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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和田地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12:34  浏览:91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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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和田地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和行办发〔2006〕4号


关于转发和田地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部队,各群众团体:
《和田地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经行署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七日





和田地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资源费征收范围
在地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河流、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按照“谁发放取水许可证,谁征收水资源费”的原则,实行分级征收。
第四条 水资源费可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向取水单位和个人收取,也可以委托当地财政或银行代收。
第五条 农村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少量取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征的其他情形,免征水资源费。
第六条 核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缺水地区的水资源费标准高于丰水地区的水资源
费标准;
(二)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高于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超
采区水资源费标准高于非超采区水资源费标准;
(三)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标准高于公共供水水源的水资源费标准。
第七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取用地下水:石油开采每立方米4角;工业每立方米2角(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每立方米5角);建筑业、商业、服务业每立方米1角5分(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每立方米3角5分);城市(镇)生活、绿化、社会公益事业8分(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每立方米2角);自来水每立方米5分;农林牧灌溉供水及自备水源每立方米1分。
(二)取用地表水:石油开采每立方米1角5分;工业每立方米1角;建筑业、商业、服务业每立方米6分;城市(镇)生活、绿化、社会公益事业4分;自来水每立方米3分;农林牧灌溉供水及自备水源每立方米2厘。
(三)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定为1.5元每立方米。
(四)火力、水力发电用水消耗水按所在地区工业水资源费标准征收,水力发电贯流水按0.003元/千瓦时征收,火力发电贯流冷却水按0.005元/千瓦时征收。
(五)利用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从事水产养殖业的,按养殖业所获产值的1%征收水资源费,人工池塘从事水产养殖的,其取水按农牧业灌溉水资源费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利用河流、湖泊、水库等从事旅游开发,如:游(船)艇、漂流等活动,按所获营业额的0.5%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 水资源费实行计量收费。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点安装符合标准的量水设施。水资源费列入生产成本。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定额标准核定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
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超计划用水的,其超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计划20%以内的,按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20—50%的,按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50%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5倍收取水资源费。
第十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按月或者按季度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资源费每半年或者一年缴纳一次。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财务管理办法》,水资源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分级征收,总额分成的管理方式,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6:2:2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县级、地区级、自治区级三级国库,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的60%上缴县级国库,20%上缴地区级国库,20%上缴自治区级国库。县(市)级财政部门将上缴60%的水资源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返还本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由地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水资源费,按地区、自治区8:2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地区级和自治区级国库。即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的80%上缴地区级国库,20%上缴自治区级国库。地区级财政部门将上缴80%的水资源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返还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
(一)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监测;
(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
(三)综合节水措施推广以及地下水补源回灌;
(四)水资源管理经费;
(五)奖励在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和科研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水资源费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征收水资源费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兵团农十四师按取水量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流域管理单位)缴纳水资源费。皮墨垦区(兵团农十四师224团)取用水量向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流域管理单位)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和田地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修订)
单位:元/立方米
水源

行业分类 地表水 地下水



源 石油开采 0.15 0.40
工业 0.10 0.20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
围内的自备水源0.50
建筑业、商业、服务业 0.06 0.15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
围内的自备水源0.35
城市(镇)生活、绿化、社会公益事业 0.04 0.08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
内的自备水源0.20
自来水 0.03 0.05
农林牧灌溉供水及自备水源 0.002 0.01

备注:1、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定为1.5元/立方米。
  2、地下水超采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按所在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的2倍核定标准。矿坑疏干排水按所在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的20%核定标准,排水用于生产、生活的,按实际用途核定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
  3、火力、水力发电用水消耗水按所在地区工业水资源费标准征收,水力发电贯流水按0.003元/千瓦时征收,火力发电贯流冷却水按0.005元/千瓦时征收。
4、利用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从事水产养殖业的,按养殖业所获产值的1%征收水资源费,人工池塘从事水产养殖的,其取水按农牧业灌溉水资源费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利用河流、湖泊、水库等从事旅游开发如游船(艇)、漂流等活动,按所获营业额的0.5%征收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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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快清河省级旅游度假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铁政发[2002] 29 号

印发《关于加快清河省级旅游度假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加快清河省级旅游度假区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清河省:级旅游度假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给清河省级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其对全市经济发展起到龙头、窗口和示范作用,根据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派出机构,享受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度假区发展纳入全市发展总体规划。
第三条 清河区负责对度假区内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报市计委和市外经局备案;负责对度假区内市级管辖规模内项目的审批立项和管理,并发放《投资许可证》,实施工程验收,报市计委备案。
第四条 清河区负责对度假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审核,由市科技局呈报,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后,由清河区管理。
第五条 按全市土地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清河区土地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清河区国土资源分局享有市级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权。
第六条 清河区负责度假区内生产加工型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的审批、人防工程结建费用的收缴,报市人防办备案。
第七条 清河区负责度假区内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建设工程动迁项目的审批及发放动迁许可证工作,成立专门机构并由市协调管理,负责度假区内建设工程墙改基金的收缴;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度假区内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审查工作。
第八条 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清河区负责对度假区内各类市场的审批和管理,并受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代理办理度假区内企业冠用市名、私营企业集团的审核登记、广告登记管理,统一报市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清河区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代理办理度假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私营)等组织机构代码证、换证、年检,统一报市技术监督部门审批。
第十条 清河区环保部门负责对度假区内市级和市级以下的建设项目及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审批,报市环保局备案,并实施环保日常管理及执法监察。
第十一条 市水土保持办公室与清河区水利部门联合办公负责度假区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制定和审批。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情况,由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督促检查。如不执行或影响本规定执行的,按环境建设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清河省级旅游度假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市有关部门对度假区内企业进行检查时,须经清河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同意方可进行检查(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2005年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5〕18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2005年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2005年新闻宣传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国土资源部2005年新闻宣传工作要点

2005年国土资源新闻宣传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按照中央关于新闻宣传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紧紧围绕部确定的国土资源工作重点,以国土资源工作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线,着眼于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振奋精神、增强信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全面、准确、深入宣传国土资源国情、国策、国法,着力宣传国土资源工作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果、新经验;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提高引导水平,增强宣传效果,为全面推进国土资源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一、把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作为国土资源新闻宣传的主线切实抓紧抓好。

广泛深入地宣传报道国土资源工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大意义、基本任务、主要目标、具体举措、生动实践和实际成效,积极引导全社会以科学发展观来认识国土资源问题和国土资源工作,促进国土资源部门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为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为切实增强宣传效果,要采取多形式、多层面、多角度,把国土资源工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地根”宏观调控作为主线渗透和体现在日常新闻宣传中,着力组织策划一些有深度、有影响的论述文章、专题(或系列)宣传。

二、紧紧围绕国土资源工作重点组织宣传报道

新闻宣传要注意突出重点,形成强势。要紧紧围绕以下五个方面重点工作,精心策划,周密安排,组织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宣传报道。

(一)大力宣传土地管理特别是保护耕地和集约用地上新台阶。深入宣传《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指导意义和明确要求,宣传国土资源部门全面贯彻落实这两个重要文件采取的具体措施、取得的积极进展和成果。要继续组织各种媒体深入阐释、广泛宣传《决定》及其配套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打下良好的社会舆论基础。

引导媒体关注和报道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和实施、严而紧的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基本农田保护、节约和集约用地、规范发展土地市场、土地产权管理和基础业务建设。加强组织策划,增强正面宣传的吸引力、影响力。特别是对各地在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方面的有益探索和积极成效,要认真总结,大力宣传推广。

(二)大力宣传矿产资源管理开创新局面。着重组织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宣传报道,充分宣传这项工作对于促进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性、必要性,及时报道各个阶段的进展和成果。对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和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强化矿业权市场监管、加强矿产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政策措施、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开发的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工作,也要组织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既要大力宣传治理整顿取得的成果,又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曝光重大典型案例。

(三)大力宣传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和地质工作的新进展。要充分深入报道我国地质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新部署、新进展、新成效。大力宣传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和地质工作对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影响、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做好全社会普遍关注和关心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宣传报道,要加强管理,把好关、把好度。

(四)大力宣传维护群众权益和社会稳定取得的新成效。要注意宣传各地工作实践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妥善处理土地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正确引导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宣传报道一定要导向正确、全面准确,切不可断章取义。对信访和群体性事件处理的报道,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切实维护稳定大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防灾、避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报道,注意掌握主动,做到及时、准确,推进“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测群防”,避免和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加强以地质公园和矿山公园建设、地质遗迹保护为主要内容的地质环境保护宣传。

(五)大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能力新的提高。着眼于不断提高国土资源依法行政能能力,积极宣传国土资源系统组织开展的完善体制、提高素质年活动。以宣传报道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涌现出来的典型为切入点,大力培育和弘扬崇高精神,全面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宣传报道遵守“十项措施”和“五条禁令”的好典型,推动全系统提高素质,改进作风,树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形象。宣传报道各地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的新进展、新成果、新经验,推动体制改革深入开展。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为核心内容,宣传国土资源系统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宣传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的研究编制工作,不断完善参与宏观调控机制、提高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加大科技和对外合作的宣传报道。

三、精心组织好地球日、全国“土地日”的宣传报道

精心策划,周密组织,认真搞好地球日、全国“土地日”等传统宣传日和重大活动的宣传。

地球日宣传。今年4月22日是第36个地球日。要围绕主题,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一方面要组织和吸引公众广泛参与各项活动,一方面要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努力增强全社会珍惜资源、保护地球、爱我家园的意识和自觉性,推进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国“土地日”宣传。今年6月25日是第15个全国“土地日”。要围绕主题,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各具特色、富有实效的宣传活动。要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报道,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一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宣传高潮。

法制宣传日、科技活动周宣传。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今年是“四五”普法最后一年,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围绕主题,结合“四五”普法,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5月份的第三周是科技活动周,要大力宣传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取得的重大成果,普及国土资源科学技术知识,在社会形成自觉学习和应用国土资源科学技术的良好风气。

四、加强策划,掌握主动,务求实效

加强宣传策划,创新宣传手段,改进宣传方法,不断增强国土资源新闻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紧密围绕部工作重点,遵循新闻规律,制定宣传计划,明确宣传重点,捕捉新闻亮点,把握新闻热点,始终掌握宣传工作的主动权。

完善新闻发布制度。采取记者招待会、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主动发布国土资源新闻、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注意把握公众关心、政府重视、媒体关注的契合点,增强新闻发布的权威性和吸引力。在热点问题的宣传报道中,要通过新闻发布掌握主导,确保舆论导向正确。新闻发布应成为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重要内容,对事件的报道要掌握主动权,以避免各种主观臆想和歪曲报道。

着力搞好典型宣传和专题报道。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国土资源管理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策划组织一系列有较强影响力的专题报道。组织记者深入国土资源管理一线,大张旗鼓地宣传基层的实践与创造,积极开展国土资源典型宣传。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新闻曝光要注意把好关、把好度,坚持有利于解决问题、推进工作的原则。

五、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宣传力度

国土资源新闻宣传是国土资源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年来,部里一直坚持新闻宣传例会制度,由分管宣传工作的部领导亲自主持,专门研究、协调和部署新闻宣传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专人负责,落实专门经费,不断提高国土资源新闻宣传工作水平。

加强协调统一,实行归口管理。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宣传政策,遵守宣传纪律。国土资源重大新闻要按规定报批,统一对外发布。国土资源重要新闻稿件要及时送审,严格把关。对国土资源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的新闻报道,更要严格程序,稳妥把握。各级国土资源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搞好服务。

整合宣传资源,形成宣传合力。切实加强宣传部门与业务部门、上级宣传部门与下级宣传部门的联动,集中各方力量,形成宣传合力,扩大新闻宣传的覆盖面。要认真组织、充分发挥社会主要媒体的作用。加强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宣传媒介之间及其与社会媒体之间的联动,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络等多种媒体,开展全方位的新闻宣传,不断增强宣传的声势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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