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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10:48  浏览:89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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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现就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在上述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纳税人未缴纳税款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公告规定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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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盐工商[1990]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中所讲的“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新闻出版单位的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由其隶属的新闻出版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记者站或办事处是非法成立的,并擅自使用新闻出版单位的名义非法经营广告业务,则由该记者站或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一律按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1990年3月31日

娄底市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娄底市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紧缺问题,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长治久安,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关于实施职业院校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教职成厅〔200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市政府成立市煤矿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教育培训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煤炭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市煤炭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娄底职业技术学院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市煤炭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我市境内地方各类煤矿(含集体煤矿、私营煤矿、联营煤矿、股份制煤矿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煤矿)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根据各煤矿实际煤炭产量按月从省级不再集中的煤矿维简费中提取,提取标准为0.3元/吨。征缴指标根据各县市区上年度的煤炭产量核定,在每年年初下达征缴计划,各单位按月随同煤矿维简费同时上缴。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实行县市区统一提取、市级集中管理的办法,与煤矿维简费统一收缴,使用省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每月由市、县市区随同煤矿维简费统一缴入市财政局汇缴结算户。

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专业学历教育和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计划内的短期培训。根据收缴与培训情况,安排县市区使用50%,市级煤矿安全生产计划内培训和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学历培训使用40%,管理工作经费10%。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由各培训单位每年申报下年度培训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计划情况,编制核定使用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批,下达使用计划。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使用,坚持收支两条线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

第七条 市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经费的收缴和管理,市煤炭局等相关部门要将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收缴作为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内容,制定考核办法,并对各单位的收缴情况进行考核奖罚。

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煤炭局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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