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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20:53  浏览:95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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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劳社部发〔200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
社区卫生服务,对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各地在大力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同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定点范围、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及适当降低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自付比例等措施,引导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及基层医疗服务,既方便了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减轻了参保人员费用负担,又促进了医疗机构的公平竞争和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为进一步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基本原则

  (一)以政府为主导,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是当前深化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完善、网络的健全和运行机制的转换,将对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医疗保险制度功能发挥产生重要的影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发挥医疗保险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的作用,促进新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形成,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便捷、经济的服务优势,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城镇医疗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和医疗保险制度三项改革同步推进的工作方针,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研究完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坚持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合理确定医疗保险基本保障项目,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利用医疗服务,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坚持严格管理和改善服务并重,强化对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优化对定点医药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的服务;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配套实施,鼓励探索创新。

  二、积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范围

  (三)要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随着医疗保险覆盖面的扩大,积极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范围。允许各类为社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门诊部、诊所、医务所(室)等机构)申请医疗保险定点服务。

  (四)在坚持医疗机构定点资格条件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定点资格条件。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达到国家规定的医疗技术人员和设施配置基本标准,严格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内部运行,有明确的基本医疗服务和药品使用范围,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掌握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具备医疗保险信息管理要求的基本条件等。

  (五)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供参保人员选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根据参保人员选择意向确定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同步审查,均符合条件的要同步纳入定点。对由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继续定点。

  三、切实将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支付范围

  (六)要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物价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标准,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一般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等基本医疗服务进行逐项审定,明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社区医疗服务项目。要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家庭病床建床标准及管理规范,制定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明确家庭病床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符合出入院标准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

  (七)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公平享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面向辖区居民提供的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预防保健、建立健康档案以及慢性病和精神病社区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其中按规定应免费提供的服务,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不再额外支付费用。

  四、完善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医疗服务的引导措施

  (八)参保人员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要有1-2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保人员可选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设的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定点。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直接与社区医师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管理办法。在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和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允许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购买非处方药和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处方购药。

  (九)适当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的支付比例档次。不断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可探索按病种确定定额标准,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的费用结算办法。

  五、加强医疗保险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与服务

  (十)要将有关部门制定的用药指南、诊疗规范、处方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等有关办法或标准纳入定点服务协议,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的内容,并与费用结算相挂钩。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服务评议活动和信用等级评定,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信息公布制度、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和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制度。要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考核评议以及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的结果,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定点资格和定点协议的动态管理。对不规范医疗行为严重、发生医疗保险欺诈行为、定点考核不达标以及参保人员满意度低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解除定点服务协议,追回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并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十一)尽快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算机联网,参保人员健康医疗信息共享,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针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特点,制定方便快捷、管理高效的业务管理流程。采取多种方式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完善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在医疗保险管理中的作用,协调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社区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卫生等有关部门,搞好城市社区卫生体系建设中有关试点工作。通过实践探索,不断总结经验,认真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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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会筹资修建公路暂行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社会筹资修建公路暂行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力量筹资修建公路,加快我省公路建设,改善我省交通状况,推动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团体和公民自筹资金修建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筹资是指机关、单位、组织、团体和公民投资、集资、捐助、入股、贷款、引资和向农民发行公路建设债券等。
第四条 社会筹资改造或扩建干线公路、县乡公路,省交通部门可委托省公路管理部门或地(市)交通部门与筹资方签订协议,将现用公路作价入股。
第五条 凡社会投资、集资、贷款和股份制经营新建、改建(不包括局部改造)的公路、桥梁、隧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成后经批准可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
(一)新建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干线公路,标准达到或超过二级公路的;
(二)在干线公路上新建长度超过300米的公路桥梁;
(三)在干线公路上新建长度超过500米的公路隧道;
(四)新建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县乡公路,达到或超过三级公路标准、路面为沥青或水泥的;在县乡公路上,新建的较大型公路桥梁和隧道;
(五)改造现有公路,标准提高一个等级、里程在30公里以上的;
上款各项数字均包括本数。
第六条 社会筹资修建的公路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新建和改造干线公路,由筹资方向省交通部门提出申请,新建县乡公路,向所修建的公路所在地的县(市)的交通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对社会筹资建路申请,交通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查同意后,报同级计委批准立项。
(三)立项后,筹资方应委托有相应公路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和编制工程费用预算,工程设计和预算报省交通部门审批。
(四)根据批准立项的文件,由筹资方办理公路建设用地征用手续。
第七条 筹资修建的公路建设项目的征用土地和拆迁费用,经筹资方与被征用土地单位、被拆迁单位协商同意,双方签订协议并经有批准征地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暂缓交付征用土地和拆迁费用,待公路建成后在收取的通行费中首先偿还。
第八条 社会筹资修建的公路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后,筹资方应在半年之内组织施工建设,逾期不组织施工的,由交通部门报请计划部门撤销该建设项目。
第九条 公路建设工程施工,由筹资方以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有公路建设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公路管理部门或交通部门对施工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条 筹资修建公路要按有关监理办法实行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一条 工程建成后,由筹资方报请交通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将有关资料报上级公路管理部门或交通部门。
第十二条 公路新建、改建工程完成后,交通或公路管理部门应与筹资建路言签订管理、养护合同,保证公路完好和畅通。
第十三条 收费站点的设置,经筹资方申请,由省交通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路畅通、安全和统一规划管理的原则,提出设点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站点的收费活动由交通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收费标准及征收办法由省交通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主要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并可取得一定比例的经营收益。经营收益比例,由省交通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以现有公路作价入股建成的公路,其经营收益可按股分成,分成所得应专项用于公路建设。
第十五条 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期限,从建成之日起到建路项目全部投资和限定的经营收益收回后立即停止。具体收费年限,由省交通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接受财政监督,除用于收费人员经费及公路正常养护外,应首先保证征地、拆迁费用和集资、贷款的偿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24日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国家环保委员会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1988年12月27日,国家环保委员会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制定。
第二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范围,各省、自治区考核的城市,由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国家将直接考核北京、上海、天津、石家庄、郑州、武汉、长沙、济南、哈尔滨、长春、沈阳、合肥、南京、杭州、福州、广州、南昌、南宁、贵阳、成都、昆明、西安、太原、兰州、银川、西宁、乌鲁木齐、呼和浩特、海口、大连、桂林、苏州等32个城市。
第三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项目,国家考核的32个城市,考核《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附表所列的20项指标。各省、自治区考核的城市,除附表中列的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城市地面水COD平均值、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城市人均绿地面积八项指标为必须考核的指标外,其它指标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取舍和增补。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对各市(包括国家直接考核的32个城市)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评、并将每年的考核结果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由城市政府负责。城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在摸清本市环境质量与综合整治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制定本届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在本年度计划中分解,落实到基层。
第六条 国家考核的32个城市政府,要组织环保、工业、城建、公安、卫生、物资、商业等有关部门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监测、统计与计分,并根据计分结果评价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情况。
第七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每年考核一次。国家考核的城市,次年2月底以前要将本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计分结果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在次年3月底以前将本省、自治区考核城市(包括国家考核的32个城市)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与计分结果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将对各省、自治区、国家考核的32个城市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公布。
第八条 关于20项考核指标的解释与计算方法见附件1。
第九条 关于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工艺尾气(SOx、NOx,粉尘)达标率、汽车尾气达标率,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城市地面水COD平均值、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9项指标的监测技术实施细则见附件2。
第十条 前述9项监测指标的数据由城市环境监测站汇总、审查、报告(其中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原来由卫生部门监测的,由卫生部门报告);烟尘控制区覆盖率、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废水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置率5项指标由环境保护部门统计报告(其中烟尘控制区覆盖率由环境管理人员提供),城市热化率,城市气化率、城市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清运率、城市人均绿地面积5项指标由城建、公用部门报告,民用型煤普及率由物资或商业等部门报告。所有数据统报城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汇总、计分。
第十一条 指标计分要求
1.所有数据必须经实测、统计取得,要准确、完整、可靠。
2.数据处理与计算方法应规范化,严格执行附件规定要求。
3.各项统计指标的统计数值要与现行的环境统计、城建统计数值一致。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根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要求,加强环境与污染源监测工作;加强环境与城建统计工作;加强各有关部门的组织与协调。
第十三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从1989年开始,有关指标的监测、统计工作由1月1日起全面展开。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要逐步充实完善,边工作,边完善。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精神,制定本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解释与计算方法
1.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指建成区(不包括市辖县和郊区,下同)大气环境中测得的总悬浮微粒含量,按日计算的年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件2。
2.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指建成区大气环境中测得的二氧化硫含量,按日计算的年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件2。
3.烟尘控制区覆盖率,指建成区内烟尘控制区面积与建成区总面积之比,计算公式:
建城区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100%
建城区总面积
4.民用型煤普及率,指市区(不包括市辖县)城市居民、饮食服务,集体炊事使用
的蜂窝煤量与上列三项民用煤总量之比。计算公式:
市区三项民用蜂窝煤量
民用型煤普及率=--------------------×100%
市区三项民用煤总量


5.工艺尾气(SOx、NOx、粉尘)达标率、指建成区工矿企业生产工艺过程中有组织排放的工艺尾气,其中,达标的排放点工艺尾气排放量与全部应测排放点(应测指国家制定有排放标准的工业行业)工艺尾气排放量之比。计算公式:
达标排放点工艺尾气排放量
工艺尾气达标率=----------------------------×100%
全部应测排放点工艺尾气排放量
6.汽车尾气达标率,指城市汽车年检尾气所达标的汽车数与城市汽车拥有数之比。
计算公式:
年检汽车尾气达标的汽车数
汽车尾气达标率=------------------------×100%
城市汽车拥有数
7.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指从城市集中饮用水源中取水总量(湖泊、水库、河流、
地下水)与取水中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之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的数量的比例。初
步确定这一指标只测14个项目(详见附件2)。计算公式: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各水源达标的监测项目×各水源取水量)之和
=------------------------------------------×100%
(14项×各水源地取水总量)
8.城市地面水COD平均值,指市区内对城市环境影响最大的地面水体(已授权中国
环境监测总站认定)COD的平均含量。计算方法见附件2。
9.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指城市每万元工业总产值排放工业废水的量。计算
公式:
城市年排工业废水量
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
城市年工业总产值
10.工业废水处理率,指市区内经过各种水处理装置处理的外排工业废水量与工业废水排放总水量之比,计算公式:
经过处理外排的工业废水量
工业废水处理率=------------------------×100%
工业废水排放总量
11.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指经过处理后达到国家排放标准(GB8978--88)(除烷基汞、苯并(a)芘)的外排工业废水量与处理的工业废水水量之比。计算公式:
处理达标外排的工业废水量
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100%
经过处理的工业废水量
12.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指市区环境噪声定期监测等效声级平均值。计算方法见
附件2。
13.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指全市交通干线等效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件2。
14.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之比。计算公式:
已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100%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15.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指经过处理、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之比。计算公式: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
经过处理、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100%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16.城市气化率(即居民用气普及率)指使用煤气、液化气、天然气、工业可燃气的市区非农业人口与市区非农业人口总数之比。计算公式:
城市非农业用气人口数
城市气化率=--------------------×100%
市区非农业人口总数
17.城市热化率(即供热普及率),指市区实际供热面积与需要供热面积之比。需要供热面积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上级或企业自行确定。计算公式:
市区实际供热面积
城市热化率=----------------×100%
市区需要供热面积
18.城市污水处理率,指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量占污水总量的比重。计算公式:
污水处理量
城市污水处理率=----------×100%
污水总量
19.生活垃圾清运率,指市区生活垃圾与粪便清运量与产生量之比。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与粪便清运量
城市垃圾清运率=--------------------×100%
生活垃圾与粪便产生量
20.城市人均绿地面积(即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城市市区内平均每人拥有的公共绿地面积,指各类开放的公园(包括植物园、陵园、游乐园、风景名胜公园等)、动物园、广场绿地、河(湖)滨绿地和宽度在8米以上设置有行人休息设施的林荫道绿地面积与市区非农业人口之比。计算公式:
市区公共绿地面积
城市人均绿地面积=----------------×100%
市区非农业人口
附件2(略)
附件3
----------------------------------------------------------------------------------------------------------------------------------------------------
考 核 项 目 |指标 |评分 | 指标 |评分 | 指标 |评分 | 指标 |评分 | 指标 |评分 | 指标 |评分 |指标 |评分 |指标 |评分 |指标 |评分 |指标 |评分
--------------------|-----|-----|-------|-----|-------|-----|-------|-----|-------|-----|-------|-----|-----|-----|-----|-----|-----|-----|-----|----
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0.15|7.0 |<0.30 |6.0 |<0.40 |5.0 |<0.50 |4.5 |<0.60 |4.0 |<0.70 |3.5 |<0.80|3.0 |<0.90|2.0 |<1.00|1.0 |1-1.1|0.5
均值(毫克/立方米) | | | | | | | | | | | | | | | | | | |0.1- |
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 |<0.02|3.0 |<0.03 |2.5 |<0.04 |2.0 |<0.05 |1.5 |<0.06 |1.0 |<0.07 |0.8 |<0.08|0.6 |<0.09|0.4 |<0.10|0.2 |0.12 |0.1
(毫克/立方米) | | | | | | | | | | | | | | | | | | | |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95 |5.0 |>90 |4.0 |>80 |3.0 |>70 |2.5 |>60 |2.0 |>50 |1.5 |>40 |1.0 |>30 |0.5 |>20 |0.3 |5-10 |0.2
城市气化率(%) |>70 |3.0 |61-69 |2.5 |56-60 |2.0 |51-55 |1.5 |46-50 |1.0 |41-45 |0.8 |31-40|0.6 |21-30|0.4 |11-20|0.2 |1-10 |0.1
城市热化率(%) |>20 |3.0 |20 |2.5 |18-19 |2.0 |16-17 |1.5 |14-15 |1.0 |12-13 |0.8 |10-11|0.6 |8-9 |0.1 |6-7 |0.2 |1-5 |0.1
民用型煤普及率(%) |>90 |5.0 |90 |4.5 |80-89 |4.0 |70-79 |3.5 |60-69 |3.0 |50-59 |2.5 |40-49|2.0 |30-39|1.5 |20-29|1.0 |5-19 |0.5
工艺尾气(SO、NO、 | | | | | | | | | | | | | | | | | | | |
粉尘)达标率(%) |>90 |5.0 |90 |4.0 |80-89 |3.0 |70-79 |2.5 |60-69 |2.0 |50-59 |1.5 |40-49|1.0 |30-39|0.5 |20-29|0.3 |5-19 |0.2
汽车尾气达标率(%) |>90 |4.0 |90 |3.5 |80-89 |3.0 |70-79 |2.5 |60-69 |2.0 |50-59 |1.5 |40-49|1.0 |30-39|0.5 |20-29|0.3 |5-19 |0.2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100 |7.0 |95-99 |6.0 |90-94 |5.0 |85-89 |4.5 |80-84 |4.0 |75-79 |3.5 |70-74|3.0 |65-69|2.0 |60-64|1.0 |50-59|0.5
(%)| | | | | | | | | | |8.1- | | | |9.1- | |9.6- | | |
城市地面水COD平均值 |>8.0 |5.0 |6.1-6.5|4.5 |6.6-7 |4.0 |7.1-7.5|3.5 |7.6-8 |3.0 | 8.5 |2.5 |8.6-9|2.0 |9.5 |1.5 | 10 |1.0 |11 |0.5
(毫克/升)| | | | | | | | | | |401- | |451- | |501- | |601- | |701- |
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200 |5.0 |200-250|4.5 |251-300|4.0 |301-350|3.5 |351-400|3.0 | 450 |2.5 | 500 |2.0 | 600 |1.5 | 700 |1.0 |900 |0.5
量(吨/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城市污水处理率(%) |>30 |5.0 |28-30 |4.5 |25-27 |4.0 |22-24 |3.5 |19-21 |3.0 |16-18 |2.5 |13-15|2.0 |10-12|1.5 |5-9 |1.0 |1-4 |0.5
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 |>90 |4.0 |80-90 |3.5 |70-79 |3.0 |60-69 |2.5 |50-59 |2.0 |40-49 |1.5 |30-39|1.0 |20-29|0.5 |10-19|0.3 |5-9 |0.2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考 核 项 目 |指标 |评分 | 指标 |评分 | 指标 |评分 | 指标 |评分 | 指标 |评分 | 指标 |评分 |指标 |评分 |指标 |评分 |指标 |评分 |指标 |评分
--------------------|-----|-----|-------|-----|-------|-----|-------|-----|-------|-----|-------|-----|-----|-----|-----|-----|-----|-----|-----|----
工业废水处理率(%) |>80 |4.0 |75-80 |3.5 |70-74 |3.0 |60-69 |2.5 |50-59 |2.0 |40-49 |1.5 |30-39|1.0 |20-29|0.5 |10-19|0.3 |5-9 |0.2
区城环境噪声平均值 |55 |10 |56 |9 |57 |8 |58 |7 |59 |6 |60 |5 |61 |1 |62 |3 |63 |2 |64-65|1
(分贝)| | | | | | | | | | | | | | | | | | | |
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70 |5.0 |71 |4.5 |72 |4.0 |73 |3.5 |74 |3.0 |75 |2.5 |76 |2.0 |77 |1.5 |78 |1.0 |79-80|0.5
值(分贝) | | | | | | | | | | | | | | | | | | | |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70 |5.0 |61-70 |4.5 |51-60 |4.0 |41-50 |3.5 |31-40 |3.0 |26-30 |2.5 |21-25|2.0 |16-20|1.5 |10-15|1.0 |5-9 |0.5
率(%) | | | | | | | | | | | | | | | | | | | |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60 |5.0 |51-55 |4.5 |46-50 |4.0 |41-50 |3.5 |36-40 |3.0 |31-35 |2.5 |26-30|2.0 |21-25|1.5 |16-20|1.0 |5-15 |0.5
率(%) | | | | | | | | | | | | | | | | | | | |
生活垃圾清运率(%) |100 |5.0 |98-100 |4.5 |94-97 |4.0 |90-93 |3.5 |86-89 |3.0 |82-85 |2.5 |78-81|2.0 |74-77|1.5 |70-73|1.0 |70 |0.5
城市人均绿地面积 |>10 |5.0 |9.1-10 |4.5 |8.1-9.0|4.0 |7.1-8.0|3.5 |6.4-7.0|3.0 |5.1- |2.5 |4.1- |2.0 |3.1- |1.5 |2.1- |1.0 |2 |0.5
(平方米) | | | | | | | | | | | 6.0 | | 5.0 | | 4.0 | | 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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