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厂设计标准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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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厂设计标准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厂设计标准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规院根据电建(1995)420号文对设计标准应进行动态管理的要求,对当前火电工程中某些设计标准问题提出了意见。经我部研究同意,请各单位在工程设计、审查等工作中认真贯彻,以控制工程造价。
一、为了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电力系统发展的规律,今后电网应加强,电厂主结线宜简化。按规划容量考虑,当出线电压仅为一级,且出线回路数在八回以内时,发电厂不设网络控制楼,可在主厂房头一个集中控制楼内进行控制,值长也安排在该处值班。此时可在升压站内建设
继电保护装置室。
二、对于300MW级机组,宜采用两机一控方式。此时单元控制室面积应控制在350~400平方米,当网络控制设在单元控制室内时可取上限。集中控制楼不应过大,其运转层面积(以轴线为准)应控制在1152平方米以内。当磨煤机布置等条件合适时,应优先考虑将集中控
制楼伸入煤仓间框架的方案。
三、凝汽器面积、冷却水量、冷却塔面积以及汽机末级叶片长度等发电厂的“冷端”主要参数应通过优化确定。优化时宜按照额定工况,并用燃料费用计算微增出力变化对年运行费的影响,优化得出的参数应以夏季频率10%的水文气象条件进行校核,保证机组满发,并留有适当的裕
度,对于200MW及以下机组冷却水温裕度不小于1℃,对于300MW及以上机组不少于3℃。为使发电厂的设计煤耗接近实际运行情况,汽机的设计水温宜接近年平均冷却水温,根据设计水温与优化并经校核合格的“冷端”主要参数确定机组设计背压。
四、循环水及补充水管材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决定,选用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产品,对于输送海水的管道,A列以外长度超过1km的循环水管或总长度超过2km的补充水管,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管。
当需要采用新型管材时,应提出专门的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在初设审批时确定。
五、对于国产机组,单元控制室与电子设备间仍采用1301卤代烷气体消防方式。
六、对于300MW及以上机组,输煤系统可以设置工业电视进行监视,配置6~8个摄像头,2~3个显示器。对于采用新厂新办法的电厂,摄像头数可以适当增加,但也不宜超过14~16个,并应随着输煤设备可靠性的提高逐步降低。
七、如发电厂经过处理合格后的废水排水管与直流供水排水管通往同一受纳水体时,允许合并排放。但在合并前的废水总管上应能进行流量计量与水质监测。
八、施工用地(含生产与生活用地)应控制在以下范围:
(一)2×300MW 30~32ha
(二)4×300MW 35~37ha
(三)2×600MW 34~36ha
九、“火力发电厂修配设备及建筑面积配置标准”即将颁发,各主管单位与项目法人应根据当地协作条件尽量采用其中第Ⅲ任务类别(即配件采用外包与采购的方式,电厂不设修配分场)。
1996年12月29日
宣城市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宣政[2003]48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将《宣城市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九日
宣城市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市直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切实做好再就业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宣城市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的通知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宣城市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下称担保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个机构、两块牌子。担保基金从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中切块安排,单独建帐、管理和考核。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担保中心属非金融机构,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以市政府财政资助为主,以担保费收入为辅。
第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行为,以安全性、合法性、社会性为基本准则,按市场化运作,兼顾社会公平、促进就业,坚持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
第四条 担保中心的主要职能是:对市直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资信评估,开展小额贷款担保,实施债务追偿。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市直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市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市直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市直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
本管理办法所称担保为保证,即担保中心与金融机构(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中心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章 担保基金
第六条 担保基金来源渠道:
(一)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切块安排,首期为100万元;
(二)国内外有关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自愿提供的资助;
(三)其他。
第七条 担保基金补充来源渠道:
(一)市财政增拔的补充资金;
(二)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其他。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市劳动保障部门成立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中小企业科。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监督、规范担保基金运作行为;
(二)审议批准担保中心有关管理制度;
(三)审议担保中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四)监督担保中心业务操作;
(五)审议和决定担保中心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担保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担保中心章程;
(二)制订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使用办法;
(三)对申请担保的市直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受理担保申请,并按规定审批担保;
(五)负责保后跟踪检查以及担保的代偿与追偿;
(六)制定并执行内部规章制度;
(七)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担保业务运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条 担保中心主任为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制订担保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编制担保中心年度财务预、决算;
(三)负责提名担保中心管理层人选,决定一般人事安排;
(四)负责担保中心的日常经营管理;
(五)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 担保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已领取营业执照,并依法经营的市直下岗失业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经社区(居委会)、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推荐;
(二)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的信用度;
(三)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五)担保中心认为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担保贷款额度及期限:单人贷款最高额度为2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担保规模:担保额控制在担保中心净资产5倍以内。
第十五条 担保方式:采用连带保证,
第十六条 担保中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一)个人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推荐;
(三)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市财政局初审;
(四)担保中心审查;
(五)签订合同;
(六)发放贷款;
(七)正式承保。
第十七条 担保中心为市直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被担保人应向担保中心支付担保费,担保费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0%收取。
第五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十八条 当贷款逾期时,由协议银行与担保中心共同组织催收与追偿,或由协议银行进行展(转)期处理。对逾期6个月仍无法收回的贷款,由协议银行提出《事故报告书》,经担保中心调查核实后,由担保中心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九条 担保中心履行代偿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依法实施追偿。
第二十条 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和对担保中心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担保中心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章 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 担保中心开展担保业务要确保资金安全运营,控制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担保额度的20%以内,超过控制界限,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条 担保中心设置担保业务评审组,根据业务操作规程,分别决定中心的担保业务。对要求小额担保贷款的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必须以其合法财产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三条 建立担保风险基金,用于担保业务代偿。基金组成: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保费收入50%提取;
(二)风险准备金,按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提取;
(三)全部经营利润。
第二十四条 建立风险补偿制度。
(一) 市财政每年按担保资本金的1%进行补偿;
(二)当年代偿不超过担保规模20%时,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给予部分补偿;超过20%时,超出部分由中心自行补偿。
第七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选择有积极性和资信度好的商业银行作为担保业务的协议银行。
第二十六条 担保机构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存入银行。
第二十七条 担保机构货币形态的担保基金可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库券,国债等。
第二十八条 担保机构非货币形态的担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要对贷款担保基金进行监督检查,防范和控制风险,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担保中心的业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抵触,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九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5〕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衢州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一日游经营单位组织旅游者从住地或某一固定地点出发,在本市的旅游景区(点)按规定旅游线路进行观光游览,提供导游及其他配套服务,并于当日返回原出发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日游管理。
第四条 衢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市及县(市、区)旅游、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物价、税务、质量技监、安全监管、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一日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一日游旅游线路,包括起始点、游览景点及活动时间等,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予以确定和公布。
第六条 从事一日游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有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件的驾驶人员和导游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符合观光游览要求的旅游交通工具;
(四)有固定的旅游交通工具停放地;
(五)有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服务规范。
第七条 需从事一日游的经营单位,应将下列材料报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交付审验;
(二)驾驶人员、导游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原件交付审验;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四)投入一日游旅游营运的旅游汽车照片;
(五)一日游业务管理规定和服务要求;
(六)公司章程。
第八条 从事一日游的经营单位,需要停止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报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改变经营线路的,应重新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九条 一日游线路的景点门票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按照旅游景点、服务内容、服务条件和档次及市场需求情况,在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自行确定,并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应当向旅游者开具旅游业务专用收费单据,并标明一日游线路名称,作为游客参加一日游的凭证。
第十一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一日游机动车辆的设备设施完好,营运证件有效齐全,车况、服务设施、车容及其他技术要求符合《旅游汽车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和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与等级评定》规定的一级车况标准,按规定为游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车厢上明显位置标有经营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车厢内张贴(悬挂)一日游车辆标志牌、游览线路图、景点门票及全程服务价格表、游客须知和旅游监督投诉电话。
第十二条 从事一日游的导游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导游证,驾驶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道路客运从业资格证,方可正式上岗。
第十三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经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热情待客,规范服务。应当制定并实施符合实际的一日游业务管理规定和服务规范等规章制度,保证服务质量和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制作一日游业务档案,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地点候客,不得强行拉客,不得沿途(街)揽客,不得擅自改变已确定的旅游线路、游览景点和活动时间;
(二)按照旅游线路确定的景点游览,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景点;
(三)按照明码标示的收费标准或一日游旅游协议规定的价格收费,不得加价、提价,不得索取或变相索取小费及回扣;
(四)不得违背旅游者意愿强迫参观、购物、就餐或其他消费;
(五)导游人员、驾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导游人员导游时必须佩戴导游证、配备话筒、旗帜等导游工具。
(六)导游人员应按照景点导游范本进行导游解说,不得胡编乱造,蒙骗游客,损害衢州旅游形象;
(七)驾驶人员、导游人员等一日游从业人员需熟悉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妥善处理意外事故;
(八)建立和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九)途中发现漏载、丢失旅游者等情况,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十)认真履行一日游旅游协议及其他承诺,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旅游者利益受损、延误旅游者行程的,应按协议规定或承诺给予补偿;
(十一)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所作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一日游的驾驶人员、导游人员应参加业务技术培训学习,掌握一日游必要的技能、技巧,熟悉衢州的地理、环境、风土人情、历史沿革等知识。
第十六条 旅游者参加一日游,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依法向侵权者要求赔偿,或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市、县(市、区)旅游、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一日游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受理和处理旅游者对旅游服务质量的投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