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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1:39:46  浏览:92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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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的指导意见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入境旅游是我国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旅游产业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对促进和带动我国旅游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对宣传我国旅游整体形象,增进与世界各国和地区人民的友好交往,传播中华民族先进文化和文明成果,促进对外开放,推进和谐世界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改革开放稳步推进,对外经济文化交流日益增加,综合国力不断提升,和平、安全、发展的国际形象愈益突显,为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此同时,我国入境旅游的发展也面临着市场环境复杂多变、外部竞争日益加剧等新情况和新挑战。为认真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旅游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确保“十一五”发展目标如期实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当前我国入境旅游发展的新形势

  (一)入境旅游保持持续较快的增长势头,带动和促进作用日渐显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入境旅游取得了显著成绩。入境旅游人数和入境过夜旅游者人数年均增长17%,旅游外汇收入年均增长19%。2006年,预计全年入境旅游人数可达1.24亿人次,入境过夜旅游人数4960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335亿美元。我国已成为全球第四大入境旅游接待国,旅游外汇收入居全球第六位。入境旅游已成为我国最大的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并保持了持续较快的增长势头,这为“十一五”期间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发展态势良好,客源全球化进程加快。港澳台基础市场增长日趋稳健,已逐步进入稳定增长期;外国人市场高位增长态势日益明显,正进入快速发展期。日本、韩国、东南亚等传统市场稳定增长,欧洲、北美、俄罗斯、印度等新兴市场加快成长,南美、中东、非洲等潜在市场日见端倪。
  2、需求空前活跃,市场成熟度明显提高。观光市场平稳增长,休闲度假市场加快发展,专项市场日益扩大;散客市场持续增长,商务市场蓬勃发展,高端市场日趋繁荣;消费结构开始提升,消费水平明显提高,收入增长快于人数增长,入境旅游市场日渐成熟。
  3、带动和促进作用不断增强,综合功能日渐显现。入境旅游的发展,带动了宾馆饭店、景区景点、旅游购物等接待设施建设,促进了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了我国旅游整体供给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在旅游市场中发挥了先导、示范和促进作用;增加了国家外汇收入,促进了经济文化交流和民间友好交往,促进了对外开放;进一步宣传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和国家整体形象,对我国国际地位的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具有诸多有利条件和机遇
  1、世界旅游业保持较快增长势头。随着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深入推进,各种生产要素在全球加速流动,全球旅游市场逐渐向相互融合和互动的方向推进,世界旅游业将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势头。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10年,全球入境过夜旅游者将达到10亿人次,国际旅游总收入将达到1.55万亿美元。作为世界旅游业重要组成部分和全球最活跃的入境旅游市场之一,我国入境旅游必将随之不断增长。
  2、对外开放不断推进,发展入境旅游的宏观环境良好。以和平、发展、合作为主题的国际环境,以及我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积极推进和谐世界建设,为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创造了有利的宏观环境。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综合国力不断提升,我国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经贸往来和文化交流日趋频繁,为入境旅游创造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与世界各国和地区之间的国际航线不断增多,人员交往更为便捷,为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
  3、我国在世界上的旅游吸引力不断增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速推进现代化建设,旅游接待设施和服务水平将日益提升,现代化建设成就日新月异,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成果不断涌现,对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旅游者的吸引力不断增强,我国入境旅游市场需求潜力巨大。
  4、“奥运”、“世博”将拉动入境旅游市场增长。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两大全球性盛事的举办,将促进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游客来华旅游,直接拉动我国入境旅游市场的增长。国际经验表明,在奥运、世博综合效应中,旅游业特别是入境旅游是受益最直接、最显著、最持久的领域,这为我国入境旅游发展带来巨大的机遇。
  (三)入境旅游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和新挑战
  当前,我国入境旅游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需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妥善应对。
  1、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世界各国和地区更加重视旅游业发展,纷纷加大对客源市场的争夺,不断采取大规模、高投入的宣传攻势,与我国构成激烈竞争。周边国家和地区不断加大促销力度,客观上将使部分潜在市场发生消费转向、客源分流。
  2、影响入境旅游市场的不利因素增多。自然灾害、局部动荡、恐怖活动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影响旅游市场发展的不利因素局部存在,对全球旅游市场消费需求带来不利影响,加大了全球旅游市场的变数,一定程度上将影响我国入境旅游市场的增长。
  3、保持入境旅游市场快速增长的困难加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入境旅游持续较快增长,已形成了较大的市场规模,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困难增大。特别是约占我国入境旅游总人数80%的港澳市场,经过较长时间的快速增长,已逐渐进入平稳增长阶段。预计今后大幅增加入境旅游人数的困难仍较大。
  4、有效应对国际市场竞争措施有待加强。同与我国构成竞争态势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入境旅游宣传促销整体投入不足;促销方式、工作手段不能很好地适应国际客源市场需求,难以应对剧烈的国际市场竞争,需要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有待完善,旅游企业的积极性尚待全面发挥;专业营销人才队伍严重不足。

  二、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大力发展入境旅游,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开放,坚持互利合作,以提升国家整体形象和国际市场竞争力为目标,以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宣传促销、完善服务体系、加强人才建设为重点,依托政治、外交、经贸、文化交流等多种平台和渠道,动员各方面的积极力量,促进我国入境旅游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1.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我国在全球旅游市场中的位次。“十一五”时期争取接待入境过夜旅游者人数跃居全球第三位,旅游外汇收入跃居全球第四位。
  2.入境旅游发展水平显著提升。游客市场结构不断优化,外国人市场的增幅和比重有明显提高;产品结构不断提升,适应国际市场需求的休闲度假产品和高端旅游产品大幅增长,现代化、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消费结构加快升级,质量效益型增长明显增强。
  3.入境旅游发展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政策环境更为有利,人才队伍建设达到新的水准,入境旅游迈入健康有序、持续较快发展的轨道。
  4.入境旅游综合功能更为显现。在提升国家整体形象,促进对外文化交流、经贸发展和民间友好交往等方面,入境旅游的积极作用更加显现。
  5.全面实现“十一五”时期入境旅游发展指标。到2010年,接待入境旅游人数达1.6亿人次,年均增长6%;接待入境过夜旅游者6880万人次,年均增长8%;旅游外汇收入达470亿美元,年均增长10%。

  三、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的工作重点

  (一)加强市场研究,及时掌握国际旅游市场发展变化趋势。要进一步加强对国际旅游市场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准确把握主要客源市场、新兴市场和潜在市场的需求特征、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国家旅游局将制定入境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有条件的省区市也要研究制定入境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增强市场开发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要及时跟踪和研究国际旅游市场新需求、新业态的发展变化,指导和促进入境旅游产品开发。要进一步加强入境旅游市场信息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国家旅游局将召开年度入境旅游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入境旅游工作。
  (二)加强宣传促销,强化国家整体形象宣传。要继续加强对日本、韩国、东南亚等主要客源市场的宣传促销,更加注重对欧美等中远程市场的开发,要大力开发欧洲、北美、澳新、俄罗斯、印度等新兴市场,积极培育南美、中东、非洲等潜在市场。要坚持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战略,推动各级政府增加宣传促销投入,引导企业加大市场营销投入。要主动加强与外宣、外交、外事、经贸、文化等部门的联系,动员各方面的力量,以旅游为载体,搭建多种平台,强化国家整体形象宣传。要认真组织开展旅游主题年活动,制定和实施“奥运—旅游”计划和“世博—旅游”计划,在主要客源国家、地区和城市,有计划、有步骤地形成较大影响的宣传促销高潮,提高市场影响力。各省区市要根据自身的资源条件,研究确定主打市场和主打品牌,有针对性地加强市场促销。要适应国际市场的发展变化,进一步整合促销力量,改进促销方式,提高促销效率。
  (三)提升旅游供给水平,增强入境旅游吸引力。要适应国际旅游市场多样化的需求,以世界遗产和优秀旅游城市为龙头,实施旅游精品战略,加快完善旅游产品体系,建设“中国国际旅游精品库”。要充分发挥我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地域辽阔、山川秀美的优势,大力培育具有国际吸引力和影响力的产品品牌,彰显中华民族的独特文化魅力。要进一步优化旅游产品结构,提升观光产品内涵,加快推进休闲度假产品和高端产品的开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发会议展览、邮轮游艇、温泉滑雪、科考探险、健康体育等有潜力的旅游产品,鼓励整合力量、集中培育大型旅游节事活动。要进一步提升宾馆饭店等旅游接待设施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准,注重培育国际化品牌。要提高导游服务水平,丰富导游语种,提升导游素质,满足入境旅游发展的需要。
  (四)建立完善配套服务,提升入境旅游便利化水平。要进一步推动公路、铁路、航空、航运、口岸等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和鼓励增开国际航线、简化签证手续,推动对有条件的客源地实施免签证、口岸签证,对符合条件的散客实行多次往返签证,为入境旅游者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城市旅游功能,将入境旅游发展水平纳入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创建工作内容。要改善旅游消费环境,加快建设城市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和中外文标识系统,推动完善适应入境旅游需求的信用卡支付、外币兑换等金融服务体系,加强旅游安全、保险工作,推动建立健全旅游紧急救援体系。
  (五)发展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提升旅游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国际互联网资源,加快推进“金旅”工程、旅游目的地营销系统等旅游信息化建设。办好中国旅游网和各省区市旅游专业网站,加快建设中国旅游网络营销总平台(www.china.travel)。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建设多语种旅游网站,构建无纸化宣传平台。支持利用国际网络预定系统,支持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网上交易,支持举办网上旅游博览会。
  (六)加强政策引导,创造有利于入境旅游发展的政策环境。积极推动有条件的省区市出台发展入境旅游的政策措施,鼓励对入境旅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鼓励旅游企业开展入境旅游包机(船)业务。鼓励有实力的旅游企业“走出去”发展,为入境旅游拓展市场。国家旅游局将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入境旅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继续向为我国入境旅游做出杰出贡献的海外旅游机构和个人颁发“中国旅游金质奖章”。
  (七)加强国际和地区合作,拓展入境旅游发展空间。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广泛开展与国际旅游组织,各国和地区旅游部门,境外旅游团体以及国内各部门、地方、企业、机构的沟通、联系和合作,通过参加或共同举办旅游展销、国际会议、节庆活动等不同方式,建立多种合作管道,搭建多方合作平台,拓展新的合作领域,促进入境旅游发展。进一步加强中日、中美、中俄、中韩、中印、中非及中国与东盟、中国与欧盟、内地与香港澳门、大陆与台湾的旅游合作与交流,深化合作机制,拓宽合作渠道,开拓入境旅游市场。积极利用我国出境旅游市场不断增长的有利条件,采取市场互换、入境旅游与出境旅游互动等方式,推进入境旅游发展。进一步发挥驻外使领馆、对外友好城市、对外友好团体的积极作用,并适时增开中国驻外旅游办事处,为入境旅游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八)加强和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入境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是关键。要瞄准国际旅游市场,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懂市场、懂营销、懂运作的复合型旅游营销队伍。要加快建设高素质旅游规划、策划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推动入境旅游供给体系的全面提升。要加强对旅游管理部门市场营销人员、旅游企业促销人员的培训,加强对会展、邮轮、高尔夫等高端产品的专业营销队伍建设。国家旅游局将成立“中国入境旅游咨询委员会”,鼓励地方和企业聘请跨行业、跨学科、跨地域的旅游市场开发顾问。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对入境旅游重点市场进行跟踪研究。要建立对重大宣传促销活动的科学论证与效果评估制度。
  大力入境旅游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基本方针。各级旅游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列入重要工作目标,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进一步加强对入境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要把发展入境旅游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工作有机结合,把推进开拓性工作与做好常规性工作有机结合,把开发重点市场与巩固基础市场有机结合,把加强宣传促销与扎实做好基础工作有机结合。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充分调动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为大力发展入境旅游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舆论氛围。总之,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力量,借助多种方式和手段,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完善体制机制,多方投入,共同努力,使我国入境旅游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国家旅游局
二○○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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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检查特别措施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检查特别措施的通告》已经2010年4月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检查特别措施的通告
(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

  为了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顺利举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实施下列安全检查特别措施:

  一、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经表明身份,可以对可疑的人员、物品和车辆实施安全检查。

  二、民用机场、铁路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货运码头、轨道交通车站等公共交通站点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交通站点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检查设备,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对进入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站点运营单位应当阻止其进入。

  三、公交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观光车、渡轮等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乘坐交通工具。

  四、邮政企业和其他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依法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如实登记寄递物品和寄件人信息;对寄往上海世博会园区的物品,还应当查验寄件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寄件人拒绝接受验视检查的,寄递企业不予收寄。

  五、交通站点运营单位、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寄递企业发现携带、寄递枪支弹药、管制刀具、陶瓷刀以及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目录详见附件)或者疑似上述物品的,除采取阻止进入、禁止乘坐交通工具或者不予收寄的措施外,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本通告予以处罚:

  (一)交通站点运营单位、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寄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交通站点运营单位、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寄递企业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或者履行报告义务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逃避或者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七、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举报非法携带、寄递目录所列物品的行为。

  八、本通告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禁止非法携带、寄递的物品目录

  一、枪支、军用或者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一)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三)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等。(四)军械、警械、警棍等。(五)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六)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一)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二)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三)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四、陶瓷刀。

  五、易燃易爆物品:以燃烧为主要特征的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水煤气等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汽油、煤油、柴油(闪点≤60℃的)、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六、毒害品:氰化物、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七、腐蚀性物品: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者注有碱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品。

  八、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寄递的物品。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2002.05.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上市商业银行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四条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九条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条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重大关联方交易是指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占商业银行净资产总额1%以上的关联方交易。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四)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
(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八)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
(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
(十)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十一)其他重要项目。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信用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
(二)流动性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三)市场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因市场汇率、利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分析汇率、利率的变化对银行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本行的市场风险管理策略。
(四)操作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五)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二)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三)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四)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五)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三)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由主报告行汇总后披露。
外国银行分行无须披露本办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法人机构的信息。
外国银行分行应将其总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译成中文后披露。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无须披露非关键性项目。但若遗漏或误报某个项目或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时,商业银行应将该项目视为关键性项目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延迟。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在公布前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年度报告。
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公众能方便、及时地查阅。中国人民银行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商业银行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理。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资产总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存款余额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可免于披露信息。中国人民银行鼓励此类商业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除城市商业银行以外的商业银行范围内施行。
城市商业银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到2006年1月1日分步施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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