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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49:11  浏览:89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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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办发 〔2005〕 28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保障小额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正确办理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现将《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小额支付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同时废止《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请转知辖属各系统参与者,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2.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3.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2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
(试 行)
目 录
壹 清算科目及清算账户.......................................................... 22
一、 会计科目.................................................................................................................22
二、 账户设置.................................................................................................................23
贰 小额支付业务...................................................................... 23
一、 普通贷记业务.........................................................................................................23
二、 定期贷记业务.........................................................................................................26
三、 实时贷记业务.........................................................................................................26
四、 普通借记业务.........................................................................................................31
五、 定期借记业务.........................................................................................................36
六、 实时借记业务.........................................................................................................36
七、 跨行通存通兑业务.................................................................................................37
八、 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的业务处理.....................................................................40
九、 清算组织代收、代付业务的处理.........................................................................41
叁 净借记限额的管理.............................................................. 42
一、 净借记限额的设置与调整.....................................................................................42
二、 净借记限额检查的处理.........................................................................................44
三、 净借记限额的内部均衡.........................................................................................45
四、 排队业务的处理.....................................................................................................46
五、 净借记限额的查询与监控.....................................................................................48
六、 净借记限额的预警.................................................................................................48
肆 轧差和资金清算的处理...................................................... 49
一、 轧差处理.................................................................................................................49
二、 资金清算.................................................................................................................49
三、 调息处理.................................................................................................................52
伍 冲正、止付、退回业务的处理.......................................... 52
一、 冲正业务的处理.....................................................................................................52
— 20 —

二、 止付业务的处理.....................................................................................................53
三、 退回业务的处理.....................................................................................................55
陆 查询查复的处理.................................................................. 57
柒 日切和年终的处理.............................................................. 58
一、 日切处理.................................................................................................................58
二、 年终处理.................................................................................................................60
捌 支付业务差错和异常情况的处理...................................... 61
一、 密押错误的处理.....................................................................................................61
二、 行号错误的处理.....................................................................................................62
三、 接收人差错的处理.................................................................................................63
四、 小额支付系统日切通知丢失的处理.....................................................................63
五、 小额轧差净额清算报文及清算回执丢失的处理.................................................63
六、 小额支付业务状态补发的处理.............................................................................64
七、 小额轧差净额清算报文无法清算的处理.............................................................64
八、 实时业务自动退回的处理.....................................................................................64
九、 联机异常和灾难应急的处理.................................................................................65
玖 系统业务收费的处理.......................................................... 65
一、 收费对象和范围.....................................................................................................65
二、 收费模式.................................................................................................................65
三、 收费标准.................................................................................................................66
四、 账务处理.................................................................................................................69
五、 待销户的计费处理.................................................................................................72
壹拾 小额支付系统密押的使用和管理...................................... 72
一、 密押的使用.............................................................................................................72
二、 密押的管理.............................................................................................................74
壹拾壹 直接参与者的撤销处理................................................ 74
一、 开立清算账户直接参与者撤销的处理.................................................................74
二、 直接参与者人民银行机构撤销的处理.................................................................76
三、 直接参与者国库机构撤销的处理.........................................................................78
壹拾贰 系统停运和启运的处理................................................ 78
一、 系统停运日期的设置.............................................................................................78
二、 NPC停运和启运的处理.........................................................................................79
三、 CCPC停运和启运的处理.......................................................................................80
— 21 —

壹 清算科目及清算账户
一、 会计科目
(一) 存款类科目
政策性银行准备金存款
工商银行准备金存款
农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中国银行准备金存款
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
交通银行准备金存款
其他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城市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农村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外资银行准备金存款
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其他存款
以上各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金融机构存放在人民银行的法
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其他存款科目核算特许参与者用于支付
业务收费的归集、划拨等。
(二) 联行类科目
1. 小额支付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小额支
— 22 —

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往来款项,余额轧差反映。
年终,本科目余额全额转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
额为零。
2. 支付清算资金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小额支
付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汇差款项。
年终,“小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核对准确后,结转至本科
目,余额轧差反映。
3. 汇总平衡科目(国家处理中心专用)
本科目用于平衡国家处理中心代理人民银行分支行(库)账
务处理,不纳入人民银行(库)的核算。
二、 账户设置
(一)“小额支付往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汇总平衡”
科目按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等机构分设账
户;
(二)存款类科目按直接参与者(不包括人民银行机构)、
特许参与者分设账户。
贰 小额支付业务
一、 普通贷记业务
(一) 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业务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根据客户提交的普通贷记凭证(或信息),
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 23 —

借:××存款—××户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完成账务处理后,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
机直连的,行内系统按收款清算行组包后发送前置机。前置机收
到业务包后,对包的格式、业务权限、每笔业务的金额上限进行
检查,并对包的笔数和金额总分核对后,逐包加编地方押发送至
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CCPC)。
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由业务
操作员手工录入、复核,或从磁介质导入,前置机对提交的业务
按收款清算行组包并加编地方押后发送至CCPC。
2. 人民银行(库)发起业务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后,分别在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ABS)和国家金库会计核
算系统(以下简称TBS)按收款清算行组包后,加编地方押发送至
CCPC。
(二) CCPC 和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1. 付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付款清算行发来的业务包后,进行格式、业务权限
等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地方押。CCPC 收到ABS 和TBS 提交的业务
包后,除按上述规定检查外,还要按组包规则进行检查,并对业
务包的笔数和金额进行总分核对。
CC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同城业务进行净借记限额检查。
检查通过的纳入轧差处理并对业务包标记“已轧差”状态,转发
收款清算行,同时向付款清算行返回已轧差信息;检查未通过的,
将业务包作排队处理并向付款清算行返回已排队信息。
— 24 —

CC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异地业务加编全国押后转发国家
处理中心(以下简称NPC)。
2. NPC 的处理
NPC 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全国
押。
N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业务包进行净借记限额检查。检查
通过的纳入轧差处理并对包标记“已轧差”状态,转发收款清算
行CCPC,同时向付款清算行CCPC 返回已轧差信息;检查未通过
的,将业务包作排队处理并向付款清算行CCPC 返回已排队信息。
3. 收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NPC 发来的业务包,核验全国押无误后,加编地方
押转发收款清算行。
(三) 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业务的处理
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前置机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地方押无误后,发送至行内系统拆
包并立即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款—××户
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前置机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后,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拆包,银行将业
务明细转存磁介质或使用人民银行规定格式的来账清单或统一
印制的来账凭证打印支付信息,送行内系统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2. 人民银行(库)接收业务的处理
ABS 和TBS 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地方押
— 25 —

无误后,作相应账务处理。
(四) 各节点对各类通知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CCPC、NPC、收款(清算)行等各节点收
到已拒绝、已排队、已轧差和已清算通知后,修改相应业务的状
态。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拒绝通知后作相应处理。
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收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二、 定期贷记业务
办理定期贷记业务前,付款(清算)行需要与企业签订双方
合同(协议)。
付款(清算)行办理定期贷记业务时,受理企事业单位以联
机或磁介质方式提交的业务数据,依据合同审核无误后作相应账
务处理。扣款成功的按同一收款清算行、同一付款人、同一业务
种类进行组包。
付款(清算)行、CCPC、NPC、收款(清算)行的其他业务
处理手续比照“一、普通贷记业务的处理手续”处理。
三、 实时贷记业务
(一) 发起实时业务的处理
— 26 —

1. 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业务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付款(清
算)行根据客户提交的实时贷记凭证(或信息),审核无误后进
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或××存款-××户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完成账务处理后,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将其按收款清算行单笔
组包发送前置机。前置机对包的格式、业务权限、每笔业务的金
额上限进行检查后,逐包登记实时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发送
CCPC。
(2) 人民银行国库发起业务的处理
TBS 进行账务处理后,按收款清算行单笔组包,逐包登记实
时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CCPC。
2. CCPC 和NPC 的处理
(1) 付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付款清算行发来的业务包后,对业务包进行合法
性检查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实时业务登记簿。CCPC 收到
TBS 提交的业务包后,除按上述规定检查外,还要按组包规则进
行检查。
CCPC 对同城业务实时转发收款清算行,对异地业务加编全
国押后实时转发NPC。
(2) NPC 的处理
NPC 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全国
押,无误后登记实时业务登记簿并将业务包实时转发收款清算行
— 27 —

CCPC。
(3) 收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NPC 发来的业务包,核验全国押无误后,登记实
时业务登记簿并将业务包加编地方押后转发收款(清算)行。
3. 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业务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前置机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
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实时业务登记簿,并实时转发行内业
务处理系统作相应处理。
(2) 人民银行国库接收业务的处理
TBS 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
后,登记实时业务登记簿并作相应处理。
4. 各节点对收到拒绝通知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CCPC、NPC 等各节点收到已拒绝通知,修
改相应业务状态并销记登记簿。付款(清算)行应对已拒绝的业
务作相应处理。
(二) 实时业务回执的处理
1. 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业务回执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对实时贷记业务的收款人
账号、户名进行检查后,形成受理成功或拒绝受理的实时业务回
执包发往前置机。
前置机对包的格式、业务权限进行检查,将回执包与原包核
对无误后,加编地方押后实时发送CCPC。
— 28 —

(2) 人民银行国库发出业务回执的处理
TBS 对实时贷记业务收款人账号、户名进行检查后,形成受
理成功或拒绝受理的实时业务回执包,加编地方押后实时发送
CCPC。
2. CCPC 和NPC 的处理
(1) 收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收款清算行发来的实时业务回执包,进行合法性
检查并核验地方押。CCPC 收到TBS 提交的业务包,除按上述规
定检查外,还应按组包规则进行检查。
CC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同城实时业务回执包销记登记簿。
对拒绝受理的回执包实时转发付款清算行;对受理成功的回执包
进行付款清算行的净借记限额检查。净借记限额检查通过的实时
纳入轧差处理,并将回执包标记“已轧差”状态后转发付款清算
行,同时向收款清算行返回已轧差信息;净借记限额检查未通过
的做拒绝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发送付款清算行。
CC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异地实时业务回执包加编全国押
后发送NPC。
(2) NPC 的处理
NPC 收到收款清算行CCPC 发来的实时业务回执包,对业务
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全国押,无误后销记登记簿。其中,拒
绝受理回执包实时转发付款清算行CCPC;受理成功回执包则进
行付款清算行的净借记限额检查。检查通过的实时纳入轧差处
理,对包标记“已轧差”状态后转发付款清算行CCPC,同时向
收款清算行CCPC 返回已轧差信息;净借记限额检查未通过的做
拒绝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发送付款清算行CCPC。
— 29 —

(3) 付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NPC 发来的实时业务回执包,核验全国押无误后
销记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后实时转发付款(清算)行。
3. 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业务回执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前置机收到CCPC 发来的实时业务回执包,
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销记登记簿,将回执包发送至行内
业务处理系统进行相应处理,并通知付款人。
收到拒绝受理的回执包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或××存款—××户 (红字)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红字)
(2) 人民银行国库接收业务回执的处理
TBS 收到CCPC 发来的实时业务回执包,逐包确认、核验地
方押无误后销记登记簿,并作相应处理。
4. 各节点对各类通知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CCPC、NPC、收款(清算)行等各节点收
到已拒绝、已轧差和已清算通知后,修改相应业务状态。收到已
拒绝和已轧差通知时需销记登记簿。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拒绝
通知后要作相应处理。
收款(清算)行收到已轧差通知,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XX 存款—××户
收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 30 —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四、 普通借记业务
(一) 发起借记业务的处理
1. 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业务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根据客
户提交的普通借记凭证(或信息),确定每笔业务的借记回执信
息最长返回时间N 日(应在报文中记载N,借记回执信息返回基
准时间≤N≤5),按相同的N 和付款清算行组包后发送前置机。
前置机对包的格式、业务权限进行检查,并对包的笔数和金额总
分核对后,逐包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后发送CCPC。
收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根据客
户提交的普通借记凭证(或信息),由业务操作员手工录入、复
核,或从磁介质导入业务,前置机对提交的业务按相同的N 和付
款清算行组包,逐包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后发送
CCPC。
(2) 人民银行(库)发起业务的处理
ABS 和TBS 对需要发起的借记业务,确定每笔业务的借记回
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N(应在报文中记载N),按相同的N 和付款
清算行组包后,逐包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后发送
— 31 —

CCPC。
2. CCPC 和NPC 的处理
(1) 收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收款清算行发来的业务包后,进行合法性检查并
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CCPC 收到ABS 和TBS
发来的业务包,除按上述规定检查外,还要按组包规则进行检查,
并对业务包的笔数和金额进行总分核对。
CCPC 对同城业务转发付款清算行,对异地业务加编全国押后
发送NPC。
(2) NPC 的处理
NPC 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全国
押,无误后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将业务包转发付款清算行
CCPC。
(3) 付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NPC 发来的支付业务,核验全国押无误后,登记
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后转发付款(清算)行。
3. 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业务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前置机收
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借
记业务登记簿并发送至行内业务处理系统拆包和处理。
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前置机收
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借
记业务登记簿并进行拆包。付款(清算)行将业务明细转存磁介质
或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格式的来账清单或统一印制的来账凭
— 32 —

证打印支付信息,送行内系统进行相应处理。
(2) 人民银行(库)接收业务的处理
ABS 和TBS 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
押无误后,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拆包进行相应处理。
4. 各节点收到已拒绝通知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CCPC、NPC 等各节点收到已拒绝通知后,
修改相应业务状态并销记登记簿。
(二) 借记业务回执的处理
1. 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业务回执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收到借记业务后,立即检查协议,执行扣款。
付款人当日账户足够支付的进行账务处理;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
的,于次日直至借记回执信息最长时间的T+N 日(T 为轧差节
点的转发日期)内执行扣款并作账务处理。付款(清算)行扣款
成功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户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付款(清算)行对原包业务全部扣款成功的应立即返回借记
业务回执包;到期日原包业务无论扣款是否成功,应返回借记业
务回执包。
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将借记
业务回执包发送前置机,包中附扣款成功和扣款失败的业务明
细。前置机对包的格式、业务权限进行检查,将回执包与原包核
对无误后,加编地方押发送CCPC。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
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行内系统按上述规定执行扣款后,由业
— 33 —

务操作员手工录入、复核,或从磁介质导入原包业务的借记回执,
前置机对提交的借记回执组包并与原包核对无误后,加编地方押
后发送CCPC。
(2) 人民银行(库)发出业务回执的处理
ABS 和TBS 收到借记业务后,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处
理程序执行扣款和组包,加编地方押后发送CCPC。
2. CCPC 和NPC 的处理
(1) 付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付款清算行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进行合法性
检查并核验地方押。CCPC 收到ABS 和TBS 提交的业务包,除按
上述规定进行检查外,还应按组包规则进行检查,并对借记业务
回执包的笔数和金额进行总分核对。
CC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同城借记业务回执包中成功金额
进行净借记限额检查。对检查通过的实时纳入轧差处理、销记登
记簿,并对包标记“已轧差”状态后转发收款清算行,同时向付
款清算行返回已轧差信息;净借记限额检查未通过的,作排队处
理并向付款清算行返回已排队信息。
CC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异地借记业务回执包加编全国押
后发往NPC。
(2) NPC 的处理
NPC 收到CCPC 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
核验全国押。N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借记业务回执包中成功金
额进行净借记限额检查。检查通过的实时纳入轧差处理,销记登
记簿,并对包标记“已轧差”状态后转发收款清算行CCPC;净
借记限额检查未通过的,进行排队处理并向付款清算行CCPC 返
— 34 —

回已排队信息。
(3) 收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NPC 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核验全国押无误后
销记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转发收款(清算)行。
3. 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业务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前置机
收到CCPC 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逐包确认并核地方押无误后
销记登记簿,发送至行内业务处理系统拆包并立即进行账务处
理,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款—××户
收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前置机
收到CCPC 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逐包确认并核地方押无误后,
销记登记簿并进行拆包,银行将业务明细转存磁介质或使用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格式的来账清单或统一印制的来账凭证打印支付
信息,送行内系统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2) 人民银行(库)接收业务的处理
ABS 和TBS 收到CCPC 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逐包确认并
核地方押无误后,销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拆包进行相应处理。
4. 各节点对各类通知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CCPC、NPC、收款(清算)行等各节点收
到已排队、已轧差、已拒绝和已清算通知后,修改相应业务状态,
收到已轧差通知时需销记登记簿。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拒绝通
知后要作相应处理。
— 35 —

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收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五、 定期借记业务
办理定期借记业务前,付款(清算)行、付款人、收费单位
需要签订办理代扣某类费用的三方合同(协议)。
定期借记业务分为发起业务阶段和处理借记回执阶段。
在发起业务阶段,收款(清算)行接收收费单位以联机或磁
介质方式提交的业务数据,检查无误后按同一付款清算行、同一
收款人、同一业务种类、同一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N 组包。
收款(清算)行、CCPC、NPC、付款(清算)行的其他业务
处理手续比照“四、普通借记业务的处理手续”处理。
六、 实时借记业务
收款(清算)行根据客户提交的实时借记业务凭证(或信息),
按实时借记业务报文单笔组包。
付款(清算)行对扣款成功或失败的需实时返回受理成功或
拒绝受理的回执包。CCPC 对受理成功的同城回执业务包、NPC 对
受理成功的异地回执业务包进行付款清算行的净借记限额检查。
检查通过的纳入轧差处理;检查未通过的直接拒绝给付款(清算)
行,并将处理结果发送收款(清算)行,不作排队处理。
— 36 —

收款(清算)行、CCPC、NPC、付款(清算)行的其他业务
处理手续比照“四、普通借记业务处理手续”处理。
七、 跨行通存通兑业务
跨行通存通兑业务是指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实现不同银行营
业网点的资源共享,客户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协议银行作为代理
行,办理跨行存取款业务,该类业务是实时借(贷)记业务的具
体业务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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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国务院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已经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3年8月19日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的移民安置工作,保证三峡工程的顺利进行,促进三峡库区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在三峡工程建设中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领导移民安置工作,统筹使用移民经费,合理开发资源,以农业为基础、农工商相结合,通过多渠道、多产业、多形式、多方法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为三峡库区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移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
第四条 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坚持国家扶持、政策优惠、各方支援、自力更生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三峡工程淹没区和安置区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
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应当与三峡库区建设、沿江地区对外开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相结合,以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并为三峡库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五条 实施开发性移民方针,发展三峡库区经济,应当依靠科学技术,重视教育和智力开发,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鼓励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第六条 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主管三峡工程的移民安置工作。
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本省的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
三峡工程淹没区、安置区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县的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七条 建设三峡工程,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会同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商三峡库区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并按照规划大纲分别编制县(市)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批。各县(市)移民安置规划,由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审批。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由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及三峡库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对该规划的实施实行监督。
第八条 三峡工程建设用地应当分别情况,按照经批准的规划一次审批,分期划拨,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国务院批准的移民安置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三峡工程建设用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经费(以下简称移民经费),由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及三峡库区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和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九条 农村移民应当以发展大农业为基础,通过开发可以利用的土地,改造中低产田地,建设稳产高产粮田和经济园林,发展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渠道,妥善安置。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发展乡镇企业,发展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安置移民。
第十条 三峡工程移民,应当在本村、本乡、本市、本县内安置;本村、本乡、本市、本县安置不了的,应当在本省内安置;本省安置不了的,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外迁安置。
第十一条 安置农村移民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移民开发管理机构应当事先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协议,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依照前款规定,安置移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拨付的移民经费,改造、开发集体所有的低产田和荒地的,按照协议,可以吸收移民作为新的成员,与原有成员同等对待;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将改造、开发后的土地按照一定比例返还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补偿,其余土地用来安置移民,建立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办理变更土地所有权的手续。
安置移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给个人的耕地和其他土地,可以有领导、有计划地适当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合理调整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十二条 本市、县安置不了,需要外迁安置移民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与移民协商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移民经费交付安置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确实安置不了的移民,在国家下达的三峡工程专项农转非控制指标内,经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相应的移民经费交安置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其统一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点需要搬迁的,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依法编制新居民点的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有组织、有领导地分期分批进行。住宅拆迁补偿费用,按照农村房屋补偿标准包干到户,由农民自建;有条件的地方,国家鼓励统一建设。
第十五条 农村移民新建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应当统一规划,纳入三峡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由乡、村统一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 三峡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城镇的,应当做好新城选址工作,依法编制城市规划。新城选址,必须对水源、地震、滑坡、防洪、环境影响等进行科学论证,并进行必要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查工作。新城的城市规划,应当对需要迁建的主要企业事业单位和主要公共建筑、港口、码头等确定具体位置。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对迁移城镇给予的迁建补偿经费,列入移民经费;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超过迁建补偿经费的,超出的部分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 三峡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三峡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结合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进行统筹规划和迁建。按原规模和原标准建设所需要的投资,按照重置价格,经核定后列入移民经费;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迁建工业企业的,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查工作。
第十九条 因三峡工程蓄水被淹没的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电力设施、电信线路、广播线路等专业设施和文物古迹,需要复建的,应当根据安置区的建设规划,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提前在淹没线以上复建。按原规模和原标准或者为恢复原功能(含按照公路、电信线路、广播线路等新线实际里程)复建所需要的投资,经核定后列入移民经费;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 因三峡工程蓄水被淹没的林木,已经达到采伐利用标准的,该林木的所有者可以经依法批准后采伐和销售;不能采伐利用的中、幼龄林和经济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经核定后列入移民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三峡工程移民经费从三峡工程总概算中划出,直接纳入国家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国家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实行任期审计制度。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需要迁移的城镇提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供应资金和物资等。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对于自筹资金或者使用其他非移民经费提前搬迁的移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等,不得减少其应得的移民经费。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三峡工程淹没区基本建设的管理。在淹没线以下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在一九九二年四月四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发布后违反规定建设的项目,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已经批准的新城迁建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不得乱挖乱建。
第二十四条 三峡库区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和淹没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淹没区。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因出生、婚嫁、军人复员转业退伍以及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分配等允许入户,经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入户的以外,对在一九九二年四月四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发布后擅自流入的人口,一律不按移民对待,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
三峡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保证库区各市、县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不超过本省的人口自然增长率。
第二十五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借故拒迁或者拖延搬迁;经安置的移民和单位,不得擅自返迁。
第二十六条 三峡库区的搬迁单位和个人,已经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其搬迁前的土地和遗留建设物一律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移民开发管理机构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再次补偿。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从三峡电站的发电收入中提取一定的资金设立三峡库区建设基金,按照淹没土地(含坝区用地)比例分配给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用于三峡库区建设,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自三峡电站发电之日起,国家有关部门对三峡库区用电应当优先安排。
第二十九条 安置农村移民的企业所得到的相应的移民经费,按照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与该企业订立的协议,可以由该企业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企业经济效益好的,也可以按照协议由该企业在安置好移民后,按期归还,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移民开发管理机构回收,继续用于移民安置,国家不核减该市、县的移民经费;本市、县移民任务完成后,所回收的移民经费可以继续用于本市、县的建设事业,不上缴国库。
第三十条 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按应纳税额百分之四十征收耕地占用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搬迁和专业设施复建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该项税款全部用于三峡库区农村移民的安置。
第三十一条 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留给地方的部分,按照淹没土地(含坝区用地)比例分配给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用于三峡库区建设。
第三十二条 国家将三峡库区受淹并有水电资源条件的市、县列为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对该市、县的农村电气化建设予以扶持。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分配支农、扶贫、水土保持等资金和交通、文化、教育、卫生、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经费时,应当对三峡库区优先照顾,增加投入,促进该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支持移民安置。
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多种形式,从教育、科技、人才、管理、信息、资金、物资等方面,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安置。
第三十四条 国家在三峡库区和三峡工程附近受益地区安排的建设项目,在能够适应工作要求的条件下,应当优先在三峡工程淹没区招收职工。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移民安置区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乡镇企业以及旅游业,在专项贷款、技术改造、科技开发等方面给予照顾和扶持。
第三十六条 为安置农村移民开发的土地和新办的企业,在征收农业税、农林特产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免税或者减税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三峡库区所在的县、市可以参照沿海经济开放区和沿江开放城市的优惠政策,实行对外经济开放,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在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非法占用移民经费的,由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赔,可以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非法占用移民经费的,以贪污论处。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移民搬迁和安置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计划控制引导,合理确定村庄宅基地用地布局规模

(一)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计划控制。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并指导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组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村土地利用规划,要与城镇规划相衔接,合理划定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为控制,组织编制村庄宅基地现状图、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图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即“两图一表”),制定完善宅基地申请审批制度,张榜公布,指导农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规范有序进行。

(二)科学确定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和规模。市、县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结合城镇规划,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防止出现新的“城中村”。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要结合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新农村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保留、调整和重点发展的农村居民点用地,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活、生态、生产用地需求,合理确定中心村和新村建设用地规模,指导农民住宅和村庄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三)改进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方式。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地在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应优先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落实占补平衡。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结合农村居民点布局和结构调整,重点用于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控制自然村落无序扩张。

二、严格标准和规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四)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一户一宅”是指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各地要结合本地资源状况,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要充分发挥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宅基地的职能。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利用的监管。农民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

(五)合理分配宅基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要严格执行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的政策。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村自治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试点方案由村自治组织通过村民会议讨论提出,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实施,接受监督管理。

(六)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各地要根据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规范农民建房用地的需要,按照公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县(市)要统筹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已经编制完成村土地利用规划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的村庄,可适当简化审批手续。使用村内原有建设用地的,由村申报、乡(镇)审核,批次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占用农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落实情况按年度向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实施“三到场”。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请后,乡(镇)国土资源所或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并受理农民宅基地登记申请。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七)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的取得权。农民申请宅基地的,乡(镇)、村应及时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及时按程序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批准,不得拖延和拒绝。各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民宅基地申报、审批操作规范,并根据本地区季节性特点和农民住宅建设实际,明确宅基地申请条件和各环节办理时限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正当权益。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档案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妥善处理宅基地争议。要摸清宅基地底数,掌握宅基地使用现状,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宅基地档案及管理制度,做到变更一宗,登记一宗。要积极建立农村宅基地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宅基地申请、审批、利用、查处信息上下连通、动态管理、公开查询。

三、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九)严控总量盘活存量。要在保障农民住房建设用地基础上,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各地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节约挖潜、盘活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

(十)逐步引导农民居住适度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量力而行、方便生产、改善生活的原则,因地制宜、按规划、有步骤的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小城镇、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居住建房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自愿、量力、有序的集中。对因撤并需新建或改扩建的小城镇和中心村,要加大用地计划、资金的支持。对近期规划撤并的村庄,不再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

(十一)因地制宜地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提高村庄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指导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开展“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对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划的,要按照新的规划,统一宅基地面积标准。对村庄内现有各类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置换的,应对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在现状建设用地边界范围内进行;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四、加强监管,建立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新秩序

(十二)建立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乡镇国土资源所是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动态巡查负直接责任。建立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市县、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村自治组织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十四)依法查处乱占行为。各地要认真负责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对未经申请和批准或违反规划计划管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限期拆除、退还土地并恢复原状。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予以登记的,村集体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对一户违法占有两处宅基地的,核实后应收回一处。

(十五)加强指导,不断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务必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抓紧落实通知要求的各项措施,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政策规定。同时要深入调研宅基地管理中的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主动采取措施解决,并及时上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督察区域内农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农民合法居住权益得到保障。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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