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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17:06  浏览:8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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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二号


  2011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1年9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全区性的行业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社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支持、资助红十字事业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应当支持和参与红十字会开展的募捐救助活动。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所在的行业和单位应当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四条 红十字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红十字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发展基层组织、会员和红十字志愿者,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三)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四)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活动;
  (五)开展募捐,接受捐赠;
  (六)普及群众性初级救护、应急避险和防病知识,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七)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八)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和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建立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
  (九)参加国内、国际人道救援工作;
  (十)开展重建失散家庭联系服务工作;
  (十一)监督检查红十字标志的使用情况;
  (十二)依照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事宜;
  (十三)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第六条 红十字会的经费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人民政府的拨款;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以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行业和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所在部门和单位的资助;
  (五)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红十字会以及各国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八条 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标志适用范围和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执行。
  第九条 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热心红十字事业,履行会员义务的单位和公民,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或者个人会员。
  第十条 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聘请。
  第十一条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行业红十字会同时接受自治区红十字会的指导。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可以在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银行、旅游景点等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和救灾救助物资募捐接收点。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款物,处分捐赠款物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用于人道主义救灾救助。
  第十四条 对不适用于救助对象需求的捐赠物资和在救灾救助工作结束后收到或者剩余的捐赠款物,征得捐赠者同意,可以转用于红十字会备灾或者其他救灾救助工作。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应当具有适应当地需求的备灾救灾设施。
  第十六条 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向红十字会捐赠的物资,依法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人道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海关、检验检疫、税务、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单位应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并且按照国家规定减免税、费。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在执行救灾、救助、救护任务时,依法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应当优先通行。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救灾、救助、救护任务的红十字会车辆免交通行费。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红十字会开展的人道救助活动,无偿发布公益广告,对发布募捐款物收支情况等重要信息给予收费优惠。
  第二十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在各级各类单位职工和群众中招募红十字急救员。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会面向社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可以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
  红十字会对其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建立基金会,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专项基金。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的财产、经费以及接受的捐赠款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捐赠款物。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设立专门账户,接收、管理捐赠款项。
  第二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制度以及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审查监督制度,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二十八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其中专项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红十字会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九条 对红十字会在接收、管理、使用救灾救助款物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三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红十字会对在红十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贡献特别突出的中外人士,可以授予荣誉理事或者荣誉会员称号。
  第三十一条 滥用红十字标志的,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侵占、截留、挪用红十字会的财产、经费以及捐赠款物的,应当责令返还,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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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07〕6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业经2007年7月12日省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7月27日


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483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四条 纳税人使用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土地,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第六条 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一)大城市1.5元至24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18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2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9元。
  各市、县、镇、工矿区的具体税额幅度和税额标准,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原则,根据当地市政建设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土地划分为4至6个等级,并分别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批准执行。


  第八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军队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业务用地(不包括实行自收自 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用地)。
  (三)宗教寺庙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四)公园、名胜古迹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五)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六)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的确定,以土地管理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经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5年土地使用税。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前款(一)、(二)、(三)、(四)项所列单位的生产、经营及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按税收减免审批权限报请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征期为每年的2月、5月、8月和11月。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条例》办理。


  第十二条 2007纳税年度起,土地使用税依照本办法计算缴纳。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70号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现发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土建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适用本细则,其材料采购、设备安装的招标评标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 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保密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评标工作的组织与准备
第六条 评标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组建清标工作组;
(二) 组建评标委员会;
(三) 初步评审;
(四) 详细评审;
(五)撰写评标报告。
第七条 清标工作组由招标人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人员的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评标工作量确定。
第八条 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
  (一)本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二)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
(四)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五年内曾受过行政或党纪处分的人员。
第九条 清标工作组应在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进行评标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
(二)根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的合格性要求,以及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全部因素;
(三)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
(四)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评标工作使用的表格和评标内容必须注明依据和出处,招标文件未规定的事项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十条 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工作量和工程特点,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分工,交叉审核,确保评标质量。

第三章 初步评审

第十二条 对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包含符合性审查和算术性修正。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参加详细评审。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首先要听取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清标工作组关于工程情况和清标工作的说明,并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三)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清标工作组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和评标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内容要进行修正。
  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中含有限制、排斥投标人进行有效竞争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按规定对其进行修改,并在评标报告说明修改的内容和修改原因。
第十五条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包括:
(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二)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三)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资格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四)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提供了投标担保;
(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六)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成员单位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七)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提交分包协议,分包工作量不应超过投标价的30%;
(八)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九)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十)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十一)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如果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投标弄虚作假的,评标委员会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若满足符合性审查条件,但在其他方面存在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补正或者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但不得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十七条 符合性审查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清标工作组做出的算术性校核结果必须经评标委员会复核后方可采用。算术性修正后,投标人的报价排序与开标时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对修正的内容作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对算术性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应通过招标人向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进行书面确认的,其投标文件可参加详细评审。
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存有不同意见或未做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算术性修正结果。如果确认算术性修正无误,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如果发现算术性修正存在差错,应作出及时调整并重新进行书面澄清。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前,发现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个,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详细评审
第二十条 初步评审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投标报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通过合同条件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二)投标人未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也未减少投标人义务;
(三)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四)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五)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没有欺诈行为;
(六) 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应在算术性修正和扣除非竞争性因素后,以计算出的评标价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前,发现投标人的投标价或主要单项工程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一般控制在低于标底15%左右),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单价构成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投标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该报价可以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作废标处理。
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高于标底或相应工程概算投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要对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进行详细评审。如发现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一)相对资格预审时,其施工能力和财务能力有实质性降低,且不能满足本工程实施的最低要求;
(二)承诺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
(四)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证明材料虚假。
投标文件存在的其它问题应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但不得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投标人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的澄清内容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第二十六条 综合评分法是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不同分值权重对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对各项内容的评分方法如下: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价得分,一般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
(二)以投标人拟投入的财力资源情况,包括投标人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评价投标人的财务能力;
(三)以投标人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设备的配置情况,以及投标人制定的关键工序技术方案是否严密、可靠、有效评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
(四)以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识设计、主要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与进度要求的符合程度评价投标人的管理水平;
(五)以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类似公路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履约表现评价投标人以往施工业绩和履约信誉情况。
评标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沟通情况的基础上,分别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除评标价得分外,投标文件各项得分均不应低于其权重分的60%,且各项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第二十八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工作步骤:
(一)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列表;
(二)对在符合性评审过程中拒绝澄清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评分;
(三)对不能满足第二十一条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四)计算投标文件的评标价,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其中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应作废标处理;
(五)对投标文件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分,对不能满足第二十三条要求的作废标处理,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应进行澄清或量化评分;
(六)对各项评分进行汇总,拟定“综合评分排序表”,按评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得分排名第二和第三的为后备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工作步骤:
(一)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报价进行列表;
(二)对在符合性评审过程中拒绝澄清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
(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扣除非竞争性因素,计算出评标价,其中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作废标处理;
(四)对投标文件的合同条件、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审,对不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要求的作废标处理,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按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
(五)拟定“标价排序表”,按评标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标价排第二和第三的为后备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对于划分有多个标段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如果允许投标人为获得一个以上合同而提出优惠,评标委员会应考虑投标人提出的优惠,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以最有利于招标人利益为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充分评议,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章 评标报告
第三十三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组织编写评标报告(格式见附件),提交给招标人,并抄报交通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评标报告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
(二)招标过程(包括资格预审和开标记录);
(三)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以及废标说明);
(四)评标结果;
  (五)评标附表及有关澄清记录。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在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评标报告(三)(四)(五)项的每一页上签字。招标人和由招标人组织成立的清标工作组应对其所提供的评标信息签字负责。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保留意见,但应以书面方式在评标报告中阐述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第三十七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

第六章 纪律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自动解散。评标工作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同时归还招标人。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与投标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贷款方对评标工作有特殊规定的,可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公路 工程




评 标 报 告





招标人:
年 月 日



一、 项目概况
1、 项目范围
2、 建设标准、规模和施工标段划分情况
3、 资金来源
4、 项目批复
二、 招标过程
1、 招标代理(可选择内容)
2、 资格预审结果
3、 标书出售
4、 开标记录(如果有标底,标底应为开标内容之一)
三、 评标工作
1、 采用的标准、办法及依据
2、 评标委员会和清标工作组人员组成(见表1)
3、 初步评审
(1)符合性检查(见表2)
(2)资格复核
(3)算术性修正(见表3)
(4)澄清及有关情况说明
4、 详细评审
(1)合同条件审查(见表4)
(2)评标价计算与评审(见表5)
(3)技术评审(见表6)
(4)澄清情况说明
(5)综合评价(见表7)
四、评标结果
(1)评价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见表8)
(2)有关不同意见(如果有)
(3)合同签署前建议招标人应处理的有关事宜
五、附表及有关澄清资料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项目名称: 表1
姓 名 现(原)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称 签字
主任委员
委员








续表1
清标工作组人员 姓 名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称 签字
组长
成员 1
2
3
4



符合性审查表
项目名称:
合 同 段: 表2
投标人名称 审 查 内 容 1. 2. 3. 4. 5. 6. 7. 8.
1 投标文件(含投标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字迹清晰
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3 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除法人名称发生合法变更外未发现投标法人变化或重组,其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
4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时效、内容和要求提供了投标担保
5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联合体协议,此协议不应与申请资格预审时发生实质性变化
7 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提交分包协议,分包工作量不应超过投标价的30%
8 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9 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0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 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结 论

说明:1、上述各项中用“√”表示通过,“Ⅹ ”表示不通过;
2、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Ⅹ”,则结论为“Ⅹ”,表示该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
3、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Ⅹ”,必须单独说明,附有关附件。

主任委员: 委员: 行政监督人:

投标价算术性修正表

项目名称:
合 同 段: 表3
章 节 投标单位内容 1 2 3
最终投标报价 修正后报价 修正率 最终投标报价 修正后报价 修正率 最终投标报价 修正后报价 修正率
第100章 总 则
第200章 路基
第300章 路面
第400章 桥梁、通道、涵洞
第500章 隧道
第600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第700章 绿化及环境保护
(1) 工程量清单
(2) 计日工
(3) 暂定金及其他非竞争性因素
(4) 报价(1)+(2)+(3)

主任委员: 委员: 行政监督人:

合同条件审查表

项目名称:
合 同 段: 表4
投标人名称 审 查 内 容 1. 2. 3. 4. 5. 6. 7. 8.
1 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2 投标人未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也未减少投标人义务
3 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4 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5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没有欺诈行为
6 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要保留
结 论

说明:1、上述各项中用“√”表示通过,“Ⅹ ”表示不通过;
2、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Ⅹ”,则结论为“Ⅹ”,表示该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不能通过审查;
3、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Ⅹ”,必须单独说明,附有关附件。

主任委员: 委员: 行政监督人:


评标价计算评审表

项目名称:
合 同 段: 表5
1. 2. 3. 4. 5. 6. 7. 8.
最终投标报价
算术性修正结果
评标价
依招标文件规定计算的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
招标人标底(如果有)
评标价/招标人标底(%)
复合标底计算结果
评标价/复合标底(%)
计算各投标人评标价得分
确定投标人排名顺序

说明:1、应说明招标人标底编制与概算相应内容之间的关系;
2、应给出复合标底计算原则和计算公式;
3、应明示打分方法和依据。

主任委员: 委员: 行政监督人:

技术评审表(汇总表)
项目名称:
合 同 段: 表6
评价内容 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主要情况 权重分 1. 2. 3. 4. 5. 6. 7.
投标人财务能力和投入本工程的财力资源
投标人承诺的质量检测设备完备情况和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设备的配置情况,以及投标人制定的关键工序技术方案是否严密、可靠、有效
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识设计、主要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与进度要求的符合程度
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的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以及履约表现,评价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情况
得分汇总

说明:1、应给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内容评分或评价依据;
2、投标人资格与能力相对资格预审时发生退化,如为实质性的,应按规定进行废标;否则,应按标准扣减得分;
3、对技术评审各项内容的评分结果不应小于该项权重最高得分的60%。

主任委员: 委员: 行政监督人:

技术评审表(个人打分表)
项目名称:
合 同 段: 表6(续)
评价内容 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主要情况 权重分 1. 2. 3. 4. 5. 6. 7.
投标人财务能力和投入本工程的财力资源
投标人承诺的质量检测设备完备情况和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设备的配置情况,以及投标人制定的关键工序技术方案是否严密、可靠、有效
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识设计、主要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与进度要求的符合程度
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的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以及履约表现,评价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情况
得分汇总

说明:1、应给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内容评分或评价依据;
2、投标人资格与能力相对资格预审时发生退化,如为实质性的,应按规定进行废标;否则,应按标准扣减得分;
3、对技术评审各项内容的评分结果不应小于该项权重最高得分的60%。

评标委员签字:


综合评价汇总表
项目名称: 表7
标段 投标人名称 评标价得分 技术评审得分 总分 排序
1 1
2
3
4
5
6
7
8
2 1
2
3
4
5
6
7
8
3 1
2
3
4
5
6
7
8
4 1
2
3
4
5
6
7
8
1
2
3
4
5
6
7
8

主任委员: 委员: 行政监督人: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项目名称: 表8
合同段 推荐中标候选人 预期中标价 备 注
1 1
2
3
2 1
2
3
3 1
2
3
4 1
2
3
5 1
2
3
6 1
2
3






说明:1、有关情况说明;
2、不同意见(如果有)。

主任委员: 委员: 行政监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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