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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58:48  浏览:82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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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5〕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组织实施。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系,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杜绝浪费,发挥政府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本办法所指政府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集中财力保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2、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3、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

第五条 市发展计划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科学决策基础上,提出具体项目建议,编制项目建设初步方案。

第七条 项目建设初步方案要初步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及筹资方案等内容。

第八条 项目建设初步方案经过项目主管部门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送市发展计划局。

第九条 严肃各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及管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已批准的专项规划研究项目、提出项目。拟建项目不符合行业专项规划,项目不得列入政府前期项目计划。



第三章 项目前期

第十条 成立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委员会,建立重大项目评议专家库,实行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论证制度,项目建设初步方案由市发展计划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对项目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筹资方案等进行初步论证,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市发展计划局综合论证意见提出项目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计划局下达项目前期工作任务书。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任务书作为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投资规模,项目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前期工作任务书核定的标准和规模。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任务书下达后,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及前期负责人,按任务书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划入市发展计划局统一管理,由市发展计划局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进行安排。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程序:

(1)项目建议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初步设计

(4)项目招标投标

(5)开工报告

(6)年度投资计划

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编制并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设计单位编制。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六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除相应职能部门外,要有相应的专家参加。500万元以上项目要组织专家评审组审查。市发展计划局必须在审查会召开前3天将资料提交专家审查。审查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概算审查制度。1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查时一并审查概算;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图纸审查通过后,由市发展计划局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单独对工程概算进行评估,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后审批。

第十八条 实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社会公示制,对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初设审批之前,对项目建设方案、建设标准、项目概算、项目负责人等进行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市发展计划局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四章 项目预备

第二十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设用地已批准、建设资金已落实后列入政府投资预备项目。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预备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在资金总量内经综合平衡后,本着保重点、先续建后新开工原则,按项目轻重缓急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时间。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预备项目,在项目建设资金已到位30%,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人)已确定,并通过招标投标产生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开工报告申请,报市发展计划局批准,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 逐步创造条件,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具体实施细则在条件成熟时另行制订。



第五章 项目计划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程序,采用“两上两下”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一上):各行业主管部门于当年6月底前编制上报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新建项目需提供: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设方案(包括现状分析、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及规模、初步选址意见、资金筹措设想等);

第二阶段(一下):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初步计划;

第三阶段:(二上):各部门根据下达的初步计划进行项目前期工作后于当年9月底前报市发展计划局;

第四阶段(二下):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财政局于当年11月底前根据政府审议的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计划中各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编制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或缓建在建项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计划调整意见及预算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投资计划,由项目法人(业主)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任何单位不得随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对确因实际情况需进行变更的,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报项目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三十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10%或金额50万元以上,由项目原设计单位重新编制项目概算,经行业主管部门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并由原审批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报市政府核准后由原审批部门调整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未经批准,市财政局停止拨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报表制度,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在每月后3天内向市发展计划局报送项目进度情况,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并对建设单位的借贷资金进行监管。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根据“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分户核算”的原则,财务由会计委派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加强国有投资公司的管理费用控制,国有投资公司管理费用要与项目建设资金相分离,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凭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预算指标,向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及时办理拨款手续,并抄告市发展计划局。进一步创造条件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市政府成立由财政、审计、监督、检察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对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跟踪审计。

第三十八条 严格对设计、监理、勘察、施工等单位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局另行制订。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设置政府投资项目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章 项目竣工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完工后,项目业主必须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十一条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局组织竣工验收;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报市发展计划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1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竣工验收前,要将项目实施情况及概算执行情况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重大项目或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确定为需要进行后评价的项目,在建成运营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价。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必须办理国有产权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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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奖励引荐外商投资的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奖励引荐外商投资的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奖励引荐外商到广西投资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引荐外商到广西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租赁厂房设施,以及引荐外商到广西开展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做出贡献的国内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国人。
第三条 凡引荐外商投资的资金已到位的,对其直接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1)引荐外商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及补偿贸易项目的,可按外商实际投入金额(不含由我方担保的外商境外借款投入和企业境外借款)提取奖励金。投入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均同)以下的,按1.5‰提取;投入1000万
以上,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超过部分按0.5‰提取;投入1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2‰提取。以技术投入的,可按技术作阶或按股折价计算提取。直接投资于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农业开发项目、高科技项目,直接引荐人可加得上述奖励金的20%。
(2)兴办加工装配项目的,可按该项合投产一年内企业实际获得工缴费不超过5%提取奖励金。
(3)引荐外商租赁厂房、设施的,从投产月算起,按第一年租金收入不超过3%提取奖励金。
(4)对引荐外商投资额达100万(含100万)美元以上的直接引荐人,除提取奖金外,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还可酌情颁发奖励证书、奖章、奖杯。
第四条 奖金的支付渠道: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补偿贸易项目的,奖金均由中方企业支付;兴办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补偿贸易项目的,奖金由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支付;兴办加工装配项目,奖金从企业获得的工缴费中支付;出租厂房、设施的,奖金从获取的租金中支付。


奖金支付办法: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方支付单位凭当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确认和外方实际入资证明,向引荐人发放奖金,并报当地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项目,支付单位所在地凭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引荐人发放奖金,发放
后向当地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自治区副省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属受奖范围。厅局级干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各级项目主管人员和决策人员、项目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引荐外商投资有成绩的,不实行第三条(1)、(2)、(3)款提奖办法,主要给予精神奖励(如颁发奖状)。成绩突出的,可由企
业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酌情发给一次性奖金或晋级。
第六条 获奖人员,应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七条 对引荐外商投资获奖的人员,如发现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或冒领他人奖励金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的各项奖励办法,适用于引荐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华侨投资者。
第九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经济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



1991年4月1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经营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现就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界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业务,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以由于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属于责任保险。
二、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界定的原则:
(一)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
(二)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是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是可能遭受意外伤害的人。
(三)责任保险只有当被保险人依据法律对第三者负有法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履行赔偿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不论事故的起因,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四)责任保险适用补偿原则,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是赔偿限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实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核定保险赔款,并且保险赔款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赔款后依法享有代位求偿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适用定额给付原则,赔偿金额是根
据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死亡或伤残程度给付标准来给付保险金,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不产生代位求偿权。
(五)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般为同一人,同时也是缴费义务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既可以为自己投保,也可以为与其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为同一人(此时被保险人为缴费义务人),也可不为同一人(此时被保险人不是缴费义务人)

二、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关于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经营业务,不得任意混淆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界限,严禁各保险公司超业务范围经营。
三、各保险公司在接到此通知后,要立即对本公司系统的有关保险条款进行清理,坚决停办超范围经营的责任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四、本通知下发后,凡发现保险公司超范围经营保险业务的,我会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199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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