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乌鲁木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1:20:34  浏览:83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乌鲁木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4年12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武装力量、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实施上级领导机构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
(三)制定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
(四)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五)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奖励和处罚;
(六)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
(一)确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并配备工作人员;
(二)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度;
(三)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四)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
(五)管理暂(寄)住人口;
(六)负责人民调解工作;
(七)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五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对所属的地区、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发生重大、特大案件及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单位,进行专项调查。
第六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其他综合性先进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模范、晋职晋级,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通报批评并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对
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处以五十元至三百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消极怠慢,致使本地、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群众不满的;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案件,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工作失职,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对重大治安隐患和易激化的矛盾、纠纷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五)对发生的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事故,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六)对单位内部职工及其家属、未成年子女不进行法制教育和严格管理,致使违法犯罪比较严重的。
第八条 因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处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并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
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综合治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滥用职权、循私舞弊、工作失职的,视情节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4月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我们到底需要什么?

秦旭东


边沁的理论是从这样一个公理出发,即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主宰——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才能指出我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所以,边沁说,要“根据每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在边沁看来,善就是能够造成最大数量的最大的快乐的东西,政府的责任就是给社会带来最多的快乐。这里,快乐的数量或者说大小是重要的,里面隐藏的意思似乎是,多数人的快乐必然多于或者是大于少数人的快乐,因此前者要优于后者。传统的民主坚持的也正是这个原则,所以少数要服从多数。

边沁理论的一个问题是,快乐仅仅有数量和大小的差异吗?少数人的意志凭什么要服从于多数人呢?多数人的暴政一再证明,多数并不是天然优越的。穆勒指出,快乐与痛苦有层次上的差别,对快乐除了数量上的度量之外,还有质量上的考虑,并且更重要的是后者,所以,他说,“宁愿做一个不被满足的苏格拉底,也不作一个被满足的猪”。基于对快乐的量与质的不同重视,在边沁的价值系列里,安全是第一位的,因为它关系“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必要的时候,自由应当服从安全的需要;而在穆勒看来,自由是质的快乐,具有更高的价值。真正的自由,就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每个人是其自身健康的适当监护者,不论是身体的健康,或者是智力的健康,或者是精神的健康。人若彼此容忍按照自己所认为好的样子在生活,比强迫每人都按照其余的人们所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所获是要较多的”。自由是应该优越的,个人自由只在为保障他人同等的自由的时候才受到制约。按功利主义原则,所谓好和善就是使人趋乐避苦。真正的快乐,优质的快乐,是个人的事,只有每个人对自己的利益关切最深,了解最深,因而个人有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的绝对的自由是天经地义的。“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需对社会负责,在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它的独立性在权利上是绝对的”。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行动的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其他人不得对他的行为进行干涉,至多只能忠告、规劝或避而不理;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的利益时,各人才应该接受社会或者法律的惩罚。个人的自由不受干涉,集团或政府干涉个人自由的唯一理由只应当是保障自由本身。

穆勒的观点是有很大的进步意义的。按一般的逻辑,人先要活着(安全),才能追求自己的幸福(自由),所以安全比自由重要。然而,如果没有自由,生命的质量将是低下的,安全也只是暂时的和脆弱的 。我们不是生活在原始的、自然的状态之中,而是深深嵌在这个世界里面,“枷锁无所不在”。权力的扩张本性决定,它往往会在保护生命、安全和保障秩序的名义下侵蚀人们的自由空间,进而演变成对生命和安全本身的剥夺;社会也会以一种人们不易觉察的方式“悄悄”侵蚀个人的自由,特别是以社会和公共舆论的名义压制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形成社会对于个人的压制。自由的载体是单个的人,而个人除了自由以外,别无其他可以凭籍来对抗那些剥夺和压制的工具了。所以,有人说,“不自由,毋宁死!”


然而,当我们做进一步的思考的时候,会发现这样一个问题:穆勒的理论有一个前置的条件,即认为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的、人格完全健全的人,知道什么是自己的快乐,什么是自己的利益,能够按照趋乐避苦的原则作出主观上的判断,能够进行自主的选择并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尽管现代法学、经济学等理论都以理性人为基点,但关于对理性人的怀疑是很有力的。这里不去深究,但即便从这个基础出发,也仍然存在着另外的困惑。我们知道自己当下的快乐或者利益是什么,并不意味着过一段时间后还是这样。时间会改变人们的认识,人们的兴趣、爱好等也会不断发展变化。当我们作出一个选择的时候,时间的不可逆性给我们以压力:如果这个选择错误或者不适当,就意味着不可挽回的悔恨,这对某些人来说可能是很残酷的。并且,自由选择意味着你面对的是多种不同的可能性,很多时候从中权衡决断是很困难的,或者是因为对自己的快乐的模糊认识而无从下手,或者是顾虑于选择其中之一就意味着舍弃其他的惋惜,或者是惮于自己选择的失误、不当造成的后果。总之,自由绝不是那么轻松的事,它意味着压力、意味着责任,对不是那么坚强的人来说,这是人生不能承受之重,这是人性的众多弱点之一。那么,人是否有选择不自由的自由(权利)呢?对于一个个体来说,它可以以某种对价让渡自己的部分自由,但这一般是不涉及人身的,也不能是全部,因为全部的让渡就意味着不可挽回地失去自由,而且这种自由还不能扩展及全体——自由最终导致自由的毁灭是令人恐怖的,纳粹德国的教训已是前车之鉴,对人性逃避自由的放任只会带来灾难性后果。

另外要考虑的是,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我们就有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我们的自由的界限如何具体确定呢?现实中个人的自由往往是会发生重叠、发生冲突的,我们如何来梳理这种冲突?或者说谁来作为裁判者?在现代社会,国家或者说政府可以出面,它以法律为圭臬,所以人们的自由被划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如果一个人的“自由”突破了界限,侵犯了他人的自由,或者造成了对公众必要的安全的威胁,他将成为法律惩罚的对象。但由于法律通常是由政府来执行的,人们对利维坦的不信任决定人们必须掌握立法权,同时用法律来驯服这个怪兽,发展至今日臻完善的现代法治基本上做到了这一点。但冲突并不是没有,在安全与自由的面前,人们的任何倾向都意味着巨大的代价。

在有着深厚自由主义传统的美国,人们一般更为珍视自由。美国法律对程序价值或者说自然正义的珍爱,从“米兰达警告”和“毒树之果”等等美国特色的制度可见一斑;美国人对“宁可错放一千不可冤枉一人”的理念,从辛普森案这一典型表现得淋漓尽致。然而,如果你追求阳光,你就躲不过身后的阴影,美国人在追求自由的时候,容忍了巨大的代价。代价留下的伤痛并不是可以忽视,美国各界对这一矛盾的思考和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事实上,建国两百多年来,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不断增长,而且每每战争、动乱或者其他灾难出现的时候,政府权力扩张的步伐就迈出几大步,南北战争、二战等既是例子。

最近,9.11恐怖事件的发生,使事情又在起变化。政府为反恐怖、保障国内安全,须有更大的作为,国会也已经通过了好几个授权法案,加大了政府的一系列对自由来说构成很大限制的调查权。对这一切变化,美国人民用其创历史记录的高支持率表明了态度,而只有少数人表达了担忧。对此,我们的问题是,这次对美国来说旷世未有过的恐怖灾难是否引起了美国人对他们一直来孜孜追求的


价值的颠覆性反思?是大众因为猝然而来的冲击暴露了人性固有的恐惧的弱点,还是那些所谓的“清醒的少数者”不知因时而化固守底线?相对来说,现代化的发展惯性似乎已经把人类推上了一条不归路,我们无法抗拒潮流,但却不能不反思现代化带来到的负面影响——并且这个负面已经日益在我们面前表现得张狂。除了从上世纪的核蘑菇云飘来的不散的阴影,恐怕最震撼人们灵魂的就是那飞向美国人骄傲的标志和安全的象征的世贸大厦和五角大楼的飞机了。但是,反思应当是多方面的,恐怖分子可以用他们的生命去表达他们对自己的自由的追求,固然是太过极端、太过残忍了,可是,当多数人忽视了甚至是压制了那些可怜的少数人的声音的时候,弱者的极端反抗往往是不可思议的。以美国人为代表的致命的自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没有真正的、更为普适的自由,不可能去妄想什么安全,航空母舰、隐性飞机、TMD和NMD保障不了绝对的安全。所以,在反思的时候,千万不要忘了去追问我们人类——而不是某个国家、民族、阶层或者团体——的灵魂最深处,我们到底需要什么?




参考书目:
(1).穆勒:《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2).王哲:《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3).刘放桐等:《现代西方哲学》,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4).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
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部署,1996年和1997年在全国分别进行了小范围试点和扩大试点,对摸清集体企业“家底”,反映问题暴露矛盾,加强基础管理,以及促进集体企业走出困境,为进一步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了条件。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党的“十五大”精神,适应新形势下集体企业改革的进程,经“全国联席会议”同意,1998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重大事项由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联席会议议定,日常工作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各地区在本级人民政府或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领导下进行
,日常工作由本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都应由财政(国资)、经贸、税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根据本地区全面铺开工作任务的要求,完善组织体系,加强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业务经费,保证全面铺开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包括所有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而在1996年和1997年末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一是由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注册为集体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
业(单位);二是各类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包括由城镇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三是各类“挂靠”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管理而注册为集体性质的企业(有关清理规定另行下发);四是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五是集体性质的
联合经济组织。
三、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进一步核查集体企业户数,保证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和不重不漏;二是全面完成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估、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报表汇总等各项基础工作;三是认真组织做好“挂靠”企业的清理和
甄别工作;四是已组织完成清产核资,但其工作内容与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不一致的有关补课工作;五是按照统一制定的数据衔接调整方法,完成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汇总数据的衔接。
四、1998年全国中央企业(单位)举办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按属地组织进行的前提下。由中央主管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清产核资机构互相协作共同配合实施。各中央主管部门(单位)要做好本系统举办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动员工作,督促其主动与当地
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联系,按照统一安排开展清产核资,要及时转发国家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文件,并对本系统举办集体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报表数据进行单独汇总上报;各地方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要将本地区中央部门(单位)举办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纳入本地区工作范围,并
负责做好有关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等工作结果的审批和办理产权登记等组织工作;经批准集中组织所属企业(单位)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中央有关部门,可继续按系统组织实施。
五、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安排,清查资产的时间点统一为1998年3月31日24时。具体分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和总结检查三个工作阶段,在前期准备阶段中要重点抓好工作组织和机构建设,户数清理与核实,落实清产核资企业范围,制订工作实施方案,以
及工作动员和培训,该阶段工作要于3月底前完成;组织实施阶段要全面完成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和资金核实等各项工作结果的申报、审批和办理产权登记工作,并按要求组织有关报表数据的会审和上报,该阶段工作要于11月底前完成;总结验收阶段要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重
点检查验收,对各项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加工,建立本地区、本部门集体经济数据资料库,要认真做好建章建制,完善基础管理等工作,并深入研究集体企业改革和清产核资后续管理措施。全部工作要于12月底前完成。
六、在1998年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精神,加大清产核资政策的落实力度,在认真摸清“家底”,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通过全面铺开清产核资工作
,如实暴露企业经营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针对管理薄弱环节,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各项基础管理建设工作,并与集体企业改造、改组、改制等各项改革措施密切结合,立足于企业制度创新,为促进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转换经营机制奠定基础。
七、各级财政(国资)、经贸、税务部门都要从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清产核资各项基础工作原定分工,做好各自系统承担工作任务,加强配合,互相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本地区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实施。在工作中要认真抓好重点和难点,深入开展
调查研究,加强工作督查指导,及时反映工作情况和问题,做好阶段工作小结。在各项基础工作结果的认定和审批过程中,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及经贸、税务等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服务,方便基层,采取集中会审、联合办公等多种灵活有效的方式。
八、在全面铺开工作中,要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加强对各项工作的检查督促,研究制定有关具体措施和办法。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走过场的,不但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还要责令其推倒重来;对未按规定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的企业,各级工商、税务、劳动、民政等部门要对
其清产核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并在工商注册年检中从严办理,在税务登记及劳服企业登记和福利企业登记等年检中暂缓办理;对没有开展清产核资的,暂不列入企业改制的范围;对未将潜亏、暗亏等问题如实暴露摆在明处的,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九、1998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广、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照全国总体工作要求,精心组织,认真负责,狠抓落实。在清产核资工作组织落实中,要及早向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汇报工作,取得工作支持,使清产核资工作摆上政府或部门工作议事日程
,并为本地区和本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创造必要工作条件,及时帮助解决工作困难;在工作动员上,不但要在工作布置会、培训会上进行发动,还要充分运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使清产核资各项工作方针、政策、方法深入人心,广泛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

十、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全面组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研究集体经济改革措施,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探索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办法和途径。一是要在对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结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区域、部门、行
业深化集体经济改革的建议,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二是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制度建设,促进集体企业加强基础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三是要保持工作队伍的稳定,把促进集体企业“家底清”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为做好全面工作动员,经“全国联席会议”同意,拟于1998年2月份召开“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电视电话会议”,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早做好全面铺开的各项准备落实工作,并于2月15日前将有关准备工作落实情况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1998年1月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