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8年6月5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20:19:12  浏览:89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8年6月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8年6月5日)

任命:
惠毅然为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院长,方刚为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副院长,李富德、邓宗章为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审判员;
智泽民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检察长,代宜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检察员。
批准任命:
王德风、李来风、肖俊德、徐仰青、秦化祥、秦耀华、师廷保、康章、张双贵、惠健民、赵文汇、薛应怀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杨英杰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巴拉提司马益、张修义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免去苏杰儒的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5〕84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属有关部门:
《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三七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维护农村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OO五年八月三十日



三七园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三七园火灾,确保三七产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我州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州境内从事三七种植的户主(以下简称七户),应当遵守和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提高广大七户的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条 三七园消防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即县长、乡长(镇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本辖区内的三七园消防工作负责。各级公安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由七户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筹集义务消防队活动资金,在五十亩以上的七园联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负责本片区七园的防火灭火工作。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七园联片的乡(镇)、村民委员会,应指导七户划定责任区,建立防火责任制。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等特点,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七园消防宣传和安全检查工作,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第七条 各地七户应立足于自防自救,根据种七面积因地制宜地兴建相应的消防、生产联用水池或其他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第八条 七园应按下列要求搭建:
(一)七园宜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有条件的,应设置防火隔离道活动装置。
(二)联片七园区应该以户或以联营户为单位,留出防火安全距离,有条件的应该修筑消防车通道。
(三)严禁在高压线下建七园。七园与易燃建筑、物资仓库、易燃易爆场所应有一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第九条 守七棚应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棚内及四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条 守七棚内不宜使用明火和电器取暖设备。必须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火塘、炉灶与床铺和其他易燃物之间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炉灶不宜安置烟囱。要安置烟囱的,应当有防火帽。
(三)夜间宜用手电筒或其它安全的灯具,不宜用明火照明。
(四)使用火源后,必须彻底熄灭,守七人员方能入睡或离开。
(五)安装使用照明、报警、通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电力线路应当采用良好的绝缘线,有条件的应当使用PVC阻燃管穿管保护,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检查和维修。
第十一条 守七棚和七园内外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安装、使用电网和焊割设备。
(二)使用电炉及耗电量大的生活、生产电器。
(三)烧灰积肥、焚烧纸钱和燃放鞭炮。
(四)在通道、七地边堆放柴、草等易燃物。
(五)在七园内及七园附近吸烟、酗酒猜拳。
(六)在七园内或附近埋设地雷等爆炸物品和向七园鸣枪。
第十二条 七户、家长、教师应教育儿童,不要在七园内住宿。
第十三条 雇用的外地守七人员,应当持有身份证,并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七园应当昼夜有专人看守,并进行巡视。
第十五条 七园应与公路,人行道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严防乘车旅客和过路行人乱丢火种,酿成火灾。与山林连在一起的七园,要开除防火沟、道,防止山火蔓延。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七园火灾,都有义务参加扑救,并及时向当地志愿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报警。
通信部门应当及时接转火警电话,不得延误。
第十七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到火场,进行扑灭。
第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火灾蔓延时,必须拆除毗邻七园或其他建筑物以避免更大损失,火场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
第十九条 在扑灭七园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条 在三七园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村民委员会给予奖励。
(一)七园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或治安联防队,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发现七园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灭或支援邻户、附近片区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揭发的;
(四)模范遵守本规定或制止违反本规定行为事迹突出的;
(五)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乡(镇)、村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办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文山州公安局、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质监规〔2008〕3号

各电梯生产单位:

  为加强我市电梯生产安全管理,规范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生产行为,保证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等法规和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梯生产安全管理,规范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生产行为,保证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等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含维护保养)等行为的单位(统称电梯生产单位)。

  第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年度遵章守法的总分为100分,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证后监督检查发现违章的,扣除相应分数。一次违章扣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30分、20分、10分、5分四种。

  从每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次年9月30日为一个扣分周期,每扣分周期内违章扣分累计计算。每扣分周期内所余分值在7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第四条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扣分的实施、接受被扣分单位的投诉及组织证后监督检查工作)。

  各质监分局参与实施对在本辖区工商注册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证后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细则

  第五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0分:

  (一)发生死亡2人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四)向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书的;

  (五)超越许可范围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电梯的;

  (六)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开展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

  (七)单位基本条件未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八)单位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九)制造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制造的产品的;

  (十)为使用单位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

  (十一)在制造或安装、改造、维修电梯过程中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假冒伪劣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的。

  第六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0分:

  (一)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重伤事故隐瞒不报的;

  (二)发生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安装、改造、维修前未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的;

  (四)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将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交付使用的;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未办理备案,或者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未在一个月内申请换发新证的;

  (六)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重新取得许可继续从事制造活动的;

  (七)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的电梯经监督检验(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数量达到本单位业务量10%的;

  (八)施工时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

  (九)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关作业项目的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无证上岗的;

  (十)单位档案管理不善,无相关工作记录,或者检查时未能在单位办公场所现场提供工作记录的;

  (十一)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活动未制定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施工方案施工的;

  (十二)未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的。

  第七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发生重伤1人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未在产品包装、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上标明《制造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日期的;

  (三)设备出厂时,未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

  (四)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未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的;

  (五)安装、改造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少于2人,或无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检查员的;

  (六)对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的电梯,未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检,或者对维修保养的电梯未在6个月内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检的;

  (七)计量器具未检定或超出检定有效期使用的;

  (八)对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作业人员上岗未随身携带证件,或者作业人员违章操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档案管理不善,缺少相关工作记录的;

  (十)施工方案与本工程内容不符,或者施工方案无针对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

  (十一)维修保养项目低于《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要求的;

  (十二)使用单位未在轿厢内张贴维修保养单位名称和电话,维修保养单位未向质监部门举报的,或者维修值班电话在连续10分钟内无法接通的;

  (十三)维修保养后的电梯故障率达到3次/台月以上的(人为故障除外),被电梯用户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十四)因维修保养单位责任造成所维修保养的电梯年检有效期过期1个月以上的;

  (十五)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的电梯经监督检验(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数量达到本单位业务量5%的;

  (十六)接到故障通知后,未在一小时内赶赴现场实施处理的;

  第八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工作记录填写不规范,存在缺项未填和冒名签字等行为的;

  (二)施工告知内容与实际不符的;

  (三)因维修保养单位责任造成所维修保养的电梯年检有效期过期1个月以内的;

  (四)维修保养合同到期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到市质监局解除维修告知手续的;

  (五)未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电梯技术档案的;

  (六)电梯使用单位存在未张贴安全提示和警示标志、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未书面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改正,或者电梯使用单位自收到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未改正、未立即向所在辖区质监分局报告的;

  (七)电梯发生故障未在现场及时修理完毕、未立即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及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的。


第三章 违章扣分的执行

  第九条 证后监督检查工作,由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可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监督检查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持证的执法人员共同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行政执法证件。在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对违规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和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一条 违章扣分表格由市质监局统一印制。扣分表格应列明扣分原因、扣分值、违章地点、时间、被扣分单位、整改期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 违章扣分应与对电梯生产单位违章行为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同步执行,并作为电梯生产单位业绩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扣分。

  第十四条 在执行扣分时,扣分表格一式两份,由被扣分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后,一份由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录入档案,一份交被扣分单位。

  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确认,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应记录有关情况并实行留置送达。

  第十五条 被扣分单位对扣分有异议的,可自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提出书面申诉。

  对扣分调查取证情况存在争议的,由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经查实确属证据不足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被扣分单位。

  第十六条 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发现电梯生产单位扣分分值已满20分的,应以通知形式书面告知电梯生产单位。

  第十七条 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每年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通报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不合格单位名单。

第四章 扣分管理

  第十八条 电梯生产单位在一个扣分周期所余分值在60-70分的,由市质监局依法责令其在3个月内整改。

  一个扣分周期内所余分值不足60分或者连续两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值超过30分的,由市质监局依法责令其在6个月内整改。

  整改完成后,该单位的整改情况必须经过整改复查,单位部门负责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市质监局组织的法规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