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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组台演出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19:01  浏览:8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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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组台演出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组台演出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自1991年2月22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下发以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加强了对演出市场的管理。特别是关于组台演出须由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的规定,规范了组台演出活动的承办资格,从经营机制上保障了组台演出活动的正常进行。但是,这类
演出目前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的企事业单位私自与演职员签订演出合同,或不签书面合同进行秘密交易,不顾演出市场运行规律和观众承受能力,随意抬高演员出场费,在一些演员中形成了一股相互攀比,竞相抬价的风气,导致演出成本不断上升,门票价格过高,偷漏税款严重。二
是一些主办单位的经营人员不懂演出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缺乏演出业务常识,在组织演出中架空演出经纪机构,致使一些演出活动内容粗俗,水平低下,经济纠纷日渐增多。三是少数企事业单位以所谓内部演出联欢等为名,不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私自邀约演职员演出,实则变相从中获
利,逃避文化、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四是某些节庆活动成立的组委会等临时性机构申办演出活动,往往因权利义务关系不清,出现问题无人负责。这些行为,极大地危害了演出市场的公平竞争,扰乱了演出市场的正常秩序。绝大部分演职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意见极大。
为此,对组台演出的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经营性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邀请演员参加庆典、宣传本单位或其产品等演出活动,一律按组台演出报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专业艺术团体参加上述演出,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主办单位应与承办的演出经纪机构签订演出委托合同意向书,演出经纪机构与演出团体或个人签订演出合同意向书。两种意向书均应报审批机关审核,经核准后生效或签定正式演出委托合同和演出合同,并报审批部门备案。如有变更,应重新申报。
三、演出合同意向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二)主要节目;
(三)演出报酬及税费支付方式;
(四)其他有关事宜。
四、不得将演出活动批给组委会等临时性机构主办。
五、承办演出的经纪机构应当对演出活动的总体安排、节目、广告、票务、财务、税务、安全等事项负责。
六、发布演出广告须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核。
七、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演出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保障组台演出的质量和效益。



199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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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承担着两项重要职责,一是开展刑事侦查,积极侦破案件,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二是人防、物防与技防相结合,积极构建治安防控体系,预防各种犯罪活动。刑事侦查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龙头,位于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的前沿,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稳定社会的重任。笔者经过调查与思考,撰文如下,供商榷。
一、基本情况
公安机关以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为第一要务,强化打击,综合施策,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了全市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为创建平安城市营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
(一)强化打击力度,彰显集中打击专项行动成果
以深化打黑除恶、强化命案攻坚为主线,以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建设为第一要务,发挥打击和惩罚犯罪的职能作用,突出打击锋芒,强化破案力度,科学制定缜密的集中打击、专项行动方案,积极构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信息调控平台,完善命案侦破机制,适时组织集中打击和专项统一行动,全力开展侦查破案工作,精确、高效、有力地打击了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先后开展了“打黑除恶”、打击“两抢一盗”、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打黑车”等专项统一行动,破获各类刑事案件?起,抓获犯罪嫌疑人?人。其中:逮捕?人,直诉?人;打掉各类犯罪团伙?个?人,涉案抓获逃犯?人,有效遏制了刑事案件多发的势头。
(二)强化刑事技术应用,全面提升侦查破案水平
高度重视“科技强侦”工作, 在警务装备、人员配置、经费拨付等方面向刑侦一线倾斜。结合开展“三基”(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建设活动,克服经费困难,加大资金投入,更新了现场勘查车,为各基层派出所配发了现场勘查箱,改造和扩建了刑事技术实验室,一次性购入气相色谱仪和桥式比对仪等一批刑事技术设备,拓宽了技术侦查领域,完善了刑事技术勘验鉴定手段,建立起实用高效、门类齐全的痕迹物证检验和法医勘验鉴定科目,为侦查破案提供了强有力的科学支撑。为全面提高基层民警的侦查破案能力,先后选派?名技术骨干到公安部进行培训深造,对各基层派出所现场勘查员进行了系统的业务轮训,并结合实际案例,以老带新,学用结合,研究总结刑事科学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具体应用,使民警的侦查破案能力显著提高。
(三)强化侦查措施运用,积极突破重特大刑事案件
紧紧围绕“打黑除恶,命案必破”的刑侦工作主旋律,建立案件侦破考评机制,综合运用侦查措施,积极侦破重特大刑事案件。对严重暴力犯罪积极侦查,科学用警,合理布警,挂牌督办,限期破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及时立案侦查,深入摸底调查,依法搜集证据,实施强制措施,尽最大可能挽回群众经济损失。在抓逃犯、打流窜、破积案行动中,采取控制阵地运用特情耳目搜集线索、监所政策攻心深挖线索,技术侦查秘密获取线索等方法,深入开展“清网行动”和“净网”专项战役,多方施策,协同作战,锲而不舍,长期经营,抓获了一批网上逃犯,办结了一批重大疑难积案,取得了良好战绩。
(四)强化队伍建设, 推动刑侦工作整体升位
始终把加强刑警建设,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勇敢、专业、守纪”的刑事侦查队伍作为重点,调集精兵强将,认真谋划,稳步推进。大力开展“警务信息化、勤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保障标准化”建设,制定了《关于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等执法办案制度,坚持从严治警,严格执行“五个严禁”等警规禁令,实施“廉政建设保障金”制度,落实从优待警,建设“和谐警营”,解决刑警生活困难,提高了刑警职业待遇保障水平。通过培树典型、提拔重用、立功嘉奖,增强了刑警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对基层派出所刑侦业务指导,举办网上作战、网上追逃、跨区域协作办案等侦查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了一线民警信息化办案、依法办案和群众工作的水平,为攻坚克难、及时破案、实施精确打击奠定了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存在问题
(一)刑侦业务骨干不足,刑事技术人才短缺。随着刑事犯罪智能化、技能化的加剧,迫切需要充实刑侦力量,选拔刑事侦查技术过硬的人才到刑侦一线工作。
(二)办案经费尚有缺口 ,侦查破案需要经费保障。追逃抓捕是侦查破案的重要环节,侦查终结的标志性工作,必须有充足的办案经费保障。
(三)刑侦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科技强警意识需要加强,勘查现场、依法收集证据、信息化破案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几点建议
(一)抓认识,在维护稳定、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上求突破
把维护稳定、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作为刑事侦查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大刑侦格局,增强刑侦队伍的攻坚力和战斗力,提升刑事侦查工作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要发挥刑事侦查攻坚克难、突破案件的尖刀作用,适时开展打击锋芒性、暴力性犯罪专项行动,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犯罪活动,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努力创建“平安城市”,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抓打击,在积极侦查、深度谋划打击犯罪方式、方法上求突破
把打击犯罪、保障民生作为刑事侦查工作的第一责任,综合运用侦查策略措施,深度谋划侦查对策方法,拓宽技术侦查领域,加强阵地建设,强化刑嫌管控措施,发挥特情耳目作用,加强监所深挖破案力度,完善命案侦破机制,积极侦破重特大刑事案件。要深入开展“清网行动”,架网布控,协同作战,在抓逃犯、打流窜、破积案上下功夫,维护社会长治久安。要强化打击涉众型经济领域犯罪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及坑农、害农犯罪活动,对涉及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合同诈骗、融资诈骗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及时立案侦查,挂牌督办,限期破案,确保金融流通领域交易安全,努力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
(三)抓创新,在科技强警、实施精确打击上求突破
把科技强警、提高侦查破案率作为创新刑事侦查工作的突破口,发挥“信息、情报、技术”刑侦三大支柱作用,夯实“痕迹、法医、影像”刑事技术三大支撑基础,积极推进刑事技术、技术侦察和网侦技术建设,深度研究智能犯罪和网络犯罪的侦破方法,实施技术侦查、网上追逃等信息化办案,适应当前侦查实践的客观需要和打击刑事犯罪的现实需要。要以贯彻学习《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为契机,努力践行“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查,及时破案”刑事侦查工作方针,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认识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重要意义,依法立案侦查,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法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依法收集调取证据、检验审查证据,严格执法办案,不枉不纵,提高破案率。要深入研究总结侦查破案经验,侦审结合,紧密配合,对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实施精确有效打击,确保刑事法律得到严格、准确、有效的贯彻执行。
(四)抓队伍,在从严治警、提高侦查破案水平上求突破
把增强法律素养、提高侦查破案能力作为刑事侦查工作的不懈追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遵守《 五条禁令》,打造“敬业、专业、公正、廉洁”的高素质刑事侦查队伍。要深入开展“比武练兵竞赛年”等岗位练兵活动,搞好刑事侦查业务培训,大力提升现场勘查能力、调查访问能力、提取痕迹物证能力、体能警务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在提高侦查破案水平上求突破。要继续深化刑侦队伍正规化、警务信息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充实刑侦力量,强化刑侦基础工作,加大警务保障投入力度,保证办案经费,提高刑警待遇水平,以警为本,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推动刑事侦查工作科学发展。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鹤壁市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鹤壁市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鹤壁市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管理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八日



鹤壁市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管理办法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市国土资源局

(二○○六年二月六日)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土地使用制度变化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管理,促进城市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建立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建设用地开发强度管理机制,根据《城市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的意见》(豫政〔2005〕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管理实行开发强度基准指标制度。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时,对于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采用规划确定的开发强度指标;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一般采用开发强度基准指标,特殊情况可上下适当浮动。

国土管理部门测算土地出让金标准时,应以开发强度基准指标为参照,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把开发强度作为测算土地出让金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条 本办法中开发强度指标特指建设用地容积率。开发强度基准指标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制详细规划时通常所采取的指标。划拨用地开发强度基准指标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开发强度基准指标见附表。

第四条 为防止土地利用过程中随意提高或降低开发强度,造成土地价值流失或土地浪费,对经营性用地的开发强度实行限高制度,对划拨和协议出让的建设用地实行开发强度限低制度。

第五条 为保证城市空间环境质量,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提高开发强度。

特殊情况确需提高开发强度的经营性用地,且提高幅度超出规定指标10%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受理后进行审查,不直接影响公共利益和周边利益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进行,占用绿化用地的,还须同时缴纳异地绿化费;直接影响公共利益或周边利益的,不允许提高开发强度。直接和不直接影响公共利益和周边利益的事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具体明确,并向社会公布。土地出让金的补缴与开发强度的增幅相结合,原则上不低于开发强度增幅的一半,具体标准由国土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土地出让金基数按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变更时间的市场行情进行评估测算。在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标准外无偿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或措施的,可按《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给予适当提高开发强度的补偿。

经营性用地申请提高开发强度幅度不大于规定指标10%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公共利益和周边利益不构成直接侵害,按超出规定部分工程造价的20%-30%缴纳增值收益,并补缴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报有关部门补办相应的行政许可手续。增值收益上缴同级财政。

批准变更开发强度的文件抄送同级监察部门备案。

第六条 划拨和协议出让的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指标。

鼓励通过建设多层厂房等途径合理提高工业用地的开发强度。在城市规划允许的指标范围内,工业用地提高开发强度的,在全部工程竣工经规划验收后,按开发强度的增幅给予一定的奖励。建设单位持规划验收证明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奖励,具体标准由国土部门制定。

工业用地在规定的开发期限内,不能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全面完成建设任务或达不到规定开发强度又无特殊原因的,由国土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收回相应土地的使用权。

第七条 凡过去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开发强度指标的建设用地,一律采用开发强度基准指标。确需调整开发强度的按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许可和验收。对于擅自提高开发强度的,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工业用地开发强度基准指标



行业分类
容积率

代号
名 称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0.8

14
食品制造业
0.8

15
饮料制造业
0.8

16
烟草加工业
0.8

17
纺织业
0.6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0.8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0.8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0.6

21
家具制造业
0.6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0.6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0.6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0.8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4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6

27
医药制造业
0.6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0.6

29
橡胶制品业
0.6

30
塑料制品业
0.8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5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4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4

34
金属制品业
0.5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0.5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0.5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0.5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0.5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0.8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0.8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0.8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0.5


注:本表所指代号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的规定表述。

附表

经营性用地开发强度基准指标



编号
类别
容积率

1
住宅用地
低层住宅
0.6

多层住宅
1.4

小高层住宅
2.0

高层住宅
2.5

2
商业服务用地
1.8

3
娱乐用地
1.0

4
旅游用地
0.3


注:兼容其它使用性质或类别的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时依据本标准按比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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