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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战备事业费使用的几项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51:58  浏览:80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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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战备事业费使用的几项规定

铁道部


关于铁路战备事业费使用的几项规定
1981年7月13日,铁道部

铁路战备事业费是用于组织各项战备活动的费用。为了加强管理,合理使用,现将几个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使用范围
1、编制和修改应急战备措施:包括文件整理费和绘图仪器购置费。
2、制定和修改重点目标抢修方案:包括外业调查、勘测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文件整理费和绘图仪器补充购置费。
3、战备演练:包括工程费,材料设备购置费,设备租用费,机具加工费,设备器材借用整修运输费,伙食补助费,房租费。
4、战备科研试验:包括工程费,材料设备购置费,机具加工费,设备租用费,设备器材借用整修运输费。
5、战备专职人员和骨干培训:包括房租费、教职工补助费,购置模型、挂图、教具费,公杂费,印发资料费,教学参观交通费。
6、召开战备专业会议:包括房租费,交通费,公杂费,伙食补助费。
7、购置、印发战备图书资料和战备技术档案卡片等费用。
不得购买国家统一规定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的商品,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购买控购商品时,先经部批准后再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各单位要认真履行报批手续,未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不得违章套购。
二、使用原则
1、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坚持勤俭节约,勤俭战备的精神,防止大手大脚,铺张浪费。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保证重点,严格审批手续,使有限的钱发挥更充分的作用。
2、该项费用作为专用基金使用,单独列帐,不得挪做它用,当年度节余的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要编报预算,经部批准后方可动用。
3、在制定重点目标保障方案中,如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共同完成某一项任务时,各单位分别按所承担的任务量和规定的费用内容,提报费用申请计划。属铁道兵承担的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铁道兵负责解决。
4、较大规模的科研试验和战备演练,如:深水高桥抢修科研试验,轮渡简易码头试验,综合性的桥梁抢修通车演练等,要事先提出试验方案、演练方案和概算,经部批准后再报战备事业费申请计划。
5、为了节约资金,凡科研试验项目和战备演练内容,能结合使用战备储备器材的,可按“450”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动用审批手续办理借用,用后由使用部门整修配套及时返还。
6、组织战备演练,要尽量结合平时运输生产建设进行,这样既有利于平时,又加强了战备,所发生的费用分别由平时正常科目(如:运营、大修、更新改造、工业生产和基建等费用)支出,其超出正常开支范围的,列入战备事业费。
7、由于工作需要,用战备事业费所购置的设备、器材,凡属固定资产的应按统一规定纳入有关业务部门的固定资产。对低值易耗品也要指定专人维护管理。
三、使用程序
1、各单位根据战备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原则,结合工作的需要,于每年十一月末由局、院提出下年度的战备事业费申请计划和单项预算报表报部,经部批复后再具体安排。
2、各单位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把上年度战备事业费使用的情况报部,同时对照部批准的预算内容,填写完成情况报表,连同年终结存战备事业费的金额一并报部。
四、各单位对战备事业费的使用情况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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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特种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部


供销合作社特种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6月25日,商业部

一、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坚持和发扬互助合作的优良传统,通过群体力量,促进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特制订《供销合作社特种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基金、本办法,下同)。
二、本基金是根据合作社原则,为支援灾区供销合作社恢复经营,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供销合作社扩大业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开拓示范性经营服务项目等而建立的专用基金,是供销合作社的集体财产,除按规定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抽调、挪用或私分。
三、本基金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按规定每年从税后盈余中提取上交,分级进行管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供销合作社对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实行定额上交办法,一定三年不变。利润增加时,上交定额不变;利润减少过多时,经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批准可适当核减当年上交定额。
省级以下各级供销合作社提取上交的定额或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自行规定。
五、申请使用本基金,应写出书面报告,详细陈述原因,经过上级供销合作社批准后予以拨借。
六、本基金实行民主管理,由管理部门按年在主任会议上作出决算报告,公布收支帐目,接受检查监督。
七、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起执行,一九八六年税后盈余分配即按本规定办理。


贵阳市市级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大包干试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贵阳市市级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大包干试行办法
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1985年5月1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级事业单位预算大包干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大包干范围的包干数额的确定
(一)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收支两条线,凡国家规定的应缴预算收入,全数上交财政,其经费开支按定员定额计算,由财政拨款,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定员,以市编委批准的单位人员编制为准。已定编的单位,按1984年年末编制实际人数计算定员。未定编的单位,暂按1984年年末人数为控制基数。
学校,以1984年年末学生人数为基数。学生与教职员工的定员比例:大学为3.3:1;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为6:1;普通中学(包括高、初中)为12:1。超出上述比例的教职员工属超编人员。在超编人员未安排以前,原则上财政只解决半年工资、补助工资和职工福利
费三项开支。包干单位对超编人员应抓紧妥善安排。
定额,以人计算综合平均定额(包括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作为分配事业预算的依据,中等专业学校按规定加人助金和招生费,适当考虑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职工中专班和其他代训收入等因素。
离退休人员,按1984年年末实际离退休人数和有关开支规定核定经费。
(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按不同情况,实行“定额补助,结余留用,超支不补”或“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医院,按实际开放病床数(指编制内实际达到的床位,不包括简易病床),参考上年财政平均实际补助数(扣除专款),每张病床按定额补贴包干,结余归院,超支不补。医院合理组织的收入,不应低于1984年的收入水平,增收节支的结余,主要用于改善医疗条件,也可拿出一部
分(不超过40%)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
剧团、剧场,按1984年年末编制内的实际人数,实行个人部分(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定项包干,参照组队承包后的业务收入情况,适当增加部分服装、道具费的定额补助,结余归团,超支不补。剧团、剧场的业务收入,不应低于1984年的收入水平,组队承包的收入必须入帐
,不得公款私存。增收节支结余,主要用于改善剧团、剧场条件,也可拿出一部分(不超过40%)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
出版、科研、环保监测、计量、检验、设计等单位,按1984年的实际收支情况,参考1985年的计划,实行“定收、定支、定补助,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为了逐步做到企业化和科技成果商品化,科研经费可在项目承包的基础上,实行全部或部分有偿使用,收回的资金作为事
业发展基金。科技成果有偿转让或科技咨询服务收入,留给单位和主管部门,用于事业的发展。
(三)事业单位的附属工厂、农场,有条件的应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暂时不能实行独立核算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尽快达到。
(四)大型设备购置费、房屋大修理等,实行专款专用,根据当年工作任务、事业发展计划和财力可能,由市领导审定,市财政与有关单位按照“三定”(定项目、定资金、定效益)要求,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一式三份,由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执行。专项资金结余,不得结转下年度
,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五)包干程序,按预算级次归口分级包干,市财政包给一级预算单位(即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包干指标,结合具体情况,再包给所属单位。包干指标一年一定,年初包死,中途不再追加。
二、结余包干经费的使用
(一)在省、市规定的节约奖励制度和标准范围内,各单位有权提取和发放节约资金。
(二)在不提高开支标准、不扩大开支范围、不变相增加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各单位有权自行安排必需的开支项目。
(三)结余包干经费,属预算内资金,各单位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包干经费的领报
(一)编报年度预算。各单位应根据定员定额、工作任务与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各项开支标准,对当年包干指标和上年包干结余统筹安排,编制年度支出预算,逐级审核汇总,报送市财政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财政批复报送单位据以执行。
(二)编报季度用款计划。各单位根据市财政核定的年度经费预算,在每个季度开始前五天,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市财政一式三份。经审核后退回单位一份,据以办理拨款手续。包干经费原则上按月拨款。专项资金根据合同确定拨款时间,各单位应按财政部门规
定,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月份会计报表、年度单位决算。不按时报送用款计划、报表影响拨款的,由本单位负责。
四、暂时付款的限额控制
(一)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按包干经费总额的5-10%核定暂付款限额。超过限额的,抵作本单位下年度经费拨款;达不到限额的多余资金,留归单位保存。
(二)为防止通过暂付款渠道大量预付货款或施工费用,虚报完成工作量,化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单位年度决算不得将这类暂付款的年末余额列报银行支出数。
五、自行合理组织收入的使用
(一)各部门和单位向外提供服务等组织的收入,一律归部门和单位,比照包干结余的使用规定办理。
(二)各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的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单列账簿,加强管理。
六、各单位租赁、价拨多余闲置设备仪器的收入,以及变价处理报废固定资产的价款,留给本单位用于设备更新,不准挪作他用。
七、市级事业单位事业费的开支标准和范围,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务院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对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包括各种津贴、补贴和其他开支等)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单位领导人和
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由于违反规定造成包干经费不足的,财政不予追加。
八、本办法自1985年1月1日起试行。



198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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