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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成片开发区规划地政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47:48  浏览:86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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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成片开发区规划地政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成片开发区规划地政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适应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成片开发区的规划、地
政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成片开发区的规划、地政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成片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以行政划拨或有偿出让方式将成片未经开发的土地交由企业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区域。开发区由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局)划定。
第四条 市规划国土局是各开发区规划、地政管理的主管部门,区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市规划国土局的授权,对辖区内开发区的规划、地政进行管理,并依职权进行监督。
第五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地政管理的规定进行建设。组织开发区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对开发区内的其他企业的建设活动负保证责任,并进行监督。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开发企业受市规划国土局的委托,根据深圳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组织编制开发区的规划,报经市规划国土局批准后实施。
开发区内的企业依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实施建设。
第七条 市规划国土局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开发区的规划进行调整。开发企业在实施规划的过程中需要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须报市规划国土局审批。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在开发区内安排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应当服从。
第九条 市、区规划国土部门对开发区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地政管理
第十条 开发区内已划定用地红线但尚未征用的土地,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土地统一由市规划国土局征用,也可由市规划国土局委托区规划国土部门代征。按前款规定统一征用的土地,由市规划国土局进行统一出让。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需要使用已征用的行政划拨的土地进行建设,须于每年九月底前向市规划国土局报送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由市规划国土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开发区土地使用年限已有规定的,继续有效;没有确定土地使用年限的,由市规划国土局根据其经营年期核定其土地使用年限,但经营年期超过市政府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的,由市规划国土局按市政府的规定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或经营年限均没有规定的,由市
规划国土局根据市政府的规定确定土地使用年限。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需要使用行政划拨土地的,每一项目的用地都必须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按市场价格缴交地价款,经批准允许外销商品住宅的,按外销市场价格缴交地价款,但开发企业已支付的征地费、土地开发费及市政设施配套等费用应
从地价款中扣除。开发企业须按本规定履行报建手续后,方能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转让、出租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已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二)已交清地价款;(三)已领取《房地产证》。
开发企业抵押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按《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使用原行政划拨土地的,市规划国土局按《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中规定的乙种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六条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以前,企业或个人受让土地使用权的,该用地视为行政划拨用地,土地使用者按《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规定的乙种收费标准缴交土地使用费。在本规定颁布后,企业或个人出租、转让或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按《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
让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以后至本规定施行之日止,企业或个人无论从开发企业或从其他单位、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该项目用地视为有偿受让用地,土地使用者按《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规定的甲种收费标准缴交土地使用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按转
让土地使用权当年市政府规定的协议地价标准向市规划国土局补交地价款。但企业或个人已支付的征地费、土地开发费应从地价款中扣除。
开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让有偿受让(指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已支付地价款)的土地使用权,不需补交地价款,按规定缴交土地增值费。

第四章 建筑设计管理
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需要使用区内土地进行建设的,须持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的出让合同,按有关规定,到市规划国土局办理建筑报建手续。
第十九条 拥有建筑设计审批权的开发企业,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建筑审批权予以取销。

第五章 产权产籍及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的房地产权登记由所在区房地产登记部门进行初审,报经市规划国土局复审后,统一颁发《房地产证》。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组织物业管理公司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其开发经营的物业,实施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市规划国土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市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规划国土局按照《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未按《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及本规定擅自转让、抵押、出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市规划国土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未按基本建设管理法规进行建设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过去对各开发区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宝安县对成片开发区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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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0年第3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0年第3期公报)

1960年2月17日
任命姚依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部长。
免去程子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部长的职务。
1960年3月4日
任命柯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7日起施行。




市长 别必雄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机制,切实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和按规定使用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以及政府采用BT、BOT等方式运作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合理划分市、区两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事权。凡列入市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项目,由市级职能部门审批、监管;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项目,由区级职能部门审批、监管。党政机关楼堂馆所等国家、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发改部门按照上述范围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四条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
  (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环保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交通等基础设施;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严格实施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严格实行“五制”,即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责任终身制。对由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明确项目法人,统一规范管理;
  (四)严格实行审计监督,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都应纳入审计范围,由市政府投资审计局依照审计法律、法规和《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襄阳政发[2012]1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六条 市发改部门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实施的协调监督等管理职能。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审批制。
  对采取直接投资的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和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书);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为提高审批效率,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或使用政府资金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公开选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单位,以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前瞻性。
  第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度。市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襄阳市发展规划提出投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纳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项目单位对已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提前开展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等前期研究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项目评估制度。市发改部门对项目单位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和审查。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争议较大的项目,在审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市发改部门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十条 加强项目预算管理。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和预算编制工作。市政府投资审计部门按照《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对项目预算进行审计。
  项目预算以市政府投资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预算审计结论和项目批复文件中的招投标核准意见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评估审查费用纳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项列支。
  市发改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选取具有资质的项目评估审查中介机构。招标公告中应约定其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确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第三章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每年11月底以前,向市发改部门报送本部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纳入下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已开展前期深度研究,且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的项目中筛选。
  第十五条 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建投公司及其他政府投融资机构根据项目申报、储备情况和本级财力、融资状况,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和“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并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十六条 市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需临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项目建设和预算变更管理



  第十七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按有关规定推行“代建制”。由襄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本办法施行后,市建委应尽快制定“代建制”实施办法。
  实行“代建制”管理之前,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分离的原则,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建设监理制度,应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应当严格按规定的程序依法实行招投标并订立合同。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并完成招投标后,市财政部门和建投公司等政府投融资机构按照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合同拨付资金。
  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保留的待结价款应在结算审计完成后才能结清。未经结算审计,不得结清工程款。
  对重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工程款根据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评价或审计建议予以拨付。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预算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调整建设方案、变更设计、增加隐蔽工程量、调整特殊材料和设备价款等原因,工程预算变更超出合同总价5%以上的(或者一次性单项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及累计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按程序报批并提供相关认证手续,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对其进行重点审计;在合同总价5%以下的(或者一次性单项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下及累计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协商一致,审计机关应派员参加,及时掌握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房建、市政工程由市建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工业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文教卫及其他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方、建设方、项目移交管理方应同步参加上述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公路(道路)工程验收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已完工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并指导和检查各项目单位开展项目自评价工作。市发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相关项目单位在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下达3个月内,向市发改部门报送项目自评价报告。
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并向市政府提交后评价报告,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组织实施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家或相关专业人员成立评价工作组。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成果作为以后改进规划编制、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经批准列入市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均要制定项目实施路线图,每月按时向市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由市发改委稽查机构按照路线图予以跟踪督办,重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予以跟踪督办。对于因工作不力造成进度缓慢的,提请市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及其他政府融资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拨付使用等财务活动实施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合理、专款专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按国库集中收付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等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投资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项目预算、招标投标、施工、监理、资金使用等环节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市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全覆盖,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督促重大建设项目高效、廉洁实施,确保权力行使安全、资金运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干部成长安全。要重点督查建设项目规划立项是否符合上级规定、审批和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五制”原则是否得到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是否规范、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职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实行项目施工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单位要在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
 (二)违规拨付财政性建设资金的;
 (三)违规出具审计报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等相关工作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出现重大失误、经查证属实的,列入企业黑名单,市发改、审计、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3年内不得聘请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相关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清除出我市建筑市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做项目前期工作,不履行基本建设审批手续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增加项目预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或改变建设内容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管理不严造成工程资金严重浪费和损失的;
 (四)未经结算审计办理最终结算和验收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部门负责解释。市发改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会同市财政、监察、审计、建设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襄樊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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