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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5:32:47  浏览:94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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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咸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 2010 年第 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 〇一〇 年七月三十日




咸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管理工作,不断推进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 488 号令)、《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334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保金是国家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实行 “ 收支两条线 ” 和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须按不低于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 1.5% 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年度缴纳残保金。


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计算公式: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 ×1.5%=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四条  残保金征收标准:用人单位每少安排 1 名残疾人就业,按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100% 缴纳残保金。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 1 人而在 0.5 人以上的,按安排 1 名残疾人计算;不足 0.5 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残保金。


残保金计算公式为:年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 ×1.5% —上年度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 ×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第五条  残疾职工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合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被用人单位录用,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用工登记,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安排适当的岗位、依法享有平等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凡属下列情形的不能计入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


(一)已离休、退休残疾人;


(二)用人单位与残疾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残疾人不在工作岗位就业的;


(三)就业后因工伤致残的;


(四)复转伤残军人达不到残疾标准,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第六条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不包括离、退休和不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在职人数和应缴残保金由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报。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依法申报的用人单位,由地税征收机关依据有关基础数据对用人单位在职人数与应缴残保金进行核定。纳税单位的在职职工总人数参照计税工资人数核定;其他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可参照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等部门的有关数据核定。各相关部门应据实提供基础数据。


第七条 残保金征缴实行 “ 年度一次性登记,一次性申报,一次性缴纳 ” 和用人单位申报,地税征收、财政代扣的办法。


第八条 地税部门将残保金征缴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实行与税收同征、同管、同查、同考核。财政部门统筹残保金代扣工作,监管残保金使用,实行预算管理。


第九条 依法征收的残保金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开展以下工作:


(一)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三)补助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的中介机构;


(四)支持举办中重度残疾人庇护工厂等托(安)养机构;


(五)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六)直接用于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其他开支。


第十条 残保金使用管理程序。


(一)每年末,残联必须根据残保金收入规模和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编制下年度残保金收支预算,以项目文本随同残联部门年度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经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残联按市政府批准的项目预算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附详细资料)。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结合残保金收入缴库进度,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原则上实行直接支付。


(三)年度终了,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对残保金支出进行绩效考评。


(四)残保金当年结余可作为下年度残疾人事业发展预算编制来源。


(五)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残保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和财政补助的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权限核定,实行财政代扣。


(一)机关和财政补助的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列入本单位年度财政支出预算。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照职工医疗保险人数确定用人单位在职人数并核定应缴纳残保金数额。相关部门应据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已核定的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列表汇总传递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从用人单位预算收入中扣付。


第十二条 中央、省属在咸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保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分级征管原则和以下征收程序负责征收。


(一)地税机关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发布《年审缴纳公告》,同时,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合法数据确定上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各用人单位在《年审缴纳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携带《上年度劳动统计年报表》、《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在职残疾人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基本养老保险证、劳动用工合同书以及工资领取单等有效资料,按分级管理原则到所属地税机关申报并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申报表》。


(三)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应对用人单位填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申报表》依据基础数据进行核定。对如实申报没有疑义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申报表》加盖核定章并同时一次性征收残保金。对有疑义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申报表》,则由所属地税机关会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联合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传递到地税征收机关。地税征收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申报复核和逾期未申报的用人单位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用人单位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 15 天期限内,到所属地税机关足额缴纳残保金。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各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情况进行清理核对,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下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从《催缴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日加收

5‰ 的滞纳金,但滞纳金总数不得超过欠缴数额。


(五)残保金缴入国库,填列 “ 基金预算收入 ” 科目第 87 类 “ 其他部门基金收入 ” 第 8704 款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 ” ;主管税务机关每季度末将残保金征缴入库情况统计并上报主管地税局的相关业务科室,同时传递到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残疾职工身份认定以及法定安残比例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法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免缴残保金。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达到法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差额计征残保金。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缴纳残保金前,应到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安残比例核定,填写《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请审核)认定书》。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因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减免残保金的,应在当年5月底前将书面申请和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送达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经同级政府残工委批准后,酌情予以减免。按期缴纳残保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地税机关同意后,可以缓期缴纳残保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应如数补缴。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缴纳残保金申报的,由征收机关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并按基础数据计征残保金。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缴纳残保金义务的,由负责征收的地税机关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征收保障金的会统核算和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残保金。对未及时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要做好催缴工作。对违反残保金征收管理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赃枉法造成残保金流失的,应依法追缴残保金,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残保金的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地方税务机关当年实际征收数额的 8% 进行核定,实行国库集中收付。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残联按各自业务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8 月 1 日起试行,《咸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咸政办发〔 2006 〕 5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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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性意见

财政部


改革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性意见
财政部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促进县、乡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精神,各地要按照本地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的要求,对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乡财政体制进行调整,以保障基层政权履行职能所需支出。现就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明确划分县、乡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合理调整支出范围。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情况,按照有利于提高效率和便于管理的原则,明确划分县、乡政府的支出责任。原由乡镇统筹资金安排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级道路建设、农村卫生
医疗事业补助等支出,应相应纳入政府预算支出范围,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
二、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减少不合理开支。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根据政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计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适当合并现有乡村学校,对教师队伍进行必要的整顿和压缩。要在逐步制定并实施清退计划,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的
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压缩不合理支出。
三、实行分级管理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明确收入归属。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财政收入要按税种划分。取消乡镇统筹费后,由于调整农业税政策新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原则上全部作为乡镇固定收入。根据划定的收支范围,合理核定县、乡财政收入和支出基数。财政收入基数
根据税费改革后相关税种的收入核定;财政支出基数根据压缩后在编人员数量和相关支出标准确定。对收入大于支出的县、乡,要核定其上解基数;对收入小于支出的县、乡,要核定其补助基数。属于县、乡范围内增收,由县、乡财政支配;县、乡范围内减收,也由县、乡财政负担,并通
过压缩县、乡财政支出后自求平衡。在确定县、乡财政体制过程中,要正确处理省、市与县、乡级的财力分配关系,适度向乡级财政倾斜,照顾乡级财政的利益,保证乡镇政权的基本支出需求,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推行。对县、乡的财政风险问题,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控。
四、逐步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对自身财力无法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财政困难和贫困地区的县、乡,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都要通过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对其进行必要的调节,逐步缩小地区间财力差异。在制定转移支付办法的过程中,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情况,综合
考虑县、乡特别是乡镇的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经济状况等因素,力求科学与规范。同时要保证转移支付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五、完善乡镇国库,强化资金管理。要按照《预算法》和《国库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快乡镇国库建设,有条件而尚未建立国库的乡镇要尽快建立。要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乡镇国库资金除用于拨付预算安排的支出外,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开支。



2000年8月17日
关注民生:从视角晒晒媒体的良知

唐时华
  

  “打工妹,蚁族,被拐儿童,罪犯子女……他们都是社会底层的小人物,都要过年,都想回家,都有追求生活幸福的权利,也都是社会关注的对象。在新的一年里,祝福他们的苦涩与烦恼越来越少,幸福与希冀越来越多,得到更多的关爱与温暖。”(《民主与法制》2010年第二期)
  在一些媒体纷纷扬扬的富豪财产排行、名人隐私盘点中,《民主与法制》杂志组织的一组文章,却悄然打动了我。这些文章的主角,是用半个馒头当第二餐饭的马强,是在王府井献血的打工妹小敏,是在太阳村蹦蹦跳跳玩耍的犯罪子女。他们在这个充满着宏大和高贵的氛围中,独自过着自己最简单的生活。
这是一些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故事,按照通常的标准,似乎还没有理由登上媒体的大雅之堂,然而,就是这样一些普通人的故事,娓娓道来,将我们打动,让我们深思。
  关注重大事件,自然有指点江山、激扬文字之快感;而关注明星大腕,也似乎是媒体天然的情结,明星一掷千金,万种风情,上了媒体,能吸引万众瞩目的眼球,发行上去了,效益自然青云直上。但是,在媒体一片“你方唱罢我登场”喧嚣中,往往有一些人,他们的故事既不轰轰烈烈,也毫无悬念,既与香艳无关,也不能拉来赞助,甚至连“赔本赚吆喝”的最低要求都达不到。他们是谁,他们不是任志强,也不是徐静蕾;没有人关注他们的舅舅是谁,也没有谁愿意对他们跨省追捕。他们是我们的普通民众甚至是弱势群体,是我们身边的买菜工,送水工,洗碗工,垃圾清运工,是我们身边鲜活走过千百遍你都不会注意的那些普通人。
  作为一名读者,我无意苛求每一个媒体每时每刻都能持续关注普通群体,在2010年伊始,我只能表达一个普通人最简单的期望。那就是:在印刷越来越高档,封面越来越香艳、标题越来越雷人的背后,我们的媒体能否保留一点可怜的关注,关注一下最基本的民生、关注弱势群体的生活?哪怕是几块一斤的菜价,几百一月的房租和几千一年的学费。关注一下那些小煤窑里面矿工的生存现状,打工妹一年的愿望和城市“蚁族”新一年的计划和努力?
  我还突然想起媒体的一种理念,一种宗旨。那就是:我们要在哪一种广场中生活,我们在试图发出哪一种声音?
  我们的一些记者,宁愿在明星的别墅前寒夜漫漫苦苦守候独家婚外恋新闻,也不愿意在普通民众期盼的眼光中放下高傲的头颅;我们的一些媒体,宁肯抱着大腕的臭脚丫子不放,也不愿走进民众清新的原野;有的媒体,动辄长篇累牍地报道富豪们奢侈消费的场景,也不愿把农民工最简单的期盼发上一个小小的豆腐块。
  这是一种理念,一种良知、一种道义、一种责任。
  这种办刊、办报和办网的理念,代表一个媒体最终的走向。我常常看到一些媒体标榜自己进驻了多少家高档酒店和豪华卖场,就会条件反射地想到他为什么不说进驻了多少个乡村和小学;我常常看到一些媒体豪迈地称呼自己只面向成功人士,就会贸然猜测他们是否就真正征服了一个即使是普通人的内心。
当一家媒体只剩下了标新立异,只剩下了追逐时尚,只剩下了媚富和媚俗,他还能剩下些什么?吹得再庞大的气球,总有破灭的一天,飞得再高的视野,总要回归坚实的大地。我们的媒体,最终还是要回来人民群众的广场中来,回到众多普通人的生活中来。
  关注民生,并非让媒体掉价;追逐奢华,也未必就能为媒体颜面增光几分。一个恰恰是那些深入民间、关注百姓生活的报道,才能深深触动每一个读者内心最柔软的部分;也恰恰是那些时时惦记老百姓生活的媒体,才能被我们的市场所需要,那些仅仅依靠包装和噱头来欺骗读者的媒体,也必然会被读者所唾弃。我们的每一个媒体人,都应当时时拷问自己的良知,向自己提一个简单的问题:今天,我民生了吗?


作者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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