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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重新核定各行备付率和加强备付金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15:48  浏览:81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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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重新核定各行备付率和加强备付金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重新核定各行备付率和加强备付金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备付金管理,在保证全行正常支付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人民银行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备付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付金由各行存放在人民银行往来户的存款和库存现金两部分构成。对按规定存入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如大额转汇移存资金、特种存款等,不计算在备付金范围之内。各行备付金占一般存款的比例即为备付率,现根据各行情况,总行对各行备付率作重新核定。在核定的备付率中
包括现金备付率,其一般月份应保持在总行核定的额度以内,12月份和元旦、春节期间,现金备付率不得超过1.5%。
二、对各行备付率采取按旬考核和五日考核相结合,以按旬考核为主的办法。
三、各行要加强资金统一调度,合理运用各项资产、负债,努力将备付率维持在总行核定的比例之内。凡未达到最低比例的,要求在10日内补足。否则不得增加贷款,或向外拆出资金、存放同业、对系统内其他行借款等,直至达到规定比例为止。凡超过核定备付率上限的,必须将超
出资金上存总行,或归还超占总行资金及借用总行的各项资金。有超额备付金而不及时缴存总行,不服从总行调度的分行,将根据调拨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行在总行核定的备付率比例内,对所辖分支机构合理核定备付率,并进行考核检查。对辖内资金要认真调度和管理,目前尚未办理集中开户的城市行,应按总行要求尽快抓紧办理。要积极采取措施,减低现金备付率。如备付率不足而经自身努力后仍难以补足的,要及时向总行请
调资金或申请临时借款,以确保正常支付,维护我行信誉。
五、各行备付金管理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199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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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农业产业化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毕节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农业产业化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8〕82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毕节地区农业产业化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已经行署2008年第五次专员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毕节地区农业产业化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为加快我区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促进产业升级,延长产业链条,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市场竞争力,通过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充分鼓励各级各部门、企业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农业产业化进行考核奖惩的目的和意义

对农业产业化进行考核奖惩,是围绕培育和壮大农业市场主体这一重点,综合评价各级各部门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引入奖惩激励机制,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激发各级各部门以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为动力,聚集生产要素,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发展富有地方特色的品牌化、集约化农业经济,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种植、专业化生产、企业化管理、市场化经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全面提高农业总体水平,促进我区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考核奖惩的重点和内容

(一)考核重点

马铃薯产业、生态畜牧业、茶产业、蔬菜产业和特色农业。

(二)考核内容

1、马铃薯产业:主要考核马铃薯种植面积、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加工及市场营销体系建设、品牌建设、资金整合与保障、组织保障等。

2、生态畜牧业:主要考核肉类产量增长率、畜牧业产值增长率、畜牧业对农民增收的贡献份额、畜牧业增加值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动物疫情控制、草食生态畜牧业项目及其他畜牧水产在建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控制、产业发展资金整合等。

3、茶叶产业:主要考核种苗繁殖基地建设、新建茶园和低产茶园改造等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品牌建设、加工及市场营销体系建设、资金整合与保障、组织保障等。

4、蔬菜产业:主要考核夏秋反季节蔬菜种植规模、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品牌建设、采后处理、市场营销体系建设、资金整合与保障、组织保障等。

5、特色农业:主要考核优质油菜、特色经果林、辣椒、蚕桑、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建设的完成情况等。

三、考核的组织形式

由地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主要目标考核与重点工作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和地直有关部门对以上考核内容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其中:马铃薯产业、茶产业、蔬菜产业由地区农业局牵头,提供相关考核指标和考评办法;生态畜牧业由地区畜牧兽医局牵头,提供相关考核指标和考评办法;特色农业由地区产业办牵头,提供相关考核指标和考评办法。督查和考核结果经地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后,报行署领导审定。

四、考核及奖惩办法

(一)考核

考核采取过程考核、年终考评以及领导评分相结合,其中过程考核分值20分、年终考评分值70分、领导评定分值10分。过程考核分为每季度调度和7月初进行半年督查,年终考评在12月中旬进行。各考核组依据过程考核结果和各单位提供的有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通过实地检查核实后进行考核评分,评分结果经地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核,再报行署领导进行评分,最后根据过程考核、半年督查、年终考评和领导评分的比例计算总分。

(二)奖惩

将各产业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对县(市、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目标任务完成好,工作突出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对季度调度和半年督查过程中发现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县(市、区)进行全区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任务完成较差,考评总分在80分以下的县(市、区)政府和分管领导要向行署写出书面说明,并调减下一年度农业产业化的相关项目和经费。农业产业化考核结果作为行署兑现年终目标考核奖励的依据。

每个产业行署将拿出20万元奖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奖励工作突出的地直有关部门和先进县(市、区)。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

惠府〔2012〕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业经十一届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8日



惠州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贫困残疾人生活状况,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建设和谐社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纳入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以及本人一级残疾且无经济收入的残疾人。
  第三条 补助对象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以下统称《残疾人证》)且具有本市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人,均可申请生活补助:
  (一)低保家庭的残疾人;
  (二)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
  (三)不属于低保、低收入家庭,但本人是无经济收入的一级残疾人。
  上述补助对象不含政府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人员和农村“五保”人员中的残疾人。
  第四条 补助标准
  补助对象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第五条 申办程序
  (一)申请。
  贫困残疾人申请生活补助,应由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持《残疾人证》、身份证或户口薄、《低保证》(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失业证明、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残疾人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惠州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审核。
  乡镇(街道)残疾人工作机构自接到申请人初次申请生活补助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公示。
  1.公示地为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村);人户分离的,为申请人所在社区(村)。
  2.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就(失)业状况和家庭情况以及有无固定收入等。
  3.公示期不少于7天。
  4.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居(村)委会在其《申请审批表》注明公示情况,乡镇(街道)残疾人工作机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区)残联审批。
  (四)审批。
  县、区残联应自接到乡镇(街道)残疾人工作机构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情况反馈给乡镇(街道)。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退还其申报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补助金发放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按年度计算,每月随卡(社保卡或银行卡)发放一次,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
  第七条 补助金停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
  (一)实现就业已脱贫的;
  (二)户籍已迁出本市的;
  (三)经查实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应当停止发放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资金来源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由市财政、贫困残疾人所在县(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九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申请材料,规范管理补助资金,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资金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市、县(区)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资金的监管和审计。
  第十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申请生活补助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资料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审批和发放补助;对已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及时停发补助。
  第十一条 负责审核、审批和发放残疾人生活补助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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