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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提出离婚后就离开原籍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18:33  浏览:8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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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提出离婚后就离开原籍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提出离婚后就离开原籍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64年1月18日,最高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民上字第78号关于民事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你们在来文中提到对我院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法行字第6493号批复在理解上发生分歧,因而给工作带来一定困难。我们认为这个批复解决的是原告和被告居住两地的民事案件管辖问题,它包括两点基本内容:一、民事原告直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以书面起诉是应该受理的,受理法院如有需要询问原告的事项,可以委托原告人所在地法院代为询问原告;二、如必须原告亲到受理法院出庭时,也可令其出庭。
在受理女方提出离婚后就回到外县或外省娘家居住的离婚案件,也应根据上述批复的精神进行处理。对于这类案件,如强使女方返回处理可能会引起意外事件发生的,可以委托女方居住地法院代为调查和询问,则不宜坚持令原告回原居住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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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关于中国银行同河南省人民政府签订金融合作意向书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关于中国银行同河南省人民政府签订金融合作意向书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
你行上报的《关于中国银行同河南省人民政府签订金融合作意向书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豫银办发〔1998〕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中国银行同河南省人民政府签订的金融合作意向书有违公平竞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地方政府与商业银行的相互支持,应该是一种普遍的协作关系,而河南省人民政府和中
国银行签订金融合作意向书,政府承诺用行政手段帮助中国银行清收不良贷款、向中国银行通报发展计划、推荐融资项目、前期介入项目、信息交流等,中国银行承诺对部分企业在年度授信额度内用款不再提供抵押或担保,这样做,实际上使中国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中,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二、中国银行同河南省人民政府签订金融合作意向书有违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要把政府职能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把生产经营的权力真正交给企业。政府不应直接干预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不能形成科学决策的投资体制,容易造成责任不清和决策失误。
三、中国银行同河南省人民政府签订金融合作意向书有违建立正常的金融法制秩序。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政府、银行都应该在遵守统一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积极发挥各自的作用,而金融合作意向书中不少“合作”的内容都是政府的应尽职责和银行的正常的服务,这势必造成权利和
义务的颠倒,同时容易引起其他银行的效仿,对建立正常的金融法制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也不利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鉴于上述理由,总行认为,中国银行同河南省人民政府签订金融合作意向书的做法欠妥。请你分行接此批复后,立即转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复。



1998年7月28日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法治长春”创建活动的决议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法治长春”创建活动的决议

(2010年4月29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贯彻中共长春市委《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法治长春”活动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普法依法治市工作,不断提升我市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快我市法治化建设进程,特作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加强依法行政

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要带头学法用法,切实提高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以建设服务型、法治型、效能型和廉洁型政府为目标,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水平,着力建设法治政府。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和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制度;完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重大项目风险评估、审查监督制度。

二、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公正司法

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依法及时纠正司法过错行为;深入推进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务公开、监(所)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强化政治和业务培训,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三、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加强经济法治建设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提高物权保护水平,完善投资保护措施;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保障、节能降耗、劳动用工、税费收缴等监管体制,促进各类企业依法经营;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落实,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夯实法治长春创建基础;完善以职代会为基础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促进基层企事业单位依法管理、依法经营。

五、进一步完善“法律六进”机制,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突出学习宣传宪法,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广泛宣传有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围绕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拓展法律宣传领域,创新形式、强化效果,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完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防止和打击农村黑恶势力插手干预农村各项事务;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进基层;健全完善群防群治和联防联治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加大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与信访部门协调配合力度,把法制教育与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结合起来,确保上访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逐步健全完善各级领导大接访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七、进一步深化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法律服务领域管理创新

完善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体系;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律师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延伸法律服务范围,推进法律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加大法律服务领域监管力度,建立法律服务质量监督体系,促进法律服务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监督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

八、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多种监督手段,形成监督合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纠正和查处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行为,确保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加强行政监督,强化对重要部门、重大事项和重要岗位的监督;强化司法监督,加强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惩治司法腐败,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畅通各种监督渠道。

九、进一步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切实营造全民参与舆论氛围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创办法制栏目,有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法制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政府网站和专业普法网站成为群众学习法律知识、获取法律帮助的有效途径;加强各种法制宣传教育园地、阵地建设,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手段;鼓励、引导和规范法律志愿者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全市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治长春”创建活动,按照本决议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在创建活动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大对“法治长春”创建活动的监督力度,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创建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本决议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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