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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1:14:47  浏览:87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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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关于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健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市政府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下列规章:


  一、淮南市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二、淮南市气象观测环境及设施保护暂行规定;


  三、淮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四、淮南市考试舞弊行为处罚规定;


  五、淮南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管理规定;


  六、淮南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


  七、淮南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管理规定;


  八、淮南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九、淮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十、淮南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十一、淮南市实施《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十二、淮南市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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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宁波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2年11月29日







宁波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编制包括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第三条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确定,必须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得擅自变动或增减。

依照国家、省、市规定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任、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五条 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市、市辖区和县(含县级市,下同)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提高机构规格、配备或者增加编制。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七条 行政机构的设置应在国家、省、市规定的机构限额内,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结合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规范高效。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职责分为工作部门(含特设机构,下同)、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和派出机构。

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职责分为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

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综合性办事机构。

第九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条 设立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类型、名称、职责、规格和隶属关系;

(三)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和职责划分;

(四)与业务相近的行政机构职责的划分;

(五)机构所需的编制;

(六)机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机构后职责的消失、转移和调整情况;

(三)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行政机构承担职责的或者由现有行政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行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独设立实体性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相同或相近的职责,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

行政机构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共同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或确认;协商不一致的,有异议的一方或双方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协调,必要时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职责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内设机构(含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下同)。

第十四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该行政机构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设立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

(二)机构的名称、规格和职责;

(三)与业务相近的其他内设机构职责的划分;

(四)机构所需的编制。

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机构后职责的消失、转移和调整情况;

(三)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机构后编制的调整。

第十六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机构的类型和职责相称。

(一)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称委员会、办公厅(室)、局;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称局、办;

(三)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称处、室;

(四)市辖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称局、办,其内设机构一般称科、室。

第十七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规格分别为副厅级、正处级、正科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规格分别为正处级、正科级。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原则上不设科级二级机构,情况特殊确需设立的,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不设二级机构。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在上级机关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内,根据承担的职责任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条 行政编制总额按市、县(市)区、镇(乡)分级进行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同一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剂使用行政编制的,除市与区的行政编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外,应当报省和中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在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机构的人员数额;

(二)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构不得擅自超编使用工作人员,其领导成员应当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调配。

第二十四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非常设办事机构原则上不单独核定行政编制,所需工作人员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内部调剂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含监狱管理机关和劳教管理机关)的政法专项编制实行单列管理,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分配下达。



第四章 管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总体方案;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变更规格或者名称。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增挂牌子(包括撤销增挂的牌子,下同);

(二)市人民政府副局级以上派出机构的设置。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总体方案;

(三)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

(四)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变更名称;

(五)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与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管理权限的划分和管理体制的调整。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事项,由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其非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提出方案或者会同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编制、专项编制总额的分配;

(二)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工作职责、人员数额、中层领导职数的调整和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

(三)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增挂牌子;

(四)市辖区人民政府副处级以上、县人民政府副科级以上派出机构的设置。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更名和增挂牌子;

(二)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所属科级机构的设置;

(三)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专项编制的具体分配。
前款第(三)项事项,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分配下达。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经市辖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镇(乡)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总体方案。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市辖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一)市辖区、县、镇(乡)人民政府行政编制、专项编制总额的具体分配;

(二)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工作职责、人员数额、中层领导职数的调整和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

(三)镇(乡)人民政府综合性办事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职责调整及行政编制的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市辖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一)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更名和增挂牌子;

(二)镇(乡)人民政府综合性办事机构的更名和增挂牌子;

(三)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专项编制的具体分配。

前款第(三)项事项,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分配下达。

第三十五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前,应当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发现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重大问题,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对擅自设置的机构和超编的人员,财政部门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行政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越权审批或者擅自设立、调整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的;

(三)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四)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

(六)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的;

(七)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协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2 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同时废止。



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班组长培训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济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 等


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班组长培训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



加强企业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素质,是企业班组长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六五”期间,一些企业对班组长进行了文化、技术和班组工作基本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对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加强企业管理、建设“四有”职工队伍起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全国范围看,现有70
0多万班组长的素质,还很不适应企业“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素质”的需要,“七五”期间,应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企业班组长的培训工作。
一、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加强对现职班组长(包括工会小组长和党、团组长)的培训工作
企业特别是大中型骨干企业,要结合企业内部改革和劳动组织调整,把那些责任心强、技术熟练、作风正派、能团结人的职工选拔为班组长;并且在摸清现职班组长素质状况的基础上,根据班组建设的需要,紧紧围绕企业升级这个中心工作,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现职班
组长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现代化管理、民主管理、班组管理知识、文化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培训。班组长既是优秀的劳动者,又是最基层的管理者,要把培养提高班组长的实际管理能力作为一项主要任务,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培训形式要多样化,教学方法必须做到
理论联系实际。要把知识的动用,作为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认真抓好。
二、结合企业班组长岗位培训试点,逐步建立班组长培训考核制度
(一)制定班组长岗位标准。班组长岗位标准是班组长任职的基本条件,也是开展培训工作的依据,应包括思想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实际工作能力等内容。
班组长岗位标准要切实符合企业的实际要求。大中型企业可根据企业生产发展需要和行业要求,自行制定;小企业由主管局根据行业、企业特点制定;少数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工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班组长岗位标准既要相对稳定,也要注意随着企业技术进步、设备更新和实现管理现代化的要求,进行相应地调整和修订,不断充实新的内容。
(二)依据企业班组长岗位标准和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确定培训内容。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应在行业规划指导下,由办学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和编选。
(三)把培训、考核同使用结合起来。企业新任班组长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对在职的班组长也要根据企业生产发展和班组建设的需要,不断培训、提高。
企业班组长培训考评由企业工人技术业务考核组织进行。要注意思想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实际管理能力的考察,引导班组长把所学知识运用到班组建设中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四)班组长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奖金和生活福利待遇不变。对于经过培训、考评合格的班组长,可以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三、加强领导,分工负责,通力协作,搞好班组长培训的指导服务
各级经济综合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研究和指导企业制定班组长培训规划,落实和解决培训中的实际问题,把班组长培训考核制度作为加强企业管理的一项内容,纳入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综合研究和指导制定班组长的岗位标准,研究有关劳动制度方面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各级职教部门,负责组织班组长培训教学计划、大纲、教材的制定和编写工作,以及培训师资、交流经验等。
各级工会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运用工会的文化宫、俱乐部、电化教育中心、技协培训中心、职工学校和干部学校等设施,承担班组长的培训任务,搞好班组长的培训工作。
加强企业班组长培训,逐步建立企业班组长岗位培训考核制度,涉及企业内部职工教育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各级领导,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应高度重视,结合企业的改革工作,统筹安排,认真抓好。



198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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