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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许可统计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04:38  浏览:9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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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许可统计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5〕1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许可统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行政许可统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行政许可统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反映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提高实施行政许可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所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信息进行搜集、整理、汇总和分析,并将统计结果报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行政许可统计工作。

第四条 行政许可统计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项目;

(二)行政许可申请数;

(三)行政许可受理数;

(四)行政许可听证情况;

(五)准予许可的情况;

(六)办理期限;

(七)附带收费情况;

(八)投诉情况;

(九)法律责任的追究及解决许可争议的情况;

(十)其他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情况。

第五条 行政许可统计采用填报年度报表和上报统计报告的形式。

各部门应在每年2月5日前将上年度统计报表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统计报表由委托行政机关汇总上报。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2月2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汇总分析,以统计报告的形式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行政许可统计年度报表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制定,分为重庆市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年度报表(渝府许统01)和重庆市行政许可投诉、责任追究及行政争议年度报表(渝府许统02)(附后)。统计报告应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有定量统计和系统分析,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交换和档案管理制度,确定机构和工作人员从事行政许可统计工作。

第七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统计机关、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许可统计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政府统计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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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企业技术改造暂行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地方企业技术改造暂行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了推动现有企业技术进步,搞好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综合经济效益,进上步加强行业规划的宏观管理,依靠技术进步和经济政策,实现宏观控制下的微观经济搞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技术改造的含义
技术改造是指在坚持科学技术进步的前提下,以现有企业为基础,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管理和装备设施,把科学技术新成果应用于生产环节,用先进的技术改造落后的技术,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代替落后的工艺和装备、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通过提高质量、发展品种、
扩大出口、降低消耗,降低成本,达到提高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技术改造的范围
技术改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现有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检测计量手段和工程设施进行的改造,或对设备、建筑物进行更新以及生产性主体项目相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
2、为了改善现有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设施及港口码头的运输条件,提高运输、装卸能力和通讯质量而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3、为了扩大出口产品、市场短线产品短线原材料产品而对现有企业生产工艺和环节进行局部性改造。
4、为了治理“三废”,节约能源和原料,或综合利用原材关而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工程。
5、为了防止职业病或人身事故,对现有技术装备和生产设施采取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6、对城市和企业现有供热、供气、供水及道路、桥梁等公用设施的改造。
7、现有企业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改造或局部迁建工程。
8、一般整体性技术改造工程,其新增建筑面积 (包括生产厂房和与其配套的辅助厂房及生活设施)未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用于土建部分的投资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百分之二十的,以及主要扩大生产能力,其新增部分在中型以下规模的工程按技术改造进行管理,超过上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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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改造的规划
技术改造是固定资产投资组成的重要一环,必须从宏观上加以控制。因此,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搞好规划,按照国家规定,长远 (五年以上)规划由各级计委汇总编制。短期 (一至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各级经委抓总负责。
搞规划的目的,在于使现有企业明确技术改造的方向,使部门和地区合理布局,协调发展,把有限的资金、物资和人力用于关键的地方,取得较好的社会综合经济效益,防止盲目上马和不必要的重复建设,避免由此造成的浪费和损失。
1、技术改造规划要以产品为龙头,工艺为基础,协调配套地抓起来。一是要把技术攻关,新产品试制,新工艺采用,国外新技术的引进和消化,国内新技术的推广和转移与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造和采用国际标准等环节,协调配套地抓起来。二是要把主要产品的发展和其他行业为他
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辅料、助剂、工艺协作等协调配套地抓起来。
2、制订规划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发挥地方或部门特点和优势,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和消耗,扩大出口产品为重点,通过工艺改革和设备更新,引进新技术,走内含路子,生产出更多的、使用价值更高的新产品,抓住关键产品和骨干企业,结合产品结构调
整,形成多品种、多层次的产品结构,带动整个行业的技术改造。
3、制订规划要根据财力、物力的可能,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严格防止一哄而起,以免造 成资金、物资上的缺口,拖长战线,降低经济效益。
4、规划分全省规划,行业规划,中心城市或地区规划,企业规划。部门在编制规划时要从行业着手,打破部门的观念,提出行业规划的方向、重点和装备政策以及必须达到的技术水平,作出行业内的需求预测与分析,重点项目的安排,预计经济效益,中心城市或地区规划则必须在行
业规划指导下进行,针对本地区工业发展的特点和优势编制规划,中心城市或地区规划要符合行业规划提出的方向、装备政策,报经行业规划小组认定后统一由省计经委平衡,作为编制全省技术改造规划的主要依据。
四、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和年度计划管理
1、严格执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凡总投资在五万元以上 (含五万元)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应纳入当年技术改造规模统计,同时按照各级分工权限进行审批。
2、凡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上 (包括引进项目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在内)的项目,先经行业规划小组认定后,由企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主管部门审查提出计划任务书由省计经委审定后报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审批,待国家批复后方进行各项工作。
3、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省政府川府发 (1984)199号文件规定的权限范围进行审批和管理。各市、地审批 (技术改造年度计划的下达和管理、分工由各级经委抓总)权限内的项目。要按照行业规划的方向和内容严格审批,三百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审
批时抄报省行业规划小组 (在省行业规划小组未成立前除报省主管部门外,同时抄送产品归口部门),一个月内没有复议,方可执行。
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分三个阶段,即项目建议书 (或方案)、可行性报告、扩初设计为前期准备阶段;计划、实施、投产为实施阶段;竣工验收到总投资全部回收为效益考核阶段。
对于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 (包括一百万元)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程序:计划任务书 (或技术改造方案书),可行性报告 (或扩初设计),计划、实施、竣工验收。一百万元以下的项目则可适当简化。
各级经委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必须落实可行性方案中所提出的各项要求,特别是资金、原材料、建设用“三材”、能源等要有明确的解决办法,对于凡投资、原材料、能源及由行业归口的限制产品等需省上解决或统一平衡的,则必须经省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项目的总投资额超过原批准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必须报原批机关,重新审批。
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求各地经委和有关主管部门也要按全民所有制企业技术改造的程序和管理办法统一平衡,加强管理,纳入规划考虑。
企业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只要所涉及的原材料、能源等均能自求平衡,又符合行业规划方向和装备政策的,可自行批准进行,但必须将计划报送当地经委统计。
4、要严格控制技术改造总规模,各地区和省主管部门在用自有资金 (包括切块的各项投资资金)安排本地区、本部门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时,必须严格控制在省计经委分配给本地区、本部门的投资规模内,不得擅自扩大规模进行。
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审批可行性方案 (或扩初)之后,经过平衡纳入年度计划才可开工建设。
5、技术改造项目按计划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进行,但结转计划必须在当年的十月前报市、地经委或省主管部门,以便纳入下一年度当年的技术改造规模内进行,涉及银行贷款的项目,同时抄报有关银行,并征得有关银行同意。
五、技术改造必须与技术引进结合,技术
引进的国内投资亦应同时纳入技术
改造规划和计划统筹安排
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办法另发。
六、技术改造资金、物资的筹集和管理
1、技术改造资金,主要依靠企业各种留成资金和银行贷款解决,此外,还可采取补偿集资和吸收外来投资、入股等办法筹集资金解决。
2、企业留用的基本折旧基金,应全部用于企业本身技术改造,不能用于基本建设 (职工宿舍的折旧基金可用于职工宿舍建设),也不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抵交利润和支付其它摊派,经国家批准提高折旧率的企业,其提高后增提的资金应全部用于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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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贷款要贯彻以内含为主发展生产的方针,支持企业走技术进步的道路,按国家有关规定,凡使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其计划必须纳入全省技术改造计划规模,用于技术改造的各种银行贷款,必须按信贷计划发放,并同时纳入各级经委当年技改计划执行。否则作为计划
外,加收百分之三十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

4、银行贷款,包括工商银行各类中短期贷款、建设银行各类专项技措贷款、中国银行短期外汇贷款,特乙类贷款、农业银行的措施贷款和专业银行金融信托公司的各项委托代款、租赁贷款等。
5、不论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凡是向银行申请技术改造贷款的,一般应有百分之十至三十的自有资金作为自筹,同时提供扩大生产后相应增加的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解决办法,共自有流动资金应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6、银行贷款的利率、年限和归还办法。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利率,国家已有统一规定。对于国家急需安排因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后直接产生的效益不足以承受统一规定利率时,国家采取贴息和半贴息的方式解决,即由国家解决已批准贷款项目规定年限内的全部利息或一半的利息资金
。关于贷款归还办法,凡纳入全省技术改造计划内项目,可用项目本身投产后新增的利润及折旧等归还贷款本息,还款仍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7、国家不再集中企业百分之三十的折旧基金,根据省政府决定,由省计经委集中掌握百分之十五。省主管部门和各地、安企业隶属关系集中百分之十五。对于省集中的折旧资金,除国家批准免交的外,未经省计经委批准,一律不得擅自不交。关于集中和使用办法仍按省计经委川计经
固 (1985)7号文件规定办理。对于用贷款实现新增的折旧部分可先还贷款,再提留和上交。
8、技术改造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企业留用的折旧基金一律专户存入银行,按计划由银行支付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9、技术改造计划所需的建设材料,按资金安排渠道分别纳入各级物资分配计划安排。
七、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统计和验收
1、技术改造项目经批准实施后,必须建立相应的领导班子,确定项目负责人,企业主管部门还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期间的稳定,不能任意调动或改变。同时,加强力量,组织实施,对于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建立责任制,包投资、包进度、包质量、包效益。
对四包完成好的项目负责人,企业主管部门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完成不好的应视其造成的经济后果给予经济惩罚,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2、技术改造的计划,各地区、省各主管部门要在下达的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要健全技术改造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报告制度,加强技术改造统计工作,做好标准、计量、定额等工作,提高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属于省批准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按季上报进度情况,一般项目,有
关地区经委或部门也应一个季度汇总一次,向省计经委作出书面报告。
3、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解决。
4、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参阅竣工验收制度。技术改造项目按设计要求在完工后必须填报竣工报告,经过批准在试生产中达到要求应及时进行验收,并发给合格证。原则上由哪一级批的计划,验收发证由哪一级主持和发给。有关竣工报告和验收要求将分别各行业不同情况,分别制订实行

5、技术改造工作的奖惩制度。
为了推动技术进步,发挥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对效益和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
属于项目包干建设范围内实现的奖励,原则上可从工程投资中支付。
对于技术改造项目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失和浪费要实行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
凡由于可行性报告审查部门不切实际,计划安排不当而使效益极差,造成浪费和损失的,对有关直接责任者,应区别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究一定的经济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在项目计划执行中,因不遵守技术设计、规范,未经批准,任意扩大建设规模,不负责任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对有关责任人员要追究经济责任。分别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具体奖惩办法将另文规定下发执行。
八、本规定从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
今后如与国家经委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则以国家经委规定的为准。本办法由省计经委负责解释。



1986年5月15日
正当程序的适用及其宪政意义

王胜宇


  一、正当程序的适用
  在国内外学者以及美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按照保障方式的不同,将正当程序分为程序性正当程序和实质性正当程序。程序性正当程序,也就是正当程序最初的涵义,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它的含义是:任何其权益受到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获得庭审的权利,即专注于政府政策执行的程序和方法,保证政府施加管制或惩罚的过程的公正性。
  而实质性正当程序,依据大法官菲尔德的观点,指的就是每个美国公民享有的权利中,包含一项受实质性正当程序保护的权利,即在对这项权利进行法律程序的规范和限制时,除非对所有人都一样,这项权利将不受到任何限制。也就是说,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是对联邦和州政府部门立法权的一项宪法限制,即“对行使政府权力做什么加以限制”,“同法律的内容有关”,主要限制立法部门。它是指一项“不合理”的法律,即使是恰当地通过了,恰当地实施了,仍是违宪。它要求任何一项涉及剥夺公民生命、自由或财产的法律不能是不合理的、任意的或反复无常的,而应符合公平、正义、理性等基本理念。
  无论是程序性正当程序还是实质性正当程序,在具体适用时都有一定的基本要求。前面已经探讨过,最初的正当法律程序也就是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起源于自然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自然公正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与自己有关的诉讼案件中担任法官;二是法官在制作裁判书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给予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以充分陈述的机会。那么,程序性正当程序在早期自然也就遵循这两个基本要求。然而,1932年英国大臣权力委员会又提出两项新的自然公正原则:第一,无论处理争议的程序是司法性质的还是非司法性质的,争议各方都有权了解作出裁决的理由;第二,如果对负责调查的官员所提出的报告草案提出了公众质询,那么争议各方有权得到该报告的副本。在这之后美国的戈尔丁又提出了正当程序应具备的三大方面九项原则,即第一,中立性。包括(1)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2)结果中不应含有纠纷解决者的个人利益;(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第二,劝导性。包括:(4)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都应给予公平的注意;(5)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论证;(6)纠纷解决者应只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提取一方的意见;(7)各方当事人都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论据和证据作出反响。第三,解决。(8)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根据;(9)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而在日本的谷口安平则认为程序公正的基本因素有:参与、可信、尊重和中立等等。
那么,根据这些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正当程序对公民财产权利和其他基本权利的保障则体现在各个不同的法律领域:
  1.在刑事程序上的适用。 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为确保被告人免受警察不当行为的侵害,免受检察官滥用权力行为的侵害,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并在此基础上解决被告人与国家之间发生的争议和冲突,美国法院采取了对抗制的形式。然而,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作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代表的检察官与被告人在地位和对抗能力上是很难达到平等的,所以,正当法律程序就成为了刑事诉讼中维护被告人尊严、隐私、自由不受无理侵犯以及确保控辩双方在诉讼地位和对抗能力上平等的重要手段。
  对此,许多美国学者都将宪法前十条修正案所包含的程序内容视为正当程序的法律要求,它可以包括保证被告人程序权利的一切规定:诸如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受两次生命或身体危险的权利;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被告知控告性质和理由的权利;以强制手段取得于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权利;与对方证人对质的权利;不得被课以过多保释金和过重罚金的权利;不得被施以残酷和非常刑罚的权利等。
  此外,非法逮捕,刑法条文的意义含糊不明、控告的罪名不明确、剥夺被告答辩自卫的机会,也被认为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在具体适用的情况中,审判前阶段、审判阶段以及审判后阶段的执行阶段被告人都享有不同程度的正当程序的保障。
  总之,在美国长期的司法活动中,正当法律程序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和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体现了美国刑事诉讼中对抗式的重要特色。
  2.在行政程序上的适用。 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在行政立法时,应明确规定非法或被禁止的行为,同时必须符合宪法的要求。但大部分场合行政机关将自己的规则和规章作为审查其行政职能的标准,因此,正当法律程序对行政机构行动的司法审查则成为必不可少的环节。
  首先,行政程序中的听证制度就是一项很好的保障。美国的《行政程序法》第四节就规定,制定规则的听取意见必须公布,以便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参加机会。这是因为,行政机构的行政职能主要是针对个人制定规则并将其适用,而当行政机关行使职能涉及到个人权利的影响时,正当程序就要提供必要的保护。行政程序中的听证制度,就是正当程序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体现。而且,宪法要求的听证是指公平的听证,在至少是当前一般水平公正的法庭之前举行。不仅必须有提供证据的机会,而且要知道反对方的主张和会见他们。但值得注意的是,第五条修正案不要求在每个可能的政府侵害个人利益的案件中都有一个审判式的听证。对于听证的形式,法院在不同的判例中又不同的解释。
  其次,正当程度在对行政机构裁决的事实方面的审查时,也采用了较低的证明标准。这种证明标准既低于刑事诉讼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标准,也低于民事诉讼中所要求的“优势证据”证明标准。该标准要求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资料必须使法官或陪审团确信其存在或成立的可能性大于不成立或不存在的可能性,也即信其有的可能性大于信其无的可能性。这一较低的审查标准对于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给予了很大的范围和空间。
  最后,正当程序对行政程序的审查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就军事法院和军事委员会的程序受正当程序审查的限度问题就存在分歧。但最高法院还是更倾向于对军事事项作有限审查,在涉及军事法庭或者战时法院是否对每一个申请人的主张都做了公平的考虑时,认为属于军事法院司法权之内的行为是不可审查的。
  3.在民事程序上的适用。正当程序权利的保障体现于民事程序中,也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其主要体现如下: 
  ①陪审团制度 美国宪法第七条修正案规定:“普通法方面的诉讼,其争讼的价值超过20美元者,有享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凡经陪审团审理的事实,除非依照普通法的规定,不得在合众国的任何法院再加审理。”这一规定是联邦民事诉讼中陪审团参加庭审的最直接的宪法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据此规定:“美国宪法第七条修正案赋子当事人的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或美国其他制定法赋予当事人的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根据第七条修正案的规定,民事诉讼中适用陪审团审判的范围必须是依照普通法的诉讼请求。宪法的这一规定表明,陪审团审判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所平等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确定当事人是否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时,首先需要确定其诉讼请求是属于普通法还是属于衡平法,还要考虑两个因素,包括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愿。
  陪审团制度不仅体现了正当程序在民事程序中的保障,而且也集中体现了美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特色,即当事人主义和对抗制的实质。
  ②管辖权问题 除陪审团制度以外,有关正当程序对“法院须对特定的财产或特定的当事人具有使其承担责任的权力”这一要求,管辖权问题也是民事诉讼中正当程序保障的重要方面。就这个要求,法院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需要符合“最低限度联系”,这是最高法院在20世纪40年代的“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中所确立,并随之成为正当程序要求的重要内容。可以说,最低限度联系要求也就是正当程序要求。在这里,最低限度联系是指被告有目的的针对法院所在地州实施了某种行为,在被告与所在地州无实际的最低限度联系的情况下法院对被告行使管辖权,就违背了正当程序要求。
  ③听审机会 听审机会也是正当程序要求保障的重要内容,应该说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基本部分。与美国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和对抗制特征,使当事人需要在陪审团或法官面前提供证据、陈述理由、与对方当事人充分对质和辩论以达到揭示事实、定纷止争的目标。各州的民事诉讼立法都明确给予被告答辩权、证据开示权、参加庭审权等以切实保障被告听审的机会。
  二、正当程序的宪政意义
  从正当程序在不同法律领域的适用之中,可以看出其重要的宪政意义:
  首先,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确立了以程序制约权力的原则,即不论何种权力的行使都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在这一原则之下,美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与之相应的公民权利就得到了很好的保障。有人说,美国的正当程序已经成为“各种人权的守护者”。因此,正当程序是实现对政府权力制约和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要途径。
  其次,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是美国宪法维持稳定性的保证,也是其宪政发展的途径和动力。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宪法中虽然只有两条条文,但是却增强了宪法的权威,尤其是在其司法适用中,不断的演绎,发展和完善,使得美国宪法在保证其基本条文不变的前提下,成为一部“活的宪法”。也就是说,美国宪法中旧的形式依然存在,而新的内容却在不断扩展。这对美国的宪政发展无疑是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最后,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也是法治实现的保障。法治是静态的规范和动态的运作的有机结合。从静态的规范来说,法治所需的“良法”首先取决于正当的立法程序。从动态的运作来说,法治的“治”是法的运用与执行的程序问题。而法治的关键是治权,因此,正当的程序通过对政府行使权力时的制约,保障了法治的实现。正当程序不仅是建设法治的起点,也是法治运作的保障。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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