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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模化养殖用地是否列入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38:05  浏览:98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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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模化养殖用地是否列入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规模化养殖用地是否列入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规模化养殖用地是否列入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管制,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耕地。规模化养殖业用地不属于种植业用地,一般占地面积较大,且系在地面营造建筑物使原土地条件难以恢复。此类用地应参照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该类建设所需用地应尽量安排利用非耕地,如确需占用耕地,也须按国家
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关于《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中确定的批准权限,报国务院审批。



199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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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

国发〔20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

  我国海域辽阔,江河湖泊众多,为水生生物提供了良好的繁衍空间和生存条件。受独特的气候、地理及历史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水生生物具有特有程度高、孑遗物种数量大、生态系统类型齐全等特点。我国现有水生生物2万多种,在世界生物多样性中占有重要地位。以水生生物为主体的水生生态系统,在维系自然界物质循环、净化环境、缓解温室效应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丰富的水生生物是人类重要的食物蛋白来源和渔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养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对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国家生态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新阶段、新时期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本纲要。

第一部分 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状
  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养护管理制度和措施。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制定并组织实施了海洋伏季休渔、长江禁渔期、海洋捕捞渔船控制等保护管理制度,开展了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加强了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环保、海洋、水利、交通等部门也积极采取了重点水域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区建设、水土流失治理、水功能区划等有利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措施。
  (二)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养护执法和监管体系。全国渔业行政及执法管理队伍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履行渔业行业管理、保护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专属经济区渔业管理以及维护国家海洋渔业权益等职能。环保、海洋、水利、交通等部门也根据各自职责设立了相关机构,加强了执法监管工作,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提供了有效的组织保障。
  (三)初步形成了与养护工作相适应的科研、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全国从事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方面研究和开发的科技人员有13000多人。建立了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网和五个海区、流域级渔业资源监测网,对我国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不断增长,水产品市场需求与资源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受诸多因素影响,目前我国水生生物资源严重衰退,水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部分水域呈现生态荒漠化趋势,外来物种入侵危害也日益严重。养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水域污染导致水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近年来,我国废水排放量呈逐年增加趋势,主要江河湖泊均遭受不同程度污染,近岸海域有机物和无机磷浓度明显上升,无机氮普遍超标,赤潮等自然灾害频发,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不断增加,水生生物的主要产卵场和索饵育肥场功能明显退化,水域生产力急剧下降。
  (二)过度捕捞造成渔业资源严重衰退。我国是世界上捕捞渔船和渔民数量最多的国家,由于长期采取粗放型、掠夺式的捕捞方式,造成传统优质渔业品种资源衰退程度加剧,渔获物的低龄化、小型化、低值化现象严重,捕捞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明显下降。
  (三)人类活动致使大量水生生物栖息地遭到破坏。水利水电、交通航运和海洋海岸工程建设等人类活动,在创造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对水域生态也造成了不利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存条件不断恶化,珍稀水生野生动植物濒危程度加剧。

第二部分 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技创新,完善管理制度,强化保护措施,养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全面提升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水平,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协调的原则,处理好资源养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科学养护要与合理利用相结合,既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建设发展的大局,又通过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增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能力,做到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科学调度、配置和保护水资源,强化节约资源、循环利用的生产和消费意识,在尽可能减少资源消耗和破坏环境的前提下,把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与转变渔业增长方式、优化渔业产业结构结合起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在实现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资源保护相统一。
  (二)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处理好全面保护与重点保护的关系。将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纳入国家生态建设的总体部署,对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进行整体性保护。同时,针对水生生物资源在水生生态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和不同水生生物的特点,以资源养护为重点,实行多目标管理;在养护措施上,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分阶段、有步骤地加以实施。
  (三)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处理好系统保护与突出区域特色的关系。根据资源的区域分布特征和养护工作面临的任务,分区确定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方向与措施:近海海域以完善海洋伏季休渔、捕捞许可管理等渔业资源管理制度为重点,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浅海滩涂以资源增殖、生态养殖及水域生态保护为重点,促进海水养殖增长方式转变;内陆水域以资源增殖、自然保护区建设、水域污染防治及工程建设资源与生态补偿为重点,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的完整性。
  (四)坚持务实开放的原则,处理好立足国情与履行国际义务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立足于我国人口多、渔民多、渔船多、资源承载重的特点,结合现有工作基础,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管理措施。同时,要负责任地履行我国政府签署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定的相应义务,并学习借鉴国外先进保护管理经验。
  (五)坚持执法为民的原则,处理好强化管理与维护渔民权益的关系。在制订各项保护管理措施时,既要考虑符合广大渔民的长远利益,也要考虑渔民的现实承受能力,兼顾各方面利益,妥善解决好渔民的生产发展和生活出路问题,依法维护广大渔民的合法权益。要积极采取各种增殖修复手段,增加水域生产力,提高渔业经济效益,促进渔民增收。
  (六)坚持共同参与的原则,处理好政府主导与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的关系。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从水生生物资源的流动性和共有性特点考虑,必须充分发挥政府保护公共资源的主导作用,建立有关部门间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体制。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保护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广泛动员和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并通过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奋斗目标
  (一)近期目标。到2010年,水域生态环境恶化、渔业资源衰退、濒危物种数目增加的趋势得到初步缓解,过大的捕捞能力得到压减,捕捞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有所提高。全国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数量、功率和国内海洋捕捞产量,分别由2002年底的22.2万艘、1270万千瓦和1306万吨压减到19.2万艘、1143万千瓦和1200万吨左右;每年增殖重要渔业资源品种的苗种数量达到200亿尾(粒)以上;省级以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数量达到100个以上;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率达到60%以上。
  (二)中期目标。到2020年,水域生态环境逐步得到修复,渔业资源衰退和濒危物种数目增加的趋势得到基本遏制,捕捞能力和捕捞产量与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大体相适应。全国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数量、功率和国内海洋捕捞产量分别压减到16万艘、1000万千瓦和1000万吨左右;每年增殖重要渔业资源品种的苗种数量达到400亿尾(粒)以上;省级以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数量达到200个以上;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率达到80%以上。
  (三)远景展望。经过长期不懈努力,到本世纪中叶,水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水生生物资源实现良性、高效循环利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生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水生生态系统处于整体良好状态。基本实现水生生物资源丰富、水域生态环境优美的奋斗目标。

第三部分 渔业资源保护与增殖行动

  渔业资源是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渔业发展的物质基础。针对目前捕捞强度居高不下、渔业资源严重衰退、捕捞生产效益下降、渔民收入增长缓慢的严峻形势,为有效保护和积极恢复渔业资源,促进我国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联合国粮农组织《负责任渔业守则》的要求,实施本行动。
  本行动包括重点渔业资源保护、渔业资源增殖、负责任捕捞管理三项措施:通过建立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措施,对重要渔业资源实行重点保护;通过综合运用各种增殖手段,积极主动恢复渔业资源,改变渔业生产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渔民致富创造新的途径和空间;通过强化捕捞配额制度、捕捞许可证制度等各项资源保护管理制度,规范捕捞行为,维护作业秩序,保障渔业安全;通过减船和转产转业等措施,压缩捕捞能力,促进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妥善解决捕捞渔民生产生活问题。
  一、重点渔业资源保护
  (一)坚持并不断完善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针对重要渔业资源品种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栖息繁衍场所及繁殖期和幼鱼生长期等关键生长阶段,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对其产卵群体和补充群体实行重点保护。继续完善海洋伏季休渔、长江禁渔期等现有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并在珠江、黑龙江、黄河等主要流域及重要湖泊逐步推行此项制度。
  (二)加强目录和标准化管理。修订重点保护渔业资源品种名录和重要渔业资源品种最小可捕标准,推行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和幼鱼比例检查制度。制定捕捞渔具准用目录,取缔禁用渔具,研制和推广选择性渔具。调整捕捞作业结构,压缩作业方式对资源破坏较大的渔船和渔具数量。
  (三)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强化和规范保护区管理。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基因库,加强对水产遗传种质资源、特别是珍稀水产遗传种质资源的保护,强化相关技术研究,促进水产种质资源可持续利用。采取综合性措施,改善渔场环境,对已遭破坏的重要渔场、重要渔业资源品种的产卵场制定并实施重建计划。
  二、渔业资源增殖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合理确定适用于渔业资源增殖的水域滩涂,重点针对已经衰退的重要渔业资源品种和生态荒漠化严重水域,采取各种增殖方式,加大增殖力度,不断扩大增殖品种、数量和范围。合理布局增殖苗种生产基地,确保增殖苗种供应。
  (二)建设人工鱼礁(巢)。制定国家和地方的沿海人工鱼礁和内陆水域人工鱼巢建设规划,科学确定人工鱼礁(巢)的建设布局、类型和数量,注重发挥人工鱼礁(巢)的规模生态效应。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人工鱼礁(巢)建设力度,结合减船工作,充分利用报废渔船等废旧物资,降低建设成本。
  (三)发展增养殖业。积极推进以海洋牧场建设为主要形式的区域性综合开发,建立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人工鱼礁为载体,底播增殖为手段,增殖放流为补充,积极发展增养殖业,并带动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发展,增加渔民就业机会,提高渔民收入,繁荣渔区经济。
  (四)规范渔业资源增殖管理。制定增殖技术标准、规程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增殖计划申报审批、增殖苗种检验检疫和放流过程监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和增殖效果评价工作。大规模的增殖放流活动,要进行生态安全风险评估;人工鱼礁建设实行许可管理,大型人工鱼礁建设项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负责任捕捞管理
  (一)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根据捕捞量低于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逐步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建立健全渔业资源调查和评估体系、捕捞限额分配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公平、公正、公开地分配限额指标,积极探索配额转让的有效机制和途径。
  (二)继续完善捕捞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捕捞许可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指标以及捕捞限额指标,严格控制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和进口捕捞渔船以及捕捞许可证发放数量,加强对渔船、渔具等主要捕捞生产要素的有效监管,强化渔船检验和报废制度,加强渔船安全管理。
  (三)强化和规范职务船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渔业船员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逐步实行捕捞从业人员资格准入,严格控制捕捞从业人员数量。
  (四)推进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根据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及减船计划,加快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引导捕捞渔民向增养殖业、水产加工流通业、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转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落实各项配套措施,确保减船工作顺利实施。建立健全转产转业渔民服务体系,加强对转产转业渔民的专业技能培训,为其提供相关的技术和信息服务。对因实施渔业资源养护措施造成生活困难的部分渔民,当地政府要统筹考虑采取适当方式给予救助,妥善安排好他们的生活。

第四部分 生物多样性与濒危物种保护行动

  生物多样性程度是衡量生态系统状态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国水生生物遗传多样性缺失严重,水生野生动植物物种濒危程度加剧、灭绝速度加快,外来物种入侵危害不断加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有关规定,为有效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拯救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并履行相关国际义务,实施本行动。
  本行动通过采取自然保护区建设、濒危物种专项救护、濒危物种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管理以及外来物种监管等措施,建立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濒危物种保护体系,全面提高保护工作能力和水平,有效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及濒危物种,防止外来物种入侵。
  一、自然保护区建设
  加强水生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调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类型齐全、层次清晰、重点突出、面积适宜的各类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体系。建立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保护白鳍豚、中华鲟等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以及土著、特有鱼类资源的栖息地;建立水域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对珊瑚礁、海草床等进行重点保护。加强保护区管理能力建设,配套完善保护区管理设施,加强保护区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强化各项监管措施,促进保护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二、濒危物种专项救护
  建立救护快速反应体系,对误捕、受伤、搁浅、罚没的水生野生动物及时进行救治、暂养和放生。根据各种水生野生动物濒危程度和生物学特点,对白鳍豚、白鲟、水獭等亟待拯救的濒危物种,制定重点保护计划,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施专项救护行动。对栖息场所或生存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珍稀濒危物种,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三、濒危物种驯养繁殖
  对中华鲟、大鲵、海龟和淡水龟鳖类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建立遗传资源基因库,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技术研究,强化对水生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建设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基地,进行珍稀濒危物种驯养繁育核心技术攻关。建立水生野生动物人工放流制度,制订相关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放流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
  四、经营利用管理
  调整和完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名录。建立健全水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管理制度,对捕捉、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进出口等各环节进行规范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植物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水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水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活动。加强水生野生动植物物种识别和产品鉴定工作,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五、外来物种监管
  加强水生动植物外来物种管理,完善生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和鉴定检疫控制体系,建立外来物种监控和预警机制,在重点地区和重点水域建设外来物种监控中心和监控点,防范和治理外来物种对水域生态造成的危害。

第五部分 水域生态保护与修复行动

  水域生态环境是水生生物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水生生物及水域生态环境共同构成了水生生态系统。针对目前水生生物生存空间被大量挤占,水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水域生态荒漠化趋势日益明显等问题,为有效保护和修复水域生态,维护水域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本行动。
  本行动通过采取水域污染与生态灾害防治、工程建设资源与生态补偿、水域生态修复和发展生态养殖等措施,强化水域生态保护管理,逐步减少人类活动和自然生态灾害对水域生态造成的破坏和损失。同时,积极采取各种生物、工程和技术措施,对已遭到破坏的水域生态进行修复和重建。
  一、水域污染与生态灾害防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污染减量排放和达标排放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向水体排放。健全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建立突发性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快速反应机制,规范应急处理程序,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强化污染水域环境应急监测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通过实施工程、生物、技术措施,减少污染损害,通过暂停养殖纳水、严控受污染的水产品上市等应急措施,尽量降低突发事故造成的渔业损失,保障人民群众食用安全。处置突发性水域污染事故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资质管理,及时确认污染主体,科学评估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者损失,依法对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督促落实。完善水域生态灾害的防灾减灾体系,开展防灾减灾技术研究,提高水域生态灾害预警预报能力,积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减轻对渔业生产、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
  二、工程建设资源与生态补偿
  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减少工程建设的负面影响,确保遭受破坏的资源和生态得到相应补偿和修复。对水利水电、围垦、海洋海岸工程、海洋倾废区等建设工程,环保或海洋部门在批准或核准相关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对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订补偿方案或补救措施,并落实补偿项目和资金。相关保护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水域生态修复
  加强水域生态修复技术研究,制定综合评价和整治修复方案。通过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水资源和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修复因水域污染、工程建设、河道(航道)整治、采砂等人为活动遭到破坏或退化的江河鱼类产卵场等重要水域生态功能区;通过采取闸口改造、建设过鱼设施和实施灌江纳苗等措施,恢复江湖鱼类生态联系,维护江湖水域生态的完整性;通过采取湖泊生物控制、放养滤食鱼类、底栖生物移植和植被修复等措施,对富营养化严重的湖泊、潮间带、河口等水域进行综合治理;通过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改善沿岸及近海水域生态环境;通过合理发展海水贝藻类养殖,改善海洋碳循环,缓解温室效应。
  四、推进科学养殖
  制定和完善水产养殖环境方面的技术标准,强化水产养殖环境监督管理。根据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养殖布局,科学确定养殖密度,优化养殖生产结构。实施养殖水质监测、环境监控、渔用药物生产审批和投入品使用管理等各项制度,加强水产苗种监督管理,实施科学投饵、施肥和合理用药,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积极探索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建立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积极推广健康和生态养殖技术,减少水产养殖造成的污染。

第六部分 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协调高效的管理机制
  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将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和日常性工作来抓。根据本纲要确定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确保各项养护措施的落实和行动目标的实现。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要不断完善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体系。财政、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切实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相关工作,环保、海洋、水利、交通等部门要加强水域污染控制、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二、探索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
  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各级财政要在加大投入的同时,整合有关生物资源养护经费,统筹使用。同时,要积极改革和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投入、银行贷款、企业资金、个人捐助、国外投资、国际援助等多元化投入机制,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供资金保障。建立健全水生生物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开发利用者应依法交纳资源增殖保护费用,专项用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对资源及生态造成损害的,应进行赔偿或补偿,并采取必要的修复措施。
  三、大力加强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
  针对目前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抓紧制定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配套法规,形成更为完善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建立健全各项养护管理制度,为本纲要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制保障。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强化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加强执法装备建设,增强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管理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执法队伍。
  四、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共同努力。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树立生态文明的发展观、道德观、价值观,增强国民生态保护意识,提高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充分发挥各类水生生物自然保护机构、水族展示与科研教育单位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广泛普及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知识,提高社会各界的认知程度,增进人们对水生生物的关注和关爱,倡导健康文明的饮食观念,自觉拒食受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为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努力提升科技和国际化水平
  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方面的科研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整合现有科研教学资源,发挥各自技术优势。对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核心和关键技术进行多学科联合攻关,大力推广相关适用技术。加强全国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对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进行调查和监测。建立水生生物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为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提供参考依据。扩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与有关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等在人员、技术、资金、管理等方面建立广泛的联系和沟通。加强人才培养与交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保护管理经验,拓宽视野,创新理念,把握趋势,不断提升我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水平。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5〕7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镇江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尘控制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世业洲、征润洲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各种锅炉、窑炉及生活用茶炉和大灶(以下简称炉、窑、灶)等燃烧设施排放的燃烧废气得到有效控制,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烟尘控制区建设考核指标要求, 并根据城市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 烟尘控制区范围内的所有炉、窑、灶及各种燃烧设施排放的燃烧废气,必须符合区域相应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条 在烟尘控制区范围内,不得新增燃煤设施(除集中供热设施外)。鼓励发展集中供热、热电联产项目,扩大集中供热范围,优化能源结构,控制大气污染。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锅炉。

第五条 烟尘控制区内所有使用炉、窑、灶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都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申报的炉、窑、灶必须经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未达标准者,经限期治理,使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逾期仍不达标的,予以停产治理。

第六条 各单位对炉、窑、灶应加强管理和维护,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如需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事先报经原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加大对用煤单位和销售渠道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强化煤炭市场的清理整顿,对于销售和使用超标煤(含硫量大于0.5%,含灰量大于10%)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市区范围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九条 为深化城市烟尘控制区建设,促进城市燃料结构的转变,在烟尘控制区内,划定下述区域范围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主城区的建成区(含镇江新区丁卯片区、丹徒新区,下同)、南徐新城、世业洲和征润洲。

上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随主城区的建成区扩大同步调整。

第十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或使用其它高污染燃料(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下同),区域内所有的炉、窑、灶及一切燃烧设施必须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十一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炉、窑、灶。已建的原煤散烧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炉、窑、灶须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逐步改造为使用清洁能源,不能改造的应限期淘汰,在限期改造或淘汰前,须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所排放的废气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用于集中供热、供电燃煤锅炉不得使用含硫率超过0.5%的煤种,同时须采取除尘、脱硫净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凡处于具备使用管道燃气条件地区的单位,应积极改用管道燃气;暂时还不??、电或其它清洁能源燃料。

第十四条 在符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的前提下,新建、改建、扩建各种炉、窑、灶的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新建、改建、扩建的炉、窑、灶在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要求的炉、窑、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燃煤设施治理任务的单位,享受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凡逾期未完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可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 1日起实施,原《镇江市烟尘控制区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发〔1991〕126号)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镇江市清洁能源区的通知》(镇政发〔1998〕65号)同时废止。


注:高污染燃料含义: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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