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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00:59  浏览:8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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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政办发〔2005〕17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八日




聊城市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工作规则


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是代表市政府受理群众来话工作的专门机构,受市长委托,负责市长公开电话(包括网上市长信箱)的日常工作。市长公开电话受理系统,由“一级中心,二级平台,三级网络单位”所构成,实行统一指挥调度,上下左右互通,协调配合联动,24小时全天候服务。为使市长公开电话受理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工作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扬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倾听民声,洞察社情,把人民群众的要求作为政府工作的第一信号,坚持来话必接,每接必办,每办必果,确保人民群众的要求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二、工作原则
(一)群众第一原则。市长公开电话受理系统的各项工作,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群众第一的原则,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始终把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市长公开电话受理系统,按职责分工办理群众来电,不得推诿扯皮。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部门(单位)的问题,由市政府领导指定一个单位负责办理或由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牵头办理,有关县(市、区)、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
(三)求真务实原则。处理问题要严肃认真,公正透明,尊重事实,讲求实效。凡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对不合理的要求,要说服疏导,讲明道理,以取得群众理解。
三、工作职责
(一)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受理对来电或网上市长信箱应由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解决事项的登记、分类、答复、转办、协调、督查、反馈、统计、归档等工作。
2.负责受理人民群众对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对政府公务员工作作风、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批评、建议和意见的综合分析,适时编发《市长公开电话简报》、《市长公开电话督查专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有关信息。
3.负责对群众来电反映的重大问题或涉及多个单位(部门)问题的查办和协调处理。
4.负责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跟踪督办和协调处理。
5.负责市长公开电话二级平台及其网络单位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市长公开电话二级平台及其网络单位的主要职责:
1.受理人民群众咨询、求助和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批评、意见及建议,负责群众反映的本地区、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问题的查办。
2.负责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交办事项的办理、反馈工作。
3.配合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做好影响面大,具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查办工作。
4.配合主要承办单位做好涉及跨地区、跨部门重要事项的办理工作。
5.定期向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总结报告工作情况。
四、工作程序
(一)受理
受理工作是市长公开电话直接与群众、与基层沟通的关键环节,工作质量的高低,事关政府形象。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既对政府负责又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思想观念,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完成工作任务。
1.人工服务。当来话人选择人工服务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1)详细、准确记录来话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或住址、来话时间等。
(2)分门别类登记来话内容,确定重要程度、保密等级和处理方式。
(3)能当场答复的,工作人员要准确、简明的回复;座席之间能回复的,座席之间可相互转换回复;暂不能回复的,要根据不同情况认真分析,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属于市长公开电话二级平台及其网络单位和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即刻网上转办;重要、疑难和复杂的事项,交后台处理。
(4)后台座席工作人员要根据来话内容的重要、疑难和复杂程度,制作《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事项批办单》,交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领导阅办。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领导根据重要、疑难和复杂程度做出处理决定或呈报市政府领导批办。
(5)受理来话要文明礼貌,严禁粗话、脏话,如遇纠缠不休的来话者,可用语音提示功能委婉地结束通话。
(6)涉及举报类内容的,在要求报实名的同时,还要承诺给予保密。在向承办单位批转时,要隐去来话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7)凡重要、紧急的事项,要立即制作《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事项批办单》,快速呈报。
2.自动语音服务。当来话人选择语音服务时,CTI通过检测和线路切换,发出语音提示,并根据来话人要求从数据库中提取所需数据,转换成语音播放给来话人。
3.留言服务。当来话人选择留言服务时,系统提示来话人将联系方法、留言内容全部留下,工作人员可点击“听取留言”,将留言内容作相应记录,按人工服务的方式处理来话人反映的事项。
4.传真服务。当来话人选择传真服务时,系统将提示来话人选择传真内容,系统会把来话人需要的传真内容传真到来话人的传真机上。
5.网上服务。对国内外人士发往市长信箱的相关邮件,工作人员要及时筛选并分门别类,按人工服务的方式处理;对重要的信息和建议要及时呈报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处理。
(二)办理
1.根据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领导阅办及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认真登记,及时在网上或传真转办。
需2个或2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明确牵头或主办单位,将《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事项批办单》分别发往所涉及的单位。
需领导协调的事项,由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领导协调落实,不宜转办的,由受理中心备存或自办。
2.市长公开电话二级平台及其网络单位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转办和领导批办的事项,3-7个工作日内报告办理结果,报告要以网上为主。紧急情况要随时报告。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申请延期,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
(三)催办、督办
受理人员对转办的事项要及时催办,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报告办理结果。2次催办未果或超出办理期限的,交督查人员进行督办。
领导批办事项和受理人员2次催办未果事项,采取电话督办、现场督办、请上来汇报等多种形式督办。督办的情况要专门记录。
同意延期的事项,在延长期内随时督办。
(四)审核报结
承办单位受理事项办结后,按一事一报的要求,报告至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
收到承办单位的报告后,根据来话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审查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及时报结。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
领导批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及时呈报领导审查,根据领导审查意见报结或重新办理。
(五)反馈
1.凡有结果和同意报结的事项,及时向来话人反馈。
2.领导批办的事项,经领导审查同意报结的,迅速向来话人反馈。
3.对群众普遍关心和影响较大的问题,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回访
对报结并反馈的事项要适时回访,检查承办单位的办理质量、效率及群众满意率。回访的事项要按规定做好记录。
(七)统计总结
1.呼叫统计。对呼叫总数、总时长、成功次数、失败次数、转接次数等进行统计分析。
2.业务统计。对座席工作人员通话次数、通话时间、工作时间、闲置时间、处理数量等各类业务进行统计分析。
3.工作总结。对某一时间内各类事项的受理数量、查办情况、相关信息和有关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归类、总结,找出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地域性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有关领导。
(八)归档
对所有文字、音响、视频材料,分门别类,系统整理,立卷归档。
五、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作息规定,不得擅自脱岗。受话时向来话人通报工作编号;用语热情、诚恳、耐心,确保线路畅通。
(二)责任制度。实行“首问责任制”,即谁接到的群众来电,由谁负责处理到底,以便将群众来电落到实处。
(三)通报制度。通过《市长公开电话简报》,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四)例会制度。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每季度召开一次二级平台单位的工作例会,每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市长公开电话工作会议。
(五)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
(六)考核制度。对市长公开电话的各项工作实行目标管理,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总评相结合的办法,对工作达标、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给予表彰;对工作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年度考核情况,计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总成绩,一并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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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浙江省嘉兴市人大常委会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2008年9月27日嘉兴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个人或联名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为建议处理的代表议案和超过大会议案截止时间提出的代表议案;闭会期间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有关机关、组织必须履行法定职责,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案件申诉材料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具体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建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由代表亲笔签名。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 代表有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通过视察、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正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十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受理。

代表就第六条规定内容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告知代表。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一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一个月内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负责答复代表。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负责答复代表。

代表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共同研究,具体协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 为增强办理工作的力度,提高办理工作的实效,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可以确定其中的若干件作为重点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

第十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交办机关提交书面退办意见,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退办件应当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及时交办。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制度,实行单位负责人、责任处室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规范办理程序,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进行认真分析,拟定办理工作计划,研究确定具体的办理措施。

对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相关领导领办制度,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直接负责办理。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承办的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协调或直接组织办理。

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集体研究,确定其中的若干件作为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加强与相关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建议,也可以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将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办理质量,讲求办理实效。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对应该解决但因各种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工作计划,逐步解决;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说明原因,给予详细答复。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实行跟踪办理制度,对答复代表正在解决或者列入工作计划准备逐步解决的,应当继续做好后续办理工作,待问题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不能按答复要求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代表说明原因,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特别复杂,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难以答复代表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延长至六个月以内答复,并须如实告知代表。

代表可以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公章,以公文(函)形式答复代表,并及时在网上录入相应的电子文档。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承办单位的书面答复件应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选举该代表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承办单位属政府有关部门的,应当将书面答复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将书面答复件抄送协办单位。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原文和办理答复情况除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要通过网络向代表公开,代表可随时上网进行查询。

第二十三条 代表可以对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提出意见,填写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发出的《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应将具体意见及时告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督促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必要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可以召集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和相关承办单位,听取意见,共同研究,确定重新办理的方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报送办理工作总结。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通过组织代表视察、工作评议、跟踪督办等形式,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对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领导及市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督办;其他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督办。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其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督促、检查。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情况。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在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印发全体代表。

对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诿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费、装卸费分摊问题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费、装卸费分摊问题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5年3月21日,商业部

随着铁路部门对铁路货物装卸费率的改革,运费与装卸费分别开单核收,给商业、供销发、收货单位的商品运输费用如何分摊带来一些新问题。现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作如下规定:
一、对实行送货制的商品,送货到要货单位的运费和装卸费用,均由发货业务单位承担;对有些商品负责送到收货单位所在地或邻近车站交货的,其卸车费由收货单位承付。
二、对集中办理运输单位或几个业务单位,采取多品种合装整车的装卸费,可按照收取运费的方式,开具运杂费分割单,向收货单位结算。
三、供货合同交接办法中对运杂费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原有关规定办理;如购销双方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对运杂费用的负担有明确划分的,按购销双方的规定办理。
以上(包括整车和零担)请即转告所属有关单位按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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