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古关于修改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两国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的某些条款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45:28  浏览:80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古关于修改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两国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的某些条款的换文

中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中古关于修改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两国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的某些条款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8年7月19日)
               我方去文

  古巴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埃米尼奥·加西亚·拉索尊敬的同志:
  我们确认,在双方的会谈中,对于修改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的某些条款达成以下协议。
  修改后的条款如下:
  第三十条 在FOBS交货条件下(合同中另有规定者除外),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或双方议定的交货期内的交货日四十五天前或至少三十天前书面通知买方国家驻卖方国家的商务参赞处,通知内容包括以下各项:
  (一)买方合同号。
  (二)商品品类和件数。
  (三)净重和毛重。
  (四)立方米或立方英尺。
  (五)装货港口或地点。
  买方应在接到上述通知后二十五天内,通知卖方同意派船。船名和预计抵达卖方港口的日期。
  如船舶未按时抵达卖方指定的港口装货,自买方通知卖方船舶到达港口的日期起,超过二十一天以后的商品保管费、存仓费由买方负担。
  当二十一天期满时,卖方有权将商品的保管费和意外风险造成的损失费用转至买方帐户,并立即通知买方。在此情况下,买方将偿付卖方二十一天以后将货物运往仓库和自仓库运往船面或机场的追加费用。在装货地点的商品,可委托仓库开具存仓证明予以保管。国家的港口管理机构所开具的证明同样视为存仓证明。
  存仓证明书的日期为交货期,但卖方不得免除在第四条中规定的义务。
  买方应在船舶到达卖方港口八天前通知卖方船舶抵港日期。
  为保证货物完整和不使搬运货物时装货率降低,买方应根据货物的类型、承租具有适合搬运和装载货物的条件的船只。
  第三十二条
  (六)
  1.凡在古巴港口装卸货物的挂中国旗的船和由中国租船公司租用的不挂中国旗的期租船,古巴外运公司按每天滞期费三百英镑,向中国租船公司或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以清算支付。凡在中国港口装卸货物的古巴船和古巴租船公司租用的不挂古巴旗的期租船,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各港口分公司按每天滞期费三百英镑向古巴租船公司或古巴外轮代理公司以清算支付。按规定条件进行的原糖装船除外。
  2.凡不挂中国旗也不挂古巴旗的程租船,将按租船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如船东国和租用国之间有支付协定,则按“中国、古巴支付协定”规定的货币,以每天三百英镑支付给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各港口分公司或中国租船公司或古巴租船公司或古巴外运公司。
  本条其余款项不变。
  第三十三条 在海运条件下,卖方应在船离开装港后七天内将发票付本一份送交买方国家驻卖方国家商务参赞处。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注:对方来文和我方去文内容相同,从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
                         李 善 一
                          (签字)
                     一九六八年七月十九日于哈瓦那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宪法的形而上之学》读后感

李怡平


【摘要】《宪法的形而上之学》一书详细阐述了江国华教授独有的宪法哲学观,宪法哲学是一种实践哲学, 因而也是生活哲学, 它来自于人的生活世界。宪法哲学的研究对于中国宪法和宪政建设而言,是最为基础性的学习。本文结合江教授的观点,浅谈一些关于宪法哲学和宪政的认识。

【关键字】《宪法的形而上之学》;宪法哲学;宪政


  江国华教授是我的宪法学老师,对于江教授的学说,我了解的并不多,只是在上课的时候有一些收益和启示。作为学生,我非常欣赏江教授的个性,他十分坦诚,观点也很新颖独到,他的授课不同于传统教学方法的一味说教,总是给我们带来一些清新的东西,达到茅塞顿开之效。在江教授的课堂上学习到的不仅是学问,更多的是一些为人之道和作为一名学者所应该具有的起码品质。毫无疑问,江教授的课堂上,常常可以听到一些尖锐的批判,但是他绝不是仅仅停留在批判的层面,面对当今中国宪政的种种弊端,他不断反思并积极寻求解决之道,这在当今中国的宪法学界是难能可贵的。

  关于宪法哲学的书,我阅读的很少,《宪法的形而上之学》是江教授的博士论文集,也是我了解宪法哲学的启蒙之书。从一开始,江教授便明确指出:宪法哲学是关于宪法之本源问题的追问之学,是关于宪法终极关怀的求索之学,它的任务是回答凝结在想法之中的人文关怀和客观精神是什么;是宪法的形而上之学,是以人类优良的生活方式为职旨的哲学;它是一种实践哲学, 因而也是生活哲学,它来自于人的生活世界。从哲学意义上说, 也就是从其本原的意义上而言, 宪法不仅是为着人的生活而存在, 而且实在应该是为着人的优良的生活而存在。在国民的意识中,宪法是公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其效力是至高无上的。但是纵观中国社会,有多少人的宪法权利遭到了无情的践踏?比如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和劳动权等等;而这些被践踏的权利有没有通过宪法的保护而得到救济,答案是否定的;再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是一个何其漫长的过程,一个没有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就如同没有宪法,那么人民的权利将从何得到保障!江教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尖锐的批判,他大声疾呼:“我们应当检讨,以往理解‘宪法’的时候, 是否过分地关注其政治意义,从而让‘宪法’一词沾染了太多的‘统治色彩’却缺少了应有的生活情怀?在江教授看来,宪法本质上是旨在于“为一种令人满意的生活世界所必须的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价值的和平共存”创设某些必不可少的条件,所以生活问题是宪法的核心问题,而宪法哲学实质上是生活哲学,“它是以人为起点并以人为归宿的哲学,它真挚地关注这人的生命安全、生存状态和生活质量” ——它不限于对正式政治制度和体制的关注,而且也把与生活有关的各种决策包括进去;它既关注个人的自主,也谋求人民的相互依存和社会团结;它不仅谋利个人生活,也谋划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要解决的是“集体人”面临的挑战; 这种在生活哲学思维导引下的政治, 就是生活政治,即关于公民生活方式的政治, 是认同政治, 选择政治;这种政治所依靠的是积极的信任。而这种积极的信任应该如何培养呢?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面对当前中国社会立法混乱、执法腐败、司法不力的现状,要建立这种积极的信任,无疑是十分艰巨的任务。为此首先应该制定良法,宪法是权利的保障书,保障权利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并且这个法是以实现大多数人的生活目的而制定;其次,为执法树立良好的环境,应该加强政府执法的透明度,增强那些受到政策影响的人的自主性,实现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合作上的分权,消除执法过程中隐藏的腐败;再次,保障被侵犯的权利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宪法不仅仅是权利的保障“书”,更是权利的保障“剑”,仅有纸上的宪法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满纸写着“人民权利”的宪法不能给人权状况带来多少改变,它只能给人民带来精神上的满足,而只有权利救济才能给人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和保障。任何形式的宪法都不可能无视政治,但是宪法却无一不是以“人的优良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 为其终极关怀。宪法只有真正的为人民的生活服务的时候,才可能真正的深入民心,在人民心中树立宪法的权威,人民才会真正对宪法产生敬畏之情。分析了宪法哲学的本质之后,江教授又对宪法进行了哲学性批判,他说,所谓宪法“批判”绝不是为了给历史上的法律哲学打上“胡说”的印记,而在于努力寻索这些组成法学世界的极为珍贵的资料,是如何构建宪政学说大厦的理论基石。他从历史、逻辑、理性、认识论、实效力等角度对宪法进行了深刻的剖析。接下来,江教授从宪法的道德之维、宪法的宗教之维、宪法的地理之维三个方面对宪法维度进行了反复的论述,并对宪法精神——宪法作为自由之法、中庸之道、和宽容之学等角色进行了精彩的阐述,尽管对于其中的很多内容不甚理解,但还是对江教授在文中所表达的观点深表赞同。他强调我们要拥有宪法思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宪法价值,他认为,宪法和宪政只有植根于人的生活世界之中, 才能够克服抽象理性所设计的虚幻的理念世界模型, 从而唤起人们对于真正的“人的生活”的关怀和“美满世界”的向往, 并为宪法与宪政的价值找到真正的栖息之所。宪法的社会化意味着宪法向人的生活世界的回归;只有在人的生活世界之中,宪法才有可能成为“行动中的宪法”,而不仅仅是“书本中的宪法”。从全文看来,书中深深地体现江教授的人文精神,以及他对现实不合理制度的批判、渴望改革的欲望和对完美宪政的追求;书中独到的观点无不体现出江教授作为一名法律学者对现实的关注,对社会弊病的思考和对中国宪政改革作出的努力。开卷即有益,尽管江教授谦称此书“有功利之俗虑,兼拼凑之嫌疑”,且先自愧于谫陋和粗俗,尽管现在我的学识水平不能完全理解江教授之观点,读罢全文,仍然收获颇多,对于开阔视野,养成良好的思考习惯帮助很大。鉴于自己的学识修为还没达到可以评论江教授观点的程度,以上只是《宪法的形而上之学》的一些读后感,还望各位同学和老师批评指正。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6〕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铜陵市旅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十日




铜陵市旅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行业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行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指旅游经营者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指可供参观游览的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指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
发展旅游业,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旅游局是本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旅游行业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行业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估,并依据“立足实际,着眼长远,挖掘潜力,整体开发”的指导思想,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制定旅游资源开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旅游景区(点)的开发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应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资源开发规划。本市旅游景区(点)根据旅游资源品位划定等级,分市、县(区)两级、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市级旅游景区总体规划及建设项目须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餐馆、商店实行全境开放。凡在本市境内经营的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公司、旅游娱乐场所实行定点管理制度。须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各旅游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相应标准提供服务。
未评定星级的饭店和旅游服务单位不得使用星级称谓及标志进行经营活动。
第九条  凡在本市设立国际旅行社,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设立国内旅行社,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或经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审批。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
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并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  凡需在本市开设旅游售票代办处的,须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旅游资源开发、旅游设施建设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公开旅游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有条件的可实行承诺服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不得强迫旅游者接受各种有偿服务。
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负责旅游者的旅游安全,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责任制度。如发现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者应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旅游经营者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按照旅游合同或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八条  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导游资格考试,取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资格证书,方可执业。
旅行社不得聘用未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导游业务。
第十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各有关部门对旅游设施安全、旅游服务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旅游设施安全不合格的,不得营业。
第二十条  各旅游景区(点)规划区域内摊点位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禁止在旅游景区(点)内擅自摆摊设点和围追旅游者兜售商品。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的项目、标准、费用等有关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服务项目;
(三)自主选购旅游商品和纪念品;
(四)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五)人格尊严、民族民俗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要求旅游经营者履行合同或约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按下列方式处理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所在地或侵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投诉;
(三)旅游合同中有仲裁约定的,按约定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对旅游者的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特别复杂,限期不能答复的,应当向投诉者说明办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旅游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尊重旅游地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
(三)保护旅游资源,爱护旅游景物和设施;
(四)遵守旅游活动秩序,遵守安全和卫生规定;
(五)履行旅游合同或约定。
第二十五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统一组织各景区(点)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强化整体形象宣传,推动旅游业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