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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扩大的联席会议关于中国人民志愿军八年来抗美援朝工作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3:47:39  浏览:99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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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扩大的联席会议关于中国人民志愿军八年来抗美援朝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扩大的联席会议关于中国人民志愿军八年来抗美援朝工作报告的决议

(1958年10月30日通过)

会议热烈欢迎中国人民志愿军胜利回国。
会议在听取了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杨勇上将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八年来抗美援朝工作报告”以后,一致认为,中国人民志愿军卓越地完成了祖国人民所赋予的光荣使命。他们同英勇的朝鲜人民军一道,经过了近三年艰苦卓绝的战斗,打退了美帝国主义的侵略。在朝鲜停战以后,他们又对巩固朝鲜停战和支援朝鲜人民的和平建设,作出了贡献。中国人民志愿军在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和拯救和平的崇高事业中所建立的丰功伟绩,将永远与日月争辉。中国人民志愿军不愧为伟大中国人民的优秀儿女,在抗美援朝的战斗中贡献出宝贵生命的烈士们,永垂不朽!
会议指出:朝鲜人民军和朝鲜人民在反对美国侵略的卫国战争中,捍卫了自己国家的独立,同时也保障了我国的安全,支援了我国人民的和平建设。会议对于朝鲜政府、朝鲜人民军和朝鲜人民八年来给予中国人民志愿军的无微不至的照顾和关怀,表示衷心的感谢。
中国人民志愿军全部撤出朝鲜,为朝鲜的和平统一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美国侵略军队还赖在朝鲜南部不走,美国还在阻挠朝鲜问题的和平解决。美国军队必须从朝鲜撤退,让朝鲜人民自己用和平的方法统一自己的国家。中国人民将继续关怀和支持朝鲜人民的正义斗争。
美国在发动侵朝战争的同时,用武力侵占了我国领土台湾。最近,美国更公开进行制造“两个中国”的罪恶活动,企图长期霸占台湾。中国人民必须再接再厉,为解放台、澎、金、马,完成统一祖国的神圣事业,而奋斗到底。
会议深信:中国人民实现自己祖国完全统一的斗争一定胜利,朝鲜人民和平统一自己祖国的斗争一定胜利,世界各国人民反对美国侵略、维护世界和平的斗争一定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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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农民工培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训力度不断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明显提高。但也应当看到,农民工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培训项目缺乏统筹规划、资金使用效益和培训质量不高、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为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工负责。把农民工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地方政府分级管理,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的原则,建立相互配合、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
  2.整合资源、提高效益。根据企业和农民工的实际培训需要,整合培训资源,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农民工培训资金。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科学制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规范培训项目管理,严格监管培训资金使用。
  3.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加大政府培训投入,增强培训能力,加强规范引导。发挥市场机制在资金筹措、培训机构建设、生源组织、过程监管、效果评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行业、企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加强农民工培训。
  4.突出重点、讲求实效。重点发挥企业和院校产学结合的作用,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着力提升培训质量,使经过培训的农民工都能掌握一项实用技能,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二)主要目标。按照培养合格技能型劳动者的要求,逐步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培训项目和资金统筹管理体制,使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相适应;到2015年,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
  二、搞好培训工作统筹规划
  (三)制定实施新一轮培训规划,抓好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我国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人才需求,科学统筹和把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力度和节奏,制定新一轮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省(区、市)以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农民工培训规划并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区、本行业的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农民工培训的规模和重点,科学规划培训机构的类型、数量和布局,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四)明确培训重点,实施分类培训。根据农民工的不同需求,进一步规范培训的形式和内容,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外出就业技能培训主要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主要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进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进行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主要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进行提升创业能力的培训。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培训主要面向县域经济发展,重点围绕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以及农村妇女手工编织业等传统手工艺开展培训。
  (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增强培训针对性。建立培训与就业紧密衔接的机制,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岗位需求,及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内容。重点加强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容量大的行业的农民工培训。做好水库移民中的农民工培训工作。以实现就业为目标,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情况,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县域经济发展人才需求,开展实用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结合劳务输出开展专项培训,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劳务品牌,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六)创新农民工培训机制。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保证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具备条件的企业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培训机构平等参与招投标,提高培训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行培训券(卡)等有利于农民工灵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地点的办法。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建立促进农民工培训的多元投入机制。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尤其是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
  三、建立规范的培训资金管理制度
  (七)以省级统筹为重点,集中使用培训资金。各省(区、市)要将农民工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农民工培训资金投入,并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项农民工培训资金统筹使用,各部门根据职责和任务,做好相关培训工作,改变资金分散安排、分散下达、效益不高的状况。国家有关部门要依据新一轮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农民工培训资金,对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八)制定农民工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各省(区、市)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按照农民工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通用型工种为主,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予以调整,以使农民工能够掌握一门实用技能。各中心城市或县(市)要按照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相同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
  (九)对培训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各地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管理,明确申领程序,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以完善培训补贴资金审批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建立享受培训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有效甄别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行为。财政扶贫培训资金只能用于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培训补贴。
  (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严肃查处套取培训资金的行为。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
  (十一)加强产学结合的企业培训。完善企业与院校联合开展培训的政府激励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培训,鼓励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的大型企业与院校联合举办产学结合的农民工培训基地,鼓励中小企业依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在岗农民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举办农民工业余学校。
  (十二)强化企业培训责任。企业要把农民工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并根据企业发展和用工情况,重点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鼓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选送农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推动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十三)发挥行业的指导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依托企业开展的农民工培训进行协调和指导,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在培训标准、培训内容和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监督检查。要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用工需求,办好职业学校和培训基地。各级行业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优化培训资源配置,做好行业人力资源预测,为企业提供培训信息等中介服务,重点抓好校企合作,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富有特色的农民工培训项目。
  (十四)落实企业培训资金。积极探索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的办法。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岗农民工教育和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报告。鼓励行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培训奖励基金,扶持农民工参加学习与培训。
  五、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十五)加大培训组织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培训的政策法规,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有关政策,督促指导行业、企业、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站点和培训机构做好各类培训的组织工作,广泛动员农民工参加培训。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群团组织以及互联网、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培训项目、培训机构、教学师资、实训设备等方面的信息,为农民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引导和规范培训机构组织生源的行为。
  (十六)规范培训管理,加强绩效评估。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定农民工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统一培训考核指标、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积极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规范培训工作管理流程,加强对培训工作全程的监管考评,做到培训信息公开、审核结果公示、培训过程透明、社会参与监管。
  (十七)严格培训结业考核和发证制度。对于培训机构承担的财政补贴培训项目,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结业考核程序,加强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工作。对经鉴定合格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要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六、强化培训能力建设
  (十八)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增强实训能力。要按照农民工培训总体规划和布局,在全国主要劳动力输出和输入地区,依托现有培训资源提升改造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设施和实训设备,保证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得到足够的实训时间,达到上岗实际操作的要求。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提高培训资源利用效率。依托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等资源,推广农民工网络培训、广播电视教育和电化教育。新增农民工培训资源要符合区域发展规划,重点投向欠发达地区和薄弱环节。
  (十九)规范农民工培训机构管理。各地方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民工培训机构资质规范,明确培训机构在资金、师资、设备、场地等方面的必备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招投标方式,面向全社会选择农民工培训机构,确定其承担的培训项目和工种,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不合格的农民工培训机构定期进行清理整顿。承担农民工培训任务的院校、具备条件的企业培训机构和其他各类培训机构要发挥优势,起到农民工培训主阵地的作用,其他农民工培训机构要加强基础建设,提高培训能力和办学水平。
  (二十)加强培训基础工作。加强农民工培训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优秀人才到基层农民工培训机构服务。根据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抓好培训教材规划编写和审定工作。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统计工作,准确统计参加培训项目的实际人数。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培训资源数据库,提供统一高效、互联互通的农民工培训信息,提高农民工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培训需求,为农民工培训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国农民工培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评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各自职责,根据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地具体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就地就近就业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十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培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对本地区农民工培训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要充实必要的工作力量,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民工培训工作队伍,对在农民工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二十三)开展先进经验交流。要探索农民工培训的客观规律,加强对中长期农民工培训发展规划以及政策的分析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新鲜经验。要注意学习借鉴国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移民培训的有益经验,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各省(区、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及时将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的办法和实施情况报告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

工商市字[2007]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发展改革委、公安、农业、商务、卫生、食品药品主管部门:

自5月份全国猪肉涨价以来,少数不法商贩借机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猪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各有关部门虽然采取了积极措施,加大了对猪肉市场的管理力度,但上述问题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关切,社会关注,群众关心。为维护猪肉市场秩序,确保消费安全,现就加强猪肉市场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对加强猪肉市场管理、切实做好市场稳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作为广大群众的基本生活资料,猪肉的市场供应和管理事关百姓,影响全局。猪肉消费是否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猪肉市场预测,真正摸清供需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供应,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稳定,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到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稳定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关注民生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果断有效措施,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加强市场管理,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二、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落实各项制度措施

前不久国务院召开了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部署,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这是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的精神,加大管理力度,强化落实,把行之有效的各项措施、制度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执法不作为等行为,追究有关责任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抓好生产源头管理,确保猪肉质量

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禁止在生猪饲料中加添违禁药物,强化监管措施,确保猪肉质量;加快推进生猪标识及疾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违规使用投入品的不法行为。

(二)严格生猪屠宰管理,确保上市猪肉安全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加工企业的检查,监督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屠宰加工和肉品品质检验,决不允许病害猪肉从定点屠宰企业出厂。

(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的打击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游村串乡收购病死猪、销售病死猪肉等不法行为, 保证广大群众吃上“放心肉”,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收购和销售病死猪肉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法经营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四)加强猪肉市场监管,确保消费安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格按照工商市字[2007]136号文件的规定,落实协议准入、场厂挂钩、强制退出、亮证亮照、挂牌经营等猪肉市场监管的各项制度,特别是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督促和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索证索票等制度,实行可追溯管理。落实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度,明确市场开办者既要与场内经营者、当地工商部门签订书面责任书,又要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配合工商部门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市场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在经营者中开展“讲诚信、讲道德”活动,积极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商。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和“12315”申诉举报作用,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单位猪肉原料的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单位猪肉原料的管理,依法查处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和非法屠宰的肉品行为。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猪肉购入、索证和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货证相符。

(六)加强对猪肉质量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猪肉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全面做好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的监督工作,开展猪肉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依法组织查处重大猪肉安全事故,强化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督查督办。

(七)加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猪肉等副食品价格的专项检查,从严查处合谋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及通过抬高等级、短缺数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等违法行为;全面清理整顿生产、屠宰、运输和猪肉销售各环节收费,坚决取缔非法收费,从严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八)立足职能,促进生产,保障流通

生猪生产,对于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生猪养殖企业、养殖户提供支持和方便,促进生猪生产。要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猪肉流通市场,确保猪肉正常流通,形成大贸易、大流通、大市场。大力推进连锁、超市等现代营销方式,积极引导多渠道开展猪肉等副食品经营,保障市场供给。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安排

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责,高度重视,把加强猪肉市场管理工作作为当前一个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一把手”工程抓实抓好。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凡是国务院已确定的政策措施,要不折不扣地立即执行,并要加大力度,确保落实。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抓细抓实,要协调指挥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要狠抓督促检查,采取重点督查、交叉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特别是对定点屠宰企业的生产加工情况、城乡结合部市场和农村集市的猪肉经销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求真务实,抓出成效

各部门要把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上来,加大市场管理力度,扑下身子,真抓实干,切实做到工作安排有部署、有措施、抓落实,检查督导有方案、有重点、有效果,力戒走过场和形式主义,务求做到各项工作心中有数,未雨绸缪,及时应对。

(三)开展调查研究,做到心中有数

各部门深入基层研究市场,要对猪肉供求、市场管理情况进行认真调查。要坚持全面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实事求是地掌握统计数据和具体情况,全面及时地掌握本地区生猪和猪肉市场信息,做到情况清、问题明,在此基础上,对市场供需、市场管理情况作出预测,对出现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提出对策和建议,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供应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国办发电[2007]9号)精神, 及时沟通信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能,切实履行职责,促进生猪、猪肉及制品的正常流通,保障市场供给,维护市场稳定,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

(五)制定应急预案,保障节日供应

各部门要制定应急预案, 建立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市场管理的应急处置能力,实现对市场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要做好中秋、国庆节期间的猪肉供应,切实保证不断档、不脱销。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如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六)加强宣传报道工作,营造和谐消费环境

各部门要与新闻媒体建立密切联系,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积极宣传政府在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稳定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成效,让广大群众了解猪肉市场的真实情况,及时发布市场消费信息,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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