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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9:22:50  浏览:96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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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穗科函字(1999)139号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根据《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科技创新为重要特征,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个体等多种经济成分。
第三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归口管理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工作;市科委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级市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当地民营科技企业初审工作。
第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标准,除应符合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合法的专利、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或具有从事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的能力;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30%以上;
(三)科技开发费用应占年技工贸总收入2%以上;
(四)企业依法经营一年以上,运行机制良好,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科研工作成绩;
第五条 认定民营科技企业的程序:
企业自愿向区、县级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级市科技行政部门依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市科委批准,颁发《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民营科技企业,可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区管委会审查后,直接报市科委认定。
《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由市科委统一制发。
第六条 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报表》(见附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有关技术成果资料证明材料;
(四)科技人员的学历证明材料;
(五)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第七条 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凭《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办理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按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九条 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每年由归口管理的区、县级市科技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组织年审,年审结果报市科委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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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各县区党委、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各单位,各驻淮部队:

  《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27日

  第一条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障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是指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影响经济环境优化、妨碍经济发展的各类过错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职活动中,发生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四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包括党纪处分、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党纪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组织处理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

  第五条 行政许可机关违反行政许可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无行政许可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不按规定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环节、程序和收费等事项的;无法定依据,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培训,或借行政许可之机,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赞助的;无法定依据,擅自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环节的;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考试,或不根据招标结果、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作出许可决定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行政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无正当理由不予行政许可,不颁发许可决定批文、证照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履行法定一次性告知义务的;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法定期限或公开承诺期限内办结许可申请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第七条 执法主体不具有合法资格,或使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责令改正,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不按规定职责、权限、程序进行检查的;调取查阅行政相对人财务会计资料超过规定时限的;索要行政相对人的财物或收受行政相对人的馈赠、报酬的;参与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的;要求行政相对人报销费用的;利用职权为本单位、本人、亲友和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违反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没收行政执法证件,并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不接受、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不如实反映检查结果,在执法检查中徇私枉法的;对投诉、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条 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产(商)品进行抽样、抽检、处理样品的,给予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以抽检为名借机刁难当事人或借用抽检职权营私舞弊,将样品私分或据为己有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两告知、一签字”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超越处罚权限实施处罚或重复处罚的;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侵入、非法搜查执法对象的住处或经营场所,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生产经营者财物的;收缴罚没款不开具合法票据,或不缴入规定账户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种类、范围、幅度、标准,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移交,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的。

  第十二条 违反治理公路、水路“三乱”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国道、省道、水路设置检查站(卡)拦截车船检查的;违法扣押车船物资和收费、罚款的;未经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县、乡道路检查的;违反“绿色通道”规定,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查扣、处罚的;对所辖地方和单位的公路、水路“三乱”问题放任不管或查禁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超越权限,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擅自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延长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的;将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以中介服务名义收费的;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继续执行或按原标准收取的;对法定的服务收费项目,只收费而不提供服务或提供部分服务的;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授权、委托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方式收费的;将应当由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检验、商业保险等服务变成强制、有偿服务,强行收取费用的;搭车收费的;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收费不出具合法票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按规定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收取或未按规定进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规定账户监管的。

  第十四条 违反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对违法建设,非法阻工,强揽工程,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哄抢、偷盗施工材料,敲诈勒索,破坏工程设施等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支持、放任亲友和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实施违法建设、寻衅滋事、阻挠施工、强揽工程、强装强卸、强买强卖等行为的;挪用、截留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土地复垦等专项资金的。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联系单位违反招商引资有关规定,对所联系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帮助、不服务,或帮助、服务不到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给予责任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招商引资、企业经营和项目申报优惠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不执行应给予投资创业者优惠政策的;对规定的优惠政策,附加其他条件才予以落实的;挤占、截留、挪用和索要扶持企业的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第十七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对从事出租车营运、客运、货运、航运服务的运输企业和个人出现的宰客、拒载、强行服务、不文明服务等行为监查不力,社会影响较大的;对农资、粮食、工业品、建材、装潢材料、农村集贸等市场出现的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现象查禁不力,影响较大的。

  第十八条 违反投诉受理工作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对受理的投诉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的;对上级组织、领导人和投诉受理机构批转的投诉不及时办理或不按时反馈办理结果的;对投诉受理机构组织的处理投诉问题的活动,要求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不落实投诉受理机构作出的决定,影响投诉问题解决的;在处理投诉中隐瞒实情、掩盖护短的。

  第十九条 在机关行政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不贯彻落实上级决定、决议或者违背上级决定、决议的;不实行政务公开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不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工作质量低下的;不落实限时办结制,推诿拖延,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成本或者难度的;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贻误工作的。

  第二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态度冷漠、生硬,作风蛮横、粗暴的;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串岗,从事打牌、下棋、看小说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或在电脑上玩游戏、聊天、听音乐、炒股的;把当事人的解释、说明、申辩视为态度不好,予以加重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人在一年内同一错误行为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以情节较重和严重给予处理或处分;主动发现并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所获得的各种经济和非经济利益,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扣押、退还,非经济利益予以取消或纠正;造成损失需要赔偿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应处理而不处理,或处理不到位,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暂停职务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一年内发生一起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处理;发生两起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处理;发生三起以上(含三起)的,暂停或免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影响较大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者的处理结果,要及时告知同级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有明确检举人或者控告人的应当告知其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行为人发生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过错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淮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淮北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疾控中心关于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疾控中心关于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疾控中心(卫生防疫站):

为严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蔓延和扩散,指导和规范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受卫生部委托,我中心组织专家起草了《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导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参照执行。

同时,请尽快将此指导原则转发地、市、县级疾控中心(卫生防疫站),以指导“非典”的防治工作。各单位可通过中国疾控中心网站(www.Chinacdc.net.cn)下载技术方案。

特此通知。

附件:

1.《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导原则》(试行)

2.各种污染物的常用消毒方法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三年五月一日



附件1:
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引


为指导、规范公共场所、学校和托幼机构的预防性消毒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公共场所和学校和托幼机构等人员聚集性活动场所进行传播,特制定本方案。

一、经常性消毒措施指引

1、公共场所、学校和托幼机构应首选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

2、应保证空调系统的供风安全,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要直接排到室外。未使用空调时应关闭回风通道。

3、对地面、墙壁、电梯等表面定期消毒。

消毒时应按照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方法,依次进行喷雾消毒。喷雾消毒可用0.1%—0.2% 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为500mg/L~1000mg/L二溴海因溶液或有效氯为500mg/L~1000 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雾。用药量:泥土墙吸液量为150 mg/m2~300 ml/m2,水泥墙、木板墙、石灰墙为100 ml/m2。地面消毒喷药量为200ml/m2~300ml/m2,由内向外进行喷雾消毒,作用时间应不少于60分钟。

4、对经常使用或触摸的物品、食饮具定期消毒。

对人体接触较多的柜台、桌椅、门把手、水龙头等可用0.2%~0.5% 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为1000mg/L~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消毒作用15-30分钟。食饮具可用流通蒸汽消毒20min(温度为100℃);煮沸消毒15-30分钟;使用远红外线消毒碗柜,温度达到125℃,维持15 分钟,消毒后温度应降至40℃以下方可使用。对不具备热力消毒的单位或不能使用热力消毒的食饮具可采用化学消毒法。如,用有效氯含量为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有效溴为250-500mg/L的二溴海因溶液、200mg/L二氧化氯的溶液浸泡、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30 min。消毒后清水冲洗、空干保存备用。

5、勤洗、勤晒衣服和被褥等,亦可用除菌消毒洗衣粉和洗涤剂清洗衣物。

6、卫生间、厨房和居住的房间要经常打扫,卫生洁具可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擦拭作用30分钟。

二、发现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时的终末消毒措施指引

1、对于体积较小的房屋进行空气消毒和物体表面消毒时,每立方米用15% 过氧乙酸溶液7 ml(即每立方米用过氧乙酸1克),放置瓷或玻璃器皿中,底部用装有适量酒精的酒精灯加热蒸发,密闭熏蒸2 小时,再开门窗通风。熏蒸消毒时要注意防火,还要注意过氧乙酸有较强的腐蚀性。

2、体积较大的房屋,密闭后应用0.3%—0.5%过氧乙酸溶液或3%的过氧化氢溶液,按每立方米20ml的量进行气溶胶喷雾消毒,作用1小时后即可开门窗通风。

3、调系统应停止使用,整个供风设备和送风管路用有效氯为500~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进行浸泡或擦拭消毒。

4、对地面、墙壁、电梯表面等进行消毒时,应按照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方法,依次进行喷雾消毒。喷雾消毒可用0.3%~0.5%过氧乙酸溶液为500mg/L~1000mg/L二溴海因溶液或有效氯为1000mg/L~2000 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雾。 泥土墙吸液量为150 mg/m2~300 ml/m2,水泥墙、木板墙、石灰墙为100 ml/m2。对上述各种墙壁的喷洒消毒剂溶液不宜超过其吸液量。地面消毒先由外向内喷雾一次,喷药量为200ml/m2~300ml/m2,待室内消毒完毕后,再由内向外重复喷雾一次。以上消毒处理,作用时间应不少于60分钟。

5、病人用过的餐(饮)具、污染的衣物若不能集中在消毒站消毒时,可在疫点进行煮沸消毒或浸泡消毒。作浸泡消毒时,必须使消毒液浸透被消毒物品,可用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为250mg/L~500mg/L二溴海因溶液或有效氯为250mg/L~500 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对污染重、经济价值不大的物品和废弃物,在征得病家同意后焚烧。

6、必要时对厕所、垃圾、下水道口、自来水龙头、缸水和生活污水等进行消毒。



















附件2:

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



1.地面、墙壁、门窗:用0.3%~0.5% 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为500 mg/L~1000 mg/L二溴海因溶液或有效氯为1000mg/L~2000 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雾。泥土墙吸液量为150 ml/m2~300 ml/m2,水泥墙、木板墙、石灰墙为100 ml/m2。对上述各种墙壁的喷洒消毒剂溶液不宜超过其吸液量。地面消毒先由外向内喷雾一次,喷药量为200 ml/m2~300 ml/m2,待室内消毒完毕后,再由内向外重复喷雾一次。以上消毒处理,作用时间应不少于60分钟。

2.空气:房屋经密闭后,每立方米用15% 过氧乙酸溶液7 ml(1g/m3),放置瓷或玻璃器皿中加热蒸发,薰蒸2 小时,即可开门窗通风。

3.衣服、被褥、书报、纸张:耐热、耐湿的纺织品可煮沸消毒30分钟,或用流通蒸汽消毒30 分钟,或用有效氯为250 mg/L~500 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不耐热的毛衣、毛毯、被褥、化纤尼龙制品和书报、纸张等,可采取过氧乙酸薰蒸消毒。薰蒸消毒时,将欲消毒衣物悬挂室内(勿堆集一处),密闭门窗,糊好缝隙,每立方米用15% 过氧乙酸7ml(1g/m3),放置瓷或玻璃容器中,加热薰蒸1小时~2小时。或将被消毒物品置环氧乙烷消毒柜中,在温度为54℃,相对湿度为80%条件下,用环氧乙烷气体(800mg/L)消毒4小时~6小时;或用高压灭菌蒸汽进行消毒。

4.病人排泄物和呕吐物:稀薄的排泄物或呕吐物,每1000 ml可加漂白粉50克或有效氯为2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2000ml,搅匀放置2小时。无粪的尿液每1000ml加入干漂白粉5克或次氯酸钙1.5克或有效氯为1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100 ml混匀放置2小时。成形粪便不能用干漂白粉消毒,可用20% 漂白粉乳剂(含有效氯5%),或有效氯为500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2 份加于1份粪便中,混匀后,作用2小时。

5.餐(饮)具:首选煮沸消毒15 分钟~30 分钟,或流通蒸汽消毒30 分钟。也可用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为250mg/L~500mg/L二溴海因溶液或有效氯为250mg/L~500 mg/L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

6.食物:瓜果、蔬菜类可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10分钟,或用12mg/L臭氧水冲洗60分钟~90分钟。病人的剩余饭菜不可再食用,煮沸30分钟,或用20% 漂白粉乳剂、有效氯为5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消毒2 小时后处理。也可焚烧处理。

7.盛排泄物或呕吐物的容器:可用2% 漂白粉澄清液(含有效氯5000 mg/L)、或有效氯为5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或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30 分钟,浸泡时,消毒液要漫过容器。

8.家用物品、家俱:可用0.2%~0.5% 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为1000mg/L~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浸泡、喷洒或擦洗消毒。

9.手与皮肤:用0.5%碘伏溶液(含有效碘5 000 mg/L)或0.5%氯己定醇溶液涂擦,作用1 分钟~3 分钟。也可用75%乙醇或0.1%苯扎溴铵溶液浸泡1 分钟~3 分钟。必要时,用0.2% 过氧乙酸溶液浸泡,或用0.2% 过氧乙酸棉球、纱布块擦拭。

10.病人尸体:对病人的尸体用0.5% 过氧乙酸溶液浸湿的布单严密包裹后尽快火化。

11.运输工具:车、船内外表面和空间,可用0.5% 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为1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至表面湿润,作用60 分钟。密封空间,可用过氧乙酸溶液薰蒸消毒。对细菌繁殖体的污染,每立方米用15% 过氧乙酸7 ml(1g/m3),对密闭空间还可用2%过氧乙酸进行气溶胶喷雾,用量为8ml/m3 ,作用60分钟。

12.垃圾:可燃物质尽量焚烧,也可喷洒10000 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作用60 分钟以上。消毒后深埋。

13.疫点内的生活污水,应尽量集中在缸、桶中进行消毒。每10 L污水加入有效氯为10000ml/升的含氯消毒溶液10ml,或加漂白粉4 克。混匀后作用1.5小时~2小时,余氯≥6.5mg/L时即可排放。

为方便工作,将各种污染对象常用消毒方法、消毒剂量等列于下表,现场消毒时可参照进行。



附表 污染场所、污染物品的消毒处理方法与剂量

消毒场所
消毒方法
用 量
消毒时间

室外污染表面
500mg~1000mg/L二溴海因喷洒

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喷洒

漂白粉喷撒
500ml/m2

500ml/m2

20g/m2~40g/m2
30min

60min ~120min

2h~4h

室内表面
250mg/L~5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

0.5%新洁而灭擦拭

0.5%过氧乙酸薰蒸

500mg/L~1000mg/L二溴海因喷洒

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喷洒

2%过氧乙酸气溶胶喷雾

0.2%~0.5%过氧乙酸喷洒
适量

适量

适量

100 ml/m2~500ml/m2

100 ml/m2~500ml/m2

8ml/m3

350ml/m2




60min~90min

30min

60min ~120min

60min

60min

室内地面
0.1%过氧乙酸拖地

0.2%~0.5%过氧乙酸喷洒

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喷洒
适量

200 ml/m2~350ml/m2

100 ml/m2~500ml/m2


60min

60min~120min

室内空气
紫外线照射

臭氧消毒

15%过氧乙酸薰蒸
1W/m3

30mg/m3

7ml/m3
30min~60min

30min

120min

餐、饮具
蒸煮

臭氧水冲洗

含氯消毒剂浸泡

远红外线照射
100℃

≥12mg/L

250 mg/L~500mg/L

120℃~150℃
10min~30min

60min~90min

15min~30min

15min~20min

被褥、书籍、电

器电话机
环氧乙烷简易薰蒸

0.2%~0.5%过氧乙酸擦拭
1500mg/L

适量
16min~24h

服装、被单
煮沸

250mg/L~500mg/L含氯消毒剂浸泡

0.04%过氧乙酸浸泡
100℃

淹没被消毒物品

淹没被消毒物品
30min

30min

120min

游泳池水
加入含氯消毒剂

加入二氧化氯
余氯0.5mg/L

5mg/L
30min

5min

污水
10%~20%漂白粉溶液搅匀

30000mg/L~50000mg/L溶液搅匀
余氯4mg/L~6mg/L
30min~120min



粪便、分泌物
漂白粉干粉搅匀

30000mg/L~50000mg/L含氯消毒剂
1:5

2:1
2h~6h

2h~6h

尿
漂白粉干粉搅匀

10000mg/L含氯消毒剂搅匀
3%

1:10
2h~6h

2h~6h

便器
0.5%过氧乙酸浸泡

50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
浸没便器

浸没便器
30min~60min

30min~60min


2%碘酒、0.5%碘伏、0.5%氯己定醇液擦拭

75%乙醇、0.1%新洁而灭浸泡
适量

适量
1min~2min

5min

运输工具
2%过氧乙酸气溶胶喷雾
8ml/m3
6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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