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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2:43:37  浏览:92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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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巴政发[2007]13号


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州人
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
彻落实。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五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切
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各族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
务院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
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州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如下:

一、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州人民政府履行全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方针、政策;

(二)制定全州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并纳入自治州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和
发布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
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科学配置人员
编制,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
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六)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协
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八)部署、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工作,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

(九)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
及安全常识,强化安全意识;

(十)建立和完善自治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特大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一)接到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应急救
援和善后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十二)及时作出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重、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自治州州长、副州长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
的大局。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
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
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
一同考核。

(一)自治州州长是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州
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州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安
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督促、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州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安全
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及其有关
部门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二)自治州常务副州长协助自治州州长做好全州的安全生产工
作。其主要职责是:

1、受州长委托,主持召开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防范重、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2、协助州长研究、协调、解决全州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协调并督促各副州长落实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安全生
产责任制;

4、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救
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督促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有关
情况;

5、负责抓好分管部门行业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州长对全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抓好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和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自治州安
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州长、常务副州长;

2、负责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全州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
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3、负责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领导工作,协助州长、常务副
州长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或受州长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
员会会议,听取下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进行督
查督办;

4、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指导、协
调、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的
时间和程序上报;

5、负责抓好分管部门行业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各副州长对分管部门行业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抓好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
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在分管部门行业内的贯彻落实;

2、对分管部门行业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
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制定并督促落实重、
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3、承担分管部门行业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现场组织指挥。
分管部门行业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并积
极协助州长、常务副州长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州长做好应急救援和善
后处理工作;

4、检查督促分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
标的落实与完成情况;

5、承办州长、常务副州长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工作。

三、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一)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
协调相应的职能部门,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州安全生产工作;

2、定期分析全州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研究提出全州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措施,向州人民政府报送安全生产
信息、工作情况和工作建议;

3、完成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州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
职责是:

1、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全州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与自治
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

2、指导、监督和协调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
监督工作,督促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3、组织起草全州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州安全生
产工作规划和计划,研究提出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的建议;

4、负责发布全州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州伤亡事故统计工
作,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并受
州人民政府委托对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5、组织全州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指导、协调全州安全
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6、承办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
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7、承办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
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要按照国家行业安全生产质量工作
标准,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规范安
全管理。要进一步理顺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关系,各司其职,相互
配合,切实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直属机构及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
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
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职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
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职
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承担以下共同的安全生产责任:

1、制定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划、制度和管
理办法,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对重大问题或涉及范围较大的问题
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并及时通报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制定实施本部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组织开展对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时排查事
故隐患并监督整改;

4、定期向分管副州长和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5、制定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的措施,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制度,及时消除重大事故
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监控;

6、应用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
不断提高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

7、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安全文化,
普及安全知识,营造安全氛围,努力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技能;

8、职责范围内的单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并及
时赶赴现场,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协助有关
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三)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全州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州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

1、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州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编制、
监督考核和信息汇总,督促各县市、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研究提出重大安全生产政策和具体措施,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公安部门依法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及
剧毒化学品等有关方面的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加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3、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依法负责煤矿安全的监管工作,完善和组织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配合自治区煤矿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煤
矿生产安全事故;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参加特种
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定有关安全标准和规范;

5、其他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履行职责。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
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
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
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或行业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通过验收;对违反有关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建立健全重大事故
隐患举报制度,及时处理举报内容;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定
期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加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
须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互通情况。

(五)各级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
监察;按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按照州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
告的批复,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安
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职责。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实际,
研究制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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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门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商业部


商业部门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1990年9月17日商业部发布)

为了在商业部门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逐步规范商业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和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完善经济合同的管理,维护社会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商业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对我部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发布的《商业部门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单位,要广泛宣传在商业部门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重要意义,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贯彻示范文本制度。
二、在根据不同行业、商品特点修订的具体合同示范文本发布前,现有合同文本继续有效,能使用的要尽量充分利用,以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具体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发布后,现有合同文本仍可同时使用,用完为止。
三、各项具体的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主管部门按照商业部印发的格式、内容,指定有关单位印刷(可按实际印制成本适当收取工本费),并负责监制。合同示范文本在本系统由所属单位领取使用,不得对外销售。对一时领取不便的,允许当事人按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格式自行印刷和使用。
四、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济活动,允许合同当事人使用自制合同文本或手抄(手拟)合同文本。
五、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对来自任何部门的违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精神的规定、办法,均有权依法抵制。
六、本补充规定,由商业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7]67号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包虫病是由棘球蚴属绦虫寄生于人体或宿主动物体内而引起的人兽共患寄生虫病,是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在我国,包虫病有囊型和泡型包虫病两种,其中,泡型包虫病由于病死率较高,被称为“虫癌”。包虫病主要流行于西部地区的牧区和半农半牧区,以新疆、青海、甘肃、宁夏、西藏、内蒙和四川西部最为严重。2004年完成的全国人体重要寄生虫病现状调查结果表明,包虫病流行区人群的平均患病率为1.084%。据此推算,目前流行区有包虫病病人38万。包虫病在我国流行比较广泛,人群感染率较高,已严重影响到部分群众特别是西部牧区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成为我国西部牧区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原因。

为了科学、规范地指导各地开展包虫病防治工作,确保《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目标的实现,我部组织制定了《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

(试行)



为了科学、规范地开展包虫病防治工作,确保《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方案。

一、防治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二、传染源犬的管理

(一) 犬的管理和驱虫

1. 登记管理:建立犬驱虫登记卡,对流行区的所有家(牧)犬应进行登记,并以村为单位对无主犬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犬的性别、年龄、毛色、每次驱虫的日期等。

2. 犬驱虫:采用吡喹酮(规格:0.2g/片)对所有犬进行药物驱虫。每犬每次1—2片(体重大于15kg的犬每次2片)。

3. 投药频率与方法:每月定期驱虫1次。将药物包被在犬能够吞食的饵料中,给犬喂食。确认犬吞服后在犬驱虫登记卡上进行记录。

4. 驱虫后的犬粪处理:犬驱虫后5天内,收集犬粪进行无害化处理(深埋或焚烧),防止棘球绦虫卵污染环境。

5. 采取多种措施控制犬的数量,有条件的地区捕杀无主犬。

(二)犬感染情况的调查

1. 抽样方法:每年4—5月份,在每个流行乡随机抽取1个行政村,采用系统随机抽样法,每个村根据犬驱虫登记卡,抽取20户养犬户,每户取1份犬粪样,共20份,不足20份者在临近村补足。

2. 检测方法:采用免疫学方法检测犬粪棘球绦虫抗原阳性率(以下简称粪抗原),计算粪抗原阳性率。

3. 统计指标:粪抗原阳性率=阳性数/检查粪样数×100%。

三、家畜的管理

(一)牲畜屠宰管理

1. 屠宰场的管理

对病变脏器实施无害化处理(高温高压、焚烧或深埋),严禁出售;严禁在屠宰场内养犬,并防止犬进入屠宰场。

2. 家庭和个体屠宰的管理

在目前尚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的地区,要教育和引导群众不用未经处理的病变脏器喂犬,可将病变脏器煮沸40分钟后喂犬,也可对病变脏器焚烧或深埋。

(二)家畜感染情况的调查

1. 调查方法:在以羊为主要畜种的流行县,每县每年在屠宰场检查羊数不少于500只;在以牦牛为主要畜种的流行县,每县每年在屠宰场检查牦牛数不少于300头。分别记录羊或牦牛的齿龄和所在乡名。

2. 检查方法:检查每叶肝、肺的表面,触摸脏器实质内有无囊状物或硬结,对发现的囊状物或硬结进行剖检和鉴别,记录棘球蚴囊的数量,计算感染率。

3. 统计指标:羊(或牦牛)感染率=棘球绦虫感染羊(或牦牛)数/检查数×100%。

四、健康教育

(一)宣传对象和主要内容

1. 对各级干部和宗教人士重点宣传包虫病的危害、防治知识和应采取的防控措施。

2. 对中小学生重点宣传包虫病基本防治知识,养成饭前洗手、不玩狗的良好卫生习惯。

3. 对屠宰人员重点宣传不用病变脏器喂狗和对病变脏器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基本防治知识。

4. 对农牧民重点宣传定期给犬喂药驱虫、不用生的病变脏器喂犬、主动接受医务人员的检查和治疗等基本防治知识。

(二)方式和方法

1. 宣教语言通俗化。健康教育的内容应通俗易懂,使群众易于接受和记忆。在少数民族地区注意使用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宣传。

2. 宣教媒介多样化。通过电视、广播、包虫病科普录像、小型展览、宣传画、宣传册、病畜包虫病感染脏器标本等,传播包虫病防治知识。

3. 宣传方式多样化。通过教师在中小学开设健康教育课,宣讲员在社区举办讲座,动员宗教人士在宗教活动中传播防治知识,组织流动宣传车以及与包虫病病人座谈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结合开展人群包虫病检查、治疗工作和犬的驱虫管理等防治活动,使包虫病防治知识深入每个家庭和个人。

五、病人的发现、治疗和儿童感染情况监测

(一) 病人的发现

1. 查病范围和覆盖率:在开展病人线索调查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在5年内完成辖区内所有流行乡的调查,行政村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以行政村为单位人口覆盖率应达到60%以上。

2. 检查方法:根据《包虫病诊断标准》(WS 257-2006)采用B超影像学检查,对疑似者采用血清学方法辅助诊断,计算患病率。

3. 统计指标:患病率= (临床诊断病例数+确诊病例数)/检查人数×100%。

(二)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包括乡村医生和个体医生),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规定,采用网络直报或传染病报告卡对发现的所有确诊、临床诊断和疑似包虫病病例进行报告。

(三)病人治疗

1. 药物治疗:详见附件《包虫病药物治疗技术方案》。

2. 手术治疗:对符合手术指征并愿意接受手术治疗者,可选择外科手术治疗方法,具体的治疗方案另行制定。

(四)儿童感染情况监测

1. 调查对象和抽样方法:采取整群抽样的方法,在每个流行乡每两年调查1所小学全部12岁以下的学生。

2. 检测方法:采集指尖、耳垂或静脉血样,采用血清学方法检测棘球蚴抗体。检测方法和试剂应相对固定。

3. 统计指标:人群血清学阳性率=阳性人数/检查人数×100%。



附件
包虫病药物治疗技术方案
(试行)
一、包虫病的诊断
(一)诊断标准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在流行区居住、工作、旅游或狩猎史,或与犬、牛、羊等家养动物或狐、狼等野生动物接触史;在非流行区有从事来自流行区的家畜运输、宰杀、畜产品和皮毛产品加工等接触史。
2.B超扫描、X线检查、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检查发现包虫病的特征性影像;或发现占位性病变并查出包虫病相关的特异性抗体或循环抗原或免疫复合物;或病原学检查发现棘球蚴囊壁、子囊、原头节或头钩等。
3.排除其它原因所致肝、肺等器官的占位性疾病。
(二)分型
1.囊型包虫病的B超影像学分型
(1)囊型病灶(CL型):囊壁不清晰,含回声均匀内容物,一般呈圆型或椭圆型。
(2)单囊型(Ⅰ型):棘球蚴囊内充满水样囊液,呈现圆形或卵圆形的液性暗区。由于棘球蚴囊壁与肝组织的密度差别较大,故呈现界限分明的囊壁。本病的特异性影像为其内、外囊壁间有潜在的间隙界面,可出现“双壁征”。B超检测棘球蚴囊后壁呈明显增强效应,用探头震动囊肿时,在暗区内可见浮动的小光点,称为“囊沙”影像特征。
(3)多子囊型(Ⅱ型):在母囊暗区内可呈现多个较小的球形暗影及光环,形成“囊中囊”特征性影像。B超检测显示花瓣形分隔的“车轮征”或者“蜂房征”。
(4)内囊破裂型(Ⅲ型):内囊破裂后,囊液进入内、外囊壁间,出现“套囊征”;若部分囊壁由外囊壁脱落,则显示“天幕征”,继之囊壁塌瘪,收缩内陷,卷曲皱折,漂游于囊液中,出现“飘带征”。
(5)实变型(Ⅳ型):棘球蚴囊逐渐退化衰亡,囊液吸收,囊壁折叠收缩,继之坏死溶解呈干酪样变,B超检查显示密度强弱相间的“脑回征”。
(6)钙化型(Ⅴ型):包虫病病程长,其外囊肥厚粗糙并有钙盐沉着,甚至完全钙化。B超显示棘球蚴囊密度增高而不均匀,囊壁呈絮状肥厚,并伴宽大声影及侧壁声影。
2.肝泡型包虫病分型
分型内容 病变程度
原发病灶 P0 肝脏无可见病灶
P1 周围病灶,无血管和胆道累及
P2 中央病灶,局限在半肝内,有血管和胆道累及
有无黄疸 P3 中央病灶侵及左右肝脏,并有肝门部血管和胆道累及
P4 任何肝脏病灶伴有肝血管和胆道扩张
邻近器官累及情况 N0 无邻近器官、组织累及
N1 有邻近器官、组织累及
转移病灶 M0 无远处转移M1 单个病灶远处转移
(三)鉴别诊断
1.肝囊型包虫病的鉴别诊断
鉴别病种 影像学检查 包虫病免疫学检查 血常规检查 临床表现
肝囊型包虫病 双层壁、多子囊、内囊塌陷、囊壁钙化 阳性 可有嗜酸性粒细胞增高 局部占位、压迫症状或破裂症状,可有过敏反应
肝囊肿 显示囊壁较薄,无“双层壁”囊的特征 阴性 - 可有局部占位、压迫症状
细菌性肝脓肿 无棘球蚴囊特征性影像 阴性 白细胞数明显升高; 高热、寒战、肝区疼痛等全身中毒症状
右侧肾盂积水和胆囊积液 无棘球蚴囊特征影像 阴性 - 可有局部占位、压迫症状

2.肝泡型包虫病的鉴别诊断
鉴别病种 临床表现 影像学检查 包虫病免疫学检查 血液检查
肝泡型包虫病 肝区不适,病程较长,晚期可出现梗阻性黄疸、门静脉高压症 病灶周边为“贫血供区”,形态不规则,病灶的实变区和液化区并存,室腔壁高回声或“地图征” 阳性 可有嗜酸性粒细胞增高
肝癌 多有肝炎病史,病变发展速度快,病程相对短 病灶周边多为“富血供区” 阴性 甲胎蛋白升高,肿瘤相关标记物阳性
肝囊肿 可有局部占位、压迫症状 显示囊壁较薄,无“双层壁”囊的特征 阴性 -
二、药物治疗
(一)治疗对象
适用于无禁忌症的肝囊型包虫病Ⅰ-Ⅲ型、多器官包虫病、肝外包虫病患者和不宜采取外科手术根治的泡型包虫病人。
(二)服药方法
1.阿苯达唑片剂(规格:200 mg/片),每人每天15mg/kg体重,根据体重测算药量,早晚2次餐后服用,连续服用6-12个月或以上。
2.阿苯达唑乳剂(规格:12.5 mg/ml),每人每天 0.8 ml/kg 体重,14岁以下儿童每天 1.0 ml/kg体重, 早晚2次餐后服用,连续服用6-12个月。
(三)禁忌症及注意事项
1.妊娠期间和哺乳期的妇女、2岁以下儿童、有蛋白尿、化脓性皮炎及各种急性疾病患者禁用。
2.有肝、肾、心或造血系统疾病、胃溃疡病史者和HIV感染者,应到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检查后确定治疗方案。
3.有结核病的包虫病患者,应参照结核病治疗方案进行治疗,治愈后再进行包虫病治疗。
4.服药期间应避免妊娠。
(四)疗效判定
以B超影像为主,对腹部各脏器及腹腔包虫病进行疗效判定。
1.治愈
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且B超检查具有以下特征之一:
(1)囊型包虫病:包囊消失;囊壁完全钙化;囊内容物实变。
(2)泡型包虫病:病灶消失;病灶完全钙化。
2.有效
(1)囊型包虫病:临床症状和体征改善,且B超检查具有以下特征之一者:囊直径缩小2cm以上;内囊分离征象;囊内容物中回声增强,光点增强增多。
(2)泡型包虫病:临床症状和体征改善或B超检查具有以下特征之一者:病灶缩小;病灶未增大,回声增强。
3.无效
临床症状和体征无缓解,且B超检查显示病灶无任何变化或进行性增大。
(五)药物不良反应的处理
1.分级
(1)轻度:服药初期有轻度头痛、头晕、胃部不适、食欲不振、恶心、腹泻、皮肤搔痒、肝区针刺样疼痛。
(2)中度:除上述反应程度加重外,出现呕吐、进食量明显减少。
(3)重度:除前述症状外,出现明显脱发、贫血、浮肿、黄疸等;实验室检查出现胆红素明显升高,白蛋白降低,白细胞明显减少,有时出现蛋白尿和肌酐升高。
2.处理
(1)轻度反应者一般不需处理,可继续服药观察。
(2)中度反应者应暂停服药,并建议到县级以上医院确认,做血、尿常规、肝和肾功能检查后,确定治疗方案。
(3)重度反应者应立即停药,必要时送县级以上医院处理。
三、督导服药和复查
(一)督导服药
药物治疗开始后半个月必须进行一次调查,登记用药后的反应情况,对有不良反应者按照轻、中、重分级进行相应处理。
(二)复查
对继续治疗者每6个月进行一次影像学复查,评价疗效,并确定下一步的治疗方案。
四、停药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停止服药。
(一)达到临床治愈标准者。
(二)用药后出现重度不良反应者。
(三)治疗无效或病情恶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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