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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商务部关于推动有关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9:28:39  浏览:93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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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商务部关于推动有关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通知

教育部、商务部


教育部商务部关于推动有关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通知


教高[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电子商务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电子商务应用对促进生产、流通和消费,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大的作用。目前全国已有一批高等学校开设了电子商务专业,逐步形成电子商务教学和科研的力量,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作用,现就加强高等学校电子商务理论研究与实践提出如下意见:

  一、注重电子商务理论研究。应充分发挥有关高等学校理论研究的专长,及时跟踪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密切联系中国的实际,深入开展电子商务理论研究。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关注本地区电子商务应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本地区电子商务的特点和模式,研究电子商务对地方经济的推动作用。

  二、加强对电子商务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研究能力的培养。电子商务专业的教师队伍逐年呈现年轻化趋势,培养教师的研究能力,提高教师的理论与实践结合能力,对电子商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有着重要的意义。要组织教师定期参加师资培训,创造条件引导教师参加科研,促进电子商务专业师资队伍整体研究能力的提高。

  三、有关高等学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研究,针对电子商务在外贸和流通领域的应用情况进行重点调研,通过科研立项、政策研究、参与咨询等多种方式,掌握第一手资料,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供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参考。

  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关心、支持、协助各高校开展电子商务理论研究和实践,提供必要支持,探索应用理论指导实践的开展。

  五、继续促进产学研结合。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应组织教师、学生深入企业,收集、整理不同类型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案例,积极推广案例教学。通过组织学生到企业实习,请企业有关人士到学校授课,学校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校企共同开展项目研究等多种形式加强校企合作。

  六、采取多种方式,与相关企业合作共建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开拓学生社会实践渠道,加强电子商务重点课程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工作,切实提高学生能力。

  七、进一步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根据社会需求,加强信用、认证、标准、支付和现代物流方面的研究,及时将研究成果融入教学,不断改革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适应社会对电子商务应用人才的需求,满足电子商务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近期,教育部、商务部将邀请部分高等学校召开电子商务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推动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理论与实践研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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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情况,当出现这种情况时,究竟是想象竞合犯还是法条竞合犯,一直是审判工作中较为棘手的一个问题。由于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存在诸多相似,较易混淆,我国刑法对此又没有明文规定,能否正确区分二者直接关系到对犯罪人正确定罪量刑,实现罪责相适应,保障犯罪人人权,维护司法尊严。当今刑法理论界对此也一直争论不休,莫衷一是。笔者力图通过对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剖析,以期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遇到此类问题时有所裨益。
一、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本质
(一)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对于想象竞合的本质,学界存在“实质一罪说”、“实质数罪说”、“折衷说”、“法条竞合说”等多种学说。
(1)实质一罪说。该说认为“想象数罪只是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罪名,但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故其并非真正的数罪,而只是想象的数罪,实则为一罪。”
(2)实质数罪说。该说认为“想象数罪虽是一个犯罪行为,但兼有数个犯罪行为的性质,所以对想象数罪与其他数罪一样进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出于一个或数个罪过,虽然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却造成了数个危害结果,触犯了数个罪名,就其犯罪构成要件而言,除行为仅有一个以外,其余的几个要件都与实质数罪的构成要件相符。而这一危害行为的实施与数个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有因果关系,是数个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若将这一危害行为与数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分别联系起来,就能分别构成几个犯罪,所以想象竞合犯的一个危害行为,事实上产生了重复交叉的作用。因此,想象竞合犯已满足数个犯罪构成,其本质是数罪而非一罪。”《瑞士刑法典》第68条规定“行为或数行为触犯数自由刑之罪者,从一罪处断,并适当加重刑期。”
(3)折衷说。该说认为“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就在于,它既不是实质的一罪,也不是实质的数罪;或者想象竞合犯的本质是不完整的数罪,或称‘特别的数罪’”。想象竞合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属于数罪,但是只有一个行为,处理上应与一般数罪有所区别。[1]
(4)法条竞合说。此说基于“行为之数须与犯罪之数一致”的观点,认为“一个行为不可能构成数个犯罪,故想象竞合犯只能是数罪名的竞合,即法条竞合。”李斯特说“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时,非数罪竞合,而为数个刑罚法之竞合即法规竞合,而非犯罪竞合。”[2]
通过对上述几种观点的比较甄别,笔者将想象竞合犯的实质归纳为:想象竞合虽然是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了一个行为,却触犯数个罪名,且这些罪名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全面评价该行为,故明显区别于一罪,应为数罪的一种形态。另外,想象竞合犯只是在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也就是说数个犯罪构成共用部分要件,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数罪相比是不完整的,故根据对一行为不得进行重复评价的原则,想象竞合犯只是“想象”的数罪,是数罪的理论形态之一,是处断的一罪。
(二)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的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现实社会中的犯罪现象千姿百态,错综复杂的犯罪现象,反映在刑事立法上便是错综复杂的规定。在刑法上,此一法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者此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
(1)从事实上看,法条竞合表现为以下六种情况:①因犯罪主体形成的法条竞合;②因犯罪对象形成的法条竞合;③因犯罪目的形成的法条竞合;④因犯罪手段形成的法条竞合;⑤因危害结果形成的法条竞合;⑥同时因手段、对象等形成的法条竞合。
(2)从法律上看,法条竞合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①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相异法律”指仅从形式上而言不是一个法律文件,但实质上都是刑法。随着新刑法的公布与施行,这种情况已不存在,但不排斥将来会存在。)②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
二、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异同
通过对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比较,我们会发现两者之间有极大的相似性:①两者的行为人都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②一个行为都触犯了数个法条(罪名);③对于这一行为最终都只能按照一罪来处罚,适用一个法条。正因为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之间存在着诸多相似之处,特别是法条竞合犯各罪之间为交叉重合关系时更令人难以理解,所以两者之间的区别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首先,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本质差别就在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犯罪构成是否具有重合关系,并因此得以从若干犯罪构成中选择一个能够恰当、全面评价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其次,将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并列于罪数形态进行研究时亦有显著区别。想象竞合犯是特殊的数罪而与一罪相区别,而法条竞合系“同一犯罪行为,而触犯数法律时,仅适用一法律而排斥他法律,其罪之本身为单纯之一罪”。[3]再次,“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4],此法条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于法律制定时难以预见;而法条竞合犯的出现,从根本上讲是取决于某些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具有重合关系的现实状态的必然结果,于法律制定时即可预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研究已不难认识,从一定程度上讲,数法条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与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否无关。再次,两者发挥作用的领域不同,想象竞合犯是一种罪数形态,故想象竞合犯理论主要是解决犯罪行为触犯几个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而法条竞合犯主要是法律的适用问题,代表了法条间的关系,是在法条之间因有错综复杂的重合关系而导致均能对一行为进行评价时,如何选择一个最恰当、最全面的罪名的问题。最后,从处罚原则上讲,对想象竞合犯采取的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而对于法条竞合犯,则根据各法条之间竞合关系不同,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全部法优于部分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等原则,并不一定导致适用重法,也就是选用最恰当的罪名处断。
三、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和处理方法
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是两类成因、性质均有区别的犯罪形态,且适用原则亦各不相同。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想象竞合犯,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刑法分则的某些条文肯定了这一处理原则。例如,刑法第329条第1款规定了抢夺、窃取档案罪,第2款规定了擅自出卖、转让档案罪,第3款又接着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饿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轻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窃取的档案是国家秘密,则同时触犯了窃取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如果擅自出卖、转让的档案是国家秘密,则同时触犯了擅自出卖档案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在这种情况下,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而对于法条竞合,处理原则有以下两种:①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②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普通法优于特别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注释】
[1]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16页。
[2]转引自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48页。
[3]翁国梁著:《中国刑法总论》,台湾正中书局1970年版,第189页。
[4]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30页。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某些单位、协会举办全国性的婚姻管理培训、研讨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某些单位、协会举办全国性的婚姻管理培训、研讨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来,一些省市民政部门相继来函来电,反映某些单位、协会通知或邀请各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派员参加培训、研讨班。这些培训研讨班收费昂贵,有的还借机推销书籍、录像带等,其目的是为本单位创收。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今后,各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接到某些单位、协会未经民政部批准的类似通知或邀请函时,希望不要参加,并把情况及时报民政部。
二、有些单位、协会或个人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推销有关婚姻登记管理方面的书籍、录像带等,未经各级民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应不予购买。
三、请将本通知转发基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199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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