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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老旧运输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7:52:46  浏览:96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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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老旧运输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3〕109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老旧运输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老旧运输船舶管理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常州市老旧运输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输结构,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运输、修造、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及运输船舶。

第三条 市、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管理。其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老旧运输船舶的管理工作。市、辖市地方海事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对老旧运输船舶实施检验和登记管理。

第四条 老旧运输船舶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一类老旧运输船舶: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

(二)二类老旧运输船舶: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货船、客渡船、旅游船、客船、汽渡船;

(三)三类老旧运输船舶: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四)四类老旧运输船舶: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

(五)五类老旧运输船舶:船龄在20年以上的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集装箱船、多用途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

以上老旧运输船舶指钢质船舶,玻璃钢质、水泥质和其他材质的船舶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加强对老旧运输船舶的管理,适当缩短预防检修、养护检查周期和各种电气装置的绝缘电阻测量周期,严禁失修、失养。

第六条 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应根据生产需要和船舶技术状况,正确管理和使用老旧运输船舶,并对老旧运输船舶制定养护、修理、改造和报废、更新计划。对技术状况差、无修理价值、不适航的老旧船舶必须予以报废。严禁将报废船舶转卖用于营运。

第七条 老旧运输船舶必须配备必要的堵漏器材和备品配件。

第八条 改建老旧运输船舶,必须向地方海事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对改建的老旧运输船舶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应当注明改建日期,但不得改变船舶建造日期。

第九条 老旧运输船舶改变用途,必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重新核定船舶总吨、净吨、抗风等级、载重线,确定最终使用年限。

第十条 老旧船舶改变用途,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在取得新的船舶检验证书和登记证书的同时,应按照运力变更报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入营运。船龄按原建造日期计算。

第十一条 老旧运输船舶达到下列年限,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每年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继续经营水路运输:

(一)一类老旧运输船舶18年(含18年)以上;

(二)二类老旧运输船舶24年(含24年)以上;

(三)三类老旧运输船舶26年(含26年)以上;

(四)四类老旧运输船舶28年(含28年)以上;

(五)五类老旧运输船舶29年(含29年)以上。

第十二条 对老旧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禁止达到报废船龄标准的运输船舶从事水路运输。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地方海事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应严格把关,对达到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地方海事机构不予签证和办理船舶登记,船舶检验机构不予核发船舶检验证书,交通主管部门不予核发船舶营运证件。

第十三条 老旧运输船舶强制报废船龄为:

(一)一类老旧运输船舶25年;

(二)二类老旧运输船舶30年;

(三)三类老旧运输船舶31年;

(四)四类老旧运输船舶33年;

(五)五类老旧运输船舶35年。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海事机构对属于报废的船舶应提前6个月通知船舶所有人并在常州地方海事网站进行公布。对提前报废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将报废船舶的证书、证件交回船籍港地方海事机构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船舶达到报废船龄,船检证书、营运证件自行失效。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在15日内将有关证书、证件交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船舶修造厂不得为无证船舶进行修理。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企业不得进行船舶修造作业。

老旧运输船舶进行主件更换或大修竣工时,船舶修造厂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七条 禁止船舶修造厂新建或改建挂桨机船舶。禁止水泥船办理过户手续。现有挂桨机船舶应按计划每年淘汰20%以上,2005年起禁止挂桨机船舶在苏南运河常州段从事水路运输。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办理老旧运输船舶交易过户手续。对于船舶建造日期不清楚的,船舶所有人必须提供有效证据,否则一律不予办理船舶登记。

第十九条 地方海事机构应加强对老旧运输船舶的安全检查,对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老旧船舶,地方海事机构可以采取禁止离港、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等强制措施。

第二十条 地方海事机构应建立本行政区域老旧运输船舶数据库,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跟踪管理,及时提出警报。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修造厂,由交通主管部门、地方海事机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地方海事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调离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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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2003-10-31

教职成〔2003〕4号


  职业指导工作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开展职业指导工作,对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为适应教育体制改革和劳动就业制度的变化,各地根据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以就业为导向,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工作,有力地推进了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涌现出许多职业指导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职业技术学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推动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的广泛开展,经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评选、推荐,并经教育部审定,现决定对北京市商贸学校等143所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希望被表彰的学校继续发扬成绩,努力工作,为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希望各地职业技术学校向这些学校学习,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决定》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大力加强职业指导工作,锐意进取,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为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全国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先进单位名单(143所)

北京(4所)

  北京市商贸学校           北京市外事服务职业高中

  北京市交通学校           北京市劲松职业高中

天津(4所)

  天津市第一商业学校         天津市统计职业中专学校

  天津市药科中专学校         天津市第一轻工业学校

河北(6所)

  石家庄工程技术学校         河北省廊坊食品工程学校

  河北省卢龙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河北石油物探学校

  保定市女子职业中专学校       石家庄市信息管理学校

山西(5所)

  太原市财政金融职业中专学校     太原市卫生学校

  山西省贸易学校           山西省煤炭工业学校

  山西省大同市第一高级职业中学校

内蒙古(4所)

  内蒙古商业学校           内蒙古电子学校

  内蒙古工业学校           内蒙古石油化工学校

辽宁(4所)

  辽宁省城市建设学校         沈阳市计算机学校

  鞍山市第三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   朝阳市财经学校

吉林(3所)

  长春物业管理学校          吉林机电工程学校

  吉林省通化市职业教育中心

黑龙江(5所)

  齐齐哈尔铁路工程学校        哈尔滨市商业学校

  佳木斯市旅游职业学校        哈尔滨市第一职业高中

  黑龙江省商务学校

上海(3所)

  上海市石化工业学校         上海市现代职业学校

  上海信息技术学校

江苏(7所)

  徐州工贸学校            江苏省盐城市第二职业中学

  江苏省江阴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校   江苏省城镇建设学校

  江苏省镇江市职业教育中心校     江苏省仪征职业教育中心校

  江苏省泰兴职业高级中学

浙江(5所)

  浙江省缙云县职业中专学校      浙江信息工程学校

  浙江新昌职业技术学校        浙江舟山航海学校

  浙江温州市机械职业学校

安徽(8所)

  安徽省马鞍山职教中心        安徽省宁国市职业高级中学

  安徽省蒙城县庄周高级职业中学    安徽省金寨县江店高级职业中学

  安徽化工学校            安徽省物资学校

  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         合肥铁路工程学校

福建(4所)

  福建省福州财政金融职业中专学校   福建省泉州华侨职业中专学校

  福建省永安农业职业中专学校     福建工贸学校

江西(4所)

  江西省医药学校           江西省新余市职教中心

  江西省龙南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江西省修水县职业高级中学

山东(7所)

  山东省电子工业学校         山东省旅游学校

  山东省潍坊商业学校         山东省烟台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山东省嘉祥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山东省淄博张店第一职业中专

  山东省章丘第一职业中专

河南(9所)

  河南省电子科技学校         河南省理工中等专业学校

  河南省新县职业高级中学       河南省周口市海燕职业中专

  郑州旅游学校            河南省经济贸易学校

  河南省漯河市第一中等专业学校    河南省沁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河南省经济管理学校

湖北(5所)

  湖北省机械工业学校         湖北省黄冈工业学校

  湖北省宜昌市机电工程学校      武汉市第一轻工业学校

  湖北省十堰市工业科技学校

湖南(7所)

  湖南衡阳铁路工程学校        长沙商业学校

  中南工业学校            湖南省劳动人事学校

  湖南株洲机械电子工业学校      湖南省安化县职业中专

  湖南省怀化万昌中等专业学校

广东(8所)

  广东省化学工业学校         珠海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

  广东省高州农业学校         湛江机电学校

  肇庆市工业贸易学校         广东省梅州市城西职业中学

  广东省惠州商业学校         广东省广州市机电中等专业学校

广西(5所)

  广西机电工程学校          广西贺州地区机电工程学校

  广西金秀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广西北海市第一职业中学

  广西浦北县第一职业中专

海南(1所)

  海南省农业学校

四川(7所)

  四川省商业学校           四川省电子工业学校

  四川省宜宾市商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职教中心

  四川省绵阳财经学校         四川省都江堰市职业中学

  四川省仁寿县第二高级职业中学

重庆(3所)

  重庆渝中区高级职业学校       重庆市涪陵区职教中心

  重庆教育管理学校

贵州(3所)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   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

  贵州省电子工业学校

云南(4所)

  云南省旅游学校           云南商务信息工程学校

  云南省财贸学校           昆明市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西藏(1所)

  西藏自治区综合中专学校

陕西(4所)

  渭南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陕西省理工学校

  陕西省眉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陕西省彬县职教中心

甘肃(3所)

  甘肃省财政学校           兰州铁路机械学校

  兰州市女子职业学校

青海(1所)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职业中学

宁夏(1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业学校

新疆(2所)

  新疆商业学校            乌鲁木齐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新疆兵团(1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贸易学校

大连(1所)

  大连市轻工业学校

青岛(1所)

  胶南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宁波(1所)

  宁波市象山县职业高级中学

厦门(1所)

  厦门市工业学校

深圳(1所)

  深圳市电子技术学校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90年以来发布的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90年以来发布的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

(2002年3月1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公布)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对1990年以来制定的行政规章共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其中的9件行政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市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行政规章目录

  序号:1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农民住房保险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2月15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说明 主要内容违背了保险自愿的原则,与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抵触。

  序号:2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统计报表统计资料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11月8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说明 主要内容已被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涵盖。

  序号:3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2年1月9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说明 其中中方干部档案、行政和工资关系等主要内容已经被我市新制定的《洛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取代。

  序号:4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城镇垃圾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2年4月23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说明 已被1999年11月30日发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洛阳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取代。

  序号:5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3年4月28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说明 主要内容已被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涵盖。

  序号:6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6年9月23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第25号

  说明 主要内容已被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涵盖。

  序号:7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7年8月23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说明 与《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不一致,被我市新制定的物业管理办法取代。

  序号:8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8年4月22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说明 已被我市新出台的燃气管理办法取代。

  序号:9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9年1月8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说明 主要内容与《关于印发<河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价房字[2000]076号)及《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豫价房字[2000]077号)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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