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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监察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21:29  浏览:9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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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监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监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为确保招生工作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高校招生良好的社会信誉,巩固招生“并轨”改革的成果,加大招生监察的力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历来是社会各方面和广大考生及家长关注的热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的领导对该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确保今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地和高等学校的招生部门要加强对全体招生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要使每一名参加招生工作的同志熟悉国家的招生政策和各项规定,明确自己的职责,坚决抵制拜金主义和各种人情关系。未经培训的一律不能参加招生工作。在录取期间严格禁止所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有关招生
工作的各种私下活动(包括递条子、打招呼等),如发现违规者应立即取消其招生工作人员的资格。发现有重大违纪问题的,要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今年录取期间,教育部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录取场地进行检查,并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招生基本政策的考核,对不合格者立即取消其招生工作人员资格。
三、各地和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以及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任何地方和高校的任何一级负责同志都无权特批未达到录取标准的考生进入高等学校;此外,非经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或未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调整招生名额审批表的,严禁办理录取手续。今年录取
工作结束后,教育部将组织现场办公会,对招生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经查实坚决清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级招生部门要把国家的招生政策以及本地依照国家招生政策制订的实施办法、招生学校在本地的招生计划和实际录取情况,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应允许考生通过正常途径了解录取进展情况,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加强招生执法监察的规定,积极参与、加强配合,监督和保证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的全面落实,同时要认真对待人民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对确属侵犯考生权益的问题要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招生政策、纪律或规定的违
纪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各地对招生录取工作中发生的重大违纪案件,必须及时报告教育部监察局和高校学生司。



199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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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中权利从对抗如何趋向平衡——抛向公平竞争原则的永和、苹果

作者:张浠娟(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公平竞争原则 商标 商标权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言
第二部分 案例
第三部分 商标案例中权利从对抗如何趋向平衡
附:注释、扩展阅读

第一部分 引言
中国商标的申请量足以使国人走到世界任一角落而无生分,所见商品所享服务要么是贴着中国商标,要么是烙着中国制造,即使两者皆无可考,但从产品、做工、价格、市场等一一看来,即刻像考古学家探得宝物一般,举起宝槌一敲“中国,中国的!”

从中国制造提升到中国智造的过程中,层出翻新的权利冲突、不正当竞争不断地考验着我们理解、适用法律的智慧,为了追求正义,在竞争者,合作者之间,乃至公众,行政程序,司法程序中,动态演绎了“公平竞争原则”的内涵。

正义是千百年来人类不懈追求的理想。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以上帝般的口吻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不过,正义在他看来却“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它“变幻无常”,并且随时可以呈现“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同的面貌”[1]。

因此列举十三件商标案例,以求“重构已然事件”,从中探知,在各案中演绎的“公平竞争原则”如何使权利从对抗趋向平衡。

第二部分 案例(略案情说明)
【案例一】飞人迈克尔•乔丹——乔丹体育
【案例二】“ひじき”商标——通用名称羊栖菜
【案例三】“石狮”卷烟商标——石狮市城市名
【案例四】红狮犸驰名商标的撤维之路
【案例五】“ZURICH HELPPOINT”商标——苏黎世地名
【案例六】Kappa背靠背——笛儿拉夫面对面——因幽默而妙趣横生
【案例七】蓝色风暴商标——百事可乐“蓝色风暴”宣传主题
【案例八】因商标权的消极使用陷入酱油门
【案例九】“iPad”商标之争
【案例十】法国CASTEL——中文“卡斯特”商标
【案例十一】日本“艾礼富”商号权、著作权—— 海南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
【案例十二】两个“永和”各领风骚
【案例十三】两个营养快车线各奔前程

第三部分 商标案例中权利从对抗如何趋向平衡
对于倡导汉学、汉字学的人来说,“乔丹”很明显不是汉人的人名,也不似少数民族语言,显而易见是外国人名,特别是,乔丹体育将其用在体育用品上,相关人群可推知“乔丹”其人为某一外国体育明星,这给趋从名人效应的消费一族带来心理上的亲合力。

基于生活常识中的这种心理活动,可以承认一点,乔丹体育将“乔丹”作为注册商标的灵感来源于“某一外国体育名星的人名”。抛开经济利益或动机之说,这一点是不得不承认的,迈克尔•乔丹身为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也正是基于此点存疑而当然主张其权利,退一步讲,即使飞人迈克尔•乔丹不主张其姓名权,还会有另外一个体育明显乔丹站出来的!

这又使人不禁想起近来纷扰不休的“保钓”之争,一国之政府却不尊重过去,不承认历史,屠裂族人甚意欲抹煞,始作俑者,其无后乎!这过去的历史就成了一直深埋在两国族民潜意识里的心抵防线,此后任一时期,国内外政治、经济略有波动,一方跳线作法,另一方即刻反掌握刃,内外一片喧腾,自古以来一依带水的邦交之国,其国民又情以何堪!

话说回来,乔丹体育使用了“乔丹”这个灵感,是否就侵犯了“‘MICHAEL JORDAN’的商标权?是否又侵犯了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

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否根据商标法及其相关法规取依法得了商标权,二看乔丹体育的注册、使用是否为善意。可喜的是,乔丹体育采取了一种长视的超见手段,早在97年就申请了“乔丹”注册商标及系列防御性注册商标;而且与耐克公司91年申请的“MICHAEL JORDAN”商标有所区别。
这里的区别是指“乔丹”与“MICHAEL JORDAN”、“JORDAN”之间的对译问题。使用中文“乔丹”作为商标和字号,仅仅涉及到某位明星的姓氏权,诸如百家姓中的一位,乔丹体育虽借用了大众趋名的心理,却又巧妙地避开了完全重名的情形。那么,乔丹体育是否还借用了“MICHAEL JORDAN”商标的趋名心理呢?这一点才是权利冲突的焦点。

上面讲到将外国人姓氏使用在物品上,那么将某一藻类的日文名“ひじき”注册成使用在此藻类上的商标又何区别?“ひじき”翻译过来就是“羊栖菜”,单纯把“羊栖菜(ひじき)”商标贴在羊栖菜实物上恐怕很难分个出彼此来,就好比在面筒上贴上“面”字、米袋上贴上“米”字出售一样,当我们学习一门外语或是在小时候识字认物时通常会这么做,这能帮助我们区分此物与彼物,并不能区分出是你的还是我的。生活中,为了避免错拿,通常会在自己用的东西上作出写上自己的姓、名,为了显示家族的荣誉,会在各个器物上标上族徽,而不会在伞上绣个“伞”字,除非这个“伞”的字体与众与同,这又构成所谓的个性签名。

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刘长云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凡在本市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隶属贵阳市建设委员会领导的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局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各区、县(市)及各单位的城建档案机构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城建档案完整和安全的义务,同时享有依法利用城建档案的权利。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移交范围和要求





  第七条 下列档案属城建档案:
  (一)城市地质勘察档案;
  (二)城市测绘档案;
  (三)城市规划档案;
  (四)城市土地档案;
  (五)城市房地产档案;
  (六)城市地名档案;
  (七)城市建设管理档案;
  (八)城市建设科研档案;
  (九)城市水利、防洪工程档案;
  (十)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档案;
  (十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竣工档案;
  (十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档案;
  (十三)城市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程档案;
  (十四)城市交通运输设施档案;
  (十五)城市园林绿化档案;
  (十六)城市环境卫生工程档案;
  (十七)城市环境保护工程档案;
  (十八)城市人防战备工程档案;
  (十九)城市抗震设防档案;
  (二十)城市名胜、古迹建筑档案;
  (二十一)在筑各级各类档案馆(室)所藏基本建设档案目录;
  (二十二)城市建设其他资料。


  第八条 城建工程档案必须按规定时限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其余城建档案移交进馆的时限和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拟定移送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移交进馆的城建档案应为原件,内容完整、系统、真实,图线和字迹清晰、准确,档案载体和书写材料符合科技档案案卷构成要求。


  第十条 在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收集到的应立卷归档的城建文件材料,须定期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一条 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材料,可向市城建档案馆捐赠或委托保管,向国家捐赠城建档案的,应予以奖励;必要时市城建档案馆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移交新的管理单位,其工程档案必须随同移交;停建、缓建工程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档案机构收集保管。

第三章 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和报送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地下、地上各类工程,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按实物编制工程竣工图,交建设单位汇总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十四条 为确保工程竣工档案及时移送进馆,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前须向市城建档案馆交付工程总造价1-3%的竣工档案保证金。
  (一)保证金收取比例:
  ①住宅建筑按1%收取;
  ②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按2%收取;
  ③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纪念性建筑、具有典型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建筑按3%收取。
  (二)保证金收取额度:
  ①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工程,最高收取10万元;
  ②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工程,最高收取15万元;
  ③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工程,最高收取20万元。
  保证金回执作为建设单位到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之一。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中小型工程3个月内,大型工程6个月内,建设单位按规定移送工程竣工档案,城建档案馆在收到合格的竣工档案后7日内,保证金退还建设单位;逾期不按规定移送的,保证金用作补测补绘竣工图,余款退还。


  第十六条 已交付使用的重要建设工程项目,没有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产权单位应组织补测补绘竣工图移送市城建档案馆。
  工程改建、扩建,产权单位应对原竣工档案进行修订,及时收入原案卷。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建设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参加;重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市城建档案馆必须参加验收。档案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应认真核实竣工工程档案,并在竣工验收文件上签署意见。
  凡无竣工档案资料或竣工档案资料不符合编报要求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城建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九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鉴定城建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城建档案的程序和办法,按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禁止擅自销毁城建档案。


  第二十一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馆应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并简化利用手续,为城建档案的利用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可以依法利用未开放的城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城建档案,由国家授权的城建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城建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档案局、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城建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城建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
  (四)违反规定出卖或转让城建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报送城建档案,工程竣工档案编报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造成城建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城建档案损失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有第(一)款第四项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罚款和没收决定时,应出具财玫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档案管理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超过移交时间还未移交的城建档案,须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半年内按规定一次性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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