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北京市个体血源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3:28:47  浏览:10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个体血源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市卫生局


北京市个体血源管理办法
市政府 市卫生局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血源管理,根据《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采血单位在有组织的公民义务献血以外向个体献血者采血,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卫生局负责个体血源的统筹管理,具体工作由市献血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个体献血者须持《居民身份证》和两张二寸免冠正面近照到市献血办公室登记,办理《个体献血者证》和《个体献血者供血记录卡》。《个体献血者证》由本人保存,《个体献血者供血记录卡》由市献血办公室存档。献血时,持《居民身份证》和《个体献血者证》到市献血办
公室指定的采血单位献血。严禁伪造、涂改、冒领《个体献血者证》或冒名顶替他人献血。
第五条 采血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血前按照《北京市献血体格检查标准》和验证制度进行验证和体检。不得向无《个体献血证》或持无效证明的个体献血者采血。
二、未经市卫生局批准,不得自找个体血源。
三、个体献血者初次采血量为二百毫升,以后每次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血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四个月。
四、采血后,在《个体献血者证》上登记采血量,于五日内报市献血办公室,并按规定付给个体献血者献血费。
第六条 采血单位到外地向个体献血者采血,须经市卫生局批准。个体献血者的《个体献血者证》和《个体献血者供血记录卡》可由市献血办公室委托采血(浆)点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代为办理。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条例》和《北京市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卫生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2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员任职和确定职级的年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员任职和确定职级的年龄问题的批复

1987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审判员任职和确定职级的年龄问题的来函反映:“我院现职审判员五十八名,虽已全部按47号文件落实了处级干部待遇,但是确定为正处级职级的仅有三名,主要原因是省委组织部强调确定正处级审判员职级的,必须按提任正处级干部的年龄要求,即不得超过五十三周岁。因此,我院呈报正处级的十六名超过五十三周岁的审判员一个未批(我院共有超过五十三周岁的审判员二十三名),这样的结果挫伤了这批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的老审判员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审判专业队伍的稳定。”
经研究,我们意见: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审判员是人民法院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审判专业人员。审判工作性质决定审判员需要由政治条件好、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实践经验、有相当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干部担任。因此,审判员不同于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各级法院审判员任职和确定职级的年龄,不能和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同等对待,凡审判工作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办发〔1985〕47号文件的规定,在离退休之前均可任命为审判员,并确定相应的职级。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5月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20日公布 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林业、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每年应选择一批经过试验示范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效益高的农业技术项目组织推广。列入省级科技发展计划的重点农业技术项目,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推广。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站、技术推广中心、科学研究所和乡(镇)农业、畜牧兽医、林业、渔业、水利(水土保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站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培训、指导、咨询等推广
服务活动。
第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民间科技组织、农民技术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农业技术研究、技术引进、技术开发,其研究、引进、开发成果经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组织评审鉴定通过后,可以自行推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应给予指导,并在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事业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每年按财政正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相应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在地方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百分之十和在农业发展基金中安排百分之十五以上的资金,作为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由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落实经费,保障和改善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乡(镇)农业技术人员的生活待遇应不低于当地同级公务员的标准,保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技术人员的稳定。
第八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及其技术推广机构和有关学校,应加强对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民技术员的专业培训。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中等以上专业学历或者专业技术职称,凡未达到中等专业学历水平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负责培训。对农
民技术员的培训,应讲求实效,根据当地农业技术推广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应有计划地选派农业技术人员到有关高等学校进修,外出学习、考察和开展技术交流,不断提高农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可以结合技术推广兴办服务性经济实体,开展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等有偿服务,提供优良种子、种苗以及开展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销售等经营服务,并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的优惠。
第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良种繁育以及试验、示范的场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颁发土地使用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并按照《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奖。
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每年评审一次,表彰奖励为推广农业技术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金可从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评审、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市、县(区)、乡(镇)的农业技术推广奖励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对在本省范围内推广农业技术,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特别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颁发农业技术推广特别奖,纳入科技奖励范畴管理。
第十二条 推广未经试验、示范或者未按有关规定鉴定通过的农业技术,或者违反技术规程,强行推广农业技术,造成应用者经济损失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核实,责成主持推广该项技术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
弄虚作假,欺骗应用者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核实,并责成其赔偿损失,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2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