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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佝偻病防治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46:51  浏览:94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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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佝偻病防治方案

卫生部


婴幼儿佝偻病防治方案
卫生部

前言
在我国,佝偻病目前仍是婴幼儿的常见病。本病的原因是维生素D不足,使体内钙、磷代谢失常,钙盐不能正常地沉着在骨骼的生长部分,以致骨骼发生病变,同时可影响神经、肌肉、造血、免疫等组织器官的功能,对小儿的健康危害较大。因此,积极防治佝偻病,是儿科医疗保健工
作者的重要任务。
本病的发生与季节、气候、喂养方式、出生情况、生活习惯、环境卫生等因素有关。因此,只要作好科学育儿和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开展系统保健管理,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佝偻病是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的。为了更好地开展本病的防治工作,提出婴幼儿佝偻病防治方案。

一、预 防
佝偻病的预防应从围生期开始,以1岁以内小儿为重点对象,并应系统管理到3岁。即作到“抓早、抓小、抓彻底”。应进行广泛宣传教育,使母亲学到有关的知识。
(一)胎儿期的预防:妊娠后期(即7、8、9三个月),胎儿对维生素D和钙、磷的需要量不断增加。因此,作好孕期保健非常重要。
1.孕妇应经常到户外活动,多晒太阳。
2.饮食应含有丰富的维生素D、钙、磷和蛋白质等营养物质。
3.努力防治妊娠并发症,对患有低钙血症或骨软化症的孕妇应积极治疗。
4.冬春季妊娠或体弱多病者可于妊娠7—9个月投给维生素D10—20万单位,1次或分次口服或肌注,同时服用钙剂。
(二)新生儿期的预防:
1.加强护理,提倡母乳喂养,并尽早开始晒太阳。
2.对早产儿、双胎儿、人工喂养儿或冬季出生的小儿可进行药物预防。于生后1—2周开始,每日口服维生素D500—1000单位,连续服用。不能坚持口服者可给维生素D10—20万单位1次肌注(可维持1—2个月)。
(三)婴幼儿期的预防:此期生长发育速度快,较易发生佝偻病,必须坚持采取综合性预防措施。
1.提倡母乳喂养,及时添加辅食,保证小儿对各种营养素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区,人工喂养者可用维生素D奶。
2.多晒太阳是防治佝偻病的简便有效措施,应广泛宣传大力推广。尽量暴露皮肤并逐渐增加晒太阳的时间。平均每日户外活动应在1小时以上。
3.对体弱儿或在冬春季节,应用维生素D预防仍是重要方法。一般维生素D每日生理需要量为400—800单位,如不能保证生理需要量,可定期补充适量的维生素D。一般北方小儿可给20—40万单位,南方小儿可给10—20万单位,于冬季1次口服或肌注。高发病地区,
可在冬春季两次给药。一般可不加服钙剂,但对有低钙抽搐史或以淀粉为主食者补给适量的钙剂是必要的。

二、诊 断
1961年在黑龙江召开的全国儿科学术会议制订了佝偻病的诊断标准,以后在1977年和1980年两次全国佝偻病防治科研协作组会议作了修订。为便于开展防治工作,现再修订如下。
(一)临床分度:佝偻病的主要病理是骨样组织增生、骨基质钙化不良等骨骼变化。依据骨骼改变体征的程度可分为:
1.轻度:可风颅骨软化、囟门增大、轻度的方颅、串珠、肋软骨沟等改变。
2.中度:可见典型的串珠、手镯、肋软骨沟、轻度或中度的鸡胸、漏斗胸、O或X型腿,也可有囟门晚闭、出牙迟缓等明显的改变。
3.重度:可见明显的肋软骨沟、鸡胸、漏斗胸、脊柱畸型、O或X型腿、病理性骨折等严重改变。
(二)临床分期:本病的发生发展是一个连续过程。依据年龄、病史、症状、体征、X线及血生化等项综合资料可分为活动期(初期、激期)、恢复期和后遗症。无条件作X线及血生化检查者,可只根据临床资料进行分析。
1.初期:多自3个月左右开始发病。早期常有非特异的神经精神症状如夜惊、多汗、烦躁不安等。枕秃也较常见。同时可有轻度的骨骼改变体征。X线片变体征。可无异常或见临时钙化带模糊变薄、干骺端稍增宽。血生化改变轻微,血钙、血磷正常或稍低,硷性磷酸酶正常或稍高。


2.激期:常见于3个月至2岁的小儿。有明显的夜惊、多汗、烦躁不安等症状。同时可有中度的骨骺改变体征。X线片可见临时钙化带模糊消失,干骺端增宽,边缘不整呈云絮状,毛刷状或杯口状,骨骺软骨加宽。血钙、血磷均降低,硷性磷酸酶增高。
3.恢复期:活动期经晒太阳或维生素D治疗后,症状消失,体征逐渐减轻、恢复。X线片可见临时钙化带重现、增宽、密度加厚。血钙、血磷、硷性磷酸酶恢复正常。
4.后遗症:多见于3岁以后的小儿。经治疗或自然恢复,症状消失,骨骼改变不再进展。X线及血生化检查正常,仅留有不同程度的骨骼畸形。
治愈标准:症状已消失1—3个月,体征减轻或恢复正常,观察3—6个月无变化。轻、中度者一般不留后遗症。重度者可留有不同程度的骨骼畸形。X线及血生化检查正常,或仅表现有临时钙化带增宽、密度加厚。

三、治 疗
本病治疗目的在于控制活动期,防止畸形和复发。所以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综合治疗是重要的。
(一)活动期的治疗
1.一般疗法:加强护理,合理喂养,坚持经常晒太阳,并应积极防治并发症。
2.药物疗法:初期每日口服维生素D5千—1万单位,连服1个月。不能坚持口服者可肌注维生素D2
每次40万单位(或D3 30万单位),连用1—2次,每次间隔1个月。激期每日口服维生素D1—2万单位,连服1个月。不能坚持口服者可肌注维生素D2 每次40万单位(或D3 30万单位),连用2—3次,每次间隔1个月。
在上述维生素D治疗的同时,给予适量的钙剂、维生素C、B、A等辅助药物,对改善症状,促进骨骼发育是有益的。治疗后3个月不好转者,应查找原因。切不可过多使用维生素D,以防中毒。
(二)恢复期的治疗:在夏秋季多晒太阳即可,冬季给予维生素D10—20万单位1次口服或肌注,以防来年春季复发。
(三)后遗症的治疗:不需药物治疗。应加强体格锻炼,对骨骼畸形可采取主动或被动运动的方法矫正。胸部畸形可作腹卧位抬头展胸运动。下肢畸形可作肌肉按摩(O型腿按摩外侧肌群,X型腿按摩内侧肌群),增加肌张力,协助畸形的恢复。

附件1:有关佝偻病的症状和体征说明
一、症状
(一)夜惊:经常于睡眠中惊跳,或轻微刺激即惊醒并常常哭闹。
(二)多汗:头部经常出汗,有酸臭味,每睡必浸湿枕头,与室温、季节、衣着等无关。
(三)烦躁不安:易兴奋、爱哭闹,好发脾气,失去正常小儿活泼性。
上述症状虽非本病特异症状,但多见于佝偻病活动期,如除外其他因素影响,结合有轻度骨骼改变体征,可作为早期诊断参考。
二、体征
(一)颅骨软化:表现囟门增大边缘变软,或颞枕部按之呈乒乓球样弹力性软化(乒乓颅)。
(二)方颅:额骨、顶骨向双侧对称性隆起,头颅似方形或鞍形。
(三)出牙迟缓:生后10个月未出牙。
(四)囟门晚闭:18个月后前囟仍未闭合。
(五)枕秃:因多汗刺激枕部经常摩擦形成环形脱发区。
(六)串珠:肋骨与肋软骨交界处骨样组织增生呈钝圆形隆起,上下排列如串珠状。
(七)肋软骨沟:肋骨软化受膈肌牵拉向胸壁内陷形成横沟,检查时以仰卧位为准。
(八)鸡胸:胸骨软化向前突出如“鸡胸”。
(九)漏斗胸:剑突内陷呈“漏斗”状。
(十)脊柱畸形:会坐者脊椎骨向后突起或明显侧弯,检查时应注意体位以免误诊。
(十一)手镯:腕部骨样组织增生呈钝圆形隆起。
(十二)下肢畸形:会走者两下肢因重力牵拉形成“O”或“X”型腿。O型腿:立位时两足靠拢,查两膝关节距离,3厘米以下为轻度,3—6厘米为中度,6厘米以上为重度。X型腿:立位时两膝关节靠拢,查两踝之间距离,轻、中、重度判定标准同O型腿。

附件2:维生素D中毒的防治
长期大量服用或短期超量误服或对维生素D过于敏感,可导致中毒。轻者或早期表现可有低热、烦躁、厌食、恶心、呕吐、腹泻、便秘、口渴、无力等。重者或晚期可出现高热、多尿、少尿、脱水、嗜睡、昏迷、抽搐等症状。严重者可因高钙血症和肾功能衰竭而致死。实验室检查可见
血钙、尿钙增加,尿蛋白或血中尿素氮增加。X线表现长骨临时钙化带过度钙化,密度增高,骨皮质增厚,其它组织器官可出现异位钙化灶。
治疗:立即停用维生素D,处理高钙血症,要限制钙盐摄入,给利尿剂加速钙的排泄,同时应用强的松抑制肠道对钙的吸收。除严重者有不可逆的肾损害外,效果多良好。
预防:应做好佝偻病防治的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大力提倡多晒太阳。用维生素D防治时应注意掌握剂量和时间,并应密切观察。



198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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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正)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05号


  《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已经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柴松岳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七日

  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作如下修
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省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为:2002年,全面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地区义务教育的年限为六年;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地区义务教育的年限为九年。”
  三、第十条修改为:“建立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行使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教育督导职权,负责对义务教育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评估、指导和督导人员培训工作。”
  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采取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招用未满十八周岁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由县级以上劳动部门责令其清退,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94年5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根据1998年10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为:2002年,全面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三条 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地区义务教育的年限为六年;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地区义务教育的年限为九年。
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一般不少于当地健全儿童、少年接受的义务教育年限。
  第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临护人,应当保证符合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未完成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实施义务教育,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进行,落实到乡(镇)。
  第六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工作。
  第七条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初中和小学校长由县(市、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任免;农村乡(镇)初中和中心小学的校长(正职)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任免。
  第九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初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新任的校长必须经过岗位职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条 建立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行使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教育督导职权,负责对义务教育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评估、指导和督导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为六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盲、聋、哑、弱智儿童的入学年龄为七周岁,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推迟。
  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的在校年龄,可以延长至十八周岁。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在省定的标准和范围内,由县(市、区)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定免收杂费的,其规定可以继续执行。
  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免收杂费后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安排预算指标时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 为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实行助学金制度。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农村小学以就近入学为原则,学校设置应当适当集中;农村初中一般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人口多的乡(镇)每所初中的规模应当在十二个班级以上。
  盲童学校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安排;聋哑学校(班)的设置由市(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弱智学校(班)的设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本省的小学、初中按照国家或者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义务教育教学计划、各科教学指导纲要和国家或者省审定的义务教育教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实施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学校,参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的必需经费。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抓好依法征收的城乡教育费附加工作。城市教育费附加由财税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基层财税部门、乡(镇)财政组直接征收。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管理,每年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县级教育、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借用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摊派,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省定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场地、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和文件器材等办学条件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检查验收制度,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检查验收的标准及方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采取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招用未满十八周岁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由县级以上劳动部门责令其清退,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病床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病床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1984年9月1日—5日我部在天津召开了全国家庭病床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总结了开展家庭病床工作的经验,参观了天津市的家庭病床,修改讨论了《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提出了今后工作的意见。
家庭病床是50年代首先在天津兴起来的,很快就普及到全国。由于各种原因,20多年来未能很好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这项工作才又重新得到恢复和发展,特别是近一、二年来发展更快。据天津、北京、上海、黑龙江、辽宁、吉林、四川、广东等23个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不完全统计,1984年上半年已建家庭床20余万张。天津市人民政府把这项工作当作为全市人民做的10件好事之一,有力地推动了家庭病床的发展和提高。1983年该市共建家庭病床42400多张,年内结束家庭病床治疗的病人12900多人次。1984年上半年又新
建家庭病床近2万张。东北各省家庭病床都已分别达到3万张左右,新疆、云南、宁夏等边远少数民族地区也都正在积极开展这项工作。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发展尚不平衡;服务质量和医疗质量尚待提高;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有些地区由于组织措施、技术措施、政策措施未能很好落实,
直接影响家庭病床的发展、巩固和提高。
今后的任务是要继续大力普及、巩固和提高家庭病床,城乡各级医疗单位(包括企事业部门医院)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办家庭病床,争取在一、二年内全国达到100万张;在普及的基础上要加强管理,狠抓质量,把家庭病床的水平大大提高一步。为此:
一、要把发展家庭病床作为医疗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认真抓好。发展家庭病床适合我国国情,便民利民,是在新形势下开创卫生工作新局面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卫生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医疗卫生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它可以补充正规病床的不足,能够缓和群众看病
难、住院难的矛盾,有利于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可以密切医患关系,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可以挖掘医疗潜力,有利于基层医务人员技术水平的提高;可以扩大预防,有利于促进医疗、预防和康复工作的结合,以适应现代医学发展趋势的要求。无论从解决现实存在的
医疗设施与群众医疗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还是从医学发展的长远观点来看,都可以说家庭病床是医疗服务的一大进步。这项工作不但现在需要提倡,将来在医疗卫生事业进一步发展、医院病床进一步增多的情况下,也要提倡。各级医疗机构都要把建立家庭病床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长
期坚持下去。
二、要在普及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质量。家庭病床尚未广泛开展起来的地区和单位,要着重抓普及,同时注意提高质量;普及工作搞得较好的地区和单位,要着重抓提高,并在提高指导下进一步做好普及工作。家庭病床一定要名副其实,讲究实效,决不可搞形式主义。为确保家庭病床质
量,还要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要健全组织,加强家庭病床科(组)的人员配备。要配备医疗和护理方面的技术骨干。人员不足或骨干缺乏的,要适当调整,也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外聘。
2.医院一般只在所负责的地段内建立家庭病床。要建立以基层医疗机构为主力、大医院为技术后盾的家庭病床工作体系。实行“大医院带小医院”、“一条龙管理”和办“协作医院”等多种形式,帮助基层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大医院的医技科室要向家庭病床开放,对家庭病床
的转诊、会诊、转院要优先安排。
3.要争取在一、二年内逐步为家庭病床科(组)配齐一套适用的、便于携带的器械设备和交通工具,必要时应配备救护车。而且随着发展,还要逐步增加新的设备。
4.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做到管理正规化,工作制度化,操作常规化。
5.要严格掌握家庭病床的收治适应症,对处理上没有把握或有困难的急重疑难病例,要及时转送到上级医院,以免耽误病情。有些技术性较强的护理工作,也不可交给家属去做。
三、要加强家庭病床工作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专业化队伍。首先要加强思想建设,帮助从事家庭病床工作的技术人员巩固专业思想,养成良好的医德医风,树立为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医疗保健事业献身的志向;第二,要积极采取各种方式加强业务培训。当前培训的重点
是根据实际需要,缺什么补什么。今后要增加医学统计学、预防医学、医学社会学、医学生理学、老年医学和康复医学等专业知识的培训;第三,医学院校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培养家庭医疗保健专门人才。经过一段时间,逐步形成一支家庭医疗保健专业队伍。
四、要从政策上鼓励家庭医疗保健事业不断发展。开展家庭病床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应当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当前,除在组织上加强领导外,还应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1.为改善家庭病床的工作条件,要在经费和器械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2.合理解决收费和报销问题。家庭病床在经济管理上也应采取新的办法。在不增加个人和社会不合理负担,使医院和家庭病床工作人员都有所收益的前提下,确定家庭病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逐步过渡到按成本收费。享受公费和劳保医疗的患者住家庭病床的费用,应按规定予以
报销。
3.要从家庭病床的劳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家庭病床工作人员,具体的提成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奖励要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和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不搞平均主义。家庭病床的劳务收入,原则上应用于发展家庭病床事业和个人奖励及有关补贴。
4.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家庭病床工作人员保健津贴(管理传染病、精神病、接触X线的人员按院内同类专业人员的标准发给)、加班费、劳保用品和工作服。交通补助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5.对应聘到基层单位长期从事家庭病床工作的技术骨干,允许浮动工资一至二级,对兼职人员,也要给予合理报酬。
6.对长期从事家庭病床的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考核,要充分考虑他们的专业特点,以利于稳定和发展这支专业队伍。



198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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