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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33:31  浏览:8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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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政办〔2006〕73 号

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濮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下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以乞讨为生或者行乞敛财等人员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救助对象。

第三条开展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法规、规章。

第四条市政府依法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下称救助站)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救助站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未设救助机构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指定相关股室负责救助工作。

救助站应当具有与救助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

第五条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实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

第六条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依法如实提供

本人的有关情况,救助站应当告知其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时限,询问与救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对故意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不予救助。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实行保护式管理,由工作人员负责照料;对女性求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救助管理。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必需的基本生活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员生活标准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九条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不得骚扰、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吸毒、赌博;不得携带和私藏危险品、违禁品;不得传播色情、淫秽物品;不得扰乱救助管理工作秩序。

受助人员在救助站内违反管理制度的,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教育和制止;有违法行为或者有犯罪嫌疑的,救助站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

第十条受助人员在救助站内突发急病的,应当及时送医院救治。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出现不明原因发热或者有其他传染病可疑症状的,救助站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因病死亡的,救助站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并向有关单位取得有关手续。医疗、丧葬等费用由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负担;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或者没有亲属和单位的,由流入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属于非正常死亡的,救助站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民政部门,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救助站对受助人中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 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救助期限的,应当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受助人员接受救助站提供的必要的救助后,应当离开救助站。无正当理由不离开救助站的,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救助站对同一救助人在同地的救助,每6 个月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为放弃救助。

第十三条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助。

第十四条下列受助人员应当由救助站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派人接领方可离开救助站,如属无亲属、无所在单位或其亲属、所在单位拒不派人接领的,由救助站主管民政部门通知该受助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住所所在地民政部门派人接领:

(一)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不能自理的残疾人;

(三)老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

对跨省辖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和安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协调。流出地的民政部门不及时按照规定接回流浪乞讨人员时,流入地的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救助站送回。

流浪乞讨人员流入地的县(区)不得违反规定将受助人员转移至非流出地的其他县(区)。

第十五条救助站的地址和求助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救助站及主管民政部门应当在码头、车站及其他流浪乞讨人员较多的公共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牌,标明救助站所在位置及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和支持。

第十六条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救助站应当如实记载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的情况等,制作救助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参加的救助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依法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受助人员住所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救助管理经费(包括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未设立救助站的县,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临时救助经费,用于救助符合规定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的救治,同级民政部门或救助站应当予以协助。在救治管理工作中,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保护救治对象的合法权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医院,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进行抢救、治疗,待病情基本稳定后,确属需要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医疗单位告知或护送其到救助站求助。抢救、治疗费用由救助站或者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核拨。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统筹解决。

公安、城管(含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或遇到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有责任告知其到救助站求助,并应当指明救助站所在位置;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主动求助且符合救助范围的,应当帮助和护送到救助站。

交通部门负责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住所或者所在单位提供交通便利。有关交通(运输)单位对救助站或民政部门为流浪乞讨人员购买车、船票时(凭救助站或者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九条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处理。

流浪乞讨人员扰乱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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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农民利益表达机制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中共扬州市邗江区委党校 张晓芹


新农村建设是亿万农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根本利益,不仅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导,更需要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而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使新农村建设在符合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稳步前进,关键之一是要建立健全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笔者认为,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内涵,指广大农民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和方式,把自己的态度、情绪、想法和意见向社会、政府表达出来,以实现和维护自身合理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利益的机制。利益表达机制的功能,在于为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社会群体提供充分反映自己利益要求的常规性途径,让各种不同意见和对立性情绪尽情地发泄出来,避免它们不断累积而造成不可收拾的后果。
一、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按照这一要求,建设一个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全面发展的新农村,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其内在要求。
1、建设“物质文明”的新农村要求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是农村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建设新农村,首要的是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农民是新农村的主人,是新农村的受益主体和建设主体,中央提出的新农村建设只是宏观思路,具体到各个地方在建设过程中如何实施,农民不仅有知情权,更应当有选择权和自主权。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农民人口众多,村与村之间的经济基础、自然条件、传统习惯等千差万别。根据不同地区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巨大这一现实条件,各级政府制定规划或确定项目,应当从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出发,着力解决直接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哪些是他们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问题,只有农民自己才最有发言权,也只有农民才更能为自身群体的前途负责。因此,建设“物质文明”的新农村,要充分听取农民意见,使农民的利益需求得到有效表达、农民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尊重,这就必须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以此,激发广大农民参与建设的热情,保证广大农民创富活力的涌动,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不竭的智慧和力量源泉。
2、建设“政治文明”的新农村要求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
“管理民主”是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表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治保证。管理民主,就是农村各种组织健全,职责明确,体制合理,民主协商机制、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健全,农村党组织核心领导作用得到发挥,农村各项民主制度健全、规范,农民群众在基层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事务中切实能够当家作主,形成党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农村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要发展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农村政治文明,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立健全与其相适应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目的就是保证农民享有完整的民主权利,对自身事务拥有更大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对社会事务拥有更大的参与权,对公权力行使拥有更有效的监督权,让农民真正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主体和监督主体。农村政治文明的核心和本质就是农民“当家作主”,这是农民政治地位的突出体现。因此,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建设“政治文明”的新农村题中应有之义。
3、建设“精神文明”的新农村要求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
“乡风文明”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灵魂。乡风文明主要包括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活风尚,良好的环保、卫生、生态意识。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要求,要从根本上转变农民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和价值观念,引导农民通过自身建设新农村的实践,转变传统观念,提高文化水平,陶冶精神情操,在走向富裕迈向文明的过程中使自己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价值主体和创造主体;要使农民群众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平不断提高,社会风气健康向上,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逐步适应农民的需求,这就要求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通过农民利益表达机制,让农民与政府、社会进行正常的交流沟通,让政府、社会了解农村生活的现实状况和农民群众的所思、所盼、所忧、所虑。根据农民的意愿加强农村文化阵地建设,满足广大农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农民的意愿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根据农民的意愿开展形式多样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培养广大农民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生活习惯,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4、建设“生态文明”的新农村要求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
“村容整洁”是“生态文明”新农村的重要特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条件。村容整洁,是指建设环境优美、生态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风貌。当前,建设“生态文明”的新农村,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农民反映强烈的问题是村庄规划和环境污染。就全国的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农村,农民的居住较散乱,村庄建设规划明显滞后。对于集中居住,农民不能完全接受,受传统文化和习惯的影响,他们喜欢单门独院、前庭后作的居住方式。如何把旧村改造与新村建设结合起来,如何处理尊重农民习惯与科学合理规划之间的关系,政府的决策需要征求和听取农民的意见。不少地方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较快,但环境日益恶化,垃圾遍地、污水横流,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直接威胁农民群众的身体、生命健康。农民希望通过一个正常的渠道把自己的想法和忧虑反映出来,让政府了解、重视并加以解决,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重要的一种方式和途径。
二、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
有学者(谢新力)指出,农民这个中国最大的群体,现在正在成为最大的弱势群体。在政策上,他们是被动的接收者;在行政上,他们是被管理者;在经济上,农民像'一袋马铃薯形不成集团力量;在就业上,农民受到各种限制,没有流动的自由和权利;在公共服务上,他们属于最后考虑的范畴,而且往往是可望而不可及;在社会保障和国家福利上,农民处于自然状态。农民从来没有真正掌握农村社会发展的话语权,没有真正参与到农村社会发展中去。这些问题的存在和农民逐渐甚至已经沦为弱势群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
因为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导致农民的利益诉求不能如实向上反映、正当权益受损、干群关系紧张,影响农村社会和谐,阻碍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近年来,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矛盾日益突出,在农村主要表现为征地拆迁、就业增收、环境污染、民主权利、干群关系等问题时有发生,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在接受新华社《半月谈》杂志的采访时,指出了信访事件中的4个80%: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因为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和解决问题的途径都不够通畅,使“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和认真的对待,造成大量信访现象的出现。对于上访的群众来说,投入了大量的物力、财力和精力,不但成为沉重的负担,而且必然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生活;而不断出现且增加的信访事件,对各级党委、政府的形象和威信,也必然造成负面影响。
在这些问题上,矛盾的焦点是农民的正当利益没有得到满足和保障。如果利益表达渠道畅通,解决利益矛盾的措施有效,这些矛盾和冲突一般都不会激化。但是,由于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再加上有些基层干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漠视农民的权益,有的干部甚至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损害农民权益。农民自然会把心中的不满和愤恨发泄到干部身上,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农民不能通过正常有效的通道和途径进行利益表达时,就会采取非制度化和非正常的途径来表达利益诉求,从而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清华大学孙立平教授认为,和谐社会决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 如果不解决利益表达机制问题,最终将严重挫伤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影响新农村建设进程。
三、建立健全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推动新农村建设有序开展
建立健全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为了鼓励和支持农民进行利益表达活动,引导和规范农民的利益表达方式,促进和增强农民利益表达实效。使这一机制成为有效维护农民正当权益的制度保障,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推动力量。
1、扩大和加强农民的政治参与,支持农民利益表达活动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法律依据。然而占人口70%以上的农民以政治参与的形式来表达利益需求很有限。从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和最主要的参政、议政机构政协的代表、委员构成情况来看,农民的比例是很小的。如在2985名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工人、农民的代表加在一起只有551名,约占总数的18%。其中农民的代表只有18%的一半甚至不到一半,却要代表占人口总数70%以上的农民,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建议各级人大、政协成员结构中应适当减少政府官员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农民代表和委员的人数比率,让他们能够直接表达和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村民自治是扩大农民政治参与的基本途径。村民自治发展到今天,我们虽然有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与实践的需要还相差甚远。比如,就《村民委员法》的实施情况而言,自1998年实施以来,为实现村民自治奠定了法制基础,对农村“三个文明”的建设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了其应有作用的发挥。比如,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程序、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程序、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等这些具体程序,亟待创新;再比如,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席会议制度、村级村务民主管理制度、村务公开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制度等这些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除此之外,还存在落实问题,有的地方一些制度执行得不好,或应付了事,或流于形式。因此,要通过制度创新、制度完善、制度落实,确保农民“四个民主”的实现,让“村民自治”真正成为农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基本途径。
被马克思称之为“社会第二种权力”的舆论监督是政治参与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当今媒体发达的时代,政治参与和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新闻媒体实现的。然而,新闻媒体往往忽视农民的呼声,将农民的呼声视为非主流声音,甚至回避农民的政治诉求,使农民不能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其政治参与的权利。因此,要通过完善舆论监督体制,使农民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政治参与有制度保障。
2、建立和完善维权组织,规范农民利益表达行为
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当农民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很少有人会选择司法途径解决,因为成本较高。有人会寄希望于信访制度,但效能又太低(据于建嵘教授统计,群众通过上访解决问题的概率只有千分之二)。农民又缺少像工会、行业协会这样的维权工具,难以对利益要求进行系统的组织化的表达。因为缺少利益代言人,农民既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也无法影响国家的政策和行动,在国家资源的分配和制度安排上处于极端不利的位置。这就容易使一些人转向制度外去寻求帮助,于是一些邪教组织、黑社会组织、地方恶势力又会死灰复燃,他们借保护农民利益之名,行对抗政府之实,从而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
“组织资源是最有决定意义的资源”,它能使弱小的个体汇聚成强大的团体,对自己的利益进行有效地表达、集中的表达和有力地维护。为了规范农民的利益表达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需要建立一个农民自已的组织。像于建嵘教授提出的,农民要求成立的农会(农民协会),它是农民利益的整合和表达组织,是与政府沟通协商的政治参与组织。但是现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这些组织没有得到政府民政部门在程序上的认可,没有取得“正式组织”资格,甚至被称为“非法”组织;它们内部虽有一定的分工但缺乏系统性和支配性,成员之间没有建立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于这些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较低,容易导致其行为目标和方式会产生一定的盲目性,甚至会被人利用,进行一些非法活动。因此,政府在农民组织建设的过程中,应从政策上予以引导,行政上予以合作,法律上予以规范,使其健康发展。
3、尊重和保障农民利益表达,增强农民利益表达实效
马克思说过,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任何社会不可能在所有问题上都意见一致,要容许有不同意见的存在。新农村是农民自己的家园,农民的“话语权”更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党和政府要通过干部联系群众制度、设意见箱、与农民代表座谈等形式经常了解民意,倾听民声,关心民利;要创造宽松的民意表达环境,让农民真实自由地表达自己对新农村建设的想法、意见;同时,通过建立群众意见反馈制度、落实制度,把反映农民利益的意见和想法落到实处。
新农村建设要围绕农民的真实需求进行谋划,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加以推进,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其重要的途径和制度保障。通过建立健全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畅通农民利益表达渠道,规范农民利益表达行为,增强农民利益表达实效,使新农村建设真正成为“关心农民疾苦,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的民心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山东省枣庄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山东省枣庄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06年2月21日 [2006]民四他字第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2006]3号《关于增加授予我省枣庄、德州中院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枣庄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枣庄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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