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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3:37:19  浏览:9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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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办发[2000]29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现将《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农村信用社联社总结检查前段有关电子化建设的情况,根据当前实际,对照本次印发的指导意见,制定和完善本地农信社加强电子化建设的规划,解决存在的问题。当地人行的信用合作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监督,促进农村信用社系统电子化建设稳步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全国农村信用社在成功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基础上,电子化建设的技术水平和管理的规范程度都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目前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的现状还远不能适应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需求。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已经成为农村信用社整体建设中的
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的紧迫性
近年来,在各级领导的支持下,经过科技人员的努力,全国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水平有一定的提高。电子化营业网点逐步增加,区域性联网开始起步,全国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服务网络初具规模。但是,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需求分析,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仍处
滞后状态。主要体现在电子化建设起点低、电子化营业网点覆盖率低、网络化程度低等方面。到1999年底,电子化营业网点仅占机构网点总数的51.3%,实现区域性联网的联社仅171个,占联社总数的7%。这种状况,严重制约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能力和空间,大大影响了农村
信用社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现代化金融服务的水平。
随着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的发展,各级行对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的管理也逐步加强。总行多次对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各省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电子化建设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岗位落实;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合理规划,逐步
实施;对电子化建设项目分级审查管理;对网络建设中的硬件、软件以及系统集成商进行规范管理等。这些措施和要求,对规范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农村信用社多级法人的管理体制以及管理人员经验不足、各公司倾力攻关等原因,这些要求在部分地区
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截止到目前,部分省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电子化建设管理机构;有的地区没有制定电子化发展规划;有的地区不顾总行三令五申,坚持与总行因其违约被取消在农村信用社系统销售资格的公司继续搞合作项目;有的地区不按规定向总行报审有
关项目文件,并违反总行与入围公司签订的协议,重复支付软件开发费;有的地区不按规定办事,将规定在本级范围内处理的矛盾上交等等。农村信用社电子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给公司的不规范行为造成可乘之机,也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的健康发展。现在,全国农
村信用社综合门柜业务系统有76个不同版本,大部分版本没有统一的规划和标准,软件重复开发造成了大量的电子化资金浪费,目前电子化建设资金年投入超过10亿元,这种高投入并未取得应有效果。同时版本和标准不统一,还给农村信用社更高层次的电子化发展造成了困难。
针对上述情况,人民银行各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起点低、电子化网点覆盖率低、网络化程度低和电子化管理不规范的状况,从加强农村信用社整体建设,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高度,把加强电子化建设和管理摆上重要位置。
二、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原则和基本目标
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必须坚持从农村信用社实际业务需求出发的指导原则。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不均衡、机构网点分散、又多处于县及县以下乡镇,这一特点决定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不能搞“一刀切”,应该分别不同情况,分类规划,逐步实施。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的基
本目标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提高农村信用社电子化营业网点覆盖率,在有条件的地区发展网络建设。根据全国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不均衡的实际情况,各省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业务需求第一”的原则规划和指导辖内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工作,不发达地区要量力而行,确有电子化需求的以脱机网
点为主,微机服务器网络为辅。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要以中心城市为依托,重点建设微机服务器网络。经济发达地区要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依托,发展和建设以小型机为主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使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真正形成小型机网络、服务器网络、脱机网点三个层面协调并举的发
展格局。在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沿海等网络先导地区,特别是已上小型机的地方,要逐步推出新型服务项目,发展信用卡、储蓄卡、结算卡等业务,增强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手段。在珠江、长江三角洲,辽东、胶东半岛等网络先导地区,试建跨区域网络,提高业务服务能力。
(二)逐步建立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服务网络。根据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工作的需要,总行将在农村信用社特约电子汇兑系统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各省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加快省辖电子联行和县辖电子联行的建设步伐,逐步实现全国农村信用社特约电子汇兑清算服务中心
与各省辖电子联行中心的网络对接,进一步扩大通汇范围,全面开通汇兑、汇票等结算业务,逐步建立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服务网络,彻底解决农村信用社的支付结算问题。
为达到上述目标,必须加强对电子化建设的管理。电子化建设管理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指导原则。即要根据各地不同情况,以省为单位统一规划项目内容和实施步骤;根据各项业务需求,统一系统技术标准,统一业务接口;根据农村信用社管理体
制,分级进行管理;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实施操作,分步骤实现目标。总行负责制定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对集成商资质管理,规范行业市场行为,以规范化的市场取得优质产品、优质服务和优惠价格;加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制度化管理。各省(市、
区)要按照总行规划和统一要求,制定本地区发展规划,细化各项制度和业务需求,实施操作性管理。通过强化管理,使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的市场达到规范统一的目标。
三、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的主要内容
根据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的基本情况,当前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工作必须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范综合业务系统和网络建设管理。为了保证综合业务系统的规范发展,总行根据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实际,参照人民银行相关建设标准,制订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的统一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并组织开发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使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逐步达到相对统一。
当前,各地要根据统一的技术标准、业务规范和当地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总行推荐集成商开发并经总行测试的综合业务系统,在总行签署总体合作协议基础上与所选集成商签署具体项目的合作协议。对有特殊需求,需要重新开发或选择总行推荐范围外的综合业务系统的项目,必须报总行批
准。各省(市、区)综合业务网络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总行的统一规划,坚持采用全国农村信用社的统一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在项目建设和投产前,履行严格的审查手续。总行负责审查小型机以上的网络建设项目;各省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微
机服务器网络建设项目,各省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辖内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同时,为规范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集成商的市场行为,真正体现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的整体优势,总行将定期对农村信用社系统的主要集成商进行考
察,并根据考察和评选结果向全系统推荐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开发及集成商。各省要按总行的有关要求确定综合业务系统合作伙伴,按项目签署商务合同,并配合总行做好集成商的优选、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以农村信用社特约电子汇兑系统为基础,建立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服务网络。根据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工作的需要,总行合作司将以农村信用社特约电子汇兑系统为基础,统一规划全国农村信用社联行系统建设,制订农村信用社联行业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农村信用社特约电
子汇兑系统应用软件小组,统一组织应用软件的修改和完善,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全国农村信用社联行系统建设实施工作。各省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领导和组织辖内农村信用社贯彻总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联行建设精神,开展实施和管理的
各项具体工作,保障全国农村信用社联行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规范计算机硬件设备管理。根据各金融机构电子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对系统内电子化建设工作中的关键设备(包括小型机以上的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网络及通讯系统、网络安全保密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管理。根据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的实际情况,总行合作司在对各硬件供应商
提供的主流设备评测的基础上,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原则,定期(每年)组织计算机系统设备选型评审工作,选择出技术成熟先进、质量稳定、价格优惠并符合标准化要求的产品,向各地推荐,并向系统内公布行业优惠价格。各省电子化建设工作中的设备
要在总行合作司推荐的范围内选择。
五、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管理的措施
(一)健全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专职管理机构。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在总行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各级科技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因此,各省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电子化建设系统管理的必要性,建立独
立的电子化建设专职管理机构,人员到岗,责任落实,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压缩一般性支出,适当集中资金,有计划、分步骤、量力而行地安排电子化建设的资金投入。合理的资金投入是保障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结合目前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方式,各级合作金融管理机构要充分重视业务发展与电子化资金投入的
关系,在业务管理费下按不低10%的比例列出电子化专项建设经费,以保证电子化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建立健全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制度。建立健全电子化管理制度是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的重要保障。总行将组织专门力量制订农村信用社计算机应用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和规范计算机运行的安全机制,各省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在总行电子化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地
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信用社计算机应用管理,保证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



200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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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支持地方改善基础教育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中央支持地方改善基础教育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财政部
  颁布日期  2002-09-12
  实施日期  2002-09-12
  文 号  财教[2002]154号
  类  别  教科文

  为改善基础教育薄弱地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均衡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中央支持地方改善基础教育办学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央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经济相对落后、基础教育薄弱的地区,重点支持农村地区、牧区、山区、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地区。
  二、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边境地区中小学校的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主要用于边境地区(包括海岛)中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操场和学校浴室等的维修改造,以及必需的图书、仪器设备、学生课桌凳、学生用床等的购置。
  (二)寄宿制学校的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主要用于经济困难地区农村现有寄宿制中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操场和学校浴室等的维修改造,以及必需的图书、仪器设备、学生课桌凳、学生用床等的购置。
  (三)教育信息化建设。主要用于开展中小学远程教育所需设备购置、中小学校园网络建设和多媒体教室设备购置等。
  (四)中小学骨干校长和教师培训。包括分管教学的中小学校长、英语和信息技术课的专任教师、承担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任务的教师培训等。
  (五)不得用于人员开支、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三、中央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项目管理法或其他科学方法进行分配和管理,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人和讲究效益的原则。
  四、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财政部分配下达到有关省份。
  五、对试行项目管理的中央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项目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
  六、财政部将对各地上报的预算执行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
  七、强化资金管理。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资金集中在县(市)级管理,不得将专项资金下拨至乡镇及学校。
  八、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省级教育部门内审机构,要与财政部派驻各地专员办联合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九、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有关省、市(地)、县要对项目实施进展进行监测,及时反馈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次年3月底前要上报上年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十、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等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和延误工期的,不按规定使用,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中央专项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其他重要责任事故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中央专项资金。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5]181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教育部《关于申请核定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5]2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依托电大系统举办中专教育,向已签订办学协议的辽宁、内蒙古、广东、贵州、甘肃省、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提取中专学费标准为每生180元。今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向增加协议办学的各地广播电视大学提取的中专学费标准,在每生不超过180元的情况下,按双方签订协议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对学生的中专收费,按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省级广播电视大学的中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上述各项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全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执收单位在收取上述收费的当日,将收入就地缴入中央财政专户。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及其直属教学点组织教学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2005年春季入学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教育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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