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调整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1:08:42  浏览:88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调整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调整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开发投资公司:
现根据人民银行银传〔1994〕121号及银资利管〔199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具体情况,对我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1.调整硬贷款种类。从1995年1月1日起,开发银行新发放的基本建设硬贷款,取消行业差别利率贷款,一律归并为基本建设贷款。开发银行硬贷款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基本建设专项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等三类。
2.调整硬贷款利率。开发银行各类硬贷款利率均在现行利率基础上上调0.72个百分点。具体为:基本建设贷款年利率1年期以下(含1年期)由10.98%调整为11.70%;1年期以上至3年期(含3年期)由12.24%调整为12.96%;3年期以上至5年期(含
5年期)由13.86%调整为14.58%;5年期以上由14.04%调整为14.76%。基本建设专项贷款年利率由10.98%调整为11.70%。技术改造贷款年利率由10.98%调整为11.70%。
3.软贷款利率维持不变。软贷款仍按4.68%和5.94%两个档次利率执行。
4.改变贷款贴息办法。根据新调整的利率办法和有关规定,我行拟将财政贴息改暗补为明补,即从1995年起,对财政贴息资金本着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区分不同行业和地区贷款项目的情况,将财政贴息资金直接补贴给项目。具体办法正在酝酿草拟,待与财政部、人民银行
等部门协商一致后,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
贷款种类 | 现 行 利 率 | 调整后利率
--------------|-----------|-----------
一、硬贷款 | |
--------------|-----------|-----------
1、基本建设贷款 | |
--------------|-----------|-----------
一年以下(含一年) | 10.98 | 11.70
--------------|-----------|-----------
一年至三年(含三年) | 12.24 | 12.96
--------------|-----------|-----------
三年至五年(含五年) | 13.86 | 14.58
--------------|-----------|-----------
五年以上 | 14.04 | 14.76
--------------|-----------|-----------
2、基本建设专项贷款 | 10.98 | 11.70
--------------|-----------|-----------
3、技术改造贷款 | 10.98 | 11.70
--------------|-----------|-----------
二、软贷款 | |
--------------|-----------|-----------
1、煤炭、农业、林业项目 | 4.68 | 同 前
--------------|-----------|-----------
2、一般项目 | 5.94 | 同 前
--------------------------------------



1995年1月2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教育部《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教育部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

一九八二年三月二日


最近接中共中央办公厅信访局转来南京邮电学院领导同志给中央领导同志的信,我们也收到北京市高教局的报告,都反映高等学校在处理退学学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由于各种原因,每年全国高等学校总有一些学生退学或被处理出校,尽管教育部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对这部分学生的处理有明确规定,即:“在职职工回原单位。因病退学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应届高中毕业生可以退回到父母所在地”,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有些单位以“教育部文件对我们没有约束力”为借口,往往拒不接收。这不仅给这些学生造成困难,也影响学校的工作。为
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现将我们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没有劳动指标的,由原单位报主管部门追加。原单位并入其他单位的,由并入单位接收;原单位撤销的,由主管部门接收安排;入学前不是
在职职工的,一律回家,家居城市的,由所在地劳动部门按待业青年对待。
二、因学业成绩不及格或因病退学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因病退学学生,入学前是在职职工,按照国家对患病职工的规定办理;入学前不是在职职工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一切费用自理。
三、凡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处理或因某种原因经批准离开学校的学生,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77〕140号《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准予落户。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执行。



1982年3月12日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

公安部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
1993年5月13日,公安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的生产管理,保证号牌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号牌实行准产管理制度。凡生产号牌的企业,必须申请号牌准产证。
第三条 号牌产品质量必须达到行业标准GA36—9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号牌生产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受理当地号牌生产企业提出的准产申请;
(二)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三)对产品进行抽样和封样;
(四)审批、发放和管理准产证;
(五)核发号牌防伪合格标记;
(六)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六条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主要负责:
(一)对获得准产证的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抽查;
(二)审查和监督由公安部委托的号牌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三)监督制作号牌防伪合格标记;
(四)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七条 号牌生产企业申请准产证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号牌准产证申请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根据《机动车号牌准产证对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合格的安排其制作样牌。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生产的样牌进行抽样和封样(抽样方法,每种号牌在50块样牌批量中抽取6块作为送检样牌),填写号牌质量送检表。封样的号牌送交公安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送检表,严格按照检测程序进行质量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第十条 产品检测合格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测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给《机动车号牌准产证》,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机动车号牌准产证自批准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将组织对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
第十二条 取得准产证的企业应当在号牌上加防伪合格标记。防伪合格标记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监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生产计划核发。防伪合格标记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申请准产证的企业应当交纳产品质量检测费。
第十四条 取得机动车号牌准产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准产证:
(一)降低产品质量的;
(二)经抽查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三)将生产计划转让给无证企业生产的。
注销准产证的企业,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追究下列行政责任:
(一)无证生产号牌的,没收其号牌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已生产号牌价值20~30%的罚款;
(二)取得准产证的企业生产不合格号牌的,没收其不合格号牌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已生产不合格号牌价值15~25%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