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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鞍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18:58  浏览:85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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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鞍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鞍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经委制定的《鞍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已经鞍山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一日

鞍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鞍山老工业基地振兴,市政府决定设立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称贴息资金),发挥引导、扶持作用,支持我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为做好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是指:工业企业依据市经委立项的技术改造项目,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专项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的资金。按国家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贴息。
第四条 财政贴息资金是引导性资金,通过贴息方式吸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加大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投入力度,推动企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第五条 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优先支持投入产出比大的项目,优先支持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优先支持做大做强项目。
第六条 有利于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改善生产工艺,提高产品档次和市场占有率,推动全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利于实现替代进口、扩大出口、填补国内空白。
第七条 有利于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有利于县域经济发展。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九条 支持项目范围:装备制造业、钢材深加工、高档纺织服装、资源综合利用、矿产品深加工和循环经济项目,石化精深加工、新型建材项目,创立品牌、名牌的项目,产业政策支持的境内外来鞍独资、合资企业项目及高新技术项目。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使用条件
第十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由市经委立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贴息资金的企业,项目建设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良好,不拖欠各项应缴税金和职工工资,不拖欠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对原有企业上项目的,要求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并在鞍山地区缴纳税金100万元以上(当年新成立企业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十二条 已享受国债资金和省技术改造贴息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贴息资金。但对国家、省要求地方进行配套的项目,可适当考虑。
第五章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贴息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确定年度技术改造贴息资金扶持重点,编制贴息资金使用预算。
第十四条 对符合贴息资金使用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至10日向市经委、市财政局同时报送下列相关资料。
(一) 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申报材料
1. 项目简介;
2.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 所在县(市)、区经发局出具的项目立项申请(市直以上企业直接向市经委报送立项申请);
4. 企业基本情况表;
5. 项目基本情况表;
6.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7. 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情况表;
8. 企业上年度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9.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意向书及贷款资金落实的凭证;
10.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评定的上年度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二) 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贴息申报材料
1. 项目简介;
2.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 所在县(市)、区经发局出具的项目立项申请(市直以上企业直接向市经委报送立项申请);
4. 企业基本情况表;
5. 项目基本情况表;
6.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7. 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情况表;
8. 企业上年度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9. 本地企业股本缴资证明;
10.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11.合资企业合同、章程;
12.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意向书及贷款资金落实的凭证。
第十五条 审核期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1日至20日。
第十六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收到上报的审核资料后进行调研、考察,市经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共同提出项目贴息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计划。贴息计划同时抄送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有效期1年。
第十八条 企业应依据贴息计划积极与银行沟通,落实项目建设所需贷款,在贴息计划有效期内及时办理贴息资金拨付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取消项目贴息资格。
第六章 贴息资金的核定和拨付
第十九条 已列入贴息计划的企业,落实项目建设所需贷款后,需在贴息计划有效期内持如下材料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贴息资金申请:
1.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
2.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
3.项目贷款合同; 
4.项目贷款进帐凭证; 
5.贷款发放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用途说明;
6.自有资金落实到位证明; 
7.市或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局出具的缴纳养老金证明; 
8.税务部门出具的贷款贴息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
9.经中介部门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对企业报送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后,起草文件拨付资金。贴息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项目贷款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有关项目贷款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据市财政局下发的贴息资金拨付文件,为项目承担企业开具项目贷款完息凭证。项目承担企业依据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具的贷款完息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贴息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对部分重点支持的有牵动力、项目进展情况良好、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项目,可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确定,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中止执行贴息计划:
1.项目中止建设; 
2.未经批准延长建设期; 
3.提前归还项目贷款; 
4.企业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挪作他用的。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企业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承担责任,要定期向市经委、市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度及银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要定期对享受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实施存在重大问题的,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贴息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市经委、市财政局要按项目管理要求及时组织验收。项目承担企业须向市经委、市财政局报送生产经营、效益、税收贡献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等材料,市经委、市财政局据此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2.项目基本情况表(略)
3.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略)
4.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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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2003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3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名单的通知


教高函〔2004〕3号


  你们申请2003年度增设或调整专业的请示收悉。根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教高〔2001〕5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国中医药办发〔200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第三次评议会议的评议意见,并在征得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医学类专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2003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名单印发给你们(见附件一、二)。

  本次公布的高校2521个本科专业和14个医学类专科专业,可自2004年开始招生,其专业名称、专业代码、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等均以公布的内容为准。不同意设置的326个本科专业和14个医学类专科专业(见附件三、四),不得安排招生。7个需评估的高等学校医学类专科专业(见附件五),待评估合格后方可招生。

  望你们充分利用高校现有的办学条件,加强新增专业的建设,切实保证教育质量。

  附件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政策
  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一)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二)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三)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代理报关业务的营业税征收管理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按其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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