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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19:17  浏览:81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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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1)15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六号《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就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员范围
(一)《暂行规定》发布前已通过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并在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任职的现有工作人员,可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登记。
前款所称中国证监会组织的有关基金从业人员考试包括:1997年12月在东莞市举办的证券投资基金培训班结业考试;1998年8月在北京市举办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考试;1998年9月在北京市举办的证券投资基金培训班结业考试。
(二)《暂行办法》发布后通过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任职的现有工作人员,可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并注册登记。
前款所称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指2000年6月18日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2000年12月16日在深圳举办的基金高管人员资格考试。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历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考核,已经中国证监会发文核准其从业资格,且在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任职的现有工作人员,可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登记。
(四)本次只进行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登记,基金经理资格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确认,另行安排。
二、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组织本单位申请人填写《基金从业资格申请表》。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填写内容进行审核并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后,与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均为复印件),两张近期免冠两寸照片(背书姓名、身份证号码,其中一张自行贴在《基金从业资格申请表》的相应位置),一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审核基金从业资格,并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上网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认其基金从业资格,予以注册登记,并发放基金从业资格证书。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指定报刊或互联网上公告已获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名单,有关费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担。
三、申请时间
申请时间定于2001年6月11日至6月15日。
四、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个人,中国证监会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并对其本人和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00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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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邻里纠纷案件的执行

卜旭伟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诉至法院的涉及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邻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都面临着诸多困难,特别是在执行过程中更是困难重重,因此如何处理好邻里纠纷案件的执行是一道重要的课题。
  在执行邻里纠纷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一是法律文书判决主文表述不明确。有的判决书只表述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这样的判决非常模糊,停止什么样的侵害,恢复到什么程度为原状,执行人员无法把握。二是案件当事人身份特殊,当事人大都是邻居,甚至部分还是亲戚,生产生活关系错综复杂,如不妥善处理,亲情将更加疏远,积怨更深。三是当事人之间矛盾激烈。当事人长期生活在一个空间,在生产生活中朝夕相处,在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中产生的矛盾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已经通过多级多次调解而达不成协议,积怨已是非常的深,而在法院判决后,一方当事人的意见更大,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对抗非常激烈,处理难度非常之大。
  在执行过程中如何处理好邻里纠纷,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要多方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要利用当事人双方是邻居或是亲戚的关系,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让他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做到退一步海阔天空。同时要发挥联动机制,在执行过程中积极与镇政府、村委会、矛调中心沟通,让基层组织参与到案件的调解工作中,充分利用他们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对案件的当事人又比较了解,对双方的矛盾也比较清楚的特点,找到解决纠纷的最好方法,促成双方矛盾的消除,从而解决邻里纠纷。
  二是要进行实地勘察。执行人员要主动到邻里纠纷现场勘察,充分了解双方争执标的的状况、地理位置等情况,为当事人分析利害关系、权衡利弊得失,听取当地党政机关、司法所、村委会的处理意见。特别是对判决主文不明确的邻里纠纷案件,不要一味地以判决不明确而不予执行,而是要主动与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沟通,明确判决的要点和真实意图,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邻里关系。
  三是要制定好执行预案。对通过做过细工作仍无法达成执行和解的案件,必须按照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到位,以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但在强制执行前必须做好执行工作预案。执行预案要内容翔实,包括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案件基本情况、执行内容及前期工作情况、执行中有可能遇到的情况及应对措施、执行中所需警力装备情况、需与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沟通的情况等等。 在做好执行预案的前提下,选择最佳时机进行强制执行,既要确保案件的执行到位,又要避免出现意外事件。


西吉县人民法院 卜旭伟

关于引进外资项目和市外资金项目的奖励办法

浙江省湖州市开发委


关于引进外资项目和市外资金项目的奖励办法

湖开发委[2004]23号

为充分利用市内外的各种招商资源,鼓励境内外的个人、机构、团体等组织积极引荐项目,进一步加大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力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凡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引荐工业、农业、基础设施、旅游等外资项目或市外资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对市内外的各类机构和团体单位组织引进工业、农业外资项目,凡项目完成公司注册登记手续,有实质性启动,按所引进项目的实到外资额,每100万美元支付给该单位招商奖励2万元人民币,同时,对引进该项目的具体人员,按实到外资额的0.5‰进行奖励,由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奖励给主要人员。市外资金项目按注册资本折合美元后同比例奖励。

第三条:对引进工业、农业外资项目的社会各界引荐人(自然人),按项目注册资本中实到外资额的2‰给予奖励;对引进市外资金项目的引荐人按项目注册资本额的1.5‰给予奖励,由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奖励给引荐人。

第四条:基础设施、旅游和其他商贸项目(除房地产)按工业、农业项目奖励标准的50%执行。

第五条:以委托代理制方式委托境内外的机构、团体等法人组织或专业招商机构招商,由湖州开发区管委会与受委托的单位签订委托招商协议或联合招商协议,明确双方责职、权利、义务,并由委托单位按协议规定支付委托(或联合)招商中介服务费。

第六条:对引进重大项目和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在上述奖励标准基础上另行嘉奖。上述奖励标准,均指达到地价政策要求,低于地价政策的奖励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酌情商定。

第七条:对上述所及的实到外资额以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为准;奖励的有效期为企业章程规定的最长出资期限内;奖励标准以当时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兑现。

第八条:上述对象按照“首位引荐,不重复计奖”的原则及其贡献大小,填写《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申报表》并递交有关证明资料,由开发区招商局核实,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认定;奖励时间原则上每半年度兑现一次,经费由开发区管委会筹措。

第九条:本办法从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由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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