方海域使用管理有关的法规、规范、标准的制定工作;

  (3)从事过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域开发建设规划、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调查、海籍调查、海洋监测、海洋测绘或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等有关工作15项以上。

  1-2 乙级资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3年以上的机构;

  (2)参加过国家或地方海域使用管理有关的法规、规范、标准的制定工作;

  (3)从事过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域开发建设规划、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调查、海籍调查、海洋监测、海洋测绘或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等有关工作10项以上。

  1-3 丙级资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2年以上的机构;

  (2)为国家或地方海域使用管理有关的法规、规范、标准的制定提供过被采纳意见;

  (3)从事过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域开发建设规划、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调查、海籍调、查海洋监测、海洋测绘或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等有关工作3项以上。

  2.技术力量

  2-1技术负责人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从事海域使用管理技术支撑工作不少于8年(甲级资质)、5年(乙级资质)、2年(丙级资质);

  (3)甲级资质单位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海域使用论证项目不少于5项。

  2-2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并取得《海域使用论证岗位证书》的技术人员数量,甲级资质不少于20人,乙级资质不少于15人,丙级资质不少于5人。



甲级
乙级
丙级

高级
中级
高级
中级
高级
中级

海洋工程类
1
2
1
1
2
3

测 绘 类
1
1
1
1

海洋地质类
1
2
5
1

物理海洋类
1
2
1

海洋生物类
1
2
1

环境科学类
1
1
1

海洋化学类
1
1
1

经济、管理、规划类
1
1
1


  其中,乙级资质单位应具备7名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并涵盖5类以上专业;丙级资质单位应具备2名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3名以上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并涵盖4类以上专业。

  3. 仪器设备


甲 级
乙 级
丙 级

海流计
10
6
/

盐度计
2
1
1

pH计
2
1
1

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1
1
/

原子荧光光度计
1
1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
1
/

气相色谱仪
1
1
/

生物、底质取样设备
3
2
1

粒度分析仪器
1
1
/

体视显微镜
5
3
1

D-GPS
4
2
1

RTK定位系统
2
1
1

精密回声测深仪
4
2
1

浅地层剖面仪
1
/
/

旁扫声纳
1
/
/


  性能指标更加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上述相应的仪器设备。


  4. 质量管理

  4-1 甲级资质

  通过国家级(海洋行业)实验室资质认定。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4-2 乙级资质

  通过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4-3 丙级资质

  通过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有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关于报送国债技改项目执行情况和煤矿事故隐患治理欠帐情况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文件

煤安监司办字[2003]7号

关于报送国债技改项目执行情况和煤矿事故隐患治理欠帐情况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矿山救援指挥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为按时汇总、报告第五批国债支持的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掌握各省(区、市)国有重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请你单位于4月24日前,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03年煤矿安全国债资金安排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办厅[2003]55号)要求,将本省(区、市)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国债技改项目执行情况和煤矿事故隐患治理欠帐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国家煤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填报执行情况和欠帐情况的范围只限于国有重点煤矿。

二、 报表格式除附表一按国家局修改后的格式填报外,附表二、三、四均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的附表格式填报。

三、 附表中的欠账、投入工作量和投资、资金计量单位按万元计;产量、储量的计量单位按万吨计。

四、 报送方式和份数要求:

(一) 文字部分以书面正式文件报送一式3份。

(二) 附表用EXCEL制表,A4横版一式3份。

(三) 为提高办事效率,请在报送书面文件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

E-mail: dezl@chinasafety.gov.cn,或zhangshuo@chinasafety.gov.cn。

(四) 本次报送国债技改项目执行情况和煤矿事故欠帐情况只接收书面文件和电子邮件,各单位不得组织有关企业就此事到国家局汇报。

(五) 报表电子版可从国家安全生产局政府网站下载。

五、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国家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 李德忠、张烁

联系电话:010-64463025 64463176

传真: 010-64234428(自动)

附件: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厅[2003]55号文件;

2.下载修改后的附表。



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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