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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18:40  浏览:98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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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11月16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市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序号 制定机关 文号 规章名称
1 市政府 市政府令第20号 成都市零售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2 市政府 市政府令第21号 成都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3 市政府 市政府令第56号 成都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4 市政府 市政府令第93号 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5 市政府 市政府令第106号 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6 市政府 市政府令第115号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
7 市政府 市政府令第143号 成都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8 市政府 市政府令第152号 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 制定机关 文号 文 件 标 题
1 市政府 成府发〔1987〕44号 成都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细则
2 市政府 成府发〔1989〕195号 成都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3 市政府 成府发〔1995〕190号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4 市政府 成府发〔1996〕120号 成都市犬只管理办法
5 市政府 成府发〔1997〕84号 成都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6 市政府 成府发〔1998〕16号 成都市旅游投诉办法(修订)
7 市政府 成府发〔1998〕179号 成都市承办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
8 市政府 成府发〔1999〕153号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
9 市政府 成府发〔2000〕15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意见的通知

10 市政府 成府发〔2001〕11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投资信息的意见

11 市政府 成府发〔2001〕13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12 市政府 成府发〔2001〕1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区(点)建设和管理提升我市旅游整体形象的通知

13 市政府 成府发〔2001〕17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妇女发展规划和成都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14 市政府 成府发〔2002〕1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对假冒伪劣产品及其违法者实施市场禁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5 市政府 成府发〔2002〕5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16 市政府 成府发〔2002〕7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7 市政府 成府发〔2003〕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18 市政府 成府发〔2003〕2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实施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的通知
19 市政府 成府发〔2003〕7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

20 市政府 成府发〔2004〕3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21 市政府 成府发〔2004〕7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防空建设2004-2010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22 市政府 成府发〔2004〕8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农家乐旅游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23 市政府 成府发〔2005〕1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的实施意见

24 市政府 成府发〔2005〕7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推进能源节约创建节能型成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5 市政府 成府发〔200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实施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意见
26 市政府 成府发〔2006〕2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十一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

27 市政府 成府发〔2006〕4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28 市政府 成府发〔2006〕4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
29 市政府 成府发〔2006〕6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煤矿整顿关闭实施意见的通知

30 市政府 成府发〔2006〕6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31 市政府 成府发〔2006〕7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水利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32 市政府 成府发〔2006〕7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33 市政府 成府发〔2006〕8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十一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34 市政府 成府发〔2006〕9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资源综合利用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35 市政府 成府发〔2007〕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和社会保险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36 市政府 成府发〔2007〕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37 市政府 成府发〔2007〕1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38 市政府 成府发〔2007〕1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39 市政府 成府发〔2007〕3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财政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40 市政府 成府发〔2007〕3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41 市政府 成府发〔2007〕3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能源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42 市政府 成府发〔2007〕5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成都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43 市政府 成府发〔2007〕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及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的意见

44 市政府 成府发〔2007〕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积极引进和规范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意见的通知

45 市政府 成府发〔2007〕6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综合交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46 市政府 成府发〔2007〕7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47 市政府 成府发〔2007〕7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职业教育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48 市政府 成府发〔2008〕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49 市政府 成府发〔2008〕1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50 市政府 成府发〔2008〕2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51 市政府 成府发〔2008〕3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2 市政府 成府发﹝2009﹞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加快发展的意见
53 市政府 成府发﹝2010﹞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54 市政府 成府函〔2004〕13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55 市政府 成府函〔2006〕9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防汛应急预案的批复

56 市政府 成府函〔2006〕15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沱江干流成都段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的通知

57 市政府 成府函〔2006〕17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和隐患整治工作的通知

58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1990〕46号 成都市人事部门(机构)廉政建设试行办法
59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1997〕124号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60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0〕2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预防和控制艾滋病2000—2010年规划和成都市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职责分工的通知

61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0〕6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人事局、编办关于在我市中小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聘用制意见的通知
62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0〕9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63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1〕3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档案、户口转移问题的通知

64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1〕6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65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2〕2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基本消除中小学危房的通知

66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2〕6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应用的实施意见

67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2〕13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68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2〕15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办成都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69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3〕2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开展集中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动意见的通知
70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3〕3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71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3〕4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成都市制浆造纸企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72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3〕7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关于清理整顿卫星地球站实施意见的通知

73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3〕8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通知

74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3〕10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信息化建设与应用规划(2003—2010)的通知

75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3〕14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76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3〕14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综合社会保险中工伤补偿标准的通知

77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3〕15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78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贫困村和经济发展缓慢村实施扶持政策的通知
79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1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全面完成我市信托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80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1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

81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2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82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7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局等部门关于开展警民共建安全文明旅游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83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10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通知的通知

84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1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实行举报奖励的通知

85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13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

86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13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成都市科普场馆命名工作的通知

87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14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成都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
88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17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补助办法的通知

89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20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成都市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90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21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公用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91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5〕1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生物材料技术及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方案(2005年—2010年)的通知

92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5〕3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93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5〕5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不良贷款化解工作的意见

94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5〕6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执法局等部门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95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5〕10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96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5〕11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97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5〕1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中小企业局市安监局关于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

98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5〕15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成都市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技术方案(试行)》等8个方案及预案的通知
99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6〕2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费管理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100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6〕4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成都市扬尘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101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6〕6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的通知

102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6〕7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出生缺陷干预工作(2006-2010年)规划的通知

103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6〕9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104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6〕10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志办关于成都市2006—2010年度地方志编纂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105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6〕10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才建设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106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 “十一五”期间全市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107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4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108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5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109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5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10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制鞋产业集群发展规划的通知
111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8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公司政策性融资行为的意见

112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8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

113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8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预防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工作意见的通知

114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9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配电网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

115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10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心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116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10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地区婚迁的意见
117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10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困难的通知

118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8〕1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都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119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8〕3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经济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120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8〕3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21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3〕27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122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4〕15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交叉检查和抽查的通知

123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4〕16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原小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遗留问题的通知

124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5〕24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125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6〕23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成都市旅游人力资源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

126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7〕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颁布实施《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批复

127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7〕2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128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7〕8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市经委市投促委关于开展工业集中发展区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129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7〕14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130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7〕17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31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7〕21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

132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8〕3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实施成都市2008年度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的批复

133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8〕8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134 市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实施细则
135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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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理念转变

梁玉茹


[内容提要]

民事审前程序是当事人起诉与法院审判的一个中间过滤机制,也是敞开的法律大门中的第一关卡,因此有关它的制度设计、理念转变合理与否,意义显得尤为重大。笔者认为,合理的制度设计固然是程序权利实现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蕴含在其内的理念转变才是最为根本与关键的。通过借鉴国外合理的理念模式,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我国审前程序理念应转变的方向,即由超强的职权主义干涉理念转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私法自治理念。但同时亦不应全权否定法官的作用,并简要提出一些相应制度构建与完善。


[关键词] 审前准备程序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理念转变



民事审前程序是当事人起诉与法院审判的一个中间过滤机制,也是敞开的法律大门中的第一关卡,即诉讼程序自当事人有诉起,具体法律程序模式便是相应进入到诉讼第一程序----审前准备阶段。“不打无准备之仗”这句经典的话放之四海而皆准。这也正是各国不约而同选择审前准备程序的理由之一。民事诉讼法作为民法的程序法,具有实现权利保障,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和实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等目的。其中贯穿始终的任务是通过一系列合理程序制度的设计,来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保障。而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设置无疑为此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它不仅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还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提高司法效率。那我们就从这里作为切入点,探讨理念转变及相关问题。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如果审前准备能成为一个良好的开端,那么会为以后进行的各个阶段奠定一个稳固的基础,并对程序权利的完整实现,最终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起着首当其冲的作用。所以我们且把视角聚焦到各国审前准备程序上,当然先从自我检查始。

一 我国超职权主义干涉理念原由浅析
民事诉讼是以国家权力解决以私法关系为内容的纠纷的程序。 正因为其解决内容的民事性质,使其与刑事诉讼大相径庭。“不告不理”是民事理论构建的基础,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自由处分。而这些实体权利恰恰是民诉所要处理的对象,依意思自治原则,在诉讼之外的司法领域内,不论纠纷是否存在,法院原则上均不主动干预。同样道理,即使民事纠纷进入诉讼领域,法院仍应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自律性 ,坚持没有争执即不干预的根本原则。亦即,在民事诉讼中,案件的争点及审理对象和范围应由当事人自身决定,法院不应以职权横加干涉。否则,必然侵害到当事人的处分权,其程序主体地位也必然受到影响,整个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机制也会受到结构型破坏。而此两种截然不同的在案件中的主体地位,渗透着两种理念,即法官占主角的超职权主义干涉理念,在我国有着较稳固的土壤;当事人占主角的当事人私法自治理念,在其他国家广为流传。
首先看看我国审前准备程序,具体内容主要有:⑴向当事人送达有关的诉讼文书,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如果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及其副本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⑵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法院可在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中书面告知,也可以口头告知。⑶组成合议庭,并在组成后的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⑷合议庭人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⑸追加必须共同进行的诉讼当事人。
浅浅一读,似乎便能感觉到我国法官脱离中立地位,转而积极参与庭前准备的高度热情。细分析,职权主义模式在我国审前程序的存在,即当事人必须通过法院来向对方提出要求和主张,法院依职权来调查收集证据或确定裁判的范围等,原来是有着合法的依据。暂不论传统的自然经济以及超强的宗族统治为我们的传统诉讼观念留下了厌讼的种子,给职权主义的发挥提供了契机;几千年来的“中央集权,高度统一”就早已把当事人的地位定位到被纠问被动状态。加上大陆法系以及前苏联立法模式对我国民诉立法的影响,我国审前准备程序透漏出的超强职权主义也就不足为怪。“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在进一步评价之前,有必要看看其他国家。

二 其他国家审前程序理念的相似点的归纳
英美法系的国家审前程序模式大都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即由当事人和其律师确定诉讼争点和范围、内容,法官只是消极地等着裁判,那句“没有当事人就没有法官”的法谚足以一言蔽之。在研究其理念之前,先通过比较法学家给我们提供的众多详尽的资料,简单了解两大法系的审前程序制度构建,再研究其合理制度背后的理念支持。
大陆法系是以德国为典型的法官主导型审前程序,英美法系则是以美国为典型的当事人主导型审前程序。其中审前程序最具成效的当属美国,其审前准备的进行与展开主要由当事人操纵,无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为了明确争点而交付诉状和答辩状,还是双方当事人在庭外向对方收集和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证据,[前者称为诉答程序,后者是发现程序。]但是为防止双方滥用发现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美国加强了法官对审前程序的管理,并于80年代对其进行改革,1983年专门规定了审前会议制度,即由法院召集当事人双方包括其律师,共同分析案件并整理争点和证据,并由法院加以固定,法院还可以促成和解。美国民事诉讼通过专门设立以发现程序为主的审前准备程序,避免了当事人以突袭之法取得胜诉判决,保障双方当事人始终处于平等对抗的地位;并且通过明晰争点,使双方无争议部分不再进入法庭,大大简化法庭的工作。经过审前程序,事实已暴露无疑,双方所持有的证据和信息以相互充分了解,孰优孰劣,庭审胜败已显而易见。故法官若稍加推动,就有可能促使纠纷和平解决。现在美国将近95%的民事诉讼案件经过审前准备程序就以和解告终。剩下只有不超过5%的案件进入庭审,由此可窥见审前准备程序的巨大功效。
法国的审前准备程序也是非常有特色的,先通过协商诉讼,将案件予以分类,决定是进入审前准备程序还是直接开庭审理,同时加强准备程序法官的职权,大大加快了审前程序的进度,而法国对审前准备程序本身所达标准要求很高,为进一步简化开庭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简而言之,法国民诉中审前准备程序可以说是保障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利和法官适当介入管理结合很好的一个范例。
其他诸如德国、日本等国家也有其各显神通的审前准备程序,如德国对一步到庭的合理改革,以及对证据失权效力的规定,日本对庭前准备的具体细化等不在这里一一赘述。但从各国立法与司法的情况来看首先可以肯定大家共同的选择——审前准备程序,的确为民事诉讼法合理的程序模式立下了汗马功劳,为当事人纠纷解决提供了坚实的程序权利保障。
纵观世界其他国家的审前程序,固然两大法系国家的审前准备程序有着很大的不同,但他们却有着相同的宗旨即在此程序中为双方当事人提供相互交换证据,明确争点的机会,使其能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入法庭,享有充分、平等的辩论权,并通过庭前的整理争点,逐出那些不必要进入法庭的案件,简化法庭审理,提高庭审效率。究其宗旨背后,发现这些国家审前程序里,都蕴含着很关键的一个共同的理念,即当事人私法自治理念,其表现是准备程序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行为启动或终结审前程序,并全权决定最终进入法庭审理的内容,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在民诉中的延伸,用合理的“不告不理”程序给当事人一个圆满的答复。

三 我国审前程序理念转变的必要性及方向
借用两百多年前的德国诗人诺瓦利斯的“一切知识都可源于比较”的经验,以及孙子兵法讲述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的启示,看看我国审前程序理念需要完善的理由。
首先通过研析我国的审前准备法条规定,以及和上述颇有成效的其他国家的审前程序的比较,可品出我国审前准备根本不具有国外审前阶段的完整功能,即确定争点,收集证据以及促成和解等功能。争点基本无法在庭前阶段形成,在具体实践中,争点整理工作不但是在庭审中进行,而且还是由法官来做。证据在庭前阶段由于我们实行的随时提出主义,也无法固定。换句话说,我国审前程序只是起到了法官积极参与的作用。法官在此程序中忙于调查收集证据,尤其在庭审改革之前,长期采取“四步曲”的做法,法官积极收集证据,并乐于进行调解,说服双方当事人接受其提出的调解协议,只有调解不成,才无奈进入开庭审理。而此时的开庭,法官早已把事情弄得水落石出,仅流于形式。
虽然在90年代后,法院系统为避免此种先定后审的怪现状提出了“一步到庭”的改良方案,但由于其存在过多的盲目、不确定因素,在实际应用中却造成了欲速则不达的不良后果。不论是先定后审,还是绝对推崇一步到庭,都是有悖于诉讼规律的。这些做法未严格分清审前与庭审程序的功能差异,审前应有功能未发挥出来,应在庭前完成的事放在庭审中完成,或应在庭审中完成的事放在庭审准备中完成,由此既可能造成庭审形式化也有可能造成庭审迟延甚至审判的突袭,导致诉讼不公正和效率低下。说得危言耸听点,现有的审前程序实际践踏了其应作为庭审第一关的基本功能,但最根本的还是我国审前程序对私法自治理念的背离。美国大法官福兰克弗特曾说过,“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即程序自由是程序保障的价值前提,如果违背了根本的自由原则(包括当事人的诉权和法官的审判权),架构在其上的程序也自然不具有合理性。
既然如此,我们就有了足够的理由来完善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
笔者认为,我国审前程序的改革应自最根本的理念转变起,首先法官要树立意思自治的理念。不但要从审前程序起,还要进行到底。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在合理的程序结构中实现其实体权利。
有了此理念,其他审前程序模式设计就迎刃而解。争点也好,证据也罢,交由当事人自己解决,既由当事人决定审判的对象,并提出主张的范围,确定争点的多少,并且自己收集证据。当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不意味着法官“守株待兔”,一味纵容当事人主义,则会出现美国历史上曾屡禁不止的当事人滥用程序而拖延诉讼的规避法律行为。所以法官应当限期交换证据,决定期日,并召开非正式协商会议明确争执点,指导当事人举证,并发挥我国调解优势,引导当事人“胜利会师”。另外还有关键的一点,参与庭前准备的法官与庭审法官一定分开,否则又掉进了换汤不换药的旧窠。与此相应还有一些必要制度的构建,如举证时限制度,集中审判制度等,没有了这些程序保障,审前程序也会功亏一篑。
最后补充一点,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应该统统交由审前准备程序,可以实行繁简分流。对于那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证据比较明确的案件,在双方当事人交换诉答状后即可直接开庭。而对于复杂案件就应该毫不犹豫交给审前准备程序来完成。

综上所述,通过最根本和关键的理念转变后,当大多数法官能从“主宰型”转变为“主导型”,从过去调解型转为裁判型,真正完成思想上的革命后,则必定能为我国现在的庭审改革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白绿铉译:《民事诉讼法》
[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财政部、国家体委关于颁发《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体委


财政部、国家体委关于颁发《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1997年6月11日,财政部 国家体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体委:
为了更好地规范体育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体育事业单位自身特点,我们制定了《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划》,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定经济合同等事项,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全部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国家支持发展体育事业,同时鼓励体育事业单位充分发挥体育事业的多元功能,依托市场,发展体育产业,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增强单位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单位预算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体育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国家对体育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体育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体育事业计划编制单位预算。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预算应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坚持严格划清经费渠道的原则。事业经费与基本建设投资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编制预算。
(六)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体育事业单位必须将全部财务收支项目在预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国家预算表格和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程序:
体育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执行。
预算报送时间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预算根据事业计划,参照近年收入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收入增减因素编制。
(二)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支出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1.事业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根据单位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公务费按照人员编制、定额标准或近年来支出的情况进行测算编制;业务费按工作任务和定额编制,无法确定定额的,按近年开支情况测算编制;设备购置费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设备购置计划和市场价格进行编制;修缮费按维修定额或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制;其他费用测算编制。
2.经营支出目级科目和事业支出目级科目相同。预算编制方法比照事业支出编制方法办理。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根据单位基本建设计划和非财政补助收入状况,在保证正常支出需要的基础上从严编制。
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数额编制。
5.上缴上级支出按规定的比例或数额编制。
(三)单位预算必须附有预算编制说明书。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
体育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大的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需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通过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体育事业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各种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体育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它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 事业收入包括:
(一)竞技体育比赛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组织或参加各类竞技体育比赛和表演取得的各项收入。
(二)门票收入,即体育场馆举办各类文体表演取得的门票收入。
(三)出售广播电视转播权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出售竞技体育比赛和表演的广播电视转播权取得的收入。
(四)广告赞助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利用体育场地、体育比赛服装和器材等为社会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体育技术服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和推广体育科研成果等取得的收入。
(六)体育相关业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组织与体育相关的各种体育交流、体育展览、体育旅游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中介机构评估后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
(八)其他体育事业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体育事业单位上述八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
第十七条 经营收入包括:
(一)销售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所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租赁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场地、大型设备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经营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八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注重经济效益。
(二)体育事业单位取得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票据,并建立健全各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门票等票据的管理制度。
(三)体育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
(四)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帐户的统一管理,收入要及时入帐,防止流失。
(五)体育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条 体育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
(一)事业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事业单位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护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体育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体育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二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统一掌握使用。单位各业务部门的开支,应当事先提出使用计划交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体育事业单位做出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体育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 为了加强支出管理,提高经济核算水平,有条件的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其支出可以划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体育场、馆经营、竞技体育表演、体育商业比赛、体育技术服务、体育宣传品制作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计入成本中。
(二)间接费用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体育场、馆经营、竞技体育表演、体育商业比赛、体育技术培训、体育宣传品制作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计入成本中。
(三)期间费用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内部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期间费用计入当期结余。
第二十六条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的范围:
(一)非财政补助收入能够基本满足正常支出的体育场、体育馆、体育运动中心,以及其他体育事业单位。
(二)体育事业单位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商品销售部、餐饮部等。
第二十七条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的体育事业单位、单位内部实行成本核算的部门,其成本费用须按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单位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应科目中去。
第二十八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九条 结余是体育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体育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一)修购基金,即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各列支50%后,用于体育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购置的资金。体育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有偿调拨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直接转入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体育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其他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三十三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体育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第三十七条 实行独立核算的体育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存款帐户、严格遵守银行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在银行开户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一般由单位财务部门开设帐户,单位内部其他非独立核算部门不得另设帐户。银行存款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十八条 体育事业单位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要按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数额较大的,须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九条 存货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一)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在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收发手续,完善存货验收、进出库和保管制度,防止丢失、损坏和变质。
(二)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采购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采购。
(三)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材料明细帐,定期与财务部门的材料总帐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四)制定材料储备定额和主要材料消耗定额。
(五)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盘盈、盘亏应及时调帐。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四十一条 体育事业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二)购建和调入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单位财务部门参予验收,贵重仪器等专业设备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竣工时,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帐并交付使用。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和新旧程度估价入帐,或根据捐赠时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四)体育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五)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转入修购基金。
(六)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单位接受赞助、捐赠的实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存货、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一)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开发、保护、使用和转让进行管理。
(二)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三)体育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体育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体育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体育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二)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三)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效益论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负债是体育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六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
(二)应付款项是暂存款项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
(三)应缴款项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声望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第四十七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种负债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四十八条 体育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九条 体育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条 体育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体育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体育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体育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符合实际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二条 体育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体育事业发展状况、体育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长期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事业效果、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财务管理等。
第五十五条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两类。
(一)财务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预算完成率、事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事业收入增长率、经营收入增长率等。
(二)业务指标包括:参加全民健身人数、专业运动队人数、获世界冠军数、获洲际比赛冠军数、获全国比赛冠军数、体育场馆开放天数、体育场馆使用率等。
除上述指标外,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业务特点确定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国家对体育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非国有体育事业单位,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体育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八条 下列体育事业单位或者体育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体育事业单位和体育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体育事业单位对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经营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体育事业单位。
第五十九条 主管部门所属的体育科学研究单位和学校执行同行业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
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体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国家体委备案。体育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制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30日国家体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93)体计财一字637号]同时废止。
附:财务分析指标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
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经费自给率=------------×100%
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
人员支出 +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
占事业支=-----------------×100%
出比率 事业支出
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
公用支出 费+业务费+其他费用
占事业支=--------------×100%
出比率 事业支出
当年预算完成数
预算完成率=--------×100%
当年预算计划数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
占总收入=-----×100%
比 率 总收入
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
占总收入=--------×100%
比 率 总收入
事业收入 当年事业收入
增长率 =(--------—1)×100%
上年事业收入
当年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增长率=(--------—1)×100%
上年经营收入
场馆开放时数
体育场馆使用率=---------×100%
365×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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