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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11:54  浏览:81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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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政办发〔2004〕43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
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盘锦市建成区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筑施工现场、停车场、车站、个体经营者及居民建筑设施产权所有者(以下简称责任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门前四包”是指:

(一)包市政设施:维护公共设施,无损坏市政、环卫、园林设施现象,对损坏的公共设施及时维护,恢复原状。

(二)包市容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全天清扫保洁,清除污物、污迹、废弃物和积水、积雪等,及时拣拾绿化带、行道树周边杂物,垃圾按规定袋装并定点定时投放;在责任区主体建筑、附属设施及其他附属物上无乱贴、乱画、乱拉、乱挂,定期刷洗墙面、牌匾、灯箱等;责任区内地面洁净、立面整洁。

(三)包绿化美化:维护责任区内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禁止对花木折、钉、挂、拉、压、拴、刻划及非法占用绿地,定期对花草树木进行整形和修剪,清除枯枝残叶。

(四)包公共秩序:责任区内机动车、自行车停放划线定位,摆放整齐;禁止乱摆乱卖、乱堆乱放、私搭乱建、乱挖乱竖,做到责任区内秩序井然。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为“门前四包”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考核等工作:一是组织实施、掌握全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好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二是制定“门前四包”检查、评比、考核办法和全市“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达标标准,组织全市“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的竞赛评比活动。

第五条区城建环境保护部门为本地区“门前四包”行政主管部门:一是根据市里统一部署,制定本区域的“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计划,建立台帐并对本辖区内的“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二是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开展“门前四包”工作情况,定期向市城建部门报告;三是组织本辖区“门前四包”工作的竞赛评比活动。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门前四包”责任制落实工作:一是制定本街道办事处“门前四包”工作计划,负责划定辖区临街单位“门前四包”责任区域,并与责任人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落实“门前四包”的日常管理;二是确保本辖区“门前四包”管理工作人员及时到位,对其进行业务培训、考核;三是定期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建立规范的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台帐和工作档案。

第七条驻区的公安交警、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城管、工商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门前四包”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第八条“门前四包”工作的管理方式与责任分工。

(一)环境卫生的责任分工:

城区主次街路两侧沿街单位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由市、区市容卫生监察部门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四包”责任状;区环卫专业队伍负责每天两次清扫,全天保洁,卫生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城市区域内小街小巷及两侧单位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四包”责任状,组织社区民办保洁队或物业公司对其责任区进行每天两次清扫,全天保洁,卫生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二)市容和公共秩序维护、管理:

“门前四包”责任单位责任区内日常的公共秩序由市城建监察总队驻区大队负责维护、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市政设施和绿化美化的监督、管理:

“门前四包”责任单位责任区内的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监督、检查,绿化美化由绿化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无对应单位的路段“门前四包”责任制的落实:

1.日常清扫保洁工作:主次街路由区环卫处专业队伍负责,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由市、区市容卫生监察部门负责,小街小巷由各社区民办保洁队负责,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

2.日常公共秩序的维护、管理由市城建监察总队驻各区大队负责;

3.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管理由市市政管理处负责;

4.绿化养护管理由市绿化管理处负责;

5.治理乱停放机动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6.“马路”市场的管理由工商部门负责。

第九条市区范围内道路两侧的临街责任单位要指定人员具体负责责任区内的“门前四包”工作,发现违反“门前四包”规定的,应当加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十条全市各部门和单位应将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确保“门前四包”责任人服从管理。对阻碍管理人员依法管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移交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市“门前四包”责任制主管部门对“门前四包”责任制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中检查,并根据工作进展和实际需要,重点抽查;各区对辖区范围内的“门前四包”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要求台帐和工作档案齐全,内容详实;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的“门前四包”责任制单位,每月抽查30%以上,每季度全面普查一次。

检查标准按百分制计算,一、二级道路和主要窗口地区,得分率在95%以上的为达标,得分率在94%与75%之间的为基本达标,得分率低于74%的为不达标,三级以下道路得分率85%以上的为达标,得分率在84%与65%之间的为基本达标,达标率低于64%的为不达标。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即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市“门前四包”责任制主管部门每年度开展一次“门前四包”责任制达标优胜单位的竞赛评比活动,市设立“门前四包”先进流动奖杯,对获得年度“门前四包”工作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街道办事处可从工作实际出发,组织开展流动红旗竞赛和评比先进个人活动。

第十三条凡不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检查累计3次不达标的单位,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取消该单位年度一切评选先进资格;对个体工商业户由工商部门警告或进行经济处罚。

拒不承担“门前四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盘锦经济开发区和辽河油田矿区“门前四包”工作在兴隆台区“门前四包”责任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指导下进行。

第十五条盘山县、大洼县所辖的建制镇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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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几项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几项规定
山西省政府



为贯彻实施《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现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和使用,农户转为非农户人员的粮食差价、刻食补助费的缴纳标准和使用办法,以及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新莱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和使用
1、国家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商品菜地的,由所在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核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2、新菜地建设基金必须用于新菜地建设,不得挪作它用,并按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86] 113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3、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商业、农业、财政等部门对辖区内新菜地的开发建设作出规划,确定菜地保护区范围,并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4、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县级人民政府责成土地管理部门、蔬菜生产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与有条件承担开发建设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合同应规定:开发建设新菜地的面积,土地建设标准,供应市场的蔬菜数量,工程设施和补助费数额以及奖罚办法? 取J卟松鞴懿棵鸥涸鸺喽胶贤穆男小? 5、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范围是:开发建设新菜地所需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科学实验,开发建设新菜地必须进行的开沟、挖渠、打井等基础工程及其必要设备的购置,新菜地的整治、改良和培肥等开支。
6、土地管理部门要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新菜地开发建设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以及签订的新莱地开发建设合同,拔付所需款项。
7、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农业银行应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检查、监督。
8、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城镇集体单位建设征用菜地。乡镇企业占用《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所列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市郊区的商品菜地,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关于农户转为非农户人员的粮食差价、副食补助费的收取和管理使用
1、从1987年1月11日《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公布之日起,凡建设单位征用耕地的,一律按每亩五百元,向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缴纳转户农民粮食差价、副食补助费。
2、县财政部门收取的这项费用要专户储存,由县政府掌握,专项用于农转非农民的粮食差价、副食补贴。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下达。
三、关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房屋拆迁补偿费,应根据所拆房屋的新旧程度、结构状况,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为:混合结构二百至二百五十元;砖房八十至一百二十元;砖石窑洞七十至一百元;土坯房六十至九十元;土窑洞六十至七十元。
2、水利设施的补偿费标准:被征地内的水井,排灌渠和各种水利设施,按新建费用支付;废井、废渠和报废的水利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3、坟墓迁葬补偿费标准:按每座墓丘八十至一百二十元计算。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会同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妥善处理。烈士墓和少数民族墓,建设单位应分别与当地民政和民族宗教部门协商处理。
4、零星用材树木的补偿:椽材以下的树木(苗)征用时,征地单位应向森林经营单位或林木所有者支付树木(苗)移栽费和工本费。椽材以上的树木,伐除的树木如归占地单位,占地单位应按照木材蓄积量价值(国家现行木材价格)向被占地单位补偿。如伐除的树木归被占地单位,? ㄉ璧ノ挥ο虮徽嫉氐ノ恢Ц妒髂究撤シ选? 零星果树的补偿:已挂果果树,应按该树前三年平均产量价值(现行价格)的四倍计算。未挂果的幼树,应赔偿苗木工本、管理费和移植苗木费。
5、其他附着物的补偿,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处理。



1989年2月1日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交纳登记费和开立帐户问题的通知

工商局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交纳登记费和开立帐户问题的通知
工商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



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外汇管理分局:
根据国务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有的登记发照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代为办理。申请企业或机构在办理登记时,按有关规定须交纳登记注册费或变更登记费。现就交纳费用和开立
帐户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中外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华侨、港澳同胞或其公司与我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在办理登记交纳上述费用时,可用人民币交纳。
二、外国企业,华侨、港澳同胞或其公司的独资企业,在办理登记交纳上述费用时,须以人民币特种存款支票或外汇兑换券交纳,也可以人民币旅行支票交纳。
三、外国企业或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办理登记交纳登记注册费、延长登记费、变更登记费或手续费时,须以人民币特种存款支票或外汇兑换券交纳,也可以人民币旅行支票交纳。
对上述二、三两条所指的企业或机构如遇特殊情况,以人民币交纳时,可问清情况,其来源属于外汇兑换的部分和解放后歇业离境委托银行保管的人民币存款,在内部掌握上应予收取,不得拒收。
四、省、市、自治区或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的上述人民币或人民币特种存款支票、外汇兑换券和人民币旅行支票,均以“外商登记费”科目存入本机关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开立的帐户,并将银行签发的“外汇兑换证明”妥为保存,于每一个季度末与中国银行核对,并
在当地计算外汇留成,和开立外汇额度帐户。
各省、市、自治区或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上述费用的外汇收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国家进出口委、财政部联合发文《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百分之三十计算留成。
五、各省、市、自治区或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留成外汇,如需动用外汇进口某些必要物品时,须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各地外汇管理分局有权监督执行。



198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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