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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清理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33:12  浏览:82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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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清理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件的通知

公安部 交通部 国家税务局


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清理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件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厅(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保险分公司,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去年3月,陕西省铜川市矿务局霍尚华同志给国务院领导同志写信,反映陕西地区汽车驾驶员出车需要携带的证件多达22种,其中全国性的10多种,造成上路检查多、汽车行路难,建议予以整顿。李鹏总理批示:“交通部门和公安部共同整顿乱收费,克服行业不正之风。”为了维
护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交通运输的正常进行,现就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件多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李鹏总理的批示精神,加强证件管理,对管理中存在的乱收费和查验证件名目繁多的问题,要结合治理“三乱”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下决心进行整顿,其中属于以部门、地方文件为依据的要修改。
二、对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要从实际出发,本着力求精简、改进工作、有利管理、方便运输的原则进行清理整顿,减少上路检查,防止助长不正之风,造成行车难。
(一)继续保留的证件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交通部门将车辆购置附加费证、营运证、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合并成的道路运输证;保险公司核发的机动车保险证。
(二)为便于识别,减少拦车检查,公安机关可设置年检合格标志(将废气排放、灭火器等列入机动车年度检验内容),交通部门可设置养路费缴讫标志,税务部门可设置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粘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不再核发证件。
上述标志的式样全国统一,由各主管部门制定。
(三)在一定地区、一定时间使用的临时性标志,如各种准许通行证、市区准许停车证等,适用于少数车辆,需要使用时显示在车辆前挡风玻璃上,一般不长期固定粘贴。


运输国家有特殊规定的物品,如危险品、进口商品和烟草制品等,必须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
(四)驾驶证、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是驾驶员行车时必带的证件。凡已投保的车辆,驾驶员在行车时,还须随车携带机动车保险证。
三、各主管部门在办理各种证件、标志时,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这方面的管理服务工作,必要时可以通过联合办公的形式提高工作效率,以方便司机在较短的时间内办理好证件、标志。
本通知从1992年6月1日开始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



199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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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8〕68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淮北市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示范项目认定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导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是指开展循环经济工作成效显著,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等方面,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是指贯彻“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在提升产业技术层次、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产业间共生耦合、延伸产业链、节能降耗、保护环境等方面,具有典型推动作用的项目。

第四条 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的认定,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实施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的认定管理,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农业、工业、服务业等相关产业的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征集和初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独立核算,财务、物资、质量、能源等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及相应的计量手段完备;

(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为蓝色(含)以上,企业环保产品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卓有成效;

(三)企业主要工艺技术水平达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地方同行业领先水平,资源利用率高;

(四)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水耗等指标,处国内同行业先进,地区领先水平;

(五)在企业内部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七条 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对提高地区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具有带动作用,对生态环境保护有明显促进作用,对改造传统产业、完善产业循环链、形成产业间的共生耦合和提升产业技术层次具有支撑作用的项目,以及对建设节约型社会有示范作用的生态乡镇、生态社区、生态农业项目;

(三)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综合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

(四)实施主体经济基础较好,技术来源可靠,具有现实可行性;

(五)对列入《淮北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淮北市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的项目,可优先安排。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八条 企业依据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示范项目条件向主管部门申报,经初审后,报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申报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单位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市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基本情况和规划;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企业主工艺技术水平、资源、能源利用水平等方面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五)企业环境信用等级、采用先进管理方法等方面的证明资料。

申报循环经济示范项目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资金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四)项目产业政策、土地、规划、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证明资料。

第十条 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的认定:

(一)初审:由市相关部门对照标准进行初审;

(二)评审:由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公示:拟定的示范企业和项目由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

(四)批准:由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按年度将循环经济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照标准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须按季度向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示范项目完成后,由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按照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进行经验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期满复评。对出现重大变故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取消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示范项目因不可预见因素而无法实施,项目承担单位须书面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注销计划;如因弄虚作假取得项目资格,一经发现,取消示范项目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4日



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我市企业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明市质量奖”是三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

  第三条三明市质量奖评定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四条三明市质量奖的评审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市场评价、好中选优和科学、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三明市质量奖为年度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总数不超过三家。

  第二章 评定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三明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三明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获奖企业名单。三明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具体负责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市质量强市办在三明市质量奖评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三明市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三明市质量奖评审专家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建立三明市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并进行选拔、培训、考核;

  (四)组织编制三明市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对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三明市质量奖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定、社会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第八条市质量强市办从三明市质量奖评审专家库抽取若干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按市质量强市办制定的评定标准、评定工作程序实施评定,并向市质量强市办上报评定情况及拟奖企业建议名单。

  第三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申报范围:在三明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企业。

  第十条申报三明市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导产品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在国家、省级、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二)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管理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生产经营规模、实现利税、净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居同行业前列;

  (四)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一条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市质量强市办根据当年评定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评定标准实施指南。

  第十二条评定内容包括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审议等。

  第十三条评定评分设定标准分,获得三明市质量奖的评定得分不得少于设定标准分,若当年申请企业的总评得分低于设定标准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四条已获得福建省质量奖的企业不参评;原已获得三明市质量奖称号的企业五年内不再参评。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市质量强市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每次三明市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受理并审核企业的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根据自愿的原则,由企业填写《三明市质量奖申报表》,按照三明市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三明市质量奖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负责,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专家评审组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和生产现场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提交申报企业综合得分排序和拟奖企业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三明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获奖企业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市政府审批、颁发三明市质量奖,对每家获奖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权利、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条获奖企业有权宣传和享用三明市质量奖的荣誉,优先享受福建省品牌带动战略的其他优惠政策。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作法,不断制定应用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一条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三明市质量奖荣誉的,市政府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参与三明市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严于律己,公平公正,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并依法保守企业的秘密。对在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定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三明质量奖所需的奖励金和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市政府。2011年1月4日发布的《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明政文〔20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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