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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劳动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0:53:09  浏览:8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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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劳动管理条例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劳动管理条例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5月21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21日公布 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管理,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台、港、澳、外国企业常驻本市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无本市常住户口,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工会依法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进行监督。
外来务工人员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服从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管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对外来务工人员因其无本市常住户口而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或者其他劳动条件方面实行差别待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必须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做好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改善生活环境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后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劳务中介机构张贴招工广告,或者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发布招工信息,应当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招工报名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向外来务工人员收取押金,不得扣押外来务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者其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在录用后15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终止用工手续。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内外来务工人员发生职业中毒或者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救治,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转换工作单位的,应当依法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方可办理新的用工手续。

第三章 劳动时间和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应当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依法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
医疗、伙食、交通、住房等福利性补贴和保险、劳动保护等费用应当另行计算,不得列入工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确定每月发放工资的日期,按时发放工资。
用人单位不能按期支付外来务工人员工资的,应当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但当月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日。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应当发给有关外来务工人员停工津贴。停工津贴不得低于市、县(区)政府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四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卫生条件。
用人单位职工食堂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集体宿舍应当具备基本的居住条件和合格的消防条件。
第二十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享受结婚假3日(晚婚增加10日),丧假3日(限于配偶、直系亲属的死亡),假期工资照发,路费自理。
第二十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治的,其工资及医疗费用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丧葬补助费和相当于6个月工资的抚恤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擅自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责令限期清退,并可按招用人数每人处以500元罚款(招用农业季节工的除外);
(二)擅自在新闻媒介或者公共场所以刊登、播放、张贴广告等方式进行招工的,可以每次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收取招工报名费或者押金的,责令退还,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当月发放工资日期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责令支付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和赔偿金,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每月支付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低于市、县(区)政府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责令补足外,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规定发给外来务工人员停工津贴的,责令补发,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用人单位自招用外来务工人员之日起15日内不办理用工手续或者不依法办理终止用工手续的,从超过规定期限之日起可以按每人每日处以2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扣押外来务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者其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退还,并可按每证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外的建筑、运输单位在本市作业的,其人员的劳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199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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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改判无期徒刑的案件如何适用审判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改判无期徒刑的案件如何适用审判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4月8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改判无期徒刑的案件如何适用审判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1)8号《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改判无期徒刑的案件如何适用审判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基层人民法院所作有期徒刑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级人民法院发现个别案件确有错误,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再由原基层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但是,为了维护判决的稳定性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加重原判被告人的刑罚,必须从严掌握,慎重处理。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改判无期徒刑的案件如何适用审判程序问题的请示 川法研〔199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级法院发现原审判决确有错误,需要改判无期徒刑,应如何适用审判程序的问题,我们在讨论中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中级法院可以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直接改判无期徒刑,所作判决是终审判决,被告不能上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属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法院由于认识上的原因未移送中级法院审理,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中级法院发现原审判决确有错误,需要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中级法院提作第一审,被告人对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出抗诉。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当否,请批复。
1991年2月5日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法警队构建“四、二、一”管理体系

            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多年来在司法警察管理工作中始终处于全市前列,曾获得全市连续三年第一名的优异成绩,其成绩的取得,与其院在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中探索出的“四、二、一”管理体系密切相关。
  一、警队分成四个执法小组,明确责任,分工明细,司法警察职能全面开展。
司法警察职能越来越多,责任重大,任务繁重,加之近年来司法形势面临的严重挑战,对司法警察全面履行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适应形势和工作中面临的新要求,该院结合司法警察人员情况,将司法警察大队细分为四个执法小组。分别由大队长、教导员、两个警长任组长,第一小组由大队长任组长,负责教育训练工作、简易庭的值庭、押解、看管、信访;第二小组由教导员任组长,负责思想政治教育、业务理论学习、参与执行、对查封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及没收财产等强制执行工作;第三小组由警长任组长,负责送达工作;第四小组由另一名警长任组长,负责安检、机关日常保卫、安保工作及处置较小规模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在大型活动时,由大队长通知各小组长召集全体司法警察进行处置。由于分工明细,职责分明,司法警察各项工作开展的井然有序,所有职能全面积极发挥,为服务审判、参与执行、信访、安保、机关保卫、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长期坚持两个常规训练,强化司法警察技能。
  司法警察多年来逐渐形成了春秋两季的常规训练。春秋两季训练坚持以全面、系统、实用高效、利用工作之余的四原则。每季训练均由主管院长亲自抓组织、落实。由司法警察大队长负责训练,全体司法警察全员参加,训练内容科学部署,训练成绩每日公布,使全体司法警察业务能力、体能长年保持在军事化训练状态下。在常规训练中,不仅重视体能的培养,同时,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和业务学习工作也同时进行。由于两个常规训练开展的扎实,我院司法警察个人素质一直保持在全市前列,常年参加各种比武比赛,均获得了优异的成绩。
  三、坚持一个量化考评体系,全体司法警察工作安排科学合理。
  量化司法警察每日工作量;量化司法警察每日训练量;量化司法警察每日学习量。统一建立每名司法警察廉政档案,每日进行廉政执法记录。通过量化考评体系的建立,对严格要求、监督司法警察的全部执法行为,平衡全部司法警察的工作量,使得全体司法警察工作安排科学合理,也为科学合理考核每一名司法警察提供了直接的评价依据。
  通过多年管理,甘南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四、二、一”管理体系对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和保障力,建设一支敬业奉献、作风过硬、勇于攻坚、政治、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队伍起到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其管理体系对司法警察职能全面发挥,规范司法警察队伍管理探索出一条简易务实的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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