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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1997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3:22:17  浏览:94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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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1997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1997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根据1997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测算结果,经与建设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科目为90分。
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科目为90分。
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72分。
工程建设监理案例科目为40分。
报考全部科目或符合免试条件只参加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所考科目同时达到上述标准,既可获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进行复核,并准确填写“1997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情况统计表”,报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抄送人事考试中心。
三、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及有问题,请按《关于公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52号)要求进行。
附件:1997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情况统计表(略)



199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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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实施新版《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实施新版《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的通知
新出图〔2006〕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在京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全国各新闻出版总署条码分中心,全国各出版社:
  《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GB/T 5795-2006)于2006年10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颁布,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届时,我国出版物使用的书号和条码将与世界同步由10位升至13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1月1日以后出版(包括再版、重印)的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从征订目录到版本记录一律使用13位中国标准书号。本通知所指出版日期是指版本记录中载明的出版时间。
  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使用10位中国标准书号、版本记录中出版日期为2007年1月1日以后的图书已进入印装流程的可继续进入图书市场。如重印、再版,须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库存出版物(包括在售出版物)上市流通不必更换为13位中国标准书号及条码,但出口的出版物须更换为13位中国标准书号和条码。
  四、中国ISBN中心按照国际ISBN中心的要求,建立“中国ISBN出版者数据库”和“出版物元数据数据库”,每年向国际ISBN中心报送相关数据。各出版单位应依照《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GB/T 5795-2006)的规定及时向中国ISBN中心报送出版者数据和出版物元数据。
  五、根据《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GB/T 5795—2006)的规定,中国标准书号的使用范围已扩展到部分互联网出版物,有关使用规则另行制定。
  六、《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GB/T 5795-2006)规定的不适用中国标准书号的下列四类出版物,将继续使用“全国统一书号”:
  1.暂时性印刷材料,年画、年历画、挂历、台历、明信片等;
  2.无书名页和正文的美术印刷品及美术折页纸张;
  3.各级技术标准文献;
  4.活页乐谱。
  七、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和中国ISBN中心是中国标准书号系统管理和出版物条码的制作、管理机构,也是《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GB/T 5795-2006)的监督实施机构,同时负责该标准的解释工作。
  中国标准书号是出版物的标识,每个中国标准书号对应唯一一种专题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的唯一性是出版物信息准确、实用和出版流通、馆藏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保证。各出版单位应确定专人严格按照《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GB/T 5795-2006)和《中国标准书号使用手册》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分配原则,正确使用中国标准书号,确保中国标准书号使用的唯一性和专有性。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六日

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科〔2002〕96号

(2002年7月24日)

  为了加强我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的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促进我市软科学研究活动,根据国家科技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和《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软科学研究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和《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的软科学研究经费是用于资助本地区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专项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对软科学研究经费采取一次审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按合同管理的办法。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签定《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软科学研究项目)》时,应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的开支,以保证收支平衡,满足完成项目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完成经费预算后,应先报本单位财务部门,由其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严格审查。
  第五条 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全权负责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一经发现经费预算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符时,有权驳回该预算方案。项目承担单位应另行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方案,并重新上报。
  第六条 经费使用合同一经签定,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户头、帐号和开户银行等办理拨款,其经费按如下规定拨付:
  (一)经费不足3万元的项目,分两次拨款,可先拨付70%,结题验收后拨付30%;
  (二)经费在3-10万元的项目,分两次拨款,可先拨付50%,结题验收后拨付50%;
  (三)经费超过10万元的项目,分三次拨款,可先拨付40%,中期拨付30%,结题验收后拨付30%;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进度中期,向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提交《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和项目阶段研究报告,经审查合格后,再予办理续拨款手续;
  (五)由有关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匹配投资的项目,待匹配投资已落实或下达后,软科学研究计划批准的经费,如数额不大,可一次拨付。
  第七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开支范围及有关规定。
  (一)经费开支范围:
  1.国内调研差旅费;
  2.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图书资料费和翻译费等;
  3.研究资料文印费;
  4.计算机机时费;
  5.专家咨询费和技术论证费等;
  6.必需的分析化验费和有关试验费等;
  7.必需的会议费等;
  8.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其它费用。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软科学研究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等;
  (三)已列入国家、部门和地区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等费用,不得在软科学研究经费中开支。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按照下述规定对软科学研究经费的使用实行财务监督和管理。
  (一)专项经费,专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设置"拨入软科学研究专项资金"和"拨出软科学研究专项资金"科目;
  (二)项目经费实行承包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财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拥有监督权。财务部门一经发现课题组经费开支违犯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有权不予借款或报销。课题组应自觉接受本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
  (三)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项目经费拨款后,应及时将收据寄回。在经费管理过程中,财务部门如发现课题组有违反财会制度等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第九条 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其项目经费原则上拨给项目的主持单位。因研究工作需要,项目主持单位需向各协作单位下拨经费时,应由项目主持单位制定拨款分配方案,报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项目主持单位方可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由一个单位承担的项目,因研究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承担部分研究任务,需拨付研究经费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拨款。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经常组织专门检查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对开展研究工作不力,研究效率和研究质量低劣,或不能胜任研究任务的,可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部分的余款。
  第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而擅自中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偿还全部经费,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经费和违约金上缴给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
  对经批准中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中止或撤销通知后,应如实填写项目经费最终决算表,报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并在两个月之内将余款上缴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如有结余,项目承担单位应如实报告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可将结余经费作为该单位的软科学研究基金,用于资助有利于该单位发展的软科学研究活动。
  对携带结余经费申请继续承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单位,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因项目中止或撤消而停止拨款后结余的软科学研究经费,暂留在市软科学管理部门帐户中滚存,当结余资金滚存至50万元或不足50万元且滚存时间超过三年时,由市软科学管理部门安排软科学研究计划,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由深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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