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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送《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47:45  浏览:98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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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送《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监局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送《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监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各地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正在全面展开、抓紧进行。
为了统一审定工作要求、保证审定工作质量,使审定工作有步骤地进行,我局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曾于一九八三年四、五月以劳人锅局〔1983〕25号、38号文件,先后发出了《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审批工作若干问题
的意见》,对当前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单位资格审定的范围、依据、原则、重点、要求和评定等若干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推动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两年来,随着资格审定工作的深入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针对这些情况,今年七月我们在无锡召开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着重进行了研究,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
的补充意见》,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
对于工作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局。
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
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一、关于审定范围
1.已取得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如仅设计、制造分汽缸,则其设计、制造资格予以承认,可不必进行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的审批和发证;但如兼设计、制造其他压力容器,则必须进行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审批和发证。
2.制造压缩机、冷冻机和空分设备的单位,如所生产的压力容器属于该机器上的附属(非主体)容器,则可不单独进行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审批和发证,其制造许可证的审定工作可随该机械产品进行,但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压力容器的有关监察规程和技术标准;如所生产的
压力容器不属于该机器上的附属容器或不属于该机器的部件,则必须对该单位进行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的审批和发证。
3.制造纺织工业用紫铜烘筒的单位,可不按第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进行资格审定。
4.下列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可暂不进行设计、制造资格的审定工作:
(1)属于消防器材的消防用压力容器,如灭火器、消防车等;
(2)属于科学研究性的压力容器,但不泛指“新产品”和科学研究装置中的压力容器;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如塑料容器、玻璃钢容器、石墨换热器等,但非金属衬里的容器不属此类;
(4)非独立性压力容器,即附属在机器、仪表、车辆、飞机、军事装备上面并属于其部件之一的容器,如汽车上的压缩空气罐、气泵上的空气贮气罐等,但液化气体槽车不属此类;
(5)由管子构成的无壳体压力容器,如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但以管子为壳体的容器不属此类。
二、关于设计、制造申请的受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一九八四年底以前从未设计、制造过该品种压力容器者;
(2)制造质量保证体系或设计工作程序尚未建立,或无运转见证产品或见证产品不典型者;
(3)非专业设计单位申请压力容器设计,但尚无专门的设计机构或设计人员少于七人(一、二类)或十人(三类)者(只申请单一品种或定型产品设计者,人数要求可适当减少);
(4)以学会、协会、资询公司或联营公司等联合体名义申请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者;
(5)个体企业或检验单位申请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者。
2.使用单位和学院(校)申请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应预先取得其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同意,否则不予受理。
3.乡镇企业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目前一般不予审批。
4.各单位所申请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类别和品种应一次全部提出,统一安排审定。对于审定后又申请类别升级或增加品种者,目前一般暂不受理。
三、关于受检准备和迎检工作
1.申请压力容器制造的单位,应在审查组进厂后随即提供审查工作所必须的有关资料。所提供的资料目录和要求,可参照附件“审查工作资料准备目录”执行。
2.受检单位和迎检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审查工作纪律:
(1)坚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停产待查,不得突击销售产品;
(2)坚持实事求是,不得隐瞒情况,不得转移产品,不得随意涂改原始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3)生活接待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具体事项可参照劳人锅局〔1985〕24号文件执行。
以上各项,如有违反又不听劝阻或性质严重者,审查组有权根据情况采取措施,停止审查或宣布审查不合格。
四、关于制造条件
1.封头热压成形,不得采用“地炉”加热。
2.制造不锈钢和有色金属容器,应有气体保焊设备、独立的生产场地、专用工具和必要的保护条件,防止对材料表面的损伤。
3.一般应有自动设备。产品的自动焊应占有相当比例。
4.现场组焊单位的施工现场应有固定或可移动的焊材库、暗室、焊机房等。焊材库的相对湿度和暗室的温度应符合要求。
5.无损检测人员应经资格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6.含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厂,在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的职工总数中,技术人员比例一般不应低于5%。
7.根据国家计量局颁发的《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的规定,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三级以上计量合格证,凡尚未取得该合格证的,应限期达到要求。
8.在满足下述条件下,允许小型企业聘请有条件的大中型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或研究单位进行压力容器制造的技术扶持工作。此时,技术扶持单位派往该企业的人员可视为该企业制造质量保证体系的人员。
(1)由单位双方签订扶持协议,协议期限不应少于二年,并预先取得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
(2)协议期间,技术扶持单位派往该企业的人员应相对稳定;技术扶持单位应对技术和产品质量负责,并负责进行技术培训工作;
(3)协议期满后,由复审机构进行验收,主要考察该企业能否真正独立地胜任质量保证工作,技术人员是否能适应技术工作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4)技术扶持单位的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体系在岗责任人员,不得派往外单位从事长期的技术扶持工作。
(5)资格审定时,对此类小型企业的压力容器制造类别、品种、产品名称和规格参数,应加以严格限制。
五、关于产品出厂文件和产品档案管理
1.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出厂文件,应能反映产品制造质量的真实情况,并贯彻为用户服务的方针,满足使用管理的要求。除特殊要求外,一般应包括下述内容:
(1)产品制造竣工图纸
①竣工图必须能反映产品制造的最终实际情况并加盖“竣工图”和承制单位的印鉴。
②竣工图可在原设计施工蓝图上修改而成,所有修改之外均应有修改人的签章;特殊情况也可另行绘制竣工图。
③对无缝钢瓶、焊接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等大批量生产的定型产品,除另有协议者外,一般可不要求提供竣工图。
(2)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
①产品合格证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容器类别、型号、名称、编号、主要技术特性,制造规范,产品图号,出厂日期等。
②产品质量证明书一般应包括下述内容:
零部件用材一览表(包括材料牌号、厚度或规格、炉批号、材料生产厂家等);
原材料化学性能、机械性能报告;
焊接试板性能检验报告;
无损检测报告(附探伤部位图或布片图);
焊后热处理(有要求者)报告(附温度记录曲线);
外观质量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附实测数据和示意图);耐压试验报告;
气密试验(有要求者)报告;
安全附件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校验报告);
规程、标准规定的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③液化石油气钢瓶、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汽车槽车、铁路槽车和球形容器的质量证明文件,可参照上述要求按相应的监察规程、国际或部标规定编制。
(3)产品的设计文件
①内容包括:设计总图和主要受压零部件图、设计(或使用)说明书、三类压力容器的申报备案文件,以及根据供货合同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设计资料。
②对液化石油气钢瓶、无缝气瓶、溶解乙炔气瓶、焊接气瓶和属外来图纸加工的产品,除另有规定和协议者外,一般可不要求由制造厂提供设计文件。
(4)产品制造变更报告
制造厂应以制造变更报告等形式,详细记载该产品的制造(包括原材料、工艺方法、检验标准、产品质量等)与原设计和相应技术法规及供货合同不相符合或变更的项目、内容、情况以及必要的说明。
(5)产品监督检验(已实行者)报告。
2.产品的档案管理应符合下述要求:
(1)产品档案的归档内容一般应包括:
产品设计文件;
产品出厂文件;
原材料资料(包括供货、验收、复验、代用、领用等质量证明文件、报告、记录);
产品制造工艺性资料(包括零部件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工艺卡、过程卡、记录卡等);
零部件和产品检测资料(包括产品制造过程、安全附件、外协外购件等的质量检验、无损检测和性能校(抽)验记录、报告和有关质量证明文件);
产品最终检验或工程验收资料;
不良品处理和质量反馈资料。
(2)产品档案至少应有一套按产品进行归档管理(底片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可以另行集中管理),并体现可追踪性。
(3)档案文件尽可能使用原件和复印(制)件,少用或不用手抄件。
六、关于资格审定工作程序和审批权限
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劳人锅局〔1983〕25号和38号文件中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程序和审批权限,原则不变。
2.在坚持上述原则和保证资格审定工作质量的前提下,考虑到目前存在的一些实际情况,对某些单位和地区的资格审定工作程序和审批权限可按下列原则灵活处理:
(1)对单一生产气瓶和槽车的单位,其制造资格审定工作可按劳人锅局〔1985〕16号《通知》的精神执行。
(2)如取得省级劳动人事厅(劳动局)的授权或同意,重庆、武汉、哈尔滨、沈阳、大连、广州和西安等七个计划单列城市的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以代行原属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该市的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复审权和含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初
审权。但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颁发和含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初审报告书的签发、呈报,仍应由省级劳动部门办理。
(3)对于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在保证审查质量的原则下,如经初、复审机构协商一致,含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初审和复审工作,也可以合并进行。
3.鉴于液化石油气钢瓶产品定型、结构简单、制造单位较多、而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较少,为了既满足生产需要又保证产品设计质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需要临时授权(或委托)有条件的单位承担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设计,但该设计须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并在总图上加盖批准印鉴后,才能使用。
4.《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编号,目前仍统一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待该《实施细则》修改后,在更换许可证时再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七、关于审查发证费用
1.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54号文件)第十一条和国家经委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质字〔1984〕526号文件)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颁发制造许可证的部门可以向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收取审查发
证费用。为了避免重复收费,申请制造含三类压力容器单位的审查发证费统一向劳动人事部缴纳,申请制造一二类压力容器单位的审查发证费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人事厅或劳动局缴纳。
2.遵照上述文件精神,在不盈利和尽量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下,压力容器制造资格审查发证费用包括,审查人员的差旅费、审查检验费和审查发证管理费(申请费、会议费、资料费、证书费、必要的工作用品费等)。审查发证费应一次缴清,且专款专用。具体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由各发证的劳动部门制定,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3.考虑到历史的原因和管理上的简便,建议各地劳动部门在拟定的压力容器制造资格审查发证费用标准中扣除审查人员的差旅费。审查人员的差旅费,可继续按劳人锅局〔1983〕25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受检单位负责,实报实销。
4.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费用问题,由颁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部门研究确定。
八、关于对持证单位设计、制造的监督管理
1.每个持有压力容器设计批准书或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均只能在所批准的压力容器类别和品种范围内进行设计或制造,不得随意扩大,否则按从事非法设计、制造论处。

2.持证(书)单位,如改变原单位名称或地址,必须及时办理换证(书)手续,否则按无证(书)对待。
3.持证(书)单位,如因联营或协作等原因,委托其他单位承担某些压力容器或承压零部件的设计、制造工作,承担单位也应持有设计、制造该品种压力容器(或零部件)的有效证书,不得随意扩散产品,否则按转让许可证(或批准书)对待。
4.持证(书)单位,如创办或与其他单位合办新的企业(单位),该新的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资格审定工作。
5.持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单位所设计的图纸,总图上必须盖有该单位批准书编号和批准日期的印鉴;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使用持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单位所设计的图纸。
6.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在抓紧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的同时,应注意加强对已持证单位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和质量以及质保体系实际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规程、标准、图纸或不顾质量、粗制滥造、管理混乱、
弄虚作假者,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附:审查工作资料准备目录
一、《质量保证手册》。
二、各种管理制度及目录。
三、各种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及目录。
四、设计、制造的申请书和初(预)审结果、记录。
五、对初(预)审意见的整改材料。
六、制造厂基本情况的综合材料,内容包括:
1.工厂概况
包括:工厂规模、占地面积、职工总数、技术工人总数、技术人员总数、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各类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分类统计数量。各级机构(包括车间、科室)设置和人数、各类设备和检测手段的分类统计数量、制造历史、固定资产、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历年产量等。


2.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审核和审批人员名单。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学专业、毕业时间、技术职称、职责、从事设计(技术)工作时间及简历(或设计工作项目)等。
3.质量保证体系中各级机构责任人员名单及任命时间。
4.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的各类技术人员名单。
包括:工艺、材料、焊接、理化试验、制造(车间)、质量检验、设备管理等各类技术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学专业、技术职称、责任职务、本岗位工作年限、所在科室等。
5.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名单。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从事检测项目、本岗位工作年限、技术职称或级别及已取得的无损检测资格情况等。
6.压力容器焊工名单(非压力容器焊工另列)。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本岗工龄、级别、焊接工种、合格证号、钢印代号、合格项目代号、所属车间等。
7.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的铆工、锻工、热处理工及各种检验工(员)的名单。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本岗工龄、级别、工种、所属车间或科室等。
8.压力容器制造主要设备状况表。
主要包括各种切割设备、成形设备、焊接设备、无损检测设备、理化检验设备、耐压气密试验设备、加热或热处理设备和起重设备等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专管人及设备完好情况等。
9.已完成的焊接工艺评定项目表。
包括:编号、材料(母材、焊材)、接头型式、焊接方法、焊接规范、抗裂性试验、完成时间等。
10.质量保证体系中各质量控制系统(环节)的控制点一览表。
包括:质量控制系统(环节)名称、质量控制点(名称)、控制点责任人员、主要控制内容、工作依据和工作见证等。
七、主要压力容器设计项目。
包括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主要压力容器设计项目、容器名称、类别、主要设计参数(压力、温度、材质、几何尺寸、介质、结构等)、完成时间、设计和审批人员、使用单位等。
八、提交审查的受检产品名称、编号、台数、类别、主要技术特性、图纸来源、制造日期的一览表及产品的全套设计、制造、检验资料。同时,按劳人锅局(1983)25号文的附件要求代拟出产品质量检测表(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标准及要求、检查方法、检查结果、评定等内容—
—后二项留待检查后填写)。
九、提供在制压力容器情况表。
包括:订货单位、产品编号、产品名称及规格、容器类别、主要技术特性(设计压力、温度、材质、介质)、台数、工程进度、图纸来源等。
十、提供近三年来压力容器出厂产品情况表。
包括:订货单位、产品编号、产品名称及规格、容器类别、主要技术特性(设计压力、温度、材质、介质)、台数、制造(交工)日期、图纸来源等。
十一、审查组根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图纸、档案、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



198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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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贯彻实施《四川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采矿管理条例》),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登记发证工作,将随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登记发证在全省范围内展开。为使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实? 忠婪ㄖ慰笠螅刂票臼凳┌旆ā? 一、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是未经人类任何劳动而形成的自然财富,其所有权是不受土地权属影响的一种独立的物权,只有国家所有一种形式。属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其使用 (采矿)权的转移要经过法律手续来实现。只有按照《矿产资源法》和四川省《采矿管理条例》的法定程序,履行申请审批手? 竦貌煽笮砜芍ぃ⒊种ぐ炖碛抵凑蘸螅拍艽邮虏煽蠡疃7裨颍褪粑シ桑κ艿较嘤Φ拇Ψ!? 依法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并承担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
二、集体采矿登记单位和个体采矿登记
四川省境内,凡属直接从事采矿活动的县、区、乡、村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单位自办或联办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均属集体采矿登记单位。军队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按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凡所有制不属集体性质的联户、家庭、个人直接从事的采矿活动,属个体采矿登记范围。
三、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的规定
(一)集体矿山企业应遵守四川省《采矿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开采范围。
未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不得在国家、省、市 (地、州)规划区及其所属国营矿山矿区范围内办矿;不得擅自开采国营矿山采区的保安矿柱和重要井巷附近的预留矿体;需要开采尚未安排建设的大、中型矿床的个别地段,应经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由省地质矿产局发给采矿许可? ぁ? 国营矿山对其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要积极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矿山开采;国营矿山及其主管部门,在制定生产建设规划时,在不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条件下,把可能划给乡镇集体矿山开采的地段划出来,扶持乡镇集体矿山的发展。
(二)个体采矿必须严格控制在法定的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用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范围内,不能扩大。
(三)国家和省规定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拟定,并分批公布。根据有关矿产资源政策及采选冶加工技术的特殊性,暂行规定下列矿种为控制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放射性矿产、光学萤石、冰州石、金刚石、长纤维石棉、压电水晶、高级瓷土
。集体矿山企业申请开采上述矿产,应报经省有关矿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省地质矿产局复核,颁发采矿许可证。禁止个人开采。

(四)其他有关规定按《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执行。
四、开采矿产资源,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生产
(一)不论是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还是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人采矿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登记的矿区范围进行开采;需超越变更开采范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由登记机关另发采矿许可证。
(二)相邻矿山之间,应划定开采界限。不论有无相邻矿山,开采界限一般是从地面境界垂直向下划定。两个矿山企业相邻时,必须有关规定留够矿山隔离矿柱。
(三)根据《采矿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精神,各地审批、登记机关在批准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时,不要超越本辖区的行政管理范围 (相邻县、市经协商同意者除外)。毗邻县、市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采界限的划定,仍以地面境界线垂直向下划定。全民所? 兄瓶笊狡笠档目山缦蓿陨笈⒌羌堑姆段肌? (四)处理采矿权属纠纷的原则:1.对于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矿产资源法》公布以后,擅自进入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单位,原则上应令其撤出。对于《矿产资源法》公布之前已在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全民所有制
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及《四川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2.个体采矿者不得进入国营矿山及其规划区内采矿,也不得进入已取得采矿权的集体矿山范围内采矿,已进入的,必须撤出。3.凡有采矿可能性纠纷的矿区,根据
以上原则划定矿界,签矿界协议书,否则,各方者不能办理领证手续。
五、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一次性划给的资源量及许可证有效期
(一)经设计部门正规设计建设的集体矿山企业,划给的矿产资源量应与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应与之相适应。
(二)非经正规设计的集体矿山企业,形成年生产矿石量大于下列规模的,可划给能服务五至十年的资源量,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与之相同:
煤 炭 3万吨 磷 矿 5 万吨
铁 矿 10万吨 硅 石 1 万吨
有色金属矿 1.8万吨 冶金粘土 3 万吨
锰 富 矿 1万吨 熔剂灰岩 10万吨
硫 铁 矿 5万吨 水泥灰岩 10万吨
其他矿种比照同类矿种划定,依行业主管部门审定为准。
(三)不形成确定生产能力,且稳定生产规模达不到上条规定的,划给的资源量服务期三至五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与之相同。
(四)临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两年。
六、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登记发证制度
(一)审批条件和登记发证复核要求 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办矿条件,由审批机关(部门)按照《采矿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签署批准意见;登记发证机关 (部门)根据审批机关 (部门)的意见,着重复核:矿产资源是否具有较可靠的地质资料和储量;圈定的开采范围
资源量是否与其生产能力、服务年限相适应;有毗邻矿山的,是否签署了划界协议书;有无必要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措施;执行《采矿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有关措施等。
(二)分级审批和分级登记发证具体规定
1、凡不涉及国家规划区、省规划区及国营企业矿区范围办矿的,由办矿单位(或个人)向区、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有关矿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计划 (经济)委员会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
2、凡在地、市、州规划区及其所属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办矿的集体矿山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机关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地、市、州人民政府 (或行署)计划 (经济)委员会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
3、凡在国家规划区、省规划区及其所属国营矿山矿区范围内办矿的集体矿山企业,必须征得有关规划管理部门或国营矿山企业同意,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机关依据办矿条件初审并签署意见,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有关矿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省地质矿产局发给采矿许可证。
4、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自办或联办的集体矿山企业,由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有关矿业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计划 (经济)委员会按前述1、2、3条规定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
(三)审批与发证的职责划分
办矿的行政审批权 (即直接管理经济职能)与登记发证的执法监督权 (即监督管理经济职能),原则上应两权分立。因此,凡由各级计划部门履行审批和登记发证两权时,内部应指定两个工作班子 (部门)各司其职为好。如当地政府已授权建立专门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登记发证? ぷ髟蛴煽蠊芑谷ブ葱小? 七、采矿登记发证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正在生产和建设的集体矿山企业在补办登记手续时,应向登记发证机关 (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1、原办矿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或采矿许可证);
2、开采范围示意图 (标明地理位置或地理座标);
3、相邻矿山意见或划界协议书 (两矿山相连,必须办理此项资料);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有关资料: (1)年开采能力, (2)年开采量 (登记的前一年资料), (3)出矿品位, (4)矿石开采回采率, (5)矿石选矿回收率, (6)年销售量, (7)职工总数 (固定工、季节工、临时工)。

5、《四川省采矿申请登记表》。
个体采矿者补办登记手续,参照上述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二)新办集体矿山企业,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向登记发证机关 (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1、证明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基本地质资料;
2、开采范围示意图 (标明地理位置和地理座标);
3、相邻矿山意见或划界协议书 (两矿山相连,必须办理此项资料);
4、审批机关 (部门)已签署意见的《四川省采矿申请登记表》。
个体采矿者申请登记,参照上述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八、关于持证和换证的有关规定
(一)定点采矿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经审批、登记,发给由四川省地质矿产局统一印制的《四川省采矿许可证》。分散流动的个体,开采砂石、粘土和季节性采挖生活自用的少量矿石,经审批、登记,发给由四川省地质矿产局统一印制的《四川省临时采矿许可证》。
(二)在四川省《采矿管理条例》公布前已经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均应重新申请登记,核发采矿许可证。持采矿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方能继续开采。禁止证照不齐采矿。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各地自行印制的采矿许可证即行停止使用。
(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变更开采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应重新经过审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原采矿许可证由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注销。
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四)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单位、个体、从登记领证之日起满一年不建矿开采者、无正当理由中间停产超过一年者,视为放弃采矿权。其原发采矿许可证由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注销,并通知其单位和个体户将营业执照送回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以上的矿山企业,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应对其实行两年一次的验证,经维持采矿权的法律地位。
九、对受理审批和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
审批机关 (部门)收到办矿申请登记表 (书)后,三十日之内必须作出是否准予办矿的决定。
登记发证机关 (部门)收到审批意见十五日之内,必须通知办矿单位办理领证手续。
办矿单位接到办理领证通知后,三十日之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领证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领证资格。
十、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应向登记发证机关 (部门)缴纳登记费。收费的有关规定,按省地质矿产局、省财政厅川地矿矿发[1987]46号执行。
十一、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点因资源枯竭或其它原因需要关闭时,要报请原审批机关 (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注销营业执照。
十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各地即行受理登记发证工作。办矿单位或个人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换证者,视为无证采矿,按《采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本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由省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附:《四川省采矿许可证》填写说明
四川省地质矿产局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
《四川省采矿许可证》
(悬挂)式填写说明
四川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视不同情况实行分级登记制。其许可证按分级、分矿业类,同类统一编号,留足三位数码的填写方式。
(一)“ 采证 字〔 〕第号”的填写:
(1)县登记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填写。例如,会理县一乡镇铜矿山填:会理采证铜〔1987〕第002号。
(2)地、市、州登记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填写。例如,德阳市一乡镇磷矿山填:德阳采证化字〔1987〕第001号。
(3)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填写。例如,一乡镇煤矿山填:川地采证煤字〔1987〕第001号。
(二)“准许 在 规定范
围内,开采 矿,”三个空白位置依次填写:矿山企业 (或实体)名称、开采矿区 (矿体)名称 (或编号)、开采的矿种名称。
例:“准许仓田乡 (办)锡矿在会理岔河锡矿1号矿体规定范围内,开采锡矿”。
(三)“有效期 年”,空白以汉字大写数码填写。
例:“有效期叁年”、“有效期捌年”……。

(四)“发证机关”、“ 年 月 日”的填写。
“发证机关”:由各级计划部门颁发许可证时,加盖“××县计划委员会采矿登记专用章”,由各级政府授权的矿产资源管理机构颁发许可证时,则加盖“××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采矿登记专用章”或“××市矿产资源管理处 (办公室)采矿登记专用章”。
“ 年 月 日”。以汉字小写数码填写,如“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日”等。
《四川省采矿许可证》 (收藏式)有关项目填写:
(一)开本左面有关项与悬挂式有关项目相同填写;
(二)开本右面有关项依据“采矿申请登记表”有关项填写。



1987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一九八七至一九八九年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中国政府 挪威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一九八七至一九八九年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10月29日 生效日期198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根据两国一九六三年六月十八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的精神,商定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九年计划如下:

 一、教育
  1.高等教育机构间的合作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教育及其研究机构的合作,根据双方有关机构的协议进行共同研究,组织座谈会,交换出版物,并为此提供便利。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高等院校建立校际交流关系。
  2.交换客座教师
  根据接受国一方高等教育机构的提名和邀请,双方将互派教授和其他有资格的教师在对方国家讲学、交流经验和建立科学上的联系每年为期最多十天,为期更长的访问可由东道机构与教师本人商定,每方每年将安排两次这样的访问。
  3.其他研究访问
  双方将尽力使本方的专家能够自费到对方国家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研究机构从事研究工作。
  4.学生和研究人员的交流
  双方每年互换十名奖学金名额供进修生或较年轻的研究人员到对方高等院校进行学习和研究。双方提供学年奖学金到学习结束。
  双方将努力使这些奖学金分配在自然科学、技术、社会科学、人文学等领域中,其中一个奖学金名额将优先给予博士或高级研究人员。也可改由二名短期人员享受,每人一学期。
  双方同意进一步就扩大或增加奖学金名额的可能性以及中方关于修改奖学金提供办法的建议进行协商。中方建议是:双方根据本国规定向奖学金享受者提供生活费,其标准与其他国家在本国的奖学金享受者相同。
  5.其他形式的交流
  按双方优先考虑的项目和愿望,双方还可通过外交途径提出其他种类的交流项目,依照商定的规定执行。
  6.交换有关普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情报
  双方在本计划期间内交换各自教育制度的情报资料。这些资料将通过外交途径提交,并用英语撰写。
  7.教育代表团互访
  为考察对方国家上述的教育制度,双方可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代表团互访,共计十人周。
  8.研究对方国家的语言和文学
  双方鼓励和支持在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研究对方国家的语言和文学,为实现此目的,双方也可应对方聘请,互换有资格的语言教师到对方国家任教,任教的期限和待遇,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二、艺术和文化
  9.文化代表互访
  为了促进文化组织之间的合作,双方将派遣各种文化方面的代表互访。
  双方每年将进行总计为四周的互访,每次访问为期二至四周。
  10.出版和图书馆
  双方将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互换出版物及其他资料,并相互介绍可资翻译出版的优秀文学作品的目录,供对方选择翻译出版。
  11.音乐与戏剧
  双方将努力促进了解对方国家的音乐和戏剧作品,并为在本国演出对方国家的作品提供便利。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将互换一个小型艺术团进行访问。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机构另行商定。
  双方建议的项目列入附件二。
  双方同意就以上交换项目的可能性和形式进一步商讨,并根据本计划附件一的规定,由双方有关机构直接商定。
  12.展览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将努力在对方国家举办文化、艺术或文献展览。
  双方建议的具体项目列入附件二。
  双方同意进一步探讨实施上述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可能性,并根据本计划附件一的规定,由双方有关机构直接商定。

 三、广播、电视、新闻和电影
  13.广播、电视和新闻
  双方将鼓励两国广播和电视组织之间的合作,合作的条件由双方有关机构直接商定。
  双方还鼓励互换记者采访和报道对方国家的新闻。
  14.电影
  双方鼓励各自的有关机构交换影片,特别是古典文学题材和纪录影片。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将互派一个由二至三人组成的电影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十天的访问,讨论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包括探讨互办电影周的可能性。

 四、社会发展
  15.社会发展方面的专家互访
  双方将通过交换有关卫生保健、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国家保险、劳资关系以及对残疾人照顾方面的资料等方式,鼓励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的合作。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还将通过派三人代表团进行互访,以进一步促进这方面的合作,每次访问至多两周。代表团的考察内容限于上述的领域,具体项目另行商定。

 五、友好协会
  16.双方承认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挪威中国友好协会为增进两国人民联系所进行的独立工作。

 六、青年和体育
  17.青年
  双方将促进青年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例如,根据各自青年组织的优先考虑和愿望交换青年代表团。
  18.体育
  双方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挪威体育主管机构间在体育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具体项目将由两国的有关机构直接商定。
  19.残疾人体育
  双方将鼓励和促进残疾人体育运动方面的合作。关于这一点,双方注意到在两国政府的关怀下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和北京体育学院与贝托斯特伦运动中心在挪威体育学院合作下所建立的联系。

 七、其他形式的交流
  20.除上面列举的访问和交流外,双方可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其他领域专家之间的互访,每年不超过十二人周。
  这类访问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八、总则
  21.平等机会
  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双方应给予男人和妇女以平等机会。
  22.检查
  双方将随时检查本计划在三年中的实施情况,并估计扩充本计划的可能性。
  23.实施
  本计划预定的交流项目,将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并按照双方的意愿,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执行。
  24.下一次会议
  在本计划有效期届满之前,双方代表团将在挪威讨论并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下一个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英文写成。皆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挪威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春德             比约奈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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